项桂娥,徐家洪,吴铖铖
(池州学院 商学院,安徽 池州 247000)
区域发展率先从某一中心区域开始,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向外围区域扩展,促进外围发展。长三角区域上海、杭州、南京等创新资源丰富的城市群形成创新发展中心区域,安徽、苏北等周边城市构成长三角创新发展的外围地带,中心—外围理论表明区域发展是非均衡——均衡发展的渐进过程。
长三角中心-外围创新合作与区域创新系统RISS、跨区域创新合作、协同创新、区域创新网络、产学研联盟、开放式创新等多项区域创新理论有共同联系。区域创新合作的实质是利用中心—外围地点临近的毗邻效应,使人才、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在中心—外围间重新组合和共享,产出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成果。
李明惠认为创新合作结构要素包括主体、环境、资源三大要素[1];王鹏、李彦提到跨区域创新要素包括创新动力源、创新主体、创新环境三个部分[2]。田杨提出创新结构五要素包括创新主体、创新基础设施、创新资源、创新环境与外界互动等要素[3]。无论三要素、五要素的创新结构划分均包含主体、环境、资源三项,且创新基础设施是创新环境的一部分。
创新主体即是创新合作活动的参与方,其是所有研究区域创新合作的首要条件。最为常见的是三主体结构,即“三螺旋”(Triple Helix)模型:大学-企业-政府三个主体;后来加入民间社会包含形成“四螺旋”主体的开放式创新[4]。表1是部分研究者对创新主体结构的表述,其中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三主体均是公认的创新合作参与者,而第四、五主体等有所差异。进入开放创新时期,创新合作更具有广泛性、开放性,凡是涉及创新资源供给和创新成果需求的任何一方,均构成创新合作的当事人。
表1 创新合作主体定义
创新资源是创新活动开展的基础条件。表2是部分研究者对创新资源的划分。总体上,创新资源可以分成两大类: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指创新人员的数量和人才素质;非人力资本种类多样,包括资金、技术、知识、科研设备等创新设施。创新资源的划分较为宽泛,有些学者将企业、高校等创新主体也纳入创新合作资源的范畴[4]。
表2 区域创新合作资源结构
创新环境是创新活动开展的外部条件。表3是部分研究者对创新环境的认识,有学者提出创新环境指政府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16],也是经济基础和基础设施环境[2];创新环境不仅包含创新活动本身需要的条件,还包含创新人才的城市生活环境。因此,可以将创新环境分为两类:软环境和硬环境。软环境包括区域创新意识、社会文化、政策、制度、经济机制等,硬环境指区域创新物质基础、交通与信息设施、创新链接、绿色环境等。
表3 区域创新合作环境
依据“四螺旋”创新模型,典型的创新合作主体包含企业、政府、大学机构、中介服务,此外人才和资金是创新合作最重要的资源,创新人才有创新主体属性,创新资金来自于各类融资创投机构。为此,本文将创新主体确定为6方:政府、大学机构、企业、科技中介、人才、融资机构。图1是根据调查结果绘制的创新主体同创新环境、创新资源之间联系,图中各创新主体箭线“→”的数目反映该主体的影响范围。由此判断,政府主体对创新环境的连接线最多,影响范围最大,政府可作用于各类创新环境;而企业与高校对创新资源的“→”很多,其对所有的创新资源均有明显作用。总体上,6方主体既培育创新环境,又提供创新资源,所以本文将围绕6方主体,构建长三角中心-外围创新合作的结构机制。
图1 区域创新合作主体与创新环境、创新资源间的联系
围绕6方创新合作主体,按照长三角中心—外围两区块划分。中心区6方主体标注为:H政府、H企业、H大学机构、H科技中介、H创新人才、H金融投资机构;外围区6方主体标注为:W政府、W企业、W大学机构、W科技中介、W创新人才、W金融投资机构。请受访者判断:在创新合作中,每一主体分别对剩余11方是否构成前因条件。
在长三角中心—外围区域创新合作系统中,各主体相互联系,采用系统工程中的结构模型[18],分析12方主体间的前后依存关系。例如,在区域创新合作中,外围区W人才更多地被视为外围区W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前因条件,同时W人才主要是W大学机构所培养,即W人才可视为W大学的结果因素等,即设置“HW合作”表示长三角中心-外围创新合作的总目标。
根据长三角中心-外围区域创新合作系统的多元主体创新情况,本文重点关注长三角外围地区区域创新系统内合作创新机制,共向安徽省(黄山市、铜陵市、池州市)、江苏省(徐州市、淮安市)、浙江省(衢州市、丽水市)等高技术企业、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管理人员发放调查问卷268份,共收回有效问卷246份。受访者工作均与创新科研有关,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创新主体间是否有前因关系作判断。
考虑受访者对主体间的前因认识并不一致,图2是超过半数人认为有前因作用的显著性判断矩阵,其中“A”表示列主体对行主体的创新合作活动构成前因条件,“V”表示行主体对列主体的创新合作活动构成前因条件。
图2 主体间显著的前因作用
3.1.1 主体关系矩阵的分解 在图5主体间关系矩阵中,可将任一创新主体ei与其它主体的条件关系划分成可达集R(ei)、先行集A(ei)。R(ei)、A(ei)定义如下:
ei的可达集R(ei)={列A主体,ei主体,行V主体}
ei的先行集A(ei)={列V主体,ei主体,行A主体}
表4为首次分析得到各主体的可达集和先行集。如外围W政府的可达集R(ei)={列A主体:HW合作1、ei主体:W政2、行V主体:W企业3、W大学4、W金融7、H企业9、H人才12}={1、2、3、4、7、9、12}。W政府的先行集A(ei)={列V主体,ei主体,行A主体}={ei主体}={2}。
表4 各创新主体的可达集和先行集
结构模型按A(ei)=R(ei)∩A(ei)的条件得到底层单元,从而诊断创新合作的底层主体元素。据此条件,首先分析出最底层的主体有4个:W政府2、W中介5、H政府8、H中介11。然后,去掉上一步主体元素后,再依次由底层→目标层分析出:W大学4、W人才6、W金融7、H大学10、H人才12、H金融13;W企业3、H企业9;HW合作1。
3.1.2 多阶结构图根据主体层级的分解,最终由上而下形成4级三层递阶系统:1;3、9;4、6、7、10、12、13;2、5、8、11,具体结构见图3。底层合作主体是政府、中介,目标层合作主体是企业,中间层有大学、人才、金融资金,且大学单位与其它主体之间存在互为前因条件的双箭线强连接。根据连接箭线判断,人才、企业、大学机构均具有在中心-外围间的合作创新活动。
图3 中心-外围主体元素创新合作结构机制
本文同样向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安徽省(马鞍山市、滁州市、合肥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等长三角中心区的工业园管委会产学研中心、科技企业等单位工作者发放调研问卷280份,共收回有效问卷272份,主要关注其对创新合作的意见,将超过半数受访者认为有显著前因关系列于图4中。中心区受访者对中心-外围创新合作的认识更积极,图4中显著性的作用连接比图2丰富。同时,采用结构模型方法划分可达集和先行集,将创新合作12个主体之间的作用关系划分为7层,从最高层到最低层顺序为{1;9;3;10、12;4、6;7、13;5、11;2、8}。H企业是创新合作最高主体单元,底层是W政府、H政府,图5是根据7层关系绘制的主体创新合作结构模型。
图4 主体间前因条件与影响矩阵
图5 中心-外围主体创新合作结构机制
图3与图5层次不同但总体结构类似,都是以企业创新合作为目标层,政府单元处于最底层,中间层是创新资源性单位。结构图是基于调查反映的显著联系路径,并不是每一实际主体都具有同样的创新连接。
结构图最高目标层是企业参与的创新活动,此时创新已进入市场末端,此时成果转化风险最低。(1)中心区企业创新合作。从图5看,对中心区H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影响的主体单位,除了同为中心区的H人才、H金融、H大学机构等之外,由于空间临近的作用,外围区域的W大学、W企业、W人才等主体元素也会显著作用于H企业的创新活动。尤其是W人才具有自由流动的特性,被中心区的薪资和H政府长期培育形成的集群创新环境吸引,为中心区H企业创新活动增加人力资本。(2)外围企业创新合作。图5外围W企业除了与同属外围区的主体单位创新合作外,中心区H企业、H人才、H大学等,也有助于W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中心-外围企业之间的合作,W企业更多体现为前因条件,即W企业→H企业,是因为外围W企业整体创新资源的质量不高,W企业-H企业之间的合作不具有普遍性,普通的外围企业较难与中心区科技企业合作创新。同样,外围W企业如果利用中心区的H人才、H大学等主体创新资源,也需要增强W企业的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资源投入、完善创新环境等措施,才能提高W企业利用H人才、H大学等主体的机会。
中间层是创新合作所必须的各类资源型主体,包括中心区与外围区的大学单位、人才和金融主体等。(1)中间层为上层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资源条件。H大学、H人才、H金融为H企业提供知识、人才、资金等创新资源;同样,W大学等也为W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资源。此外,中心区和外围区的创新资源还彼此向对方流动。(2)中心区的创新活动相对活跃。结构模型中,外围区的创新资源指向中心区的连接较多,而中心区的创新资源指向外围的连接少;中心区的大学机构有更大的资源吸引力,当中心区的人才、大学等创新资源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部分W人才、W大学资源会流向中心区。(3)金融单位处于资源底层。比较于创新人才和大学机构,人才资源层次高于资金资源,金融资金主体处于更低的层次。由于资本有趋利避险和自由流动的本性,H金融也会投向外围W人才,W金融也会为H企业提供创新资金。
政府处在中心—外围创新合作结构机制的最下端。在创新合作中,政府是最底层的建设者,对所有创新主体都有普遍性的影响。政府除了直接制定创新激励政策外,还会培育创新服务中介机构,为中心—外围的企业、大学、创业者之间的合作创新提供服务支持。如设立工业园区科技局、产学研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以及产业联盟、产业协会等各种创新中介。图8中,H政府比W政府有更多的服务连接,是因为H政府率先建立了有利的人才政策、科技企业集群和创新环境,所带来的累积优势。但随着外围政府加强创新策动,情况会有所改变,外围城市对创新资源的吸引力也会增加。
创新主体选择合作对象受多方面影响。(1)距离。主体之间的距离近,合作的频率增高,临近的创新主体更容易开展合作创新近乎被所有学者认同[19]。如为加强校地临近合作,外围地区的中国科技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等在苏州工业园设立分校,有利于校企临近合作与人才培养。(2)主体性质。①无论竞争程度的大小,企业之间均可能存在创新合作,但合作相对较谨慎。苏州纳微科技与同行企业每年会举办交流性的产业学术会议,属于同行间浅层次的创新交流;当前汽车电池领域也存在多个创新联盟,如北汽、广汽、上汽、合众汽车与清淘能源的合作联盟,它们属于同行间深层次创新合作。②校企合作较为开放。在企业具有某方面技术和人才需求,而大学机构具有该方面研究和人才培养能力时,校企合作创新通常会十分顺利。③大学机构之间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方面的合作较普遍。如2019年上海理工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安徽工业大学等成立的“长三角高等工程大学科技园联盟”,在园区科技、人才联合培养、成果孵化与转化等方面进行大学机构之间的广泛合作。(3)合作创新的基础是双方具有互补性创新资源。西北工业大学在苏州太仓设立新校区可以近距离引入苏、沪高端人才,以及与东部科技企业联合培养人才,而苏州企业也可以利用西北工业大学的科研和人才资源,两者优势资源互补促成创新合作。(4)社会网络是合作创新的助推器。企业与高校通过校友等社会网络达成合作十分常见,高校领导调动任职也会促进校际人才交流和合作[20]。
结构图图3、图5表明中心、外围区的H大学和W大学均是创新合作的强连接点,其与创新企业及人才都存在往返“双箭线”的强连接。(1)同人才强连接。大学科研活动需要吸纳外部高级人才,才能增强大学自身的研究能力和师资,同时也会培养并向外部输送人才。(2)同创新企业的强连接。大学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企业的技术需求也引导大学向着市场化创新,并帮助其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能否成为创新的强连接点在于创新资源,那些具有创新资源优势的企业也会成为强连接点。
随着长三角外围城市环境不断改善,以及在国家推出长三角一体化的战略下,资本、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会加快在中心-外围之间的流动。合作取决于双方的创新资源是否有互补性,一些具有优质资源的中心-外围创新主体,可以依靠其资源优势在长三角范围内建立各种创新连接,推动整体长三角区域合作创新活动。并且这些合作活动随着主体单位的创新能力及意愿的增强,将向深度、广度不断拓展。
长三角中心—外围创新合作结构中,从底层向上,总体上分为三层:目标层是企业合作创新;中间层是创新资源,包括大学单位、创新人才及金融主体;底层是政府驱动;下层主体为上层主体元素开展创新合作提供条件与资源。根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根据产业经济趋势,以及长三角及更大区域产业发展的需要,政府,尤其是外围区政府部门应识别产业发展所必须的技术,以及本地的可能作为,制定适宜地区的产业科技政策,加大对产业关键技术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做好政府底层策动工作。
当前,长三角中心-外围企业创新合作还不够活跃,原因之一是长三角外围一些高校机构的科研应用性不足,解题能力需要提高,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上没有很好地对接上企业需求。外围城市,尤其是非省会城市,应立足于长三角及更大范围的企业需求,全力办好当地的大学机构,为其提供足够的发展资金和服务,加强其资源能力建设,在人才培养、合作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提高其解题能力。
很多校企之间的创新合作、人才联合培养、联合申报项目等活动是通过校友会、校友企业等社会网络渠道开展。建立长三角中心-外围地区的企业、大学单位,这两类主体的技术和人才需求的公开市场,开放研究平台、定期发布大学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创新供需信息等,以增加长三角大范围合作创新的对接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