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视域下新时代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研究述论

2022-04-16 17:58张世定
攀登 2022年6期
关键词:民族制度文化

张世定

(青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青海 西宁 810016)

乡村振兴是当下党和国家的一个重要战略,是进一步提升乡村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关键举措,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环节。民族地区具有自己独特的自然与人文环境,蕴含的乡村文化有着特别重要的价值意蕴,其中的制度元素涵括的刚性规定与持久威力增强了文化治理的权力韧性。审视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研究,无论从理论维度,还是从实践维度来看,对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的发展都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研究现状

新时代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从制度视角而论,大量学者从各自领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呈现出了一些科学性与实践性兼具的系列研究成果。总体来看,其研究主要企及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乡村公共文化供给制度

乡村公共文化是乡村文化治理的重要向度,是治理公共性与普惠性的内在逻辑所规定的。赵晓红、韩喜玉提出,社区文化是社区建设的核心与灵魂,具有凝聚人心、引导规范的作用。随着青海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当地社区文化发展有着新的机遇。针对政府对公众需求把握不准、社区公共文化重视不足以及社区公共文化不均衡与空心化的现实,政府需要秉承人本治理理念,探索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的文化治理模式与公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1]

杜延珍在肯定成就的同时,明确了青海乡村公共文化治理中存在着供给侧与需求侧不平衡,即供给方式与需求广度、供给主体与需求结构、供给形式与需求方式的不匹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她建议,既要加大乡村公共文化建设支持,还要激活乡村公共文化发展动力,更要建立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杨佩嘉强调,协调配置城乡文化资源过程中,需要配备好乡村公共文化设备与场地,衔接好资金链的供给,加大对乡村公共文化的扶持。尤其要完善乡村文化中心,确保乡村文化服务的长期性。[3]靳婉燕提出,农(牧)家书屋的日常管理由村支书、村主任或大学生村官来兼任,但由于他们图书业务知识的缺乏与书屋建设热情的不足,未能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有些建立了相关规章制度的书屋,在日常工作中并没能有效落实。青海农(牧)家书屋建设应结合民族文化特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满足少数民族图书需求,建成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藏书体系,切实保障农牧民的文化权益[4]。

马进虎认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基层文化建设的重点,公共文化企及的面较为广泛,在运作中文化、广电、旅游等机构参与其中,在县级层面存在政出多门、工作协调困难,在乡镇一级,存在着“专干不专业”,村庄一级存在着重复建设状况。[5]孙健立足青海民族地区的乡村实际,提出了乡村公共文化管理业绩考核机制构建的原则,即重视过程实施与业绩考核,防止文化建设的随意性与盲目性,分解好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清单,形成一套量化的指标评价体系,将文化建设任务落到实处。[6]

曹萍强调,政府需要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大公共文化的财政投入,把公益性文化活动、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确保文化建设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逐渐健全政府投资稳定增长机制。此外,从多元力量介入视角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党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尤其要把绩效评估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目标。[7]只有强化乡村公共文化的制度化建构,方能促进乡村文化治理水平的全面发展,乡村文化治理有了更为牢固的根基,乡村民众文化需求的满足也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乡村文化振兴将会实现可持续的动力。

(二)乡村传统文化传承制度

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是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族地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更为丰富,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化保护对于其传承尤为必要。

王振杰、宗喀·漾正冈布提出,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与农牧民流动加快,一些优秀的乡村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传承受到了挑战,严重影响了乡村文化基因的延续与乡村振兴的顺利推进。为此,必须培育多元文化主体与新型乡土文化人才,促进不同群体文化的交流交错认同与互鉴,从而激发农牧民对文化的主动性与传承性[8],形成民族地区协同共建的乡村文化治理制度。对于乡规民约制度性文化的积极作用,他们认为,以“敬畏自然”的生态伦理观、“贵义贱利”“慈悲智慧”“以和为贵”“敬业乐群”的伦理道德观双向互动生成的乡规民约,将“慈悲博爱”“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制度化,提供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存智慧。[9]

侯莹认为,村规民约是民族地区村民实现自治的重要方式,也是少数民族依据风俗习惯所形成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它作为一类软法治理工具,弥补了文化传承创新中国家成文法的不足。[10]李晓明面对大量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濒临消失的难题,认为必须通过转换文化供给模式、重建文化共享机制、创新文化生活载体来进行制度创新,切实保障好民族地区乡村民众的文化权利。[11]郝帅提出,进行乡村旅游开发时,要防止民族文化的过度商业化,民族文化原真性需要得到保存。[12]对于民族乡村的民间文学、传统经典、舞蹈、音乐、医药、技艺、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刘波认为,实行生产性保护与整体性保护十分必要,《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6-2020年)》就是一个保护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的很好方案。此外,各级政府还要做好规划间的统筹安排,有效整合资金、项目与物资,形成非物质文化传承的合力。[13]

蒲培勇以彝族传统为例提出,照搬城市设计建造模式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彝族民众经过千百年凝练形成的传统村落,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生命”系统,看似“随意、无序”的外表,隐藏着高度秩序与关联。因此,保护民族文化,就要保持以民族建筑为依托的社会组织结构的独立性与完整性。[14]汪丽萍指出,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青海在一些中小学就将热贡艺术设为基础课,有的地方还建立了热贡艺术研究所[15],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更是对热贡艺术进行了很好保护,助力了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

(三)乡村文化发展服务制度

乡村文化治理组织是乡村文化治理的主导者,可以调动起乡村文化资源的有效配置,为乡村文化的发展与进步提供组织保障。

杨佩嘉提出,在青海河湟乡村,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不愿留在乡村,大部分地区没有文化建设的专业人才,承担这一工作的人大多学历与文化水平较低,在专业人才缺乏的背景下,村委会成员负责当地文化建设。由于他们工作任务过多,造成无暇全心全意组织、指导文化活动[16],乡村文化治理就缺少了组织主体。王振杰、宗喀·漾正冈布对青海民和杏儿乡调研后指出,乡村文化振兴在激发农民的内在活力与创新动力过程中,政府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扶持力度,实现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17]

郝帅认为,政府在乡村旅游开发时,需要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市场监管,着力完善旅游投诉“先行赔付”机制,通过监管促规范,倒逼服务质量的提升,营造乡村旅游的良好环境。[18]张和清以湖南少数民族村庄为例指出,老年人协会是维系宗族关系的重要组织,其中有些成员掌握着许多传统技艺,再加上他们对打造文化博物馆积极性很高,乡村博物馆的筹建组织工作主要就由其负责,村委会、社会工作者、文艺队、妇女小组以及村民代表予以协助。[19]

周达疆结合新疆乡村实际指出,以村委会为中心,实施文化惠民与文化润疆工程以来,以农家书屋、文化大院、巴扎舞台为平台,全疆乡村形成了公共文化服务圈。[20]车国辉认为,文化馆要形成配合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形成“三下乡”长效机制。尤其是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文化馆要真正实现自身价值,组织、开展积极向上的文化活动,丰富农民的精神世界。[21]李璐以青海互助乡村社区为例提出,由有威望的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以及村民代表构成的“红白理事会”,能够有效把握传统风俗习惯与村民意愿,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红白事务规章制度与办理流程,为村民在红白事务筹办给予热心帮助[22],这对于乡风文明的塑造十分重要。

(四)乡村文化产业开发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民众生活需求的日益多元,文化的产业属性得以进一步彰显。由于民族地区具有更加清晰的文化差异性,乡村文化产业开发成了乡村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李德建认为,民族地区乡村文化的产业化运作,是现代生产方式强力向民族乡村文化渗透的回应,这种回应以国家经济制度的安排为基础,政府发挥着桥梁作用。民族地区乡村文化产业开发,实质是国家以市场为资源配置手段,在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之中,少数民族参与主流经济活动的探索,是现代生产方式延伸到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新制度建构。[23]杨春娥、赵君强调,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振兴基金的筹集需要地方政府采用不同方式推进,尤其要规范村寨旅游收入的分配机制,将旅游企业税收纳入村寨振兴基金,形成旅游开发与村寨保护的良性运作机制。[24]伊漪、李益长认为,民族地区乡村文化产业开发需要项目支撑,而项目源于既有政府规划,还有各方的牵线搭桥与招商引资,随着项目落地,民族乡村会吸纳资金、人才、技术,村民开发生态文化的热情被唤醒,当地文化产业就会实现质与量的跃升。[25]

马进虎强调,青海文化产业在工艺美术开发、民族歌舞、寺院旅游、清真饮食、民族服饰生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规模不大、粗放经营的问题依然存在。为此,需要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以人才为领军,整合文化产业资源,形成规模效益与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出农牧地区的文化市场。[26]宋春霞以彝族文化为例指出,民宿规划建设应深度挖掘彝族民众的民族风情、生活习性、人文文化以及建筑特色,要以民族文化为根本,实现特色饮食、节日活动、服饰特点与民宿设计的融合,让民间习俗真正体现在民宿建设之中。[27]李广斌强调,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资源配置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产权交易制度,针对文化事业单位不同的市场化程度,需要采取事业经营补偿、财政投入补偿、社会投入补偿等不同手段。[28]文化制度构建可以为乡村文化产业开发提供政治保障,民族地区的乡村文化治理必须高度关注这一命题。

(五)乡村文化人才培育制度

人才是各项事业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特别需要人才培养的制度化。杨佩嘉提出,当下从事乡村文化工作的主要人员,在文化艺术方面他们一般缺乏专业指导与训练,与高层次的乡村文化建设不相匹配。乡村文化建设如果要取得持续、高效的发展,必须建立起具有服务意识强、专业素质高的文化队伍。[29]

周青青、张春海认为,青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开设宪法教育与公民教育课程,培养合格公民、技术技能型人才、民族文化传承者与创新者极为必要[30],民族传统文化挖掘与大国工匠意识锻造有了保障。郝帅以大兴安岭十八站的鄂伦春族为例,分析了当地旅游管理专业人才缺乏,导致领导在决策时往往只是借鉴相邻地区的景观,造成了景观设计的同质化。[31]孙健指出,公共文化人才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与核心,从业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决定文化服务的质量与水平。为了改变基层文化服务人员的兼职化、非专业人化以及培训不及时局面,必须构建起科学的、规范的考核体系。[32]

谢平强调,共享工程是在高新技术环境下推动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必须要求从业者具备一定的知识与技术。对于其人才培养,应结合基层管理人员实际的文化素质与管理水平,予以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与服务规范,并在实践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水平。[33]王萌以甘南藏区为例提出,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来源中,“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的入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受教育水平,但具有艺术专业、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人员缺乏,这就需要形成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准入机制。[34]人才是任何事业发展的关键,文化人才的制度化培养,对于乡村文化治理成效的提升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六)乡村文化安全治理制度

文化安全是国家稳定与发展的基础,也是民族团结与和谐的关键。由于乡村社会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乡村文化安全是乡村文化治理一个十分重要的纬度。对于民族地区而言,乡村文化安全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高度契合,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尤为迫切。

李晓明指出,创新民族地区的乡村文化发展制度,一方面能够有效抵抗西方国家的文化入侵,维护好我国的民族文化安全,另一方面能够消除民族间的文化隔阂与文化冲突,实现各民族间“美美与共”的和谐共生。[35]李德建认为,历史上“国权不下县”的长期存在,民族地区的国家化进程极为缓慢,借助乡村文化的产业化运作,可以实现国家权力在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存在[36],进而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文化安全。王萍、陈楚寒指出,建档式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手段,以文字、音像、图片等手段汇集起文化遗产的原生材料,将无形的文化因子借助有形的信息记录得以保留[37],这就为民族文化的原生态传承与民族文化安全提供了帮助。

(七)乡村文化法制治理制度

法制是社会制度的底线,以刚性的约束力保证着制度的运行。乡村文化法制体系的构建是乡村文化治理制度形成的最基础要件。

周青青、张春海认为,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青藏高原地区的民族职业院校,需要强化宪法教育,加强宪法学习,让青年学生知法懂法用法,主动弘扬宪法精神[38],为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与乡村文化治理厚植法制基础。汪丽萍、王鹏提出,生态法制建设是生态法治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青海的生态法制建设既要将生态法治思想融合到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也要建立、完善对自然保护区与地质公园的立法保护,还要将青藏高原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等行业纳入生态文明法律法规,最终形成完善的生态法律政策体系,协调好生态执法与司法间的矛盾。[39]

叶晓彬通过对S县的实证研究发现,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市场在执法管理上存在着执法机构身份尴尬、力量薄弱、经费短缺、监管缺位、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因此,需要提高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市场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建设,形成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40]冯书娥、王婷认为,建立健全健康法律制度体系是村落健康文化的第一要务,能够以刚性的制度引导为人们树立起健康的理念,帮助其养成健康的行为方式。为此,一要加强刚性约束的强制性制度建设,二要完善权衡利弊的选择性制度建设,三要强化道德教化的引导性制度建设。[41]法制是一种极强的规范体系,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离不开其有力支撑。

(八)乡村文化综合治理制度

综合治理旨在从整体性出发,形成系统治理的框架与结构。乡村文化综合治理制度,就是从多维度视角、全方位格局来建构起一套制度模式,切实保障乡村文化治理的稳定运行。

在政府治理层面,谭华认为,科技愈发展文化愈重要,各级政府要形成乡村文化自觉。当下,经济与文化相互交融,经济的发展需要文化的支撑,把乡村文化作为从属地位服务平台或工具的理念必须改变,“文化自觉”不是文化市场的资本活跃,更不是意识形态工程。[42]在文化经济层面,甘晓莹指出,文化发展既要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还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青海地区文化发展资金投入瓶颈未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因此,在财政保障机制完善上,一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性文化投入保障机制,二要全面优化财政性投入的比例结构,三要创新并形成多元文化资金投入方式,四要完善文化建设税收优惠政策体系。[43]在社会文化层面,冯书娥、王婷强调,青海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区域,民众相对落后的健康观念、不良的生活习惯与健康行为影响了人民健康。因此,以农牧民健康红利为核心,深化环境保护与治理、体育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青海农村大健康格局,走好可持续发展健康之路。[44]

李玉雄、李静则从文明乡风重塑入手,提出了乡村文化振兴协同共治机制的构建,即单靠某一力量不切实际,需要地方政府的主导、社会组织的参与与学校教育的配合。[45]在文化生态层面,郭星以广西来宾市象州县寺村镇为例,指出乡村文化生态的建设,村委会扮演着组织者、协调者、领头人、服务者的多重角色。另外,由于政府财力有限,乡村文化生态建设所需资金要走向市场化、社会化,让社会力量参与其中。[46]在技术结构层面,谭华认为,由于少数民族乡村缺乏媒介融入长效机制,少数民族乡村民众排斥于媒介化主流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电脑、电视、手机等传播媒介走进民族地区乡村居民之中,他们的消费观念、文化消费结构发生变化,“三下乡”等单向度的文化输入已经难以满足其迅速增长的文化需要。[47]梅其君、封佳懿、宋美璇强调,民族地区乡村民众的闲暇娱乐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革新与传播发生了根本改变。从电视普及与技术更新来看,节目内容的丰富让人们的选择更加多元,这种老少皆宜、雅俗共赏休闲方式很快取代了聊天的传统日常娱乐的同时,包括庆典、节日在内的其他传统娱乐方式也被战胜,被迫退出村民日常生活舞台。[48]综合性治理实现了系统治理的目标,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特别需要整体化的制度实践。

二、研究困境

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研究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我们进一步的深化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乡村振兴是一个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民族地区的乡村文化治理在这一工程建设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而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显得更为重要。从研究实际来看,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研究还是受到了一些困境约束。

(一)实操性视点与理论性探讨的张力

实操性视点就是一种对解决现实问题的直接回应,即对存在的难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与实践路径的尝试。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研究,学者们从各自关注的问题域出发,已经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形成了丰富的实践进路。例如,关注地方政府职能的角色转换、关注乡村文化治理主体的制度赋权、关注乡村文化治理制度环境的系统塑造、关注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与时俱进,等等。可见,对于如何进行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实操性视点极为丰硕,这对于治理技术的选择提供了诸多便利。

实践需要理论的支撑,合理、有效的实践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然而,现有乡村文化传承研究往往注重实践,造成文化理论研究的疏忽,导致乡村文化传承与治理的研究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撑。[49]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研究在理论探讨上有很大提升空间,尤其是需要结合民族地区的地方实践,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借鉴其他不同学科的理论资源,形成具有乡村实际与民族特点的乡村文化治理框架,为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及制度构建的生动实践提供理论支撑。最终实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现实操性技术层面与指导性理论层面的动态发展,从而为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的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的相统一提供学理基础。

(二)地域性视角与碎片化研究的张力

乡村振兴过程中,有关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研究,学术界给予了广泛的思考,清晰勾勒出了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的学术版图。例如,在制度视域下审视云南、青海、黑龙江、新疆等地理单元内不同民族的乡村文化治理,涌现出了很多富有价值的成果,有些成果还对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决策产生了深刻影响。可见,从地域性视角出发,思考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梳理当地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化实践,分析区域乡村文化治理的微循环权力系统,提供契合民族文化实际的乡村文化治理观点,为新时代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汇聚了智力资源与思想启迪。

区域性是地方丰富性的一种表达与展现,如果一味地将研究视界聚焦于民族地区的某一地域,或某一民族的乡村文化类型来谈治理制度问题,容易导致研究过程中的碎片化倾向,一些结论的获得往往会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地域性本身是一个观察问题很好的视角,而在当下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的理论探索中,碎片化研究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例如,对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主体赋权的探讨。政府、企业、社会、当地民众基本上构成了一个恒定的框架,在研究时聚焦于自己设定的研究对象,而忽视横向的比较研究,这与地域性视角本身所内蕴的小切入、大视野、多角度要求存在着不一致。

(三)宏观性视野与民族性地域的张力

对于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的运思,其研究范式基本上借用了分析全国其他乡村,甚至是国外乡村的方法论。例如,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有政府机构的现代服务型转型、乡镇公共文化站及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多元供给的财政制度构建、乡村文化治理的法治化运行,等等。从这些具有普遍性的话题介入研究区域性问题,可以为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进行深入思考,能够从一个较宽领域、较高站位、较大视野把握好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的地方实践,实现区域社会乡村文化治理的科学性、现代性与规范性的有效融合。

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必须要凸显出区域性特色、地方性元素与民族性实际。我国是一个多元民族构成的统一整体,不同的民族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了具有各自民族特色的文化传统、风土人情、思维方式,呈现出了形态繁多的文化样式。例如,某些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制定,是由村干部代民拟约,或者是从邻村、网上照搬照抄,没有与村情实际结合起来,甚至部分村规民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50]因此,乡村振兴中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的推进,必须立足民族地区的乡村文化特色与人文底蕴。从学术界的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对于民族地区乡村文化的关照还是略显不足,采用研究全国性的理论范式来分析民族地区的问题,虽把握了宏观性,却忽视了微观性,影响了对民族地区乡村文化的深化研究。

三、研究路径

耙梳已有研究成果,分析研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困境,最终目的在于推进更好地、更深入地研究。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中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域,为了深化其研究,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开创乡村文化治理研究的新局面。

(一)强化理论性研究

理论研究是一种基础性研究,也是对策性研究、实证性研究的前提条件,能够为其他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范式。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需要强有力的理论支撑,需要我们对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科学回答,廓清与本论题相关的元命题,从而为具体实践提供科学的思想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前一切工作的行动指南,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对于乡村振兴与乡村文化所展开的一系列论述,从战略性、全局性的高度回应了很多时代性话题,是民族地区建构乡村文化治理制度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支点。特别要提醒的是,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明确提出乡村文化治理的直接理论,但其对文化的深度思考与阐述为乡村文化治理指明了方向,是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的重要智力资源。

同时,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理论的生成,还要借鉴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不断增强其理论体系的科学性与包容性。例如,吸收政治学的相关理论我们可以明晰现代政府治理的文化取向,为乡村文化治理现代化发展提供思考。汲取法学的相关理论,我们可以强化文化市场的法治化,为乡村文化法治制度的构建提供帮助。借鉴文化制度学的相关理论,我们可以增强文化制度的规范性,为乡村制度文化的生成提供方案。参考文化人类学的相关理论,我们可以树牢文化治理的民族意识,为乡村文化治理的针对性提供对策。可见,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的理论研究,需要建立在深厚的理论与规范的科学基础之上,这就急需最大化吸收其他学科的有关理论,汇聚思想精华,共构符合民族实际的乡村文化治理理论。

(二)注重民族性实践

实践向度是文化治理理论的基础,是进行理性思考与学术研究的最终归宿。与全国其他区域相比,民族地区是一个具有独特历史传统与文化传承的地理空间,长期的时间累积生成了微循环的文明体系,所营建出的尊重人与自然、生命的浓厚文化伦理氛围,更加具有强大的文化塑造力。因此,乡村振兴中乡村文化治理及其制度构建,必须遵从少数民族独特的地域元素与文化的自主性特质,才会真正发挥出持久的治理效能。在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研究中,学者们已经融入了民族元素、地域元素的考量。例如,肖莉进行青海民风研究时提出,乡风文明建设中,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最主要的制度,聘请法律工作者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村规民约审查备案程序,就可以强化村规民约的规范性与权威性。[51]可见,民族地区的乡村文化制度必须从民族性出发,充分考量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与文化传统,深入挖掘民族地区乡村文化中所富含的一系列软性约束力,按照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原则,不断探索构建乡村权力文化网络与小传统相融合的格局。

福柯指出:“对人的治理,首先应当考虑的不再是人的恶习,而是人的自由,考虑他们想做什么,考虑他们的利益是什么,考虑他们之所想”。[52]遵从民众的生活实际与文化生态,是一个科学治理的前置条件。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的研究,在民族性凸显上,我们需要把握以下三个维度。一是关注历史性。每个民族在演进中蕴藏着丰富的历史,挖掘其历史传承中的制度性元素,可以将文化制度厚植于民族历史基础之上。二是关注文化性。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从优秀传统文化养料中汲取治理智慧与资源,所形成的文化制度就具有了民族的根脉,所生成的乡村文化治理模式、治理体制、治理机制会更加契合区域与群体特点。三是关注现实性。现实是理论研究的旨归。民族地区的乡村与全国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思考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时必须照顾到其特殊性,才是一种合乎科学理性与学术规范的研究。

(三)运用交叉性分析

学科交叉研究是现代科学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可以为我们全面认识研究对象、得出合乎实际的研究结论奠定条件基础。文化治理关注多样的权力、技术与物质机制,一定程度上是诗学思维与政治学、社会学思维的结合[53],其问题域的思考极具学科交叉性。再从制度视角来看,分析民族地区的乡村文化治理就更需要多维度、多学科介入研究,这既是进行学术研究多角度观察的内在规定,又是民族地区文化实践最终落地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在进行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研究时,就要从民族社会学、文化人类学、文化制度学、政府管理学等学科出发,运用好学科交叉法的工具手段,全方位审视乡村文化柔性治理的各种规范性技术方案。

一方面,学科交叉孕育思想资源。民族社会学、文化人类学、文化制度学、政府管理学等学科,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又与这些学科群间存在着紧密关联,他们的一些成熟理论可以直接为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的理论构建提供思想资源。另一方面,学科交叉孕育方法创新。不同的学科具有不同的研究方法,不同的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则可以无限逼近问题的真相,将研究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晰与透彻。在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研究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借助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对我们自身关注的命题展开更为深入的思考,使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实践性更加凸显。

(四)采用整体性视角

研究视角的选择是分析问题能否走向科学以及深入程度如何的关键。当前,学术界的碎片化研究倾向使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制度构建研究的视域窄化,即在研究某一民族或某一地域时,采用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具有高度的雷同性,只是在分析对象上有所区别,所得出的研究结论与提出的实践对策较为相似。这种研究视角过于注重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却忽视了问题存在的整体性与宏观性。文化治理从实践维度来看,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间形成高度互嵌。从空间维度来看,与治理区域之外的其他各种质素构成紧密链条。因此,我们研究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构建,必须从整体性视角出发,基于微观与宏观双重维度,增强研究过程的严谨性和研究结论的科学性。

第一,注重文化治理基本规律。不管哪个民族、哪个国家的文化治理实践,都需要基本规律发挥基础性作用。我们研究民族地区文化治理制度构建问题,既要思考文化治理和乡村文化治理的理论逻辑,也要关注现代治理与制度构建的实践逻辑,将文化治理基本规律的把握予以研究前置。第二,注重文化治理一般规律。文化治理是现代治理类型的一个重要场域,我们关注民族地区的文化治理,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发达地区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并将其纳入比较研究中。第三,注重文化治理特殊规律。民族地区由于独特的历史演进,需要我们思考其乡村文化治理时高度关注民族性与地域性实践,形成的研究结论合乎具体实际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内涵。

总而言之,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治理既是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的需要,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顺利开展的需要,有助于促进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与乡村文化治理的理论研究,有益于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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