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宇婷
内容提要:本文对近现代汉译文学图书版权页“著作者”项进行了考察。分类统计1894—1949年汉译文学图书初版本版权页对原著者、译者的标署情况,发现“原著者译者均标署”渐趋增多。版权页对原著者、译者的标署处理既牵涉因袭与模仿等因素,也体现了版权立法的影响。1990年代中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前,国内著作权法和出版法均将译者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版权页主要标署译者,但原著者署名的大幅度增加体现了国人著作权意识的提高和对原著者署名权的重视。
从历时角度来看,中国版权①“版权”与“著作权”虽各有侧重,但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处于交互或同时使用的状态,本文对此也不加区分。详参李明山《中国近代版权史》,河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保护对象经历了从古代“刊刻者”到现代“作者和出版者”的变化。本文仅以版权页这一声明版权的场所为对象,通过考察晚清民国时期汉译文学图书版权页“著作者”项的标署形态、趋势和阶段性特点来分析原著者、译者在版权页上地位的消长及其反映的国人著作权意识的变化。
本文对“原著者”和“译者”在版权页上的标署作长时段、大样本统计,选取1894—1949年汉译文学图书初版本版权页①本文讨论的版权页是有版权标志“版权所有 不许翻印”或类似字样的一页。无版权标记但综合判断可确定是版权页的同在考察范围内。1839种,基本为有序跋的图书,约占该年段汉译文学图书总量的2/5②贾植芳等编《中国现代文学总书目 翻译文学卷》收录1894—1949年汉译文学图书4468种。《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 外国文学卷》收4404种,《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 文学理论·世界文学·中国文学》收汉译图书约336种,两者合计约4740种。由于《民国时期总书目》收录范围为1911—1949年,所以1894—1949年汉译文学图书总数应多于4740种。本文统计样本1839种,约占该时段汉译图书总量的2/5(1839/4740)。。将版权页著者项分三类考察:原著者译者均标署、仅标署译者、两者均未标署,根据各年三者的数量、比例考察汉译文学图书版权页“著作者”项标署特点和由此体现的国人版权意识的变化。
据数据,该时段版权页上标署译者的汉译图书数量(含仅标署译者和原著者译者均标署)占绝对主体。随着翻译总量的增多,原著者译者均标署的情况处于波动式上升。具体来看,1930年前变化较复杂,之后则较清晰。1930年前,版权页著译者均不标署的比例在1900年前居绝对高位;1903—1911年,一半以上图书版权页不署原著者仅署译者(或翻译机构);直到1920年,版权页原著者译者均标署的图书数量开始超过其他两种情况。综观1894—1929年,版权页标署原著者数量(253种)少于不标署者(376种,含仅标署译者和原著者译者均不标署)。1930年后,版权页原著者、译者同时标署的数量远远超过仅标署译者及两者均未标署的情况(图1、图2),体现了尊重原著者署名权意识的加强。
图2 三者比例图
通观1894—1949年时段,样本总数1839种,原著者译者均标署者1147种,无原著者仅标署译者521种,即版权页上出现译者的图书共1668种,原著者译者均不标署者171种。可见译者在版权页上占有主体地位。但1930年后原著者在版权页署名的大幅增加体现了国人对原著者署名权的重视,署名权作为著作权的重要内含,体现了国人著作权意识的提高。(见表1)。
表1 版权页著作者项统计 单位:种
1894—1911年汉译文学图书初版本笔者共见184种,其版权页呈现两种形态。一类旧式色彩比较浓厚,主要继承了传统图书牌记的格式;另一类是受日本版权页影响而产生的新式版权页。其中笔者所见1894—1900年6种汉译文学图书①这6种汉译文学图书为:《百年一觉》(1894年,上海广学会印);《华盛顿泰西史略》(1897年,“光绪丁酉夏,新学会校印”);《天伦诗》(1898年,上海广学会藏板,上海美华书馆刊印);《海国妙喻》(1898年,“圣清光绪戊戌年菊秋 上海商务印书馆承印”);《巴黎茶花女遗事》(1899年,“己亥正月,板藏畏庐”)》;《俄国政俗通考》(1900年,上海广学会校刊)。版权页形式以前类为主,本节对此作以阐释。
旧式色彩浓厚的图书此处举例林纾译《巴黎茶花女遗事》,“该书被视作林纾从事文学翻译之始,也为中国大量汉译外国名著之发轫”②张旭、车树昇编著:《林纾年谱长编》,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48页。。1899年正月版《巴黎茶花女遗事》封面印“巴黎茶花女遗事 冷红生自署”,背页署“己亥正月 板藏畏庐”。同年夏天素隐书屋本封面署“巴黎茶花女遗事 书经存案 翻刻必究”,背页印“己亥夏素隐书屋 托昌言报馆代印”。1901年又有玉情瑶怨馆本,扉页内署“光绪辛丑秋玉情瑶怨馆校刻”。这些更多承袭传统线装书版式,保留了古代图书牌记对刻家利益保护的主旨。
教会出版图书的版权页虽引入西历,加入新兴的印书机构,但吸收中国传统图书版式的成分很大,也归入此类。1894年《百年一觉》封面印“百年一觉”;扉页署“救主降世一千八百九十四年 百年一觉 光绪二十年岁次甲午 上海广学会印 上海美华书馆藏板”。广学会是英美基督教传教士在上海设立的出版机构,主要出版传教书刊,标榜“以西国之学广中国之学,以西国之新学广中国之旧学”①林煌天:《中国翻译词典》,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页。。在传播文化方面,传教士有意识地寻求与中国文化传统相适应的方式。他们的汉译文学图书,不仅装订上采用旧式单面印刷和对折装订的样式,在版权页上体现为既标署基督纪元又保留帝王纪年和干支纪年,保留图书“××藏板”的标识,并袭用中国传统版权保护标记“翻刻必究”及请求当地官府出示禁谕、张挂晓示的方式禁止盗版行为。且介绍西方对翻版的处理方法:“西例,凡翻人著作,掠卖得资者,视同盗贼之窃夺财产,是以有犯必惩。中华书籍亦有翻刻必究成案。”②《严禁翻刻新著书籍告示》,《万国公报》第97卷,1897年2月。传教士如此借鉴“西例”将侵犯版权与个人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对中国文人“著书不为稻粱谋”的传统观念是极大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中国人对著作权利的既有认知。即使如此,仍未引起版权页的根本性变革。真正引发版权页由传统向现代根本性变革的是留日学生。
汉译文学图书版权页明确标署著者和译者始于留学生于日本发行的图书。留日学生在日本印行图书对“日式”图书版权页的模仿成为版权页现代化的快捷路径。这种路径鲁迅早在1934年10月8日致郑振铎函中有所提及:“中国现行之版权页,仿自日本,实为彼国维新呈报于诸侯爪牙之余痕。”③《鲁迅全集》第13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页。日本学者实藤惠秀将其归纳为由“旧装”到“洋装”的变化。除了他所强调的版权页是“洋装”的标志外,另一个是“双面印刷”,即由中国“单面印刷,对折装订”的样式改为“两面印刷,洋式装订”。随着印刷资本在中国的发展,双面印刷的洋装本逐渐成为汉译文学图书的主流样式。
1901年《累卵东洋》一书书名页、正文页题有“乙羽生著 忧亚子译”,版权页署“明治三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发行;著者 大桥乙羽;译者兼发行者 大房元太郎(麴町区饭田町六丁目廿四番地);印刷所 爱善社(神田区小川町一番地)”。年号为日本年号,译者兼发行者使用日文名字,这是早期留日学生翻译出版图书的印记。《累卵东洋》版权页所署印刷所爱善社即是专门以留学生为对象承印中国书刊的重要印刷所之一。在此情形下,留学生于日本出版的图书必然遵循日本出版机构的图书版式。“日式”版权页区别于传统图书牌记,也与教会出版图书融入式变革的版权页不同,成为汉译图书版权页现代化的样本。
1902年《飞律宾志士独立传》版权页则体现出中国元素与日本图书版式的融合。该书版权页署“明治三十五年十月十日 光绪二十八年九月九日 发行;著者 崇昭本西;译者 吴超;发行所 (日本东京神田骏河台铃木町十八番地)译书汇编社”。并署日本明治和中国光绪年号,译者不再使用日文名,径直使用中国名,这是留学生团体借鉴日本图书版式的同时保持本国身份主体性的体现。译书汇编社是中国留日学生设立的第一个翻译出版日文书籍的机构,在国内有27处“代派所”①林煌天:《中国翻译词典》,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843页。,并在上海设有总发行所,以直接的途径输入新式汉译图书,成为促进国内出版现代化的渠道。
1902年国内发行的《绝岛漂流记》则采用传统图书款式,双线板框,白口,单鱼尾。但封底内附有现代形式的版权页:“光绪二十八年月日 发行;著书者 英国狄福;翻译者 钱唐沈祖芬;印书所 杭州惠兰学堂;发行所 上海开明书店。”对比可见,该书版权页是对留学生在日本出版的汉译图书版权页的严格模仿。旧式装帧与新式版权页的融合体现了图书现代化过程中的过渡面貌。
到1903年,国内出版的图书就有更为“现代”的版权页了。《穑者传》版权页署:“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印刷,同年九月发行;原著者 法国麦尔香;翻译者上海朱树人;印行兼发行者 上海文明书局”。(原)著者、译者、印刷所、发行所开始成为国内图书版权页的常见元素,尤其是译者的标署与对日本同时期图书的严格模仿有关。不同的是,日译外国文学图书极少有明确标署原著者的,而此一时期留学生汉译图书对原著者的标署更具有先进性与自觉性。尽管如此,必须承认留日学生在日本印行图书对“日式”图书版权页的模仿是版权页现代化的快捷路径。
日本于明治32年(1899)颁布《著作权法》(明治32年3月4日法律第39号),“确立了近代著作权保护制度”①张彦民:《日本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变迁》,《出版发行研究》1990年第3期。关于“版权”和“著作权”的讨论,另见萩原有里《“版权”与“著作权”两个词在日本的来龙去脉》,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编:《知识产权研究》第17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紧接着,该年7月15日签署《伯尔尼条约》(时称《万国版权同盟》②清浦奎吾:《明治法制史》,明法堂发行1899年版,第355页。),先于西方很多国家③在此之前,1887年12月5日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突尼斯签署《伯尔尼条约》,1888年7月20日卢森堡签署,1889年5月30日摩纳哥签署,1896年4月13日挪威签署。,成为东亚版权保护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先驱。《著作权法》第21条(翻译作品)规定“翻译者视为依本法享有保护的作者。但是不影响原作者的权利”④《日本著作权法 续》,夏雨译,日本著作权信息中心2000年版,第152、154页。。第28条(外国人的著作权)规定“外国人的著作权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保护著作权的有关条约中没有规定的,在日本第1次发行者按本法享有保护”⑤《日本著作权法 续》,夏雨译,日本著作权信息中心2000年版,第152、154页。。考察此时日译外国文学作品,其版权页著作者基本为译者名,几乎不标署原著者,封面、书名页、序跋类文字中则承担了对原著者的介绍。以1899年《著作权法》颁布为界,笔者抽选前后各20年日译外国文学图书40种⑥样本来自开放资源国立国会図書館(https://dl.ndl.go.jp)数据库,其中文学图书按国别分类,英美文学有8803种(2021年10月2日访问),为翻译数量最多者。笔者从中抽选明治32年(1899)《著作权法》颁布前后各20年间图书(1879—1918每年随机选一种)共40种,考察行文。,考察其版权页对原著者和译者的标署情况,发现也有分野。
《著作权法》颁布前的日译图书版权页标署分两类:一类署“译述者”或“译者”;另一类无著译者名,只署“编辑兼发行者”。自1906年起,版权页方出现“著作者”字样。1906—1918年的12年间,有8年所取样本版权页署“著作者”或“著者”,但所谓的“著作者”或“著者”均为译者而非原著者。其时版权页所标“著作者”即指“译者”,凸显出译者的主体地位,应是对1899年《著作权法》中“翻译者视为依本法享有保护的作者”规定的体现。《著作权法》颁布之后,日译外国文学版权页最大的变化就是译者以“著者”的形式出现。该《著作权法》一直沿用到昭和45年(1970)日本颁布新的著作权法。其影响不仅止于日本图书版权页,也延及中国著作权法和汉译图书版权页。
日本《著作权法》是清末乃至民国著作权法的重要参照。日译图书也是汉译图书效仿的样本,日译图书对原著者和译者的标署情况,在汉译图书均有体现,且更多样化。
1903年后国内汉译文学图书发行渐多,与留学生在日本出版图书不同的是,版权页对原著者的标署并不严格。既有受留学生影响明确区分著、译者并均予以标署的,如1903年《世界十二女杰》版权页署“光绪二十九年新正月二十日发行,著者日本岩崎徂堂、三上寄凤,译者 武陵赵必振”;也有大量原著者阙如仅署译者的,这更类似日译外文图书的标署模式,如同年《拿破仑》版权页署“光绪二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发行,译者 武陵赵必振”,正文首页标有“日本文学士土井林吉著 中国 武陵罗大维曰生父译”;更有相当数量的图书版权页原著者省略,译者以机构或机构成员代替,如1906年《新蝶梦》版权页署“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初六日出版,译述者 上海时报馆记者”,正文署“意大利波仑著,冷译”。最后一类情况笔者所见以小说林社为最。1904年小说林社的创办和崛起为本时期汉译文学图书贡献了不少数量。小说林社出版的图书版权页一般不署原著者、译者名字,而以“发行兼编译 小说林社”或“编辑者 小说林总编译所”统而概之。如1905年《女魔力》版权页署“乙巳五月初版,发行兼编译者 小说林社,印刷所 (日本东京市牛込区神乐町一丁目二番地)翔鸾社,总发行所 (上海棋盘街中市五百十四号)小说林”,正文首页署“英国奇孟著,洞庭吴步云译”。这种标署形式与日译图书版权页署“编辑兼发行者”类似,结合该书印刷地址翔鸾社,更可确认小说林社的图书版权页受日本图书版权页的影响。
区别在于,日译外文图书“编辑兼发行者”多署个人名,而汉译图书则不少为机构名,这更强调机构对图书版权的所有关系。如《女魔力》图书封底内页明示:“版权归于本社。”①英国奇孟著、洞庭吴步云译:《女魔力》(中卷),小说林社乙巳(1905)六月初版。此处“版权归于本社”的方式相当于小说林社买断了版权,抑或作者将作品版权一次性转让给出版社,或许可认为是图书版权页上标署机构以代译者的一个原因。
以上是对本时期版权页的具体考察,而这背后版权思想的萌芽和转变则更系统、书面化地体现在相关法律的颁布上。
晚清时期,翻译图书引起外国对中国的版权要求刺激了国人的版权意识。1903年中国与美国、日本分别签订《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和《中日通商行船续约》约定相互保护专利和版权是中外版权交涉的重要文献。《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11款规定:“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之利益给予该国之人民。中国政府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版权之利益,是以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十年,以注册之日为始。俾其在中国境内有印售此等书籍、地图、镌件或译本之专利。除以上所指明各书籍、地图等件不准照样翻印外,其余均不得享此版权之利益。又彼此言明,不论美国人所著何项书籍、地图,可听华人任便自行翻译华文刊印售卖。”①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80、81、89页。将版权保护的范围限定在“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内,且须予以注册,此范围之外则“可听华人任便自行翻译华文刊印售卖”,某种程度上反而为国内的翻译活动取得了法律上的许可和保障。
《中日通商行船续约》第五款第二项关于版权的规定与中美间合约大致相同,其第五款第三项规定:“中国国家允设立注册局、所,凡外国商牌并印书之权,请由中国国家保护者,须遵照将来中国所定之保护商牌及印书之权各章程在该局、所注册。”②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80、81、89页。敦促中国设立专门部门和律法处理版权事务。在诸多压力之下,1905年清朝商部拟定版权律草案,1910年末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实现了中国版权保护主体的转移,即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的权利转移到保护著作者的权利。”③李明山:《中国近代版权史》,河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3页。也被称为中国版权史上“第一次大转折”④李明山:《中国近代版权史》,河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3页。。
《大清著作权律》第一条:“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⑤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80、81、89页。第五条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及有效时长:“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又著作者身故,得由其承继人继续至三十年。”①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90、92页。第二十八条规定翻译作品著作权之归属:“从外国著作译出华文者,其著作权归译者有之。”②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90、92页。此条是晚清民国时期汉译作品著作权划定为译者的法律依据之滥觞,其立法参照可追溯到日本明治32年的《著作权法》,表现在版权页标署上,就是更加注重版权所有者,即译者的权利,而忽视了对原著者的标署。
清末民国时期,知识界认识到要引进西方先进文化必须通过翻印和翻译西方书籍来实现,但涉及著作权的条约和法律基本在回避对原著者权利的认定,这乃是基于现代化进程中文化发展的不平衡而作出的一种艰难权衡。政府和出版界考虑到文化引入的成本,均极力反对中国设立对外版权保护。整个晚清民国时期,中国并未加入世界版权同盟。即便与个别国家签订了双边合约,但在涉及版权条款方面属于自我保护,为本国文化发展留下了余地和空间。
回看1894—1911年,我国版权立法尚属起步,此时汉译图书版权页主要受日本图书的影响。留学生在日本出版的图书版权页对原著者的标署体现了对原著者著作权的自觉,影响到国内一批规范标署原著者的图书。由于出版机构对翻译作品的买断,版权页著者项以机构代之,这既与传统图书只署刻印方相似,又与日本图书版权页仅署编辑兼发行者的情况相近。总体而言,本时期汉译图书版权页呈现新旧并存、交叉渗透的特点。
据笔者统计的1912—1929年445种汉译文学图书,原著者译者均标署的207种,仅标署译者的161种,两者均不标署的77种,原著者标署虽有增多,但仍然延续了晚清以来译者版权所有的格局。下文对三种标署情况分别说明。
首先,不标署原著者仅署译者的情况可分三类。第一类,多人作品合集或原著者难以考证的故事民歌类。作品合集,如1922年商务印书馆《现代小说译丛》版权页署“译者 周作人”,1928年亚东图书馆《世界短篇小说集》版权页署“选译者 鲁彦”。原著者难以考证者,如1928年北新书局《波斯故事》①据亚东图书馆1929年8月初版、1932年9月再版的章铁民译《波斯传说》一书《译者的话》中介绍,《波斯故事》系译自英国罗利谟先生们(D.L.R.Lorimer and E.O.Lorimer)搜集的《波斯传说》一书的前半部《可马尼传说》。版权页署“译者 章铁民”,1928年亚细亚书局《东印度故事》②据孙席珍《译者序》介绍,《东印度故事》34篇译自伦敦出版的《民俗杂志》(Folk-Lore),由史密斯教授(William C.Smith)搜集。版权页署“翻译者 孙席珍”。第二类,个人文集。较上一时期不同的是,随着汉译活动的扩张和深入,对外国作家的专集翻译在本时期逐渐出现,这种以原著者名冠名的文集往往仅署译者。如1922年商务印书馆《史特林堡戏剧集》版权页署“译者 张毓桂”、1928年亚细亚书局《安徒生童话新集》版权页署“翻译者 赵景深”。第三类,以出版机构为主体编辑的文集,如1923年商务印书馆《近代法国小说集》版权页署“编纂者 东方杂志社”。1920年代,东方杂志社、小说月报社介绍了很多外国作品,这类单行本版权页标署“编纂者 东方杂志社”③如《近代俄国小说集》(1923)、《欧洲大陆小说集》(1924)等。、“编辑者 小说月报社”④如《日本的诗歌》(1923)、《神曲一脔》(1924)、《坦白》(1925)等。等。
以上第一类多人合集不标署原著者的情况也有例外,但绝少有逐一列出的,而是采取权宜之计,或合称,或取一人姓名后附“等”字。合称者,如1929年大江书铺《近代日本小品文选》版权页署“作者日本诸家”。取其一者,如1929年9月新建设书店《村戏》,属于“新俄小说集”,该书收苏联希希考夫(Vyacheslav Shishkov)《村戏》、左祝梨(Zozuly)《不过一点儿小事》、卡萨脱金(Ivan Kasatkin)《飞腿儿奥西普》、皮涅克(Boris Pilnyak)《皮短褐》、赛米诺夫(S.Semenov)《饿》共5位作家5篇小说,版权页仅署“译者 傅东华”,并无原著者。但该书在1932年12月由新生命书局改名《饥饿及其他》重版,为“世界新文艺名著译丛之三”,或许是为了强调革命的必要性,将赛米诺夫小说《饿》改名《饥饿》放于第一篇,调整了5篇的顺序,并加《重刊序》,译者在《重刊序》中说“大家饥饿到如同《饥饿》一篇所描写,可见革命原是不可避免的”⑤赛米诺夫等著、傅东华译:《饥饿及其他》,新生命书局1932年版。。可见调整篇目顺序有回应时代的意图。版权页也取五位原著者之一,署“著者 塞米诺夫等 译者 傅东华”,凸显了合集中单篇的意义,由此可窥见版权页的意识形态性。
其次,原著者和译者均无的情况本时期仍有不少,如1917年有正书局《彼得临阵笔记》版权页无著、译者,仅有印刷者和总发行所,正文首页标署“德国军人雷瑰特自述;许金源译”。版权页不标署著译者的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封面、书名页、序跋对著译者做了介绍。如1927开明书店《风先生和雨太太》版权页署版年、印数、定价,书名页署“法国保罗缪塞著 顾钧正译”。这类形式占据了本时期版权页不标署著译者的绝大多数。1927真美善书店《夫人学堂》版权页无著译者,封面有“穆里哀喜剧 东亚病夫译”(穆里哀即莫里哀),且附有法语书名页,书内有“穆里哀像”,正文前有《穆里哀原序》,正文后有《喜剧大家穆里哀小传》。可见,汉译图书对作家作品的介绍逐渐走向深入和全面,而版权页的格式也在走向多样性。1920年代以后,汉译图书原著者不知何许人也的情况几乎绝迹。这也说明版权页并不是考察版本信息的唯一来源。《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从文献著录角度规定民国图书著录遵从普通图书著录规则,其版本项的规定信息源是版权页和题名页(Title leaves,也称书名页)①国家图书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组编:《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9页。。因此,针对民国图书,版权页并不能作为我们判断版本信息的唯一参照,由于图书现代化过程中的复杂性,我们要同时核查书名页、封面,甚至序跋,方可对一本书的版本信息有更为准确的认定。
最后,版权页原著者译者均标署的进步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以外文形式标署原著者,二是将原著者、译者均纳入“著作人”项的标署实践。
中文版权页后外文版权页的随附以及汉译图书版权页上外文的出现在本时期比较多见,这是原著者显身的一种方式。上一阶段末期,1911年英文研究会发行的《新世界之旧梦谈》封面有英文书名“RIP VAN WINKLE”及原著者“Washington Irving”信息。1912年后,版权页上出现外文的情况越来越多,还有图书专门附一张外文书名页或版权页,这多见于教会出版机构或教堂排印图书。如1912年“基督教青年合会总委办处”刊行的《自由界》版权页署“原著者 美国史庇尔;译文者 吴县胡贻榖”,封面标署“美国史比尔原著”,仅版权页和封面对原著者译名的标署就不一致,所幸该书附了英文版权页,标署了原著者原文名Robert Elliot Speer①Robert Elliott Speer(1867—1947),美国长老会宗教领袖和宣教权威。。又如献县张家庄胜世堂1918年排印的《孝女有福》所附法文版权页署有原著者Chanoine Schmid②Chanoine Schmid,即Christoph von Schmid(1768—1854),德国儿童文学作家和教育家。代表作有Das Blumenkörbchen(汉译《花蓝子》)、Die kleine Lautenspielerin(汉译《孝女传》)等。(施米德)和译者P.Ch.Ming S.J.(明嘉禄),为考察著译者提供了线索。
早期汉译文学图书原著者名阙如,一些作品至今不知出自谁手,而未加标署原文名的生僻汉译名则难以反向考证原文名。随着原著者在版权页署名的大幅增加和原著者原文名或英文名的普遍出现,对原著者身份的确认变得更为容易,也促进了译名的规范和统一。新中国成立后,新华社译名室根据语种不同编译了诸种③如辛华编《英语国家姓名译名手册》,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辛华编《日本姓氏手册》,北京外文书店1970年版;辛华编《法语姓名译名手册》,北京外文书店1970年版;辛华编《德语姓名译名手册》,北京外文书店1970年版。外国人姓名译名手册。1993年《世界人名翻译大辞典》的出版进一步深化了对外国人名翻译的稳定和统一。这些举措促进了外文译名的标准化,而汉译文学图书对原著者原文名的标署正是译名标准化漫长过程中的重要一步。
版权页第二个重要变化是本时期前半段出现了“著作人”的概念,这与1914年《北洋政府出版法》对“著作人”的定义有关。该法第二条规定“出版之关系人”有“一、著作人;二、发行人;三、印刷人”,“著作人以著作者及有著作权者为限”④《北洋政府出版法》,宋原放主编:《中国出版史料 现代部分 第1卷1919.5—1937.7上》,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45、549、550页。。这是第一次对“著作人”作出定义,但其含义比较宽泛,并未明确翻译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紧接着,1915年颁布的《北洋政府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归著作人终身有之。著作人死亡后,并得由其继承人继续享有三十年”⑤《北洋政府出版法》,宋原放主编:《中国出版史料 现代部分 第1卷1919.5—1937.7上》,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45、549、550页。。第十条 “从外国著作设法以国文翻译成书者,翻译人得依第四条之规定享有著作权”⑥《北洋政府出版法》,宋原放主编:《中国出版史料 现代部分 第1卷1919.5—1937.7上》,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45、549、550页。。重申《大清著作权律》译者享有著作权的思想,原著者依旧阙如。
法律的意志也体现在版权页上,典型的例子是《娜兰小传》,1914年初版权页署“原著者 蔡尔搿维斯;译述者 四明梦痴 三吴耕者;校订者 武进王倬”,到1915年再版发行时,这三项冠以“著作人”统之①“著作人”的标署方式大量见于商务印书馆印有模为发行人时期。据吴成平主编《上海名人辞典》(2001)第75页介绍,印有模(1864—1915)于光绪二十七年(1911)向商务印书馆投入巨资,成为主要股东,光绪二十九年(1913)与日本人合资经营,并扩充设备、培训工人。1914年,他继夏瑞芳后成为该馆总经理,拢聚人才,大量编译西学书籍,并创办发行所。由此可理解该时期商务印书馆大量汉译图书版权页出现“发行人”项,且均署“印有模”的原因。随着1915年印有模于日本病卒,他的名字在版权页上消失,“著作人”的这一标署格式也被调整。可见版权页格式与机构、发行人均有关系。,体现了版权实践超出版权法而将原著者、译者同等对待的自觉。
此时的著作权法将译者与本国文学作品创作者等而视之。若将原著者与汉译者相比,出版法对原著者权益的悬置和对译者权利的落实可以认为是对译者版权所有的确认。这一思想的极端表现就是汉译作品版权页不出现原著者。如上海中华书局1917年1月初版的《积雪东征路》《情仇》,版权页各署“译述者泰兴朱世溱”“译述者 吴雄倡”,查阅两书,却不见原著者信息,这造成对该书考证的困难。
汉译图书版权页著作项不标原著者而标译者是对译者主体性的强调,对翻译和改编过程中译者创造性的突出。这在后来的法令文件中得以延续,但其权益期限受到了压缩。1928年颁布的《国民政府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归著作人终身有之。并得于著作人亡故后由其继承人继续享有三十年。但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②《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宋原放主编:《中国出版史料 现代部分》第1卷(1919.5—1937.7 下),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65、566页。。这一“别有规定者”的限制语正式开启了民国时期法律上对译者和著者区别对待的历史。该法第十条另行规定“从一种文字著作以他种文字翻译成书者,得享有著作权二十年……”③《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宋原放主编:《中国出版史料 现代部分》第1卷(1919.5—1937.7 下),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65、566页。译者仍然是著作权享有者,只不过时限由“终身有之”加“著作人亡故后由其继承人继续享有三十年”变为“二十年”,这一调整不但是对著、译两种作品类型的划分,更体现了国人对于翻译者和原创者不同优先性的认定。
1930年《国民政府出版法》第四条规定“关于著作物之翻译,其翻译人视为著作人”④《国民政府出版法》,宋原放主编:《中国出版史料 现代部分》第1卷(1919.5—1937.7 下),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页。。1937年7月8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出版法》⑤《出版法》,宋原放主编:《中国出版史料 现代部分》第2卷(1937.7—1949.9),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757页。第四条保持翻译人为著作人的说法。1944年4月27日国民政府《修正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文字之著译”享有著作权①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252、256页。,第十条“从一种文字著作以他种文字翻译成书者,得享有著作权二十年,但不得禁止他人就原著另译”②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252、256页。。维持了1928年《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译者权利时限的认定。
至此,晚清民国时期的著作权法、出版法均将译者作为译作的著作权所有者,未出现对原著者著作权的规定。以1928年《国民政府著作权法》为界,之前,译者与本国作者同享有生之年加身后30年的著作权权利;之后,译者享有著作权的时长被压缩为20年,体现了人们对译者地位体认的变化。随着翻译作品的增加,外部版权纠纷的刺激和内部不断提高的版权意识,终于促使外国人的著作权被写入法规。1944年9月5日《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有专供中国人应用之著作物时,得依本法声请注册。”其下附:“前项外国人,以其本国承诺中国人民得在该国享有著作权者为限。”③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252、256页。尽管仍延续1903年两个通商条约的思想,但将外国人著作权写入了法规这一举动反映了对外国人著作权承认力度的进步。
表现在版权页上就是在译者版权所有的前提下,标署“原著者”逐渐常态化。如1930年11月开明书店《宝岛》(Treasure Island)版权页署“原著者 史蒂文生,翻译者 顾均正”,延续了第一阶段留学生出版图书对原著者、译者均标署的做法。本时期版权页原著者译者均标署的汉译文学图书有894种,占该时期统计样本总数(1210种)的3/4左右。
另外,汉译文学图书版权页上“著者”的含义也从版权立法一直强调的侧重“译者”逐渐转移为特指“原著者”。如商务印书馆1930年10月《红的笑》,版权页署“著者 安特列夫,译者 梅川”,此类情况屡见不鲜。这一侧重偏离了版权法中翻译作品著作权人为译者的规定,可见版权实践对版权法的突破。
上述分类尽量将本时期著作权项诸现象予以囊括,但也有例外,1940年代共产党领导下的出版物出现较多不署译者的情况。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和壮大离不开出版物的作用,但在1949年后才开始将其法令推向全国。单从笔者抽取的解放区图书样本看,版权页原著者、译者标署形式与遵循民国出版法的各大出版社不同,相比而言译者地位有所退居。如1947年旅大文化服务社《列宁》版权页署“著者:高尔基;出版:大连中苏友好协会;发行:旅大文化服务社”。1949年新华书店《和列宁相处的日子》版权页署“著者 高尔基,出版者新华书店,发行者 新华书店”。1949年东北书店《回忆马克思》版权页署“著作者 拉法格等,出版发行者 东北书店”。以上三书版权页均未标署译者。大连中苏友好协会1945年11月起由中共大连市委领导,“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为依据,动员一切力量巩固中苏两国人民的永久和平与友谊”①于植元、董志正主编:《简明大连辞典》,大连出版社1995年版,第481页。为宗旨。东北书店是中国共产党在东北建立的书店系统的一个站点②叶再生:《中国现代出版通史》第4卷,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9~1013页。,1949年7月1日改称东北新华书店。新华书店是抗战期间,中共在延安建立的一个发行机构③叶再生:《中国现代出版通史》第3卷,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818~821页。,后有诸多分店,1949年后成为统一的发行机构。这些出版物的共同特点是版权页上译者隐退,原著者成为著作权项的归属者。
解放区出版系统对马克思、列宁、高尔基等领袖与导师著述汉译者的抹杀,显然有意无意地隐去了译者的翻译环节,造成了汉译本等同于原作的效果,从而极大加强了其真理话语的权威性,这也体现了版权页的意识形态性。
整个晚清民国时期,法律上没有对汉译作品原著者及原作的版权做相关规定,且由于中国并未加入世界版权同盟,不承担偿付原著者稿酬的义务,因此汉译文学图书版权页一开始并没有尊重原著者的署名权,“著作者”项由译者承担。但留日学生对日译图书的仿效及对原著者的自觉标署,加之国内外版权诉讼对国人版权意识的刺激,促使版权页上原著者的署名逐渐普遍化。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月12日《出版总署为出版翻译书籍应刊载原本版权说明的规定》出台,明确“自1951年起,出版翻译书籍,除翻译人姓名、出版者名称、版次、出版年月等仍应一一载明外,并须在版权页上分别刊明:1.原著外文书名;2.原作者外文姓名;3.原出版者名称;4.原本版次及出版年月(如系转译书籍,应说明转译,并刊载所依据之译本的外文名、译者外文姓名、出版者名称、版次、出版年月)”①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史料(1953)》,中国书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页。。体现了对原著者署名权的重视。1992年9月国务院第105号令发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版权公约。1992年10月15日《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10月30日《世界版权公约》在中国生效。如果说《大清著作权律》“使中国的版权保护主体由出版人变为作者”②李明山:《关于中国版权历史的分期》,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XVI、XVI页。,但仅局限于本国作者和译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及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才“使中国版权作品保护开始全面跨出国门,走上世界,并使世界的版权保护开始进入中国”③李明山:《关于中国版权历史的分期》,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XVI、XVI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