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的乡村基础信息分类规范

2022-04-14 10:19:18陈娉婷沈祥成罗治情马海荣郑明雪
湖北畜牧兽医 2022年6期
关键词:基础分类数字

陈娉婷,沈祥成,罗治情,马海荣,郑明雪,官 波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技术研究所/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农业经济技术研究分中心/湖北省乡村振兴研究院,武汉 430064)

2015 年9 月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16 年10 月《农业农村大数据试点方案》明确提出推进大数据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应用,提高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监测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政府部门决策和市场主体生产经营[1]。2019—2022 年连续3 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将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放在了重要位置。其中2022 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拓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场景”。通过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建立统一的乡村数据采集标准,可以有效弥合乡村各部门之间的信息鸿沟,为实现乡村治理智能化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农业农村大数据挖掘,在了解乡村土壤、空气、水质等环境数据的基础上,为农业生产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农业农村大数据管理,统计分析农产品产量和价格等信息,可以有效保障农产品市场供需平衡。通过农业农村大数据共享,可实现农产品种植、采摘、加工、储运、销售全程信息可追溯,避免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随着信息化不断发展,农业农村大数据与农业产业各环节不断深入融合,将会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定位仪和导航灯,最终成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核心关键。

为实现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针对高效组织和利用农业信息,有些学者提出了通过自动获取技术解决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的方案,但这些方法只能作为辅助和补充手段,信息标准化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途径。在农业信息技术领域,已颁布的标准超过5 000 项,内容涉及种养行业、数据通信、电子数据交换等[2],但关于乡村信息分类的标准鲜见报道。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和地方标准服务平台,检索农业信息相关标准发现,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仅有21 个,地方标准仅有25 个。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农业信息也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然而中国农业信息资源建设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没有完整规范的标准体系,导致农业信息分散,没有秩序,难以实现有效地存储、共享和利用。

信息分类是信息标准化的基础。针对农业信息分类,中国已有部分学者展开了相关研究,提出了一些分类方案[3]。李志凌等[4]、郑可锋等[5]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网络农业科技信息的分类构想;郭书普[6]结合行业与信息属性提出了网络农业信息分类和编码方案;牛振国等[7,8]将时空信息编码引入了分类编码体系,形成了多维网络农业信息分类框架;骆浩文等[9]基于多年农业信息资源建设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网络的农业科技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体系构建方法;罗德一[10]建立了适合不同农业用户需要的农业科技信息分类体系。现有的农业网络信息和农业科技信息分类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但还没有关于乡村基础信息分类的研究。在多年的农业信息化研究和实践基础上,通过调研乡村涉农各部门的需求,收集整理了大量乡村分类信息,同时考虑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应用和乡村治理和服务的实际需求,探索建立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的乡村基础信息分类规范。

1 研究背景

1.1 乡村信息数据来源广,数据量庞大

乡村信息涉及方方面面,如土地利用、乡村自然环境、村委会、党建、村民、农业农村补贴、三务、三资等信息类别繁多,一个村的信息常常能整理出上百张表格,且还没有建立起跨部门间的统筹管理方式,各部门只能各自进行组织管理,信息重复采集率较高,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浪费,同时也导致一些乡村信息处于相对封闭、分散状态,难以有效共享利用,最终成为了信息孤岛。随着乡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乡村信息类别还会不断增加,包括教育、文化、就业等,与村民生活相关的各类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会不断累积,若没有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合理有效的分类,将会阻碍乡村信息化的发展。

1.2 信息属性描述不准确

关于各种人员名单的统计表格属性描述混乱,如统计残疾证持证人员名单叫花名册,统计在外务工人员名单称为人员登记表,而在统计五保户名单时,直接叫做五保户名单。此外,数量单位和计量单位不一致。如在统计农户的种养殖情况时,同是养牛信息统计,有的数量单位用“头”,有的用“只”。在收集乡村企业信息表格里,没有统一的格式,内容表述随意。信息属性描述不准确,最终会导致信息无法汇总、统计和共享公布。

1.3 乡村信息标准规范严重缺乏

截至2022 年3 月,在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中,通过ICS 农业分类号搜索,农业领域的国家标准有2 927 个,农业行业标准有5 185 个,农业领域的地方标准有33 187 个。与乡村有关的国家标准只有7个,其中有3 个是美丽乡村建设领域的,另外2 个是与乡村服务和建设相关的;行业标准只有2 个,分别隶属于林业行业和交通行业标准(表1)。

表1 与乡村相关的国家标准

尽管农业领域的地方标准有3 万多个,但与乡村有关的地方标准仅有209 个,只占了农业地方标准总数的0.6%。乡村相关地方标准内容主要涉及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乡村酒店(民宿)服务等方面。从标准数量上看,中国乡村标准还处于劣势,不足以规范中国农业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进程。

截至2019 年底,中国已有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将近3 万个,其中海量的乡村数据存在分类混乱、内容重复的现象。研制适用于农业农村大数据领域的乡村信息标准,实现乡村信息的科学分类组织,是推动数字乡村建设的当务之急。

2 乡村基础信息规范建设的重要性

2.1 建设乡村信息资源的需要

中国乡村基础信息历史长、数量大、类型繁多,处于分散、无序、相互独立不能互联互通状态,需要一个针对性强的、统一的规范来对其进行组织。乡村基础信息分类标准研究正是针对以上现状的研究,是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使乡村信息从无序向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

2.2 实现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的重要保证

大量的乡村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存储还处在低级阶段,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都还采取填表格的传统方式,电子化程度低,导致信息利用率低,信息服务效益差。乡村基础信息是农业农村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是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的重要领域。乡村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管理,为摸清“三农”家底,建设高质量农业农村数据库,实现乡村数据的共享开放,进一步开发利用乡村数据提供了重要保证。

2.3 建设数字乡村数据集的基础

乡村信息数字化是数字乡村数据集形成的基础。乡村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农村生产、经营、生活和管理的村级数据,纵向可以汇聚形成县、市、省、国家各级数据集,横向可以打通农村、商务、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数据,促进数字乡村相关数据的全汇聚。乡村基础信息还包括乡村自然资源数据,将农业农村的耕地、土壤、气候、农情等各类信息数字化,实现对农业数据的全面整合、数据分析。

3 乡村基础信息分类规范研究

3.1 涉及范围

基于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的乡村基础信息提供了乡村自然资源信息、乡村组织信息、乡村居民及居民户信息、乡村治理信息等信息服务类别,形成一套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利用的规范分类体系。

3.2 构建原则

想要摸清“三农”家底,实现农业农村信息数字化,制定乡村基础信息分类规范是重要基础。构建乡村基础信息分类规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原则。

3.2.1 科学性 为适合大数据技术应用和管理,按乡村基础信息的来源和属性对其进行分类,形成系统的分类体系。建立一个各部门可兼容、可通用的信息分类系统,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

3.2.2 完整性 乡村基础信息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分类体系需覆盖现有农业农村各部门信息的所有类型,按照一定规则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使农业农村大数据的使用者能快速定位需要的信息。

3.2.3 可扩展性 考虑到今后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和数字乡村建设,分类体系有适当的扩充余地,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新的信息类别。随着信息化不断发展,数字化信息越来越多,乡村基础信息的分类体系根据发展需要不断地扩充。

3.3 分类规范

在充分乡村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的特点,参考《农村基础数据元》系列标准和《数字乡村三农基础信息数据指标体系规范》系列标准以及《基础地理信息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22)等国家标准,结合农业综合网络平台和农业各部门统计年报等数据统计平台,对乡村基础信息进行了分类。

分类体系采用的是线分类法,结合了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的信息特点进行分类。线分类法也称等级分类法,是按一定的特征将分类对象逐次分为若干层级,每个层级又分为若干类目;同一分支的同层级类目之间构成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构成隶属关系。乡村基础信息分为4 个大类,22 个中类,272个小类和若干个细类类目(图1)。

图1 乡村基础信息分类体系

大类,按照乡村信息来源进行归纳和总结,建立乡村基础信息类别。依次分为自然资源信息、组织信息、居民及居民户信息、治理信息。

中类,隶属于大类所包含内容的所有类目。如大类“自然资源信息”下,分为6个中类,地理信息、气象信息、水体信息、地质矿产信息、土壤信息、生物信息。

小类,隶属于中类所包含内容的所有类目。如中类“地理信息”下,分为6 个小类,地貌、植被、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信息、管线。

细类,隶属于小类所包含内容的具体名录。如小类“地貌”分为2 个细类,自然地貌和人工地貌。

大类是框架分类类别,不得重新定义和扩充,但中类、小类和细类可以根据应用的需要进行增加或减少。

4 乡村基础信息分类规范的应用

4.1 乡村信息资源建设

信息资源建设对处在无序状态的各种媒介的信息有机集合、开发、组织的活动,其结果是形成信息资源,推进信息化[11]。乡村信息资源建设成为推动农业信息化发展的关键途径。中国乡村信息数量大、内容多、增长快,没有统一的信息标准规范,信息资源存在庞杂无序、供求不对称、利用率低等问题,大大影响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针对以上问题,建立统一的、符合实际需求的乡村基础信息分类标准规范,实现乡村信息资源有序化,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开发和利用效率。

4.2 数字乡村大数据平台应用

在国家大力推动数字乡村建设的背景下,随着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的迅速发展,搭建“一体化”数字乡村大数据平台是实现数字乡村业务和应用的突破口。由于全国各县区的数字乡村建设还处在自主探索阶段,而且不同乡村在经济、人文及地理环境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采集信息没有统一的标准,构建的平台只能为当地相关部门服务,各地不同平台之间很难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乡村基础信息标准规范,形成统一的数字乡村数据资源标准,使全国的数字乡村平台成为一个数据共享库,打破数字乡村建设的“信息孤岛”的困境。

5 小结

乡村信息化是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的重要基础,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驱动力。本研究以《农业农村大数据试点方案》《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 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1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指导,以做好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和数字乡村建设工作为目标,立足数字乡村建设中乡村基础信息资源建设的需求,结合乡村实地调研的大量数据,研究提出了乡村基础信息分类体系,并起草了相关地方标准。为解决湖北省乃至全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的共性和基础性的标准化问题,建立符合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实际的信息分类体系提供标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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