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星辰
摘要:立德树人是教育的首要目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高速发展,在现代化建设的大环境下,如何推进教育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值得探究。教育治理是一个过程,是不断认识到目前的不足和不断更新完善的过程。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完善教育相关的法律,使教育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关键词:教育治理 教育组织 现代化
前言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做出了新的顶层设计,重点部署了面向教育现代化的十大战略任务,将提高教育法治化水平,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战略任务之一。《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从已颁布的法律和文件来看,国家大力发展高质量的教育治理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本文就以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内涵来进行初步探究。
一、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内涵
教育,即教化培育。教育起于出生,伴随终生。广义的教育包含了人生万物,每个人的一生都与教育密不可分。本文主要探讨狭义上的教育,即教育组织提供的教育。自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将教育写入其中,此后颁布施行的正式宪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沿袭至今。依法治理不仅限于用法律来规范教育,如何“治理”是我们更侧重探究的问题。治理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但不完全是政府。就教育而言,教育治理现代化,更多为教育组织依法进行自我治理,行政主体向给付行政的方向转变。
1.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背景
在提出治理现代化这个概念前,治理,多为讲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教育治理,就是负责教育的行政主体来对教育领域的管理职能。就目前而言,政府与教育组织职责容易出现重合或空缺的情形。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在新时代,行政主体的主要职能由管理逐渐转变为服务,给付行政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中越来越被重视。发展教育事业,需厘清政府与教育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为指导自治。
2.教育的主体
将教育的主体称之为教育组织,是因为界定教育主体,不应仅限于学校。学校包括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除学校外,目前来看仍有一些艺术特长班等的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教育普及率的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知识是改变命运的最好方式。家长希望孩子赢在起跑线上,学生们也都希望考取更多的证书用来作为就业的竞争筹码。这就衍生出了一系列的社会上的教育机构,它们或许不能称之为学校,但发挥的也是教育的职能。
二、当前教育治理所存在的问题
1.政府与教育组织之间关系模糊
一直以来,政府与教育组织之间是领导和管理的关系。近几年来,随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推进,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成为政府的新标签。[ 2 ]与从前办事难、办事慢的情况不同,在全面深化“放管服”的今天,服务型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教育组织作为教育治理现代化的主体,需对学生及社会负责。由此必须发挥其治理的自主性,明晰从政府管制到自主治理的转变。自主治理意味着政府减少行政权力的干预,扮演好指导与协助的角色;教育组织依据自身生源、教育资源进行合理授课,以学生为本,以教育为本。
2.家庭教育立法空缺
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已有数部,但这并不代表我国教育治理的相关立法已达到饱和。在新时代完善教育治理现代化,与教育相关的法治体系也需要更加完善。
“家庭教育立法是我国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家庭教育治理机制的迫切需要。”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田汉族指出,随着社会转型和发展,家庭教育的性质和功能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无论是否夫妻一方为全职照顾家庭或是离异家庭,父母双方都应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并且不应以离异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
孩子在缺失的或为失格的家庭教育中成长,只靠学校和社会的教育并不能培养其完整的人格形成。在二胎、三胎推进的今天,家长如何去平衡多个孩子在家庭中的教育和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深化改革
新时代对教育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教育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全面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对于建设教育强国十分必要。
1.厘清政府与教育组织之间的关系
要全面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校长的选拔应从相关基层教育工作、道德品质及学术能力层层考核,根据学校的教育工作的运行发展进行综合考量,完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制意指由校长为校内事务的最大责任人,全权负责科研活动与教学改革。但若校长的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如何举“新”贤任能值得探讨。结合我国特色国情,用校长聘任制来完善校长负责制,在失职负责人的教育治理不能适应现代化的发展的情形下实行解聘,政府作为教育治理的指导者,有协助教育治理发展的职责。
2.完善有关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建设
(1)推进新教育治理关系有法可依
在教育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应该确认教育组织自我治理的法律地位,如何自我治理、治理力度都需要法律进行界定。“只有治理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才能實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3 ]”在治理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转变职能继续协同治理。强调教育的主体为教育组织,但并不代表教育治理的主体仅限于教育组织,而必须有行政主体的协同服务与第三方评价主体的监督[ 4 ]。行政主体如何协同、如何指导治理,在法律中应有更为明确的规定。法律首先明确以教育组织为重要主体,学校开展教育活动依据法律的要求,自主进行教育活动。
家长委员会作为教育组织和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第三方,使家长也可以参与到学校治理的过程中,作为社会的参与方可以对治理的关系进行监督。[ 5 ]特别是在中小学,法律应给予家长委员会以法律地位。在学生利益受到侵害时,使学生也能够尽快找到救济途径进行反馈。
(2)推进家庭教育立法
国家大力发展高质量的教育治理机制。在2019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做出了新的顶层设计。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家庭教育立法的可行性提供了新的可能。在谈论家庭教育立法时我们把目光常常会聚焦在政府、学校、父母,但受家庭教育影响最大的就是家庭中的孩子。对于家长缺失或偏离的家庭教育,必须要有一部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对其规制和指导,家长的义务应明确规定,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关注子女人格的全面发展。
3.加强对学生隐私的保护
近几年,教育部和发改委出台多项中小学生减负的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目的是在于保护孩子的隐私和身心健康。
受教育部“停课不停学”的号召,网上授课作为教育教学的新方式,无需老师和学生到学校进行面对面教学,而通过手机、电脑这类网络载体进行线上教学。网络授课解决了足不出户的老师和学生的难题,是一种不耽误教学进度的最便捷方式。但各类在线网课软件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开放各种各样的权限,有些软件需要录入个人信息注册,一旦泄漏用户信息用于不法行为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国家需要加强对软件隐私权限的监管,同时完善相关立法,使用户可以及时寻求救济途径。
四、国外教育治理现代化经验借鉴
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推动高等教育治理改革。在80年代之前,国家与大学的关系建立在资助与被资助以及学院主义基础上,而80年代之后在国家与大学之间新增了市场维度和中介组织维度,形成了新的运行机制。自英国政府探索应对经济危机给社会带来的混乱起,就重视市场的调节作用,构建大学自我治理框架,向市场主体转变。[ 6 ]大学层次管理权力不断加强,大学自治由学术自治变成完全自我治理、主导发展方向的市场主体,形成了“政府掌舵—市场运行—社会参与—大学自治”的框架。[ 7 ]在治理方面的制度发展值得重视,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更新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学校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都需要制度来进行指导,英国高等教育治理改革方面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参考。
五、结语
我国的教育治理发展跟随着社会发展,在推行给付行政的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简政放权的今天,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大环境下,教育治理的现代化,是以教育组织的自我治理为主,政府起到指导的作用。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已有数部,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通过完善教育的法治建设,并促进教育治理體系的建立。教育乃国之大计,教育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是当今教育所面临的最为重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力.新时代教育系统提高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大部署[J].中国教育学刊,2020,(2):1
[2]《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情况评估研究》课题组,吴景松.“放管服”改革:高等教育治理机制创新的基石[J].中国高等教育,2020,(Z1):47
[3]周娟.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7:32
[4]孙杰远.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本质、逻辑与基本问题[J].复旦教育论坛,2020,(1):11
[5]江平,李春玲.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视角下家校合作创新实践[J].上海教育科研,2020,(2):60
[6]崔艳丽.英国高等教育治理:一种制度理性维度的审视[J].高教学刊,2019,(24):12
[7]崔艳丽.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高等教育治理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4:135
(责任编辑:姜秀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