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松古灌区水权管理机制考论

2022-04-13 11:37:20李晨晖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松阳县水权知县

李晨晖,高 灵

(1.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 311231;2.松阳县水利局,浙江 松阳 323400)

水权管理包含对水权的获取、分配、许可、变更、交易等诸多水事活动的管理与规范,以及对水权形成后相应权利与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管。目前,全国水权改革工作正在全面推行。2001年,浙江省义乌市花两亿元向毗邻的东阳市购买了横锦水库约5×108m3的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开创了新中国水权制度改革的先河。2014年水利部在7个省份开展了水权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的颁布,完善了水权制度,为推行区域水权交易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在现阶段,进一步研究和借鉴古代先人对水权管理的智慧,对于当前的水权改革工作意义重大。松阳县松古灌区灌溉面积1万余公顷,所在流域为瓯江一级支流松阴溪。灌区内古堰群集,水文化遗存丰富。笔者以松阳县档案馆收藏的宋、元时期兴建的芳溪堰、金梁堰17件自明天顺元年(1457年)至清光绪九年(1883年)的古榜文原件(1)榜文原件全部收藏于松阳县档案馆,单独存放,未设置全宗号。,以及松阳水利博物馆收藏的部分古堰碑刻(2)碑刻原物收藏于松阳县水利博物馆,保存完好,大部分碑刻字体依旧清晰可见。为研究对象,展现明清时期该堰群所处的瓯江流域松古灌区水权管理的相关机制,从水权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历史文献进行解读,探索先人的治水智慧。

1 水权的获取与准许

原始水权获取国际上有占用优先、河岸所有、平等用水、公共托管、条件优先等原则[1]。松古灌区古代水权和水量分配体现的是投资所有原则,即水资源谁投资、谁开发、谁所有。

1.1 原始水权的获取与分配

芳溪堰始建于宋,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时,灌区分三片共64 hm2,其中力溪岗坞村灌片25 hm2有余,源口灌片约13 hm2,塘头、后肖、大齐、高岸、包村五小坦灌片约26 hm2。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六月二十日榜文(图1)记载:“据册,力溪、岗坞合田贰拾五顷有奇,五坦共田贰拾贰顷有余,源□□□拾叁顷余,大齐肆顷上下”(3)摘于康熙二十七年六月二十日榜文,原件尺寸128 cm×56 cm,收藏于松阳县档案馆,字体清晰可见,保存完好。。

图1 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六月二十日榜文

自宋以来,水量分配按14日为一轮的轮灌制,始从力溪、岗坞水期6日,次从源口水期5日,再次为五小坦水期3日,周而复始灌溉。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七月初三榜文记载:“始从力溪、岗坞共水期陆日,次从源口水期五日,再次塘头、后肖、大齐、高岸、包村五小坦共水期叁日,以拾肆日为壹轮,周而复始灌溉”(4)康熙三十一年七月榜文,原件尺寸135 cm×57 cm,收藏于松阳县档案馆,字体清晰可见,保存完好。。可见其轮灌时间并非按各片的灌溉面积大小来确定。五小坦面积多、轮灌期少,其缘由是该堰由力溪、岗坞、源口三庄先民出资公筑,五小坦并不是堰坝的原始创建者。道光四年(1824年)芳溪堰奉宪勒石碑记载:“本县复经勘讯,该圳开筑之初,源口、岗坞、力溪三庄之民出资共筑,五小坦之民并不在内。是以五小坦田亩虽多,而轮灌之期独少”(5)道光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芳溪堰奉宪勒石永示碑。碑高215 cm,宽82 cm,厚7 cm,藏于松阳水利博物馆,保存完好。。光绪七年(1881年)十二月十二日榜文(图2)记载:“奉查芳溪水堰,为三庄农田水利所关,虽访之各庄乡耆,有该堰上下两堤,系力溪、下源口两庄先民出资公筑,五小坦并不助资助力等语”(6)光绪七年十二月榜文,原件尺寸58 cm×58 cm,收藏于松阳县档案馆,字体清晰可见,保存完好。。

图2 光绪七年(1881年)十二月榜文

以上榜文、碑文均可体现芳溪堰水权获取遵循投资所有原则,水权获取来源于初始工程投资,体现了谁开发、谁所有的原则。

1.2 水权的准许

水权确权不仅包括原始水权的分配,还包括确权登记[2]。取水许可证是我国目前所推行的水资源取水许可制度,而古榜圳图、水期榜文、水期勒石永示碑是古代松古灌区先人持有水权的合法依据凭证。古榜圳图、水期榜文、水期勒石永示碑的绘制、颁布、刻碑必须经由当时政府准许并告示所在灌区方才有效。对于金梁堰(始建不详,元至元六年(1304年)有堰圳修复记录)灌区的水权确权许可,明天顺元年(1457年)四月的处州府松阳县为水利事(7)明天顺元年榜文,原件尺寸未知,收藏于民间毛先法家。,以及清道光十三年(1833年)八月十四日的奉宪示勒金梁堰碑刻(8)摘于奉宪示勒金梁堰碑,碑高180 cm,宽82 cm,厚16 cm,藏于松阳水利博物馆,保存完好。等榜文碑记均有明确记载。

1.2.1 用水榜文颁发准许

金梁堰为松古灌区内主要古堰灌区,灌溉面积约600 hm2余,灌片由十五都、十六都(明清时期行政分区)两大灌片组成。水量分配取水许可一直通过松阳县政府知县(县令)颁发用水榜文并存档备案的方式获取。

明天顺元年(1457年)四月,处州府松阳县为水利事榜文记载。洪武年间,十五都与十六都两片区依照灌溉面积的大小确定水量分配方案,并在分水口设立汴石,以汴石的宽度控制分水流量。正统四年(1439年),因天旱缺水,灌区顽民聚众强抄汴石、占夺水量,时任知县李颢颁发用水榜文并存档备案以维护正常的用水制度。景泰七年(1456年)因用水榜文被盗贼烧毁,灌区内出现了强占水利纠纷,知县马骥亲自勘察审理后,照旧分水再次颁发用水榜文并存档备案,并向灌区民众进示公示。明天顺元年榜文(图3)记载:“正统肆年,因彼都杨世显等,聚众强抄汴石,并将汴田开凿深阔,占夺水利。比时武等告,蒙本县李□等拘集粮里老徐永衍、王爱善等踏勘明白,具结备申,合干□□□□,上司给榜存照。至景泰七年,为因天旱,田禾缺水。不期彼都顽民余宗行等,谓见经告文案,被贼烧毁无存,纠集三十余人,仍行到汴,抄丢汴石,强欲全占水利。是武等继即赴县具状告,蒙父母官知县马□等亲临堰所踏视,重覆体勘明白,照旧分水□□□,仍蒙给榜备照”(9)摘于明天顺元年榜文,详情见前页脚注。。

图3 明天顺元年(1457年)榜文原件图

1.2.2 用水碑刻颁发准许

由于用水榜文为纸质文书,易遭损毁,为使用水榜文永久保存,先人将水权水量分配方案刻至石碑上形成用水碑刻。用水碑刻的颁发同样遵循政府许可制。金梁堰清道光十三年(1833年)八月十四日奉宪示勒金梁堰碑刻记载了灌区先民因担心用水榜文损坏失传,而将榜文粘呈,请示政府准允勒石。时任县令汤景和特示准许并公告灌区民众,碑刻(图4)记载:“遵照榜示,定期轮灌,……,因榜破伤,恐朽蠹无存。为此粘呈古榜,公叩勒石等情,……,其东村庄徐延臣等与十六都毛鸿等,着令遵照旧榜,将金梁圳水利照田多寡派定日期,交递时刻,十五都东村庄每旬轮灌三日三夜,……,不得紊乱滋争。准给勒石,以垂永久,各宜凛遵毋违,特示”(10)摘于奉宪示勒金梁堰碑,详情见前页脚注。。

图4 清道光十三年(1833年)八月十四日奉宪示勒金梁堰石碑

1.2.3 用水榜文遗失重印许可

证件遗失由原发证机关重新颁发是现代政府常见处理办法,明清时期政府对于松古灌区用水榜文的遗失也依照此法。芳溪堰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六月,因洪水冲毁房屋造成古榜圳图遗失,灌区先人呈状要求重新印造古榜圳图,并得到了政府的准许。芳溪堰康熙二十五年六月初七榜文(图5)记载:“呈状人周永良、周永焕、周鹿鸣、周应洪呈为恳恩赐照,以存后验事:缘身坦自宋朝设有十三都芳溪源口第贰堰灌溉,身拾肆都力溪、后肖、驮齐等处田地百余顷,原遗有古榜圳图,因今年洪水飘荡,墙屋俱倒,古榜失坏。设不恳照,虑恐日后无查,叩乞宪天敕赐印照,照旧灌溉,以存后验。合坦顶祝上呈。知县批示:准照”(11)摘于康熙二十七年六月初七榜文,原件尺寸57 cm×48 cm,收藏于松阳县档案馆,字体清晰可见,保存完好。。

图5 芳溪堰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六月初七榜文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松阳县政府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水权准许制度,政府所颁发或准许的用水期榜文、勒石碑刻、古榜圳图等是当时灌区水权的法律文书,其功能及管理机制等同于现今的取水许可证。

2 水资源的调配与水权的交易变更

2.1 水资源的调配原则

生活、生产和生态是水资源主要用水对象,现代干旱季节调配原则为“先生活,后生产;先饮水,再农业,后工业及其他用水”[3]。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十二月十六日榜文(12)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榜文,原件尺寸126 cm×57 cm,收藏于松阳县档案馆,字体清晰可见,保存完好。描述的事件为:康熙三十年(1691年)至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灌区内沿圳渠兴建了许多水碓,利用芳溪堰引水发展水力机械(水碓)来自动舂米。该告示中记载灌区内有新旧水碓七座,自然也出现水碓与农田灌溉的用水先后矛盾。从告示(图6)可知,时任政府对水资源的调配原则为:一是“田禾需水之时,水碓不与田争水”,与现代抗旱调水原则一脉相承;二是水资源综合利用,告示中“原则冬季轮转,春夏及秋溉田”,明确芳溪堰引水冬天(非灌溉期)可以用于水碓。

图6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十二月十六日榜文

2.2 水权的交易市场

水权交易前提是水权已经完成了合理的分配,明确了用水户对水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力。水权使用者之间进行的自由交易,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4]。芳溪堰水权实行14日轮灌制,五小坦片区灌溉面积多、用水期短,而且兴建的水碓等主要水利机械集中在该片区。为解决缺水问题,凭诉讼争斗等(康熙二十七(13)记载于康熙二十七年六月榜文,原件尺寸57 cm×50 cm,收藏于松阳县档案馆。-二十九年(14)记载于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八月的芳溪二堰水期碑刻,碑150 cm×52 cm,原碑已佚,仅存拓文收藏于松阳县档案馆。截夺官堰案)仍然维持原有的水权,难以解决缺水问题,所以出现了民间水权交易、水期买卖。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十二月榜文(图六)记载,力溪村人周尚德等告樟村庄钟某等,“恃富霸占水利,铒诱力溪村周某等,擅将水期盗卖盗买”。为判决该事件,时任知县曹立身在查案时发现,康熙三十年(1691年)郑伟全知县任内已对此买卖水期作出了“录讯杖责示儆,晓瑜严禁”的判决。据此,曹立身知县再次判令禁止水期买卖并告示灌区民众。榜文原文为:“列县据此为查,是案业于康熙三十年郑任内出示晓谕,定规在案。兹据前情,合再出示晓谕严禁。为此示仰力溪、源口等庄以及合圳人等知悉为照。”这是松阳县现存40余件古代水利榜文、碑刻、文选等水文化遗产文献中,唯一一件出现水权买卖交易的实物文献资料,真实记载了康熙三十年(1691年)和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古代松古灌区民间水权交易市场的实存状况。

2.3 水权的变更与确认

2.3.1 取水方式的变更确认

金梁堰原十五都、十六都分水取水方式采用在分水口设汴石,按照灌溉面积大小来决定汴石的尺寸,其中十五都汴石宽两尺四寸,十六都汴石宽四尺两寸。由于汴石常被人强行抄毁不利管理,明天顺元年(1457年)改取水口汴石分水制为按日轮灌制,为此松阳县政府颁发了金梁堰明天顺元年四月处州府松阳县水利事业榜文(15)明天顺元年榜文,原件尺寸未知,原收藏于金梁堰水管会,现下落不明。予以确认变更。

2.3.2 水量变化的变更确认

自宋至清道光四年(1824年),八百余年来芳溪堰水权一直推行14日轮灌制,虽灌区内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至二十九年(1690年)出现了水权变更争斗事件,但最终仍然维持原水权方案。

道光四年(1824年),芳溪堰奉宪勒石碑记载了田多水少的五小坦灌片村民李某为了争取更多的灌溉水期,控告力溪村周某霸占芳溪堰水一案,该案上诉至浙江布政使司和闽浙总督。时任松阳知县江思濬奉浙江布政使和闽浙总督批示审理此案,采取了加1日的方案,将14日一轮变15日一轮,灌区三片区力溪、源口维持原水期不变,分别为6日和5日,五小坦片区增1日,变更为4日。审理调解过程中江知县晓之以理,碑文原文记载:“该圳开筑之初,源口、岗坞、力溪该三庄之民出资共筑,五小坦之民并不在内。是以五小坦田亩虽多,而轮灌之期独少。本县复查水利有词,少灌溉理正周边。……,而三庄并立,虽田亩也多,灌溉自应酌量通融,以副先民施恩之意,理应通融”(16)摘于芳溪堰奉宪勒石碑,碑高172 cm×83 cm,收藏于松阳县水利博物馆。。可见江知县在调解变更中强调了五小坦田多水期少的事实,同时为了让五小坦水期增加一天,将理由说成是体现了原三庄先民施恩之意,合情合理,易于被三庄接受。由于本次水权变更方案可行,劝导有方,得到了灌区三方的认可,自此以后均采用了本次变更的水权进行了15日的轮灌制。松阳县政府仍采用勒石碑以垂永久的确认方式,发告示照示勒石。这一事件体现了当代区域水权分配的和谐论思想[5],彰显了审理水权纠纷的指导原则,即“因时因地、调停酌断、既不悖古、由准乎今”[6]。

3 水权的行使主体与保障措施

3.1 水权行使主体

水权的获取、分配、变更、调整、禁止、处罚等事务,从松古灌区现存的四十余件榜文、碑刻、文选等可查证,均为时任知县(县令)主持,并颁布文书告示民众,可见松古灌区明清时期水权行使主体为当时的松阳县政府。

3.2 水权保障措施

3.2.1 严格维护原始水权

芳溪堰第一次大的水权争斗维权案件,起因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闰四月二十六日,爆发滔天洪水,古榜圳图随房屋漂流,无处可录,同年六月初七报松阳县知县批示同意依旧重新印照(17)记载于康熙二十五年六月初七榜文,原件尺寸57 cm×48 cm,收藏于松阳县档案馆。。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夏,大旱,各灌片堰首达成合约复筑堰坝,但在实施按田亩数分水的过程中,各村谎报田亩数以争取多分水,矛盾升级[7]。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灌区面积最多、灌水日期最少的五小坦灌片人员产生异议,告力溪、源口田少水期多的另两片灌区人员恃强夺灌等情况。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六月二十榜文记载了松阳县正堂李(李钟秀)为截夺官堰等事,榜文原件见图1。

从榜文内容可知,原来灌区历史形成的以祖先开发堰圳投资多少而决定的力溪6日、源口5日、五小坦3日,共14日的轮灌制,在时任知县李钟秀看来确失公允,为此其专门发告示开展灌区有效面积调查,并亲自到现场丈量核验。李知县的行为自然受到力溪、源口两片区村庄抵制,特别是源口村拒不上报田亩。李知县依据所调查的各灌区村庄面积,按面积多少派定用水期,依然按14日一轮灌溉制,截定力溪6日、源口3日、五小坦5日的新的配水水权方案。榜文原文为:“水期日,首从力溪、岗坞起灌陆日,次后肖、包村、大齐、高岸、塘头、五坦五日,再次源口叁日,仍循拾肆日一轮,之□周而复始,永行遵守。”李知县同时强制推行其新的水权方案,榜文原文记载:“示仰合堰各坦居民知悉,倶照现今派定水期轮值分灌,毋再如前搀越混争。如敢恃强结党,阻挠定期□□害,诸人协同乡长地方,扭解赴县,查审明确,定期重责、枷示,本处断不使豪恶恣横良□□所也。各宜凛遵。”但从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八月的芳溪二堰水期碑记图7可知,源口村人不服松阳知县的裁决,并上诉至处州府,处州府推翻了松阳知县的新水权方案,仍维持原水权水期。碑文原文为:“道府批查芳溪二堰乃岗坞、力溪、源口先民始创,今将泒定水次日期列后,不许挽越紊乱,各坦遵守,故勒石碑为照。”可见松古灌区先民为遵循原始水权不畏权威、不惜争斗的决心,同时处州知府推行尊重历史、维护原始水权的保障措施。

图7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八月的芳溪二堰水期碑记

3.2.2 同步制定处罚措施

明天顺元年(1457年)处州府松阳县为水利事记载(图3),松阳县政府在颁布用水日期方案时,明确了对违者处罚两百两花银充公及依律问罪的相应处罚措施,原文为:“今后务依定轮流分水次日期,均承水利。敢有故违之人,被堰首□□□指名呈告,即将违犯之徒定罚花银贰百□□□公用,及依律问罪不恕。”

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六月二十日,松阳县正堂李钟秀为劫夺官堰等事发榜(图1),在公布水期的同时,对违反者制定了处罚措施,对于持枪结党,阻挠定期分水的顽民,由其乡长组织人员捆绑解送县府,查明事实,处以重刑,戴枷示众。榜文原文为:“为此,示仰合堰各坦居民知悉,俱照现今派定水期轮值分灌,毋再如前搀越混争。如敢恃强结党,阻挠定期□□害,诸人协同乡长地方,扭解赴县,查审明确,定行重责、枷示,本处断不使豪恶恣横良□□所也。各宜凛遵。须至示者。右仰合堰各坦居民知悉。”

从现有的榜文、碑刻可查,凡涉及水期分配等强制性、原则性的事务时,均同时明确了相应的违者处罚措施,这与明清时期黄河流域的水权管理制度相同[8]。也正因如此,才确保了芳溪堰等松古灌区近千年来水权的稳定。

4 结 语

从明天顺元年(1457年)至清光绪九年(1883年)历时近430年,芳溪堰、金梁堰等古堰群遗留的榜文、碑刻等水文化遗产文献资料真实、详细地记载了明清时期瓯江流域松古灌区所形成的较为系统全面的水权获得、认可、维护、变更及交易等水权管理机制。原始水权遵循投资所有原则,由投资兴建主体所得,灌区水权源于初始工程投资,政府通过颁布用水榜文、碑刻等确认灌区水权及水量分配。水资源的调配原则与现代抗旱调水原则相符,水权的变更需由政府确认,并在康熙、乾隆年间出现了民间水权交易买卖。同时为了确保相关水权权利、义务的履行,制定了相应的处罚保障措施。当前我国水权管理与改革工作正在全面推进,进一步挖掘研究相应水文化遗产对当前水权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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