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校园食品安全“严”字当头“识”在心上

2022-04-13 09:14梦洁玉琳
奥秘(创新大赛) 2022年3期
关键词:类食品牛奶食品

●梦洁 玉琳 编

2020年6月4日,山东临沂费县梁邱一中学,有学生称前一天下午在学校吃到有味的豆腐,没想到第二天近100名学生集体出现腹泻。

2021年6月17日,日本《每日新闻》报道,富山市18所中小学和保育机构共有927名儿童、学生和教职员工因腹泻、腹痛等症状而缺勤。

2021年11月23日,吃过学校的营养午餐后,河南新乡封丘县赵岗镇戚城中学30多名学生出现呕吐、拉肚子现象……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而校园食品安全更不容小觑。作为老师和学生,我们应提高自身素质,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有害食品,用我们所学的知识维护自身的利益,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同时也呼吁社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让不法分子无地嚣张。

食品安全知识要牢记

近期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问题提醒大家,为确保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作为学生应该储备科学的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做好个人防护。

校门口买“小零食”应注意什么?

1.到正规商店里购买,不买校园周边、街头巷尾、流动推车上的“三无”食品。

2.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尽量选择信誉度较好的品牌。

3.购买食物时,仔细查看产品标签。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不买标签不规范的产品。

4.不盲目听信广告。广告的宣传并不代表科学,是商家利益的体现,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

合理搭配饮食,应注意什么?

1.多吃鱼、蛋黄、虾皮、紫菜、海带和瘦肉。每周吃一次动物内脏如猪肝。每天吃富含维生素C的水果如橘子、苹果。

2.每天吃豆类或豆制品。大豆(黄豆)是植物中含蛋白质最丰富的食品,营养价值高,被称为绿色牛奶。

3.也要注意荤素搭配,每天选择一定量的蔬菜。瓜类蔬菜中的水分是经过多层生物膜过滤的天然、洁净、营养且具有生物活性的水,是饮用水所无法替代的。凉性蔬菜进入夏季后,对人体影响最重要的是能解暑湿之毒,所以吃些凉性蔬菜,有利于生津止渴、清热去火、排毒通便。

4.夏季是疾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多发季节,这时多吃些“杀菌”蔬菜,可起到预防疾病的作用。这类蔬菜包括大蒜、洋葱、香葱、 蒜苗等。

能补钙的牛奶人人都适合吗?

奶是人体钙的最好来源,奶中的钙极易被人体吸收,是促进青少年骨骼和牙齿发育的理想食品。但是,如果不能正确饮用,会对身体带来不良影响。因此,饮用牛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喝牛奶。乳糖不耐受者、牛奶过敏者、胆囊炎和胰腺炎患者均不宜喝牛奶。乳糖不耐受者享用乳制品的最好方式是食用酸奶或奶酪,也可以改喝豆浆。

2.按含脂量的不同,牛奶分为全脂、半脱脂、脱脂三类,其中全脂牛奶含有牛奶的所有成分,适合少年儿童饮用。

3.牛奶不能当水喝。牛奶中含有大量水分,但由于是高渗性饮料,饮入过多,特别在出汗、失水过多时饮用,容易导致脱水。

4.饮用牛奶要适量。正常饮用牛奶不会导致蛋白质过量。儿童、青春发育期的小孩每天可饮用500毫升牛奶。

5.牛奶应温饮,不宜煮沸。煮沸后,牛奶蛋白质受高温作用会由溶胶状态转变成凝胶状态,钙出现沉淀,并且原本富含的维生素C和其他维生素,营养价值降低。

6.最后,把握好饮用牛奶的“时机”。不要空腹喝牛奶,不要与茶一起饮用。早上饮用牛奶,应同时吃一些富含淀粉的谷类食物。

如何判别伪劣食品?

伪劣食品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人们在日常购物时却难以识别。《伪劣食品防范“七字法”》以通俗易懂易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自我防范,以期使伪劣食品因缺乏市场而退出市场。牢记防范“七字法”:即防“艳、白、反、长、散、低、小”。

1.防“艳”。对颜色过分艳丽的食品要提防,如:草莓、西红柿、苹果、桃子、樱桃等,若个个色泽鲜亮,购买时要留个心眼,确认是否打工业蜡或者使用催红素等。

2.防“白”。凡是食品呈不正常不自然的白色,十有八九含有漂白剂、增白剂、面粉处理剂等化学品。

3.防“长”。尽量少吃保质期过长的食品,3℃贮藏的包装熟肉禽类产品采用巴氏杀菌的,保质期一般为7至30天。

4.防“反”。就是防反自然生长的食物,如:冬天的桃子、西红柿、四季豆、黄瓜等,食用过多可能对身体产生影响。

5.防“小”。要提防小作坊式加工企业的产品,这类企业的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最低,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在这些企业出现。

6.防“低”。“低”是指在价格上明显低于一般价格水平的食品,价格太低的食品大多有“猫腻”。

7.防“散”。散就是散装食品,有些集贸市场销售的散装豆制品、散装熟食、酱菜等可能来自地下加工厂。

一次性塑料袋、餐盒装食品危害有多大?

由于早餐供应点多为小摊点或是小饭店,为节约成本,一次性塑料袋、餐盒被大量使用。大多数一次性塑料袋以PVC为原料加工而成,PVC多数是由废料再生,包括工业和医药废料,这种塑料袋多含有聚氯乙烯。而聚氯乙烯是一种有毒化工原料,遇到酸性和油性物质,有毒成分很容易游离出来。接触热的食品,当温度达到一定值时,塑料袋里的有毒成分就会渗出,污染食物。一次性塑料袋、餐盒打包会对人体造成很大危害:

1.破坏免疫力。有些塑料袋和纸质餐盒会添加一些增白剂、荧光粉,它们除了有潜在致癌性,还会破坏人体的免疫力。

2.引起血液系统疾病。非食品用塑料袋中含有的聚氯乙烯,经加温加热后,易产生二恶英等有害物质,引起肝肾以及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疾病。

3.致癌。食品用塑料袋的成分多为聚乙烯,只要在112℃以下就不易分解,所以装温度不超过100℃的含水食物时,一般没问题。但油条等刚出锅的油炸食物,温度远远超过了食品袋的耐受温度,可能导致有害物质的产生。轻者可能头晕、恶心,重则有致癌可能。

4.导致胆、肾结石。不合格的硬塑料餐盒和塑料袋中多含有工业碳酸钙和石蜡。碳酸钙可让人出现便秘或胆、肾结石,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内,就会在人体内反映出来;石蜡则会让人拉肚子。

5.影响智力。如果塑料袋中重金属超标,会对血液系统和智力发育造成影响。

十大“垃圾”食品有什么危害?

1.油炸类食品,主要危害是:油炸淀粉导致心血管疾病;含致癌物质;破坏维生素,使蛋白质变性。

2.腌制类食品,主要危害是:导致高血压,肾负担过重,导致鼻咽癌;影响粘膜系统(对肠胃有害),易得溃疡和发炎。

3.加工类肉食品(肉干、肉松、香肠等),主要危害是:含三大致癌物质之一——亚硝酸盐(防腐和显色作用);含大量防腐剂,加重肝脏负担。

4.饼干类食品(不含低温烘烤和全麦饼干),主要危害是:食用香精和色素过多对肝脏功能造成负担;严重破坏维生素;热量过多、营养成分低。

5.汽水、可乐类食品,主要危害是:含磷酸、碳酸,会带走体内大量的钙;含糖量过高,喝后有饱胀感,影响正餐。

6.方便类食品(主要指方便面和膨化食品),主要危害是:盐分过高,只有热量,没有营养。如果长期用方便面来替代主食,而不添加任何其他食品,很容易导致人体营养缺乏,对健康不利。

7.罐头类食品(包括鱼肉类和水果类),主要危害是:破坏维生素,使蛋白质变性;热量过多,营养成分低。

8.话梅蜜饯类食品(果脯),主要危害是:含三大致癌物质之一——亚硝酸盐,盐分过高;含防腐剂、香精,损肝。

9.冷冻甜品类食品(冰淇淋、冰棒和各种雪糕),主要危害是:含奶油极易引起肥胖;含糖量过高影响正餐。

10.烧烤类食品,主要危害是:含大量“三苯四丙吡”(三大致癌物质之首);导致蛋白质炭化变性,加重肾脏、肝脏负担。

学生应注意哪些饮食卫生?

1.白开水是最好的饮料,一些饮料含有防腐剂、色素等,经常饮用不利于身体健康,夏季尽量不喝冷饮,不食用雪糕、冰激凌等。长期大量饮用含糖饮料可能造成龋齿、肥胖,别把饮料当作白开水。

2.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肠道寄生虫病的传播。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在食堂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3.生吃的蔬菜和水果要洗干净后再吃。瓜果蔬菜在生长过程中不仅会沾染病菌、病毒、寄生虫卵,还有残留的农药、杀虫剂等,如果不清洗干净,不仅可能染上疾病,还可能造成农药中毒。

4.选择食品时,要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是指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依然可以食用。保存期(推荐最后食用日期)是指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超过保存期的食品不要食用。

5.尽量少吃或不吃剩饭菜,如果吃剩饭菜,一定要彻底加热,防止细菌性食物中毒。

6.不吃无卫生保障的生食食品,如生鱼片、生荸荠。不吃无卫生保障的街头食品,如推车到处叫卖的爆米花、大麻花和散称饼干等。

7.少吃油炸、烟熏、烧烤类食品,这类食品如制作不当会产生有毒物质。膨化食品如薯片、雪饼等,属于高油脂、高热量、低粗纤维类食品,不能经常食用。

8.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油脂类食品有“哈喇”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均不能食用。

9.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餐盒装食物,自己携带饭盒既卫生又经济。

10.不随便吃野菜、野果。野菜、野果的种类很多,其中有的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毒素,缺乏经验的人很难辨别清楚,只有不随便吃野菜、野果,才能避免中毒,确保安全。

学校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

日前,河南封丘学生营养餐事件,再一次将社会目光引向了校园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对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并确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职责

1.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2.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反馈。

3.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

4.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5.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根据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6.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7.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8.监测学生体重情况。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

9.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10.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11.自主经营的食堂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12.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13.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14.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

学校食堂

1.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就餐区设置清洗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3.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5.食堂需注意的5个“不得”。①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②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士豆等高风险食品。③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④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⑤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食品原料采购

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①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②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③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2.禁止采购、使用下列产品。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②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③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产品。

食堂从业人员

1.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2.健康证明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3.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4.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5.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这些行为最高可罚3万

1.学校食堂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学校食堂未按要求留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从重处理。

危害学生食品安全,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要求,认真调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根据规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规定》明确,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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