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飞
《尚书》为“政书”之祖,是中国乃至世界最早的政治历史文献汇编。《史记·太史公自序》云,“《书》记先王之事,故长于政”,《尚书》诠释治国安民之道、盛衰兴废之理,引导修身务学,重在选贤举能,至言要道,备在此书。《尚书》中的“德”作为维持社会有序运行的一种契约,逐渐成为人民行为的规范,为后世留下了重要参考。
一是圣王谱系。《尚书》中建构了以“唐尧、虞舜、夏禹、商汤、周文王”為代表的“二帝三王”的圣王谱系,集体完成了圣王治世在时间维度的建构。尧帝登基后,分命羲氏与和氏从东西南北不同方位观象记时;舜帝继位后,从中央王朝出发,“五载一巡守”,考察诸侯政绩;大禹治理九州,按距离远近划分“五服”,确立了中央政府与边地民族的政治地缘关系,集体完成了圣王治世在空间维度的建构。
二是君圣臣贤。君王要认清自己的政治责任,以德治国、勤勉政事,才能配享天命。周公以勤劳自励,夜以继日、坐以待旦,他极为重视统治者勤政的品德,认为商纣亡国的原因之一就是统治者缺乏勤劳品德,《洛诰》篇中指出:“惟公德明光于上下,勤施于四方。”《尚书》记载的夏商周三代国家治理的史实表明:有德之君必有有德之臣辅佐。“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君臣之间相知相助、团结和谐、共商政事、勤政爱民,君臣共治的稳定政治结构和良性互动带来了政治安定与社会安宁,最终成就圣王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为后世树立了一个追慕与效仿的君圣臣贤治政典范。
三是克己慎行。良好的道德修养不仅来自学习和体悟,更来自实践的锤炼和考验。统治者需要在道德实践中不断提升修养,《洪范》篇反复强调君王要“无偏无陂”“无有作好”“无有作恶”“无偏无党”“无反无侧”,谆谆告诫君王治国的行为要中规中矩,不做失德之事,要以身作则、克己慎行,做到讲诚信、节用度、尊农时、薄税赋,绥靖惠民,达到理想化的行为模式和人格模式,实现“内圣”之德到“外王”之功的转化,这样才能“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同时要做好考核。《尧典》记载,舜帝提出了“三载考绩”的官吏考核制度,当百官任命后,舜帝告诫他们各敬其职,政绩三年一考,经过三次考绩“黜陟幽明”,罢免庸官,提拔循吏。对于被考核的官员要“敷纳以言,明庶以功,车服以庸”,发挥职业晋升激励、物质激励和心理激励的作用,激发“有猷有为有守”的官员更加主动作为,官员的考核评价对于国家行政系统的良性运行意义重大。
一是畏天恤民。统治者只有“敬德”“顺德”“行德”,才能“自作元命,配享在下”,否则上天会“绝地天通,罔有降格”。以周公为代表的周人面对夏殷失德无道的历史教训,明白天命的承受取决于民心,“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民心即天心,天既有自然属性,也有人格属性,违背了民意就是违背了天意。《皋陶谟》讲:上天的视听善恶与民众一样,“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上天按照人民的需求来行事,“天命”被赋予了道德内涵和社会伦理属性,民心向背决定了天命所归。
二是政在养民。民心归向和百姓支持往往是朝代兴亡的决定因素,不论是“视民利用迁”,还是“惟民之承保”,抑或是“用康保民”“保惠于庶民”,其核心还是和历代先王一样爱民保民,得天庇佑、永固基业。统治者要体味民众苦厄,“以庶邦惟正之供”,轻徭薄赋、节制奢欲,最终给百姓以安宁。把德与利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养民”的核心就是利民,只有顺乎民意而为,才能无为而无不为。
三是协和万邦。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与理想状态。《尚书》追求协和万邦、天人合一的和谐理念,《皋陶谟》首句由皋陶提出“允迪厥德,谟明弼谐”的命题,《尧典》中指出“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通过推行大德,由家族和睦实现社会和睦,由社会和睦再协调万邦诸侯,形成“差序格局”和谐一体的地缘关系和政治秩序,体现了中国古代政治的包容性、开放性和融合性。
一是纳德入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将礼治与行政紧密结合在一起,通过礼建构金字塔结构的宗法统治秩序,“辨君臣、上下、长幼”,把礼由外在规范转入统治阶级的内在道德要求。《尚书》中蕴含着丰富的礼治思想,其中祭祀作为礼的重要内容,占有重要的位置。《洛诰》一篇就是周公和成王讨论定都和洛邑冬祭情况的记录,成王“夙夜毖祀”,通过祭祀天地神祇和祖先神消除了部分诸侯的反叛心理,显示了君臣亲密无间的情形,奠定了“成康之治”的基础。这些礼还包括天子登基之礼(《舜典》)、分封诸侯之礼(《康诰》)、祭祀之礼(《洛诰》)、朝会之礼(《顾命》)、军礼(《牧誓》)等,周礼通过以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形成了维系整个社会的网络结构,使得统治更加具有正统性、合法性,社会更加有序化、规范化。
二是无为而治。殷商时期,倡导统治者效法自然之性,遵循客观规律行事,无为而治天下。君王重在选贤任能,赏罚分明,对于具体政务不需事必躬亲,君上无为,则臣下有为,最终形成“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的君臣和谐共事、垂拱而天下治的美好图景。另一方面,如果君主忙于琐碎的政务,大臣就会懈怠,“元首丛脞哉!股肱惰哉!万事堕哉!”可见,分清君上和臣下的任务关系,形成君臣共治的目标相当重要。
三是施教化民。“古之为政,爱人为大”,周公在《多方》中告诫众诸侯国的君臣,对于犯罪之人要明德慎罚,宣明德教、劝善黜恶,无论是“殄戮多罪”之人还是“开释无辜”之人,都要劝勉向善。《召诰》中亦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亦敢殄戮用乂民”,对于干坏事的小民也不是非杀不可,可以德化人,教而后刑,引导他们“作新民”。
一是德主刑辅。德与刑是辩证统一的,《康诰》全篇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这是对夏商时期“刑期于无刑”预防犯罪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西周中期《吕刑》中对此有了进一步的阐释——“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明确治狱要以仁德而非残暴,“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哀敬折狱”,用怜悯和同情来治狱,不要对犯人采取过激行为,对犯人适当宽容有利于他向好的方面转化。“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犯法的人只要悔过改正就可以变为不犯法的人,强调了事物可以向其对立面转化。
二是省刑慎罚。“慎罚”有利于形成政治清明、社会安宁的整体氛围。周王朝初立,社会混乱,百废待兴,周公告诫成王要谨慎用刑,“不宽绰厥心,乱罚无罪,杀无辜,怨有同,是丛于厥身”,提出“惟刑之恤哉”,“恤刑”就是反对酷刑,提倡慎重使用刑罚,说明社会管理方式由此前的“内行刀锯”的刚性刑罚制度向“尚德缓刑”的柔性制度转变。
三是义刑义杀。《尚书》主张实行中罚,即制定合理的刑罚制度,通过恰当的刑罚治理民众,做到刑罚相当,公正廉明。周公认为殷朝法律合乎道理,要“用其义刑义杀”,他在《立政》中进一步提出“敬尔由狱,……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严刑峻法和宽大处理都违背了“适度”的原则,因此主张“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强调刑罚要适度节制,治狱要秉公无私。
(选自《学习时报》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