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静怡
摘 要: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们对生活的追求更为极致,以前只是出现在影视作品中的无人驾驶汽车现在也渐渐开始走向大众生活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主要是基于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和提高日常出行通勤效率。但在自动驾驶汽车中,则要考虑到高度自动驾驶汽车拥有大数据支持下的计算和深度学习能力。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外承担连带的产品责任,对内再进行进一步分责。驾驶员身份将逐步被取代,在当前过渡阶段应合理适用过错责任。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 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
1 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管理
对交通事故中的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法律关系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等级进行划分。为了便利市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综合考量汽车智能程度和需要人为干涉的程度,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制定了自动驾驶汽车的LO-L5的六级分级。
L0级完全不具备自动驾驶中的各项机器辅助功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汽车,驾驶员需要负责启动、制动、操作、观察道路状况等多项常规操作,因此在行驶过程中对行车安全负主要责任。L1级为驾驶员提供基础的机器辅助功能,包括自适应巡航、制动辅助系统、防抱死等,驾驶员仍需对驾驶安全负责。L2级则是在L1的基础上升级驾驶支援技术,接管了人类部分感知功能,例如车道保持系统、泊车辅助系统、自动变道,驾驶员在L2级汽车行驶过程中手脚并不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解放,仍然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对行车安全负责。L3级是非全自动驾驶汽车与全自动驾驶汽车的一个过渡区域,该层级的汽车已经具备较完善的外界感知系统,可以通过 GPS、雷达等辅助技术手段代替驾驶员观察路况、识别路标和信号灯、区分移动的人群和非机动车等障碍物,并在此观察基础上进行计算处理,不过机器运行状况仍需驾驶员进行监控和适时接管,避免意外状况的发生。L4级被称为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基本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驾驶员几乎可以转变成乘客的身份,从而可以在车里自由地玩手机、看报纸(前提是不干涉自动驾驶系统的正常运作),不再需要对系统进行时时的监管,系统能够独自应付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自动驾驶,极端情况除外。L5级是未来可预期到的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终极形式,又被称为无人驾驶,人类将彻底被取代驾驶员的身份,任何极端情况L5都能轻松应对,有望将事故发生率大幅降低。
2 Uber自动驾驶汽车撞人致死案例介绍
美国东部时间2018年3月18日晚10时左右,在亚利桑那州坦佩市,一辆自南向北行驶的Uber自动驾驶汽车撞上了一名自西向东横穿马路的行人,且该行人在送至医院治疗后不久便死亡。据后续调查的警方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和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局透露,事发时,该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状态,没有乘客搭载,在最高时速35英里道路上以时速38英里行使,似乎没有刹车企图,汽车配有安全驾驶员,但他并没有收到任何注意信号或制动,直至发生碰撞才意识到事故发生,死者Elaine Herzberg是一名49岁的流浪妇女,事发时正企图推着自行车从人行横道外横穿马路,但具当时的目击者称该女子未走人行过道。事故发生后,Uber紧急叫停了全球范围内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試活动。
3 自动驾驶系统的侵权责任
3.1 激光雷达的运行状态
在该案中,事故车是由沃尔沃XC90 SUV改装而成,整体运行的自动驾驶系统由Uber提供,该事故车车顶装配有符合自动驾驶标准的激光雷达和一般成像功能的摄像头,以确保自动驾驶模式下对外界环境的基本感知和辨别,但在事故发生时该车的激光雷达是否开启依然在调查中,如果一旦确定事故发生时该车的激光雷达未开启,而仅依靠摄像头的视频成像功能,则可认定Uber的自动驾驶系统是存在设计缺陷的,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3.2 “紧急制动”键形同虚设
根据美国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强制性标准可知,事故车上装有“紧急制动”键,该键的设置要求为一旦检测到10米以内有障碍物突然闯入,系统自动启动该键或由驾驶员紧急按下该键,车辆应立即制动避免危险发生。但很明显,事故发生时并未检测到刹车痕迹,该键设置并未达到标准中严格的“立即制动”要求。排除车辆本身刹车失灵的可能,则Uber自动驾驶系统可能存在制造缺陷,决策阶段不达标,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3.3 识别分析能力差
调查显示事故车在当时昏暗的环境下仅识别到有障碍物闯入,但并未将其进一步识别为不可碰撞的行人,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根据美国交通部发布的《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愿景2.0》中关于物体和事故探测和反应的规定,如果最终可以证明 Uber 自动驾驶系统的识别分析能力不符合这项或其他各项安全标准,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这起事故中Uber自动驾驶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产品缺陷的,也是最可能的责任承担方,但由于自动驾驶系统自身的黑箱性质和不可解释性恐怕很难掌握证据来认定其产品缺陷。对此,有专家学者提出在不考虑缺陷、过错和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要求Uber就其自动驾驶汽车承担严格的高度危险责任的观点看法,但在进一步论证上并未完善。
4 自动驾驶汽车参与主体责任
4.1 测试阶段安全驾驶员的过错责任
Uber公司的安全驾驶员可能要基于过错承担责任。有证据表明该安全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坐在驾驶位上,而是坐在汽车的后排位置上,且车中发现了该驾驶员用于办公和个人生活的两部手机,这也是该车在事故发生后才出现刹车痕迹的重要原因。虽然事故车属L4级高度自动驾驶车辆,可以进行完全托管,驾驶员无监管义务,但作为仍处在路测阶段的测试车辆各 项性能指标还不稳定,安全驾驶员仍应做到时刻保持警惕,履行注意和接管义务。
驾驶人作为汽车的操作人应根据车辆行驶模式和路段对事故承担不同的责任。第一,驾驶人在驾驶L0-L2级自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来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因为此等级下的自动驾驶系统仅能为驾驶者提供部分辅助驾驶功能,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依然承担着必要的安全驾驶和监管义务,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基本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驾驶人在驾驶L3及以上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时应当分情况具体讨论。第一种情况,在驾驶系统进行短暂或 部分的自动驾驶过程中,驾驶人依然承担着绝大部分的注意义务,时刻做好接管车辆的准备。若因没有及时处理系统的警告而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此时要因其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情况,在自动驾驶汽车进入特定路段进行完全的自动驾驶过程中,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应当被免除,也就不存在因过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第三种情况,当驾驶人完全按照各项指示及时正确地完成了对自动驾驶系统的更新升级,定期检查了汽车的安全性能,此时驾驶人出行仅需输入目的地即可,并不进行传统意义上的驾驶行为,那么驾驶人的身份就不复存在,也就無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尽管目前这种责任划分比较符合当下的自动驾驶汽车性能低下,仅能承担辅助驾驶功能的现状,但从长远看来,人们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期望和要求是能够双手脱离方向盘、转移视线,从事其他活动,如果在这时仍强求消费者时刻保持足够的注意以便接管汽车,处理紧急情况,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未来的消费者是从传统的驾驶人转变为了乘客,这时自然也就不再负有对路况的监管和汽车自身的注意义务,而仅需正确使用并不干涉自动驾驶系统,因此,消费者将摆脱过错侵权责任的适用,转嫁到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产品质量,即是否达到合格产品的应然状态,是否符合自动驾驶汽车所属的行业标准。
4.2 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
严格区分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关键点在于该产品质量问题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性。从责任承担来看,违反产品缺陷要承担侵权责任,违反产品瑕疵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责任主体来看,产品缺陷的主体范围更广,涉及7大主体:(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2)服务的提供者。(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5)广告经营者。(6)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7)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产品瑕疵的主体仅包括产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基于产品瑕疵仅能向销售者追偿,而不能越过销售者直接追偿生产者,生产者的责任应由销售者去追偿,这也是基于合同具有相对性的特点。
从权利主体来看,产品缺陷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消费者本人,也可以是因产品缺陷的第三人。产品瑕疵的权利主体因另外依据《民法典》第1202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传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处理办法可简单类推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L1-L3级自动驾驶汽车由驾驶者或车主承担主要责任,自动驾驶辅助系统仅承担与之相匹配的少部分责任;L4级及以上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因人类驾驶员身份被取代,则由生产者、销售者共同担责。
4.3 强制保险责任分担
传统层面的交通事故首先由交强险来承担。现阶段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分配责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分配责任,但行人或者机动车的过失可以构成减轻责任以及将责任限于10%的理由,该案中被撞行人未经人行道横穿马路属于危险行为,构成过失。行人或非机动车的故意,构成机动车的免责事由。Uber案中该行人系流浪人员没有亲属,因此赔偿问题争议不显著,但假使其有家属,则应该秉承优先救济受害者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理赔救济,其后再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5 结语
自动驾驶汽车这一新兴产物的出现是科技进步的重大体现,同时也对法律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一方面希望可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另一方面现阶段自动驾驶技术还处在初级阶段,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所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不应过多苛责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而应引入保证金、专项基金等政策鼓励自动驾驶技术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时考虑到科技的发展不应以无辜者的性命为代价,自动驾驶汽车的试运行应当充分考虑避让行人,保障行人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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