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贽
(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陕西 咸阳 712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中华民族由站起来、富起来向强起来迈进的伟大复兴事业的发展要求,党中央强调,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这是新时代党在民族领域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大理论创新。深刻领悟该创新成果,要“深入总结我们党百年民族工作的成功经验”[1],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性、中华民族共同体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性、创新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时代性、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加强和改进党对民族工作领导的关键性等保障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实现自为发展的集中体现。从毛泽东同志到习近平总书记,几代中国共产党人都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当作始终不渝、从未改变的初心和使命,并以之为导向推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目标的实现。这个过程体现为党引领中华民族意识由自在向自觉、由自觉向自为飞跃质变的历史发展过程。①中华民族自在发展的无意识状态阶段是民族整体性形成和发展的时期,为民族意识的产生奠定历史基础,提供物质准备的阶段。费孝通先生指出,随着统一的多民族中国的形成、发展、巩固和确立,在中国古代,实际上已形成了中华民族整体。对于这种“中华民族整体性,姑且称之为中华民族的自在发展”[2]。这种民族整体性之所以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是由于中华民族长期以来外无可以激发意识觉醒的生死存亡危机,内有王朝统治阶级对各族人民以分而治之的压迫和隔离。在中华民族最危险时刻的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充分肯定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王朝历史时期,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整体性存在的巨大贡献,科学界定了“中华民族”的概念,肯定了“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境内各民族之总称”[3]。对中国民族国情的这个正确阐释既尊重历史事实,又维护了民族统一,体现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根本原则,是对旧中国的民族观和国家观的重大突破和彻底革新。
中华民族自觉意识觉醒阶段是通过对外交流交往中与“他者”的对比,产生了对自身共同体特征及共同的身份归属性指向的明确清醒的认知,自觉地在整体族格与民族尊严的意识上获得了相对完整与成熟的自我肯定时期。
近代以来,中国面临西方列强侵略压迫的生死存亡危机是导致中华民族自觉意识觉醒的必要历史条件。伟大的抗日战争深深刺激了全国各族人民中华民族意识的觉醒,并使中国共产党的中华民族先锋队的政治地位深入人心。之后,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解放战争的胜利,成立了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宣告了中华民族“站起来”,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在此基础上,党把握各族人民团结进步的时代要求,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历史任务,赶超世界发达国家的民族复兴目标。党和国家仍以民族平等团结为基础,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使各族人民摆脱了各种旧的剥削制度的压迫和奴役,成为能够掌握自己命运和幸福生活的社会主人,并最终在整体上赋予了中华民族以社会主义的民族性质。
从1953年起,国家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考察工作,辨别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称。到1954年,中国政府确认了38个民族;到1964年,中国政府又确认了15个民族。加上1965年确认的珞巴族、1979年确认的基诺族,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被正式确认并公布。基本搞清了中华民族内部构成,为全面贯彻民族平等政策、增强民族工作的精准性与针对性提供了科学依据。这些成就,都是党对新中国基本国情和复杂族情深刻把握的生动体现,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民族自觉上的反映。
中华民族自为意识形成阶段是对自身共同体发展的规律与道路逐渐探索明晰,能够在此基础上对自己民族发展的战略目标与族体建设方向、内容等进行全面系统地规划和把握,从而使自己逐渐发展成为高度发达的现代化民族的阶段。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标志,中华民族共同体就在民族自觉基础上进入了自为自强的自我建设、奋发复兴的新阶段。在该阶段,党终于走出了中华民族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正确道路。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党为中华民族开辟的实现复兴之路,是指导中华民族摆脱贫困困扰实现“富起来”,迈向共同富裕实现“强起来”,并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的正确道路。这是中华民族在民族整体意识上达到自为状态,并以之为基础实现民族自强的体现,是我们在百年变局中乘势稳进的实践底气和理论基础。二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是党为解决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及其内部民族和谐发展问题,中华民族及其内部民族相互间的民族关系问题、民族与国家、阶级间关系问题等方面进行的探索成果。
上述两个道路既有各自针对不同层次问题的差异与区别,又有共同需要解决的问题的重合之处。可以讲,两个道路之间是互相支撑、互相包含的关系。后者是前者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和有机构成,前者是后者在社会发展方面的必然要求和必要内容。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来看,前者是中华民族在共同体自为意识基础上走向自强复兴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条件。后者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构成民族和谐共生、团结进步的自为意识的集中体现,是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改变一穷二白的经济社会落后面貌,中国共产党及时提出了“四个现代化”的奋斗目标,致力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加快推进中华民族复兴事业发展。肩负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中国共产党,以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和鲜明的加快发展意识引导和激励各族人民投身于新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来。1956年,毛泽东就在发展目标上对标世界上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他向全党指出,中华民族对人类及全世界要做出贡献,五六十年赶上美国,这既是党的责任,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要求。完成这个任务,就能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否则“就要被从地球上开除球籍!”[4]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以热忱的赤子之心和强烈的忧患意识对身边的人语重心长地指出,只有通过改革开放,才能发展国内经济,否则“就有可能被开除‘球籍’!”[5]他把实现“四个现代化”看成是中华民族享有相应世界地位的保障条件。强调培养“四有”新人中的“有理想”,最重要的“就是爱国主义,振兴中华民族,把我们民族发展起来”[6]。江泽民指出,中华民族复兴与56个民族的共同振兴,在主体力量、依靠力量与目标构成上是完全一致的。各族人民要集中共同意志,强化凝聚力,调动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共同致力于推动祖国繁荣昌盛和民族振兴事业。胡锦涛在总结鸦片战争百余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60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保障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及各民族振兴目标的重要价值和意义。[7]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实现中华民族近代以来万众期盼、魂牵梦萦的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这些关于各族人民加快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思想,成为引领和支撑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精神动力。
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探索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不仅成功解决了中华民族保住自己“球籍”的问题,而且以世所罕见的速度实现了生产力发展跨越发达国家几百年历程的任务。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70多年的发展,2019年,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GNI)进一步上升至10410美元,首次突破1万美元,高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9074美元的平均水平。到2020年底,全国五个民族自治区和三个多民族省份的3121万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建党百年之际,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给各族人民共创美好生活的时代要求交上了完满的答卷,成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重大成就的标志。同时,党中央强调仍要清醒认识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级属性,把握好新型大国崛起的系统风险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忧患意识,时刻敏锐、谨慎、清醒地看到,在维护国家统一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上的不足和短板,时刻要结合自己的工作领域,自觉做好迎接重大风险的挑战和准备。党的十九大着眼于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稳定发展,强调要坚决反对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言行。斗争锋芒所向,实际上也是民族工作领域存在的现实风险和严峻挑战的具体所在。这是党在民族工作领域内增强民族复兴的忧患意识,坚持防患于未然的底线思维,推进国家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然要求。
从根本上讲,与经济基础建设有所区别,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属于意识形态建设方面的工作。经济基础的建设成就能够为意识形态建设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但并不能取代和抵消意识形态建设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8],是国家和民族软实力的重要组成和主要体现,能够发挥引领人心、凝魂聚气、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由于民族问题具有繁杂性和敏感性,部分民众对其中复杂的利益斗争和阶级实质不容易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这就使保守没落阶级和敌对势力往往以特定民族代言人的身份来掩盖其自私自利的政治利益图谋,破坏社会主义的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解决这些与我们争夺民族旗帜和民族领导权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与我们争夺各族群众的人心问题。人心向背的群众工作,除了要具备给予和满足各族群众物质方面需求的基础作用,还要依靠精神的力量、思想文化的力量来团结和凝聚人心。精神文明重在建设,体现在解决民族问题上,就要求我们要积极引导各族群众适应与接受现代文明,并满足他们追求现代化方向的精神文化需求,着重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引领,着力于通过加快发展改善民生,把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与增强“五个认同”紧密结合,警惕和防范极端民族主义及各种错误思想渗透。
民族团结进步,是从中华民族内部构成关系角度强调各族人民要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互助合作、和谐共进的共同体发展状态,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要求。在我们党的百年奋斗进程中,根据不同时期具体社会发展历史任务的不同,民族问题的主要矛盾会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呈现不同的特点和要求,解决民族问题所强调的重点任务和具体要求也必然不同,从而使民族团结的内涵与民族进步的目标呈现出时代性的差异。但是,追求进步的方向始终是明确清晰的,这就是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原则性目标与本国革命与建设的具体实践的时代性相结合,也是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民族工作上敢于和善于与时俱进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本标志。
民族团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团结的总任务是,为实现推翻压在中国各族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而联合起来共同奋斗。在不同革命阶段中,民族团结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又各有差别。抗日战争的爆发,使中日国家民族矛盾上升为首要矛盾。为此,党鲜明地提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团结全体中华儿女投身于民族救亡的伟大战争中来。解放战争时期,反对以蒋介石为主要代表的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独裁统治和民族压迫势力,成为当时党的民族团结工作的中心任务。可见,尽管不同阶段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和革命斗争任务不同,民族团结的内涵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但民族团结进步的总目标始终围绕着推翻“三座大山”。这就是新民主主义时期民族问题上的总任务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阶段性目标的辩证统一关系。党的民族团结纲领的进步性与时代性的统一,保障了我们党始终能代表中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牢牢地“把民族旗帜拿在自己手里”[9],凝聚起各族人民共同追求国家独立统一与民族团结进步的磅礴伟力和共同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建立,为各民族在新的团结基础上实现全面发展清除了障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由于受到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左”倾错误的影响,在认识上混淆了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界限,致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经历了曲折发展。这既说明了社会总问题对民族问题的制约影响作用,也反映了正确把握民族问题矛盾性质的艰巨性与复杂性。实际上,社会主义中国已经具备了平等的内部民族关系的基础,和谐互助的社会主义大家庭民族关系的条件,各民族全面充分的发展已经摆脱了剥削阶级和私有制度的羁绊,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民族问题就可以忽视甚或排除民族自身发展内容。恰恰相反,能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各民族发展繁荣,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使民族差异性因素不再成为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阻碍,仍然是我们需要正视的重要问题。这也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定要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任务的深层历史逻辑。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通过对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使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重回发展正轨并获得勃勃生机。
通过不懈努力,全国各族人民解决了温饱问题,摆脱了绝对贫困,实现了“富起来”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10]在新的发展基础上,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体现在民族问题上,就是各族人民对祖国强盛的总体向往、民族复兴共同愿景、生活幸福的美好需要与共同体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现状之间的矛盾。各族人民一家亲,同心共铸中国梦,理所当然地就成为新时代各族群众的最高呼声和一致愿望。这既是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一体性建设方面社会主要矛盾的体现,也是巩固和夯实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生命线的必然要求。只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的要求充分体现和全面反映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才能真正巩固和夯实民族团结生命线的基础,保证中华民族团结之花长盛不衰、永葆青春。
民族区域自治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政治建设的重要基本制度。该制度是党结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治理经验,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民族问题理论解决党和国家如何维护好、实现好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协调发展,如何实现好各族人民对自己与其他兄弟民族共同的聚居区域进行合作治理的制度性探索成就,是党在国家政治建设中实践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纲领理论的伟大贡献。该项制度的创立,经历了党从照抄照搬苏联联邦制模式和马列经典对自决权的相关论述,到结合国情探索适合自己的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选择。建党初期,由于受到了共产国际,特别是苏俄联邦制模式的影响,加之对我国民族国情和各民族的族情了解不深,党倾向于引用民族自决权思想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②
经历过长征时期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深入调查和了解,到抗日战争时期,随着中日民族矛盾的上升发展和革命斗争任务的变化,党逐渐加强了对如何开展和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原则的探索。在《论新阶段》报告中,毛泽东提出了各族人民联合建立统一国家,通过民族自治实现少数民族自我管理权利的主张。陕甘宁边区政府实施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出在陕甘宁边区建立蒙回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探索实践,为党最终的制度抉择作出了有益尝试,积累了丰富经验。另外,日本帝国主义等国外势力扶植建立了伪满州国等民族分裂政权。外蒙古公投独立衍生的对内蒙古形成的消极影响等因素,也促使我们党重新审视民族自决权的实际意义和消极影响,坚定地探索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制度功能。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能够更加紧密地团结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团结奋斗,党及时抑制了某些民族地区存在的分裂主义势头,并支持少数民族在共同聚居区域内享有和实施平等自治权利。1947年,党中央委派乌兰夫同志领导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创造性地开创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省级行政区域的探索实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法律层面体现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地位的正式确定。这个制度选择的国家意志同样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得到体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把民族区域自治与无产阶级专政对立起来,使民族自治地方名存实亡,“甚至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辖区任意改变,有的干脆取消”[11]。
改革开放以来,党结合时代发展的需求对这项制度在法治化建设方面进行了发展完善,使之成为党和国家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基本遵循。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的主要领导人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教训,全面肯定和高度重视该项制度在维护各族人民享有平等自治权利,推进民族团结和促进共同发展繁荣方面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推进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注重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全面发展的实际效益。党中央认真总结了以前“对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尊重不够”[12]的教训,要求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民族地区依据自身实情变通执行政策的自主权。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和肯定该项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方向。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对该制度的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党对该项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也逐步深化。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与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将其政治地位定位为与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列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从工作政策、国家法律、政治制度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化建设。
新时代,党中央明确回答了对该制度的各种诘难与否定“可以休矣”,充分肯定了其理论先进性与实践优越性。指出要正确把握该项制度统一和自治、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的本质特征,发挥好其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上,既从一体性角度维护国家团结统一,又从多元性角度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权利的制度功能和效用。在推进和完善该项制度法治化建设方面,党中央强调,既要在司法实践中抓好对法律相关规定的落实,又要在立法实践中加强对如何规范和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研究。在中央全会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中,专门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规划、安排。对该法实施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也于2015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用两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这些法治建设的做法和内容,成为新时代党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基本经验和关键环节,被党中央加以肯定和强调。党中央还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该项制度的基本要求,既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层面满足政令法规实施的统一性和通畅性,又要在民族地方发展层面适应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要求,通过支持解决民生问题和急难愁盼问题争取人心,凝聚起共同追求发展繁荣,实现共同富裕的强大合力,阐明了坚持和完善该制度的根本方向。
“党是阶级的代表,也是民族的代表”[13]。中国共产党是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先锋队,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保障中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的领导核心。为此,要不断提升党在凝聚团结各族人民,共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方面发挥核心领导力量的能力和水平。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适应各民族人民团结进步的要求,制定和实施了服务服从于实现民族解放中心任务的民族工作政策,并取得了巨大的工作成就,形成了该时期党对民族工作领导的基本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在全国范围内消除民族歧视与隔阂,进行民族识别,促进民族平等团结,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各民族全面发展繁荣。党和国家还通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使各族人民相继摆脱各种剥削制度的压迫,形成了社会主义大家庭,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有革命性的社会进步和制度变革。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在党和国家五年计划和“三线建设”的支持和影响下,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建设事业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受“左”的错误路线干扰和影响,“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运动给党的民族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坏,从反面也证实了坚持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领导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党牢牢把握住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全面发展的中心任务。在发展战略的探索方面,形成了“两个大局”的区域差异化发展布局,通过“三步走”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的战略步骤,坚持国家及发达地区帮助与提高自身发展能力相结合的发展原则,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等重大决策,形成了中华民族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和道路,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全面发展上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在民族工作道路探索方面,江泽民、胡锦涛都多次从总结历史经验,指导科学发展的高度,对毛泽东、邓小平开创的“中国特色的解决(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进行了充分肯定和接续探索。在加强党的领导方面,邓小平强调,党的团结,特别是党的领导核心的团结,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核心指引和前提保障的重要作用。江泽民、胡锦涛都从提高民族工作能力和水平角度,强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性与加强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并从加强领导、加强学习、健全组织、转变作风等方面全面阐述了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标准与培养的方法与途径。这些探索充分说明,能否坚持和完善党的民族工作的领导,是决定我们能否走好这条正确道路的关键与前提。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把握中华民族实现“强起来”伟大复兴目标对民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把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各族人民“两个共同”的团结进步事业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强调“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14]。对此,党中央还做出了许多探索。首先,要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党委是领导主体的政治身份,高度重视自身主体责任的落实,在学习和贯彻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上走在前列,作出表率。其次,与时俱进地完善党的民族工作新格局。把中央统战部领导国家民委的统一领导优势和国家民委委员制的协调多方优势结合起来,进一步发展完善党委、政府、统战、民族工作等各部门,做到既有职责分工又要紧密合作,构建全社会各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推动和建设的工作格局。再次,加强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建设。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是党与各族群众发生日常联系最紧密、最频繁的关节点,是各族群众对党的民族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的检验站。因此,要把党的民族工作力量下沉、强化到基层机构建设上,确保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在基层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最后,加强民族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要从坚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决心,提高党的宗旨与使命意识,增强是非鉴别的政治判断力,提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执行力等方面造就好干部队伍,把对干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结合起来,吸引更多优秀干部人才投身艰苦地区和关键岗位。
注释:
①民族自在与民族自觉的概念最早是由费孝通先生于1988年香港“泰纳演讲”中提出来的。他把民族意识的形成与发展看成是一个由“自在”到“自为”的升华过程的观点。可参见费孝通先生《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在国内民族理论学界最早是由熊锡元先生提出。他指出的,民族意识过程由“自在”到“自为”是一个质的飞跃,是一个发展规律,是一个民族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一个民族,只有在它的民族意识发展到“自为”的高度时,才有可能跻于现代文明民族之林,为全方位地参与社会生活以及解决民族问题创造条件。可参见:熊锡元.民族意识过程:由“自在”到“自为”[J].黑龙江民族丛刊,1999,02。李贽在吸收熊先生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自觉”与“自为”状态进行了区分,清楚阐述了民族意识形成发展过程中“自在”“自觉”与“自为”三个阶段的特点与内涵。参见:李贽.中华民族共同体”叙事的逻辑结构和历史意义探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9,(03)。
②例如:1923年6月、1928年7月举行的中共“三大”“六大”都把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权写进党的文件中。可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4册[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141-142,300。王稼祥于1936年7月发表了《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占领内蒙》一文,仍指出:“民族自决是我们政策的中心原则”。可参见: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