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沛林 吴坚 马华清
摘要 高速公路地名命名及管理作为交通地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高速公路地名命名规则,可为老百姓高速公路出行、有关地标定位提供便利。以浙江为例,在调研国家和省内外相关文件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首次提出适用于省级的高速公路地名命名规则,为高速公路互通和收费站、枢纽、服务区、停车区、桥梁、隧道等地名管理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 高速公路;地名;命名规则
中图分类号 F5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8949(2022)06-0190-03
引言
高速公路地名管理属省级事权,包括互通、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桥梁、隧道等命名。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由此可见,高速公路地名命名的管理属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该研究首次将全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地名命名作为研究对象,拟探索提出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高速公路地名命名规则。
1 存在问题及研究内容
1.1 存在问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高速公路地名命名规则,目前浙江省内高速公路地名的命名及更名规则不统一,因地名命名产生分歧纠纷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亟须规范高速公路地名命名规则。
1.2 研究内容
该研究在充分梳理国家和省有关地名命名规则的有关规定、11个地市的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外省地名有关标准及规定、交通行业相关命名规则、有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浙江省高速公路互通和收费站、枢纽、服务区、停车区、桥梁、隧道命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命名规则。
2 研究过程
研究高速公路地名命名规则,首先需要对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进行充分地调研和研究,使新提出的高速公路地名命名规则与上位法、已有国标行标相协调;然后在梳理研究浙江省高速公路地名命名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外省有关做法,提出符合浙江实际的高速公路地名命名规则。详见图1。
2.1 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调研
对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进行调研分析,主要情况如下:
(1)目前全国尚没有明确的高速公路地名命名规则或标准。
1)政策法规方面。从国家及浙江省层面来看,仅三个上位法[1-3]对地名命名进行了相关规定,未有明确的相关行业命名规则及管理办法。从外省做法来看[4-8],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以及国铁集团出台了相关交通设施命名规则,然均没有涉及高速公路地名命名规则。
2)标准方面。仅有《公路桥梁命名编号和编码规则》(GB/T 11708—1989)等[9-11]对交通线路的命名规则进行了有关规定,没有明确的高速公路地名规则。
(2)高速公路地名命名规则应与已有政策法规、标准相协调。
首先,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其次,高速公路地名应使用标准地名。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3]第十三条规定: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第九条规定:交通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衔接。因此,高速公路地名应使用标准地名,即用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统一、规范地名的书写形式,明确使用条件,并具备指向性等有关特征。
此外,应与上位法中涉及地名命名规则的有关要求和标准[1-3,9-12]有关内容相协调。
2.2 浙江省地名命名现状及问题调研
经初步统计,截至2020年底,浙江省高速公路共有收费站497个,互通472处,枢纽78处,服务区84对,停车区20对,隧道550座(约585 km),桥梁6 383座(约1 406 km)。该研究收集了全省高速公路互通、收费站、枢纽、桥梁、隧道、服务区、停车区的地名,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目前浙江省高速公路地名命名和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地名命名未遵循明确的规则。一是地名包含汉字以外的字符。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规定,标准地名不能包括汉字以外字符。部分互通、枢纽、收费站地名包含“()”字符,部分桥梁隧道包括数字或其他字符。如:有桥梁(这里所说的有命名,指的是除无专名、专名仅用编号或里程桩号代替、全名仅采用通名加编号或里程桩号等情况外,专名中有汉字或者数字的情况,下同。)的命名中包含有汉字以外其他字符(包括数字、标点符号、其他特殊字符等),其里程和数量分别约占全省已有命名桥梁的14%、19%。详见图2。
(2)二是互通地名命名方式较为杂乱。有些为一个行政区划名称,有些为两个;采用两个行政区划命名的,有些是大地名加小地名,有些是两个地名并列;专名字数长短差异较大,从2个字到7个字都有;全省高速公路地名命名基本采用“專名+通名”方式命名,但仍有部分地名只有专名没有通名,或者只有通名没有专名。
(3)部分地名重复或冲突。一是部分互通与对应的收费站名不一致。如:常台高速公路的“秀洲互通”对应的收费站名为“秀州(嘉兴西)”,沪杭甬高速公路“大朱家互通”对应的收费站名为“鄞州(大朱家)”。详见图3。二是服务区、停车区存在重名情况。三是桥隧重名情况较多,还有跨大江大河桥命名与地方道路也有重复的。
2.3 高速公路地名命名规则
(1)高速公路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一地一名、名实相符、规范有序、简洁明了、好找易记”的基本原则,并与相关的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一地多名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
(2)同一地点存在两处以上的收费站(主副站)、服务区和停车区(上下行)、桥梁和隧道(左右侧)等,应按一处地名进行命名。
(3)高速公路地名应使用标准地名(按相关规定可不设置地名标志的除外),采用“专名+通名”的方式命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不允许无通名或重叠使用通名,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中。
(4)高速公路地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按照《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执行。少数民族地名和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高速公路地名通名用词采用枢纽、互通、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桥(包括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隧道(包括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短隧道、明洞、棚洞)等。
以上通名应当与所指高速公路地理实体的功能等级、建设形式、所处环境相适应,并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相关定义。
(6)高速公路地名专名的采词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反映自然或人文地理特点,体现时代精神风貌,尽量做到名称简捷,方便使用。专名字数应控制在4个字以内(含)。
(7)专名用词不应出现以下情形:
1)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
2)使用国家机关名称及其简称,商业设施、企业、商业住宅区名称。
3)使用纯数序词、外国地名、生僻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
4)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环球”“亚洲”“宇宙”“浙江”等词语。
5)其他不适合作为专名的字词。
(8)同类地名的专名应避免重名。其中:互通、收费站、枢纽各自的专名不应重名,服务区和停车区的专名不应重名,避免同音或近音。桥梁、隧道各自的专名应尽量避免重名(同一区域内的不应重名)。同一区域内高速公路与地方道路的同类地名也应避免重名。
(9)互通、服务区、停车区专名原则上只涉及一个行政区划或地理实体名称,宜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1)所在地镇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必要时可加地理方位。
2)所在地或方便进出的风景名胜、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港口、机场、车站等名称。
3)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议,经审核确有命名依据的。
(10)收费站应与其对应的互通采用同一专名。
(11)枢纽专名可采用所在地镇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必要时可加地理方位。
(12)桥梁、隧道专名宜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1)以當地穿跨越河流、所在地名或附近建筑古迹命名。
2)穿跨越海湾、大江、大河的桥梁隧道可以城市地名,海湾、大江、大河名称,或穿跨越处的两岸地名简称连缀进行命名。
3)同一区域连续设置多座桥隧时,可依里程顺序用汉字数字序号予以区别,如某某一号桥、二号大(中、小)桥。
4)原位拓宽改建的,可采用原址地名。
5)采用其他命名,经审核确有命名依据的。
3 结论及建议
该研究以浙江为例,为促进高速公路地名命名的规范化管理,为百姓出行、生产生活提供便利,也便于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结合全省高速公路发展实际情况,首次探索提出了适用于浙江省的高速公路地名命名规则。关于该研究中提及的现有的与命名规则存在冲突的高速公路地名案例,建议优先从地名稳定性方面考虑,不属于必须更名的情况,可暂不进行更名;与命名规则有冲突且严重影响百姓出行的,应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更名。同时,为便于行业管理,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高速公路地名命名管理办法,为高速公路地名命名的规则和命名更名的管理提供行业依据。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Z].2019.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Z].2010.
[3]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Z].2012.
[4]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15〕43号)[Z].2015.
[5]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穗民规字〔2019〕7号)[Z].2019.
[6]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深圳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命名规则(深规土〔2018〕997号)[Z].2018.
[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6〕92号)[Z].2006.
[8]中国国家铁路集团.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管理办法(铁发改〔2020〕196号)[Z].2020.
[9]公路桥梁命名编号和编码规则: GB/T 11708—1989[S].北京: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
[10]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DB33/T 704—2013[S].浙江:浙江省技术监督局, 2013.
[1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S].北京:国家技术监督局, 2017.
[1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S].北京:国家技术监督局, 2014.
收稿日期:2022-02-23
作者简介:朱沛林(1989—),女,硕士研究生,从事交通运输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