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直觉与实践理性

2022-04-11 13:14杜量

杜量

摘要:休谟的哲学是一个同时包含着“经验主义/怀疑主义”与“自然主义/直觉主义”在内的矛盾的体系。这二者共同构成了康德式建构主义与休谟式建构主义的理论背景。“道德直觉”是休谟的常识主义在道德领域中的应用;然而,它因为被康德式建构主义者看作“实质性实在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同样受到了批判。而休谟式建构主义则再次强调了我们的道德立场中被偶然给定的实质性内容,再次肯定了“道德直觉”在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道德原则方面的重要性。通过对这两种建构主义中所分别包含的这两种特征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这两个要素在客观的道德规范的建立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有通过两者的良好的相互作用,客观的道德规范才能够得到建立。

关键词:建构主义休谟;道德规范性;道德直觉;实践理性

一、引言

元伦理学建构主义是一种关于规范性真理的本性的理论。它最初在反驳道德实在论的过程中产生。由于在历史上,建构主义最初是与康德主义者的理论结合在一起的,这使得人们会误以为,康德主义伦理学的进路是与建构主义本身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然而,休谟式建构主义,作为一种更为晚近的建构主义理论,在很多方面与康德式建构主义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例如,它们在道德实在论所犯的根本错误方面的观点是一致的。同时,它们也在较多方面有着不同之处;例如,它们在关于“主体与道德性之间的关系”的观点上,有着很大的不同。而在这一方面的不同,直接导致它们对“道德规范的客观根据”提出了不同的回答。

关于“道德直觉”的观点,是这两种理论之间的一个重要分歧点。根据休谟的“常识”伦理学,我们能够凭借一种自然的道德感,做出正确的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休谟哲学中的常识主义特征也在休谟式建构主义中得到了延续。休谟式建构主义者认为,我们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具有偶然给定的实质性内容的实践立场,无法不带有某种先见而去进行道德评价、去认同或否定某种道德规范。而以科尔斯戈德为代表的康德式建构主义者的理论,则始于对一种被他们称作“实质性道德实在论”的理论的反驳:在这种理论中,作为道德规范的客观根据而被提出的“实存”(reality),被他们看作是没有理由的。相反,他们主张,要通过对实践理性的运用,找到作为切道德评价的最终出发点一“行动主体自身的立场”(thestandpoint of“agency as such”)。从这一基点出发,人们才能提出普遍有效的道德规范。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道德直觉、实践理性这两个休谟道德哲学的本质特征以及它们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在道德建构主义中的地位,进行分析、并做出评价。在第一章中,我们将论述休谟哲学中的“经验主义/怀疑主义”和“自然主义/常识主义”这两方面的特征,论述它们各自在后来的哲学史上带来的影响与造成的困境,并且表明它们分别在康德式建构主义与休谟式建构主义中得到了强调与发挥。在第二章中,我们将对以科尔斯戈德为代表的康德式建构主义理论进行分析。这一理论着重强调了实践理性的运用在道德规范的建立中的重要性,它实际上发挥了休谟道德哲学中的反思性特征。在肯定了她的上述理论的正确性与必要性之后,我们对其中的一个逻辑蕴含(logical implication)提出了质疑:对反思性的强调是否必然导致对人类道德中的自然主义成分,即,“道德直觉”这一要素的消解?在第三章中,我们将对以Sharon Street为代表的休谟式建构主义对特殊实践立场的论述进行分析,并表明: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实践立场一它保证了我们在道德问题上具有实质内容的“直觉”一在得出具有实践意义的道德规范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这两种建构主义分别为客观的道德规范所提供的论证,我们将会发现:不论是道德直觉,还是实践理性,都无法仅凭自身单独建立起这类规范;只有通过这二者之间良好的相互作用,这类规范才能得以建立。

二、怀疑主义与自然主义:休谟哲学中的反思性与直觉性在哲学史上,存在着对休谟哲学的三种不同的主流解读:第一种解读,将休谟的哲学看作彻底的怀疑主义与经验论;第二种解读,将其看作一种自然主义与常识主义:第三种解读,侧将其看作这两种解读的综合与折中,认为休谟的哲学是一个同时包含着经验主义与自然主义以及这二者之间的张力的学说。

在本节中,我们将论证:在休谟的哲学体系中所包含的经验主义成分与自然主义成分,分别代表着他的哲学中的“反思性”与“直觉性”这两种特征。这两者之间的张力,是他的哲学理论在理性思辨和日常生活之间保持平衡的一个重要支撑。当这两个要素分别在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解读中得到片面强调的时候,它们带来了道德哲学方面的难题。当前者作为一种怀疑主义出现时,它忽视了我们的日常生活、破坏了其中的“常识”;另外,当它作为一种在自然科学中得到发展的经验主义、并在道德领域中得到应用的时候,它造成了道德与自然科学的混淆。而后者作为一种过分简化的常识主义,则带来了对实践理性在道德领域中的重要性的忽视,以及一种道德实在论。

在对休谟哲学的自然主义解读展开论述之前,我们要预先说明:在休谟的哲学中本身就具有一种自然主义特征,它与后来的学者对休谟哲学的自然主义解读有着一定的差异。根据孟斯(H.O.Mounce)的观点,休谟的自然主义是一种“常识论的自然主义”;而以康普·斯密和巴利斯特德为代表的对休谟哲学的自然主义解读,则具有一种“科学的或实证的自然主义”的倾向。

“常识论的自然主义”更多地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结合起来。例如,在不经过严密的思辨反思的情况下,普通人会很自然地认为:在他们生活中的外部对象是真实存在的、他们的心灵也是真实存在且统一的、自然界中的物体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具有必然性的。又例如,在道德领域中,这种“常识”表现为人的一种“道德直觉”:也就是说,那些在道德方面具有健全常识的人,每当看见具有某种道德属性的行动、情绪和性格的时候,“就发生一種特殊的快乐或不快”57;而这种情绪上的自然反应,是他们做出正确道德判断的可靠指引。在这里,“自然”更多地是指一种“方式”,即,人们对一件事物的认识(判断)、或他们基于某一种认识的行动,是在没有经过有意识地反省的情况下自然地发生的。

“科学的或实证的自然主义”则将人们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的原因,要么归于人的某种自然本能,要么归于某种认识论上的符合。而后一种观点又需要他们假定一种主客二分的世界观和一种“符合论”的真理观。例如,康普·斯密将人们正确的常识建立在“自然本能和情感的基础之上”。巴利·斯特德认为,休谟理论的目的是摆脱以“天赋观念”学说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学说,以便能以一种自然科学的方法对人类心灵的诸多现象展开研究。在19世纪兴起的方法论自然主义(methodOLogical naturalism),则将休谟视为他们的“鼻祖”;因为他们认为,休谟哲学中的自然主义要素为他们摆脱当时主观主义哲学的困境提供了一条有利的途径。

然而,孟斯认为,这种“科学的或实证的自然主义”解读不符合休谟的原意。他认为,十九世纪的科学自然主义或实证主义,实际上是休谟哲学中的经验主义特征在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延续和发展。然而,当对休谟的自然主义的这种解读被应用在道德领域中的时候,它带来了被后来的建构主义所批判的道德实在论。

首先,这是因为,将道德规范的客观性归于某种独立于人的心灵而存在的自然实存的做法,忽视了理性主体在道德问题上进行自主反思的能动性。在一个社会中的客观的道德规范,必然是其中的大多数人都认同、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的。每一个理性的行为主体不仅自然地遵循它们来进行判断、做出行动,而且他们也参与到从理性的角度对这些规范进行反思和修正的过程中来。然而,如果道德规范的客观根据,像自然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存在于独立于人的反思性心灵的客体之中,并且,只有那些具备专业的研究技能的“道德学家”才有能力对之进行探索,这群学者在经过严密的研究后直接向所有人公布标准“答案”:那么,它对于每个理性的行为主体来说将会是不可理解的。

其次,这是因为,这种解读将对道德问题的研究看作和对自然对象的研究一样:我们需要通过旁观的理论视角来对之加以观察。然而,不论是休谟的道德情感主义还是后来的建构主义,都强调道德主体的“第一人称视角”:他真实地感受到道德问题在他的情感上带来的触动,感受到道德规则对他行为的强制力,并试图通过对各方面因素的充分考虑来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按照有德性的方式去行动③。采取自然科学的方式去研究道德问题,只是使得道德问题失去了意义。

总之,“科学的或实证的自然主义”的认识论框架是简单化的:世界的结构是主客二分的,而任何概念、判断的意义与真值都在于自身与客观对象的符合。

相较之下,休谟哲学中的经验主义/怀疑主义所提供的认识论框架则是更为复杂的,并且能为这种自然主义解读提供启发。

首先,在纯粹认识论的领域中,怀疑主义是由经验主义认识论在理论上的过分思辨化所导致的。在这里,“思辨”是指对日常生活中某一项普通的认识活动中的诸多要素在概念上的细分活动。例如,在外部对象是否独立于我们而存在的问题上,休谟认为,普通人凭借常识总是对之给出肯定的回答。究其根源,这是因为普通人并没有将他们的“感觉”与不依赖于这些主观性质而存在的客观“对象”区分开来。只要我们做一个简单的试验:试着改变我们视觉的状态,使得它和一直以来提供给我们的感觉内容不一样,这时我们就能将这两者区分开来,并认识到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做出从主观感觉到客观对象的存在的推论了。更重要的是,除了这个案例以外,休谟甚至认为,我们生活中的很多常识其实都经不起这类思辨推理的检验。在此,常识并非被否定了,而是变得不确定起来。虽然我们几乎不会因为这种思辨造成的怀疑而改变我们对常识的信念,但是它却带来了一种“怀疑主义的心境”。这一心境告诉我们,我们的“常识”虽然看似稳固,但是并非不能受到理性的反思与质疑,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有必要被做出修正。

其次,经验主义认为,经验对我们的心灵具有某种建构作用。在外部世界向我们提供的更多更新的经验的情况下,我们心灵的倾向可能会随之而发生变化。例如,随着年龄的成长和阅历的丰富,我们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对同一件事情可能会具有不同的道德感受④。并且,经验主義认同一条源于洛克的认识论原则,即,我们只能认识经验向我们提供的东西。而每个人的认识本性都具有某种“特殊性”,因此,外界提供给我们的经验是具有某种私人性的主观表象;即使是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对象加以认识,我和他人获得的内容也不一定是一样的。总之,在经验主义所提供这种更为复杂的认识论框架下,一方面,那些曾被我们看作牢固的常识也具有了可被人们的理性加以质疑的余地;另一方面,由于人类在认识上的私人性与主观性是如此之普遍,因此,道德规范的客观性也并不像很多人所想象的那样理所当然。在某一道德规范能被自己以及社会上的大多数人作为一种“常识”而自然地认同的情况下,理性的反思当然是不必要的。然而,当这种共识被削弱、其“常识”的意义也不再明显的情况下,我们则要发挥自己的理性能动性,主动地去重建这种客观的规范。

后来的学者对于休谟道德哲学的自然主义解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算作一种道德实在论。然而,建构主义者却认为,在提供客观有效的道德规范方面,这种理论是失败的。他们认为,这种实在论忽视了道德主体运用实践理性来为道德规范提供辩护的必要性。在下一节中,我们将论述,康德式建构主义的代表人物科尔斯戈德如何在她对休谟的解读中,突出并积极地发挥了我们在本节中强调的“经验主义怀疑主义”特征。

三、康德式建构主义对于实践理性的强调

程序实在论是一种最初由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所发展起来的康德式建构主义的版本。她将客观的道德规范奠基于理性行为主体的“自我”与“行动主体”的构成性特征之上。科尔斯戈德认为,实质性实在论在回应道德怀疑主义提出的质疑方面是失败的:她发展的建构主义就建立在她对这一失败的反思之上。就休谟本人为道德规范的客观性所提供的根据而言,科尔斯戈德在《自我的建构:行动主体、身份认同与整全性》中也将他的道德哲学与十七世纪的理性主义者们的实质性实在论归为同一类。在她看来,休谟提出的这种解释是:那些生来就具有某些道德品质的“天生有德”(nat-urally virtuous)之人,自发地服从于道德规范;他们对自己的道德行为没有完全的意识,他们也不能为他们所做之事提供合理的理由47。基于她对休谟的这一观点的批判,我们可以推断:第一,在她看来,那些被她拒斥的道德实在论者,其实是那类不能、或不愿意为他们的实质性道德直觉提供充分的辩护、以使得这种直觉能够对他人来说变得可以理解的人。第二,休谟之所以在这个方面被她归为道德实在论者,究其根源,还是因为休漠的哲学体系中本身就包含的“自然主义/常识主义”特征。不论休谟本人是否将另一个特征,即“经验主义怀疑主义”,也引入其体系中,来与前者相制衡,前一种特征自身、以及后来许多自然主义者对这一特征的片面强调,都使得科尔斯戈德对休谟的上述指控部分地成立。

然而,科尔斯戈德也在她的《规范性的来源》一书中提出,在休谟的道德哲学中,其实隐含着一种普遍的方法,即“反思性认可”。这一方法代表着行为主体对其实践理性的运用。凭借这一方法,人们应该理性地对“道德性”向他们提出的要求进行反思,并且根据他们为之提供的理由来选择是否认可它们。如果不经历这种反思的过程,那么,道德性和人类的其他自然冲动(例如“自利”的冲动)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相同的;因为,它们都以相同的方式对人们的心灵造成约束,即,它们都是在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思与言说的情况下造成这种约束的。

科尔斯戈德认为,根据休漠的观点:生活在一个现实的环境中的人们,都必然面临着很多方面的关切。这些关切是当他们从不同的处境与立场来看待同一个问题的时候产生的。所以,“善”就需要“从不同视角所提出的论证出发,来做出评判”35,而有德之人就是那种拥有某种德性、或者说“心灵的能力”的人,他们能够以一种有德性的方式来促进自己不同方面的个人利益。从她的这种观点中,我们能够看出,在她对休谟的“德性”概念的解读中隐含着一种在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形式”概念。宽泛地来说,这种“形式”是指:一个物体的“诸部分之间的排列关系,这使得它能够去做它应该做之事、发挥它本该发挥之功能”5。不过,为了这种关系、“形式”得以建立起来,一个物体内部的诸多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部分也是必要的,这种内容就由各种特殊的“处境”、“立场”提供出来。

既然科尔斯戈德自己其实也承认:不同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实践立场,即道德直觉,是在建立客观的道德规范的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条件,并且,主体更是需要通过为这种立场和直觉提供的理由来对之加以辩护。那么,我们就有必要问一下:她到底是在什么意义上拒斥实质性道德实在论的呢?她是否是在这一意义上,即,道德直觉应该从我们的道德原则中被彻底排除,以便我们可以建立那种能够得到普遍理解的道德原则,才拒斥了道德实在论呢?还是说,她是在这一意义上,即,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道德原则无法在未经过理性反思的情况下,被所有的理性行为主体接受为一种普遍有效的、或者说客观的规范,才拒斥了道德实在论呢?

道德原则中所包含的实质性内容,的确被她和大多数康德式建构主义者们所接受了。虽然如此,她想强调的还是她所谓的休漠道德哲学中的“反思性认可”的方法,以及这一方法的“逻辑蕴涵”(logical implication)。在她看来,“反思性认可”是一种休谟用来在其道德哲学中建立客观的道德规则的方法。不过,这一方法仅在休谟那里仅仅得到了不充分的运用。在逻辑上,它向我们暗示了一种形式化的、合理的且普遍有效的程序;只有通过这一程序,道德规范才能够被赋予客观性,或者说,我们才能够期待客观的道德规范将得到建立。在她看来,虽然“反思性认可”是理性行为主体在运用他的实践理性时的一种必然的表现,然而,休谟却只是在个别特殊的问题上片段式地使用了这一方法,而康德则将这一方法以及实践理性的运用本身作为了建立起客观的道德规范的终极来源。相比起休谟,康德致力于建立一种“反思的权威”⑥。

然而,我们有必要问:这一从休谟的道德哲学到康德的道德哲学的转化,从实践的视角来看,是必然的吗?

四、休谟式建构主义对道德直觉中的实质性内容的强调康德式建构主义者和休谟式建构主义者都承认,道德主体的反思活动(作为对其实践理性的一种运用)在建立客观的道德规范的活动中的重要性。然而,在人的这一活动、这一机能如何与我们的道德直觉相互作用的问题上,他们之间产生了分歧。

仅在逻辑的层面上来看,对于被偶然地给定的实践视角以及在道德直觉中的实质性内容的分析,似乎能够被理性的主体无限地向前推进。并且,似乎只有通过这么做,我们道德规范的客观性的终极根源才能最终显现。而一旦获知了这一根源,我们在主观上对于各种道德原则的接受便一劳永逸地得到了辩护⑦。康德式建构主义者们提出,这一最终的根源就是“行动主体自身的立场”。然而,SharonStreet认为,任何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因而具有实践意义的道德原则,都只有在那些被偶然地给定了的视角得到考虑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

在我们评论Street对科尔斯戈德的观点的反思与批评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作为一种元伦理学理论的建构主义的意义理论进行一番说明。这种意义理论涉及建构主义在“语义学”上的承诺,也就是说,它涉及建构主义关于“道德真理”的

一般看法。不同于实在论所持有的“符合论”的真理观,也不同于表达主义对“道德真理”的主观主义解读,建构主义认为,“道德真理”是道德对象和道德主体的能动性二者的綜合产物。所以,这一真理既不完全依赖于外部存在,也不是没有任何客观评判标准的纯粹主观的态度。总的来说,建构主义者持有一种实践性真理观,或者说,一种实践视角下的真理观。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道德语言的意义建立在行为主体在现实的日常生活中的活生生的体验以及在其中遇到的真实的道德问题之上:因此,道德语言是对于这些现实存在的指称、描述和解释。在这个意义上,相比起语义学,建构主义的真理观与更为晚近的语用学的真理观更为接近。这种语用学的观点认为:当一个命题令人满意地发挥作用的时候,它就为真;而且,一个命题的意义可以在它的实践性意涵(practical implication)中被发现。

综上所述,在道德建构主义对主体的实践理性的运用方面,我们应该对这一运用的限度和目的有所意识,并在适当的时候,将这种限度和目的作为标准,来对这一运用加以反思。因此,“我应该在哪里停止我们的实践推理”这一问题十分重要。并且,这一问题与另一个问题:“我应该从哪里开始对周围的事物进行评价”相类似。这二者之所以相类似,是因为:我们必须已经预先达到了那个合理的视角,在这之后,我们才能够从这一视角出发,做出有效的道德评价;因此,我们对客观的道德规范之根源的分析所达到的终点,也就是我们对事物的道德评价开始的起点。

然而,现在的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停止我们的实践推理,即使它在逻辑上还是可以被继续推进的呢?

休谟本人设想了一种情形,在其中,把某一道德真理对所有人都揭示出来,这将会对社会的整体“善”造成危害。此时,如果我们站在功利主义关于“善”的立场上,那么,让大多数人停止继续探寻这一真理似乎是可以得到支持的31。然而,科尔斯戈德还是对此提出异议:行为主体并不因为这种功利主义的解释就拥有了具备绝对说服力的理由,让自己停止这一推理,因为,他可能并不接受功利主义提供的标准,即,“善”就是对社会上最大多数人幸福的促进,我们应该接受这一种善的观念,并将它作为我们行为的指导③8-9。科尔斯戈德认为,休谟之所以没能提供一条具有终极规范性的真理,其原因在于他求助于“一般的规则”(general rules)。这种规则不同于在每个特殊的情形中都先天且普遍地有效的律法。在科尔斯戈德看来,这就是为什么当一个人在道德问题上被给予了一条休谟式的规则的时候,他不应该停止他进一步的理性反思。相反,Street提出了另一种观点:如果某人在他进行实践推理的过程中,丢失了他特殊的实践视角,并因此拒绝接受任何现成的道德观念的话,这时,他就应该停止他的推理了。这一观点也表明,Street也相应地支持:具有实质性实践意义的道德原则,不应该从一种普遍的、形式化的视角被提出,而是应该从一种特殊的实践视角被提出。

“与直觉的一致性”是对任何道德理论的评价的重要标准之一,并且,似乎很多道德哲学家们都认为:任何道德理论都不应该是完全修正性的,也就是说,不应该是与我们的常识相背离的7。例如,根据契论主义者T.M.Scanlon的观点,当涉及我们在道德问题或道德理论方面的评判的时候,仅仅诉诸技术性的推理,而不求助于普通人关于什么是合理的直觉,这是行不通的27-2。Street像科尔斯戈德一样认为,对于事物的评价活动以及我们的行为在形式上与道德原则的符合,体现了我们作为理性主体的能动性。然而,在这些行为是如何构成了行为主体的方面,她与科尔斯戈德有所不同。她认为,它们是在“直觉”的层面上构成了我们作为行为主体的身份她说:“在个人身份的一种不同的、深刻地直觉性的意义上…这类承诺对于‘我是谁'来说具有构成性,以至于如果我没能保守它们,那么我将会把自己看成已经从这个世界上消失了、或死亡了。这一点与科尔斯戈德自己的关于实践身份的思考之间的关系,是清晰可见的。”7凭借着任何道德主体自身就会具有的某种特殊的道德关切,我们凭借直觉就能感知到,哪些符合自己的道德规范的行为将会让我们在自己的眼里看起来是一个有价值的人,而哪些不符合这些规范的行为则会让我们沦为一个在人格上受损的人,丧失了在这个世界上作为一个健全者而继续存在下去的根基。因此,即使是诉诸道德规范对于行为主体的构成性意义,我们也不一定要像康德式建构主义者那样,將这种意义解释为对于一种形式化的“理性行为主体”自身的构成性。

相反,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反思”的重要性,以至于实际上已经放弃去接受任何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道德规范,那么,这种过度的反思将会成为对任何具有实践意义的道德规范的破坏性力量,而非建构性力量。如果我们把这一情形放在休谟哲学的语境中来看待,我们认为,这体现的就是过度运用“思辨”所导致的怀疑主义后果。

不论康德式建构主义在如下这一方面是如何地正确:即,它勾画出了理性行为主体在道德方面的本质特征。但是,在“具有实践意义的道德真理”的评判标准下,它仍然是不充分的。因为,在道德问题上,过度地进行“反思”以追求一种终极的理性权威,这将消解行为主体的道德原则中的实质性内容、破坏每个行为主体由此出发的特殊的实践视角。在Street看来,对道德问题的理性反思之所以对于人们来说是有意义的,不是因为人们是具有理性反思能力的,而是因为每个道德主体本来就具有某种道德关切,这一关切植根于他特殊的个人的实践视角,并推动着他去进行这种反思。一个在内心中没有这种特殊的道德关切以及道德情感的人不能被看作是一个“道德主体”。由这样的主体进行的道德探究,也不会是有意义的。

五、结论

休谟哲学中的“经验主义怀疑主义”和“自然主义/常识主义”使得他的哲学体系是一个包含着矛盾的整体。在后来的哲学家对这两个要素的片面解读下,它们在道德领域中分别带来了怀疑主义的困境与道德实在论的困境。然而,这两个因素又包含着被人们做出积极解读的潜力,这种积极的解读分别在以科尔斯戈德为代表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与以Sharon Street为代表的休谟式建构主义那里得到了体现。由此可见,休谟本人的哲学,为这两种建构主义各自的思考提供了某种理论背景。

这两种建构主义在实践理性与道德直觉在建立客观的道德规范的重要性方面,以及这二者的相互关系方面,存在着争议。

通过对康德式建构主义对休谟道德哲学的解读的分析,我们发现,科尔斯戈德并不是反对把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道德直觉、道德情感、实践立场,作为主体进行道德评价的出发点,而是反对一种为道德规范寻找客观性根据的方法:它直接认定某种独立于人的心灵而存在的道德事实、或自然本能,将其作为这种客观性的来源。

然而,通过分析休谟式建构主义者Street对科尔斯戈德理论的批判,我们也认同她的如下观点: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主体,只有在接受、并肯定了他的特殊的实践立场的前提下,才能有意义地运用自己的实践理性。我们能够运用这种实践理性,对那些在现实的处境中被赋予我们的偶然的实践立场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解释。

最后,我们认为,休谟的哲学体系是一个包含(容)着“经验主义怀疑主义”与“自然主义/常识主义”之间的矛盾在内的统一体;这一体系为这两者在道德领域中保持平衡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理论背景与良好的范例。对于道德建构主义而言,只有在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道德直觉与具有建构性作用的实践理性处于良好的相互作用的条件下,客观的道德规范才能够得到建立。

注释:

①在这里论述的这两种建构主义之间的区别,直接取自Sharon Street在她的Coming to Terms with Contingency:Humean Con-structivism about Practical Reason一文中的观点。更多的相关论述,可参见BagnOLi,C.Moral Constructivism:A PhenomenOLogi-cal Argument[J].Topoi 21,2002:131;Dorsey,D.Unpublishedms."Relativism and Constructivism:A Humean Response.";and Tiberius,V.,The Reflective Life:Living Wisely with our Limit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189.

②将人视作一种具有反思性本能的动物的观点,这在科尔斯戈德的《规范性来源》一书中,有大量的论述。具体内容可参阅该书第二章“反思性认可”与第三章“反思的权威”。

③休谟在《人性论》第三卷的“德与恶总论”一章中明确指出:“道德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而理性只能帮助我们发现外在的客观事实或者关系。

④在《人性论》的第二章第二节中,休谟就认为,为了人为的德性能够对我们的行为产生规范作用,我们应该投入到社会生活中去,改造我们天生就具有的情感的发生方式,使之能够与社会的利益相一致。那些没有进入过社会、在性格方面未经雕琢的人,被休谟看作处于“野蛮且孤立状态的人”。

⑤科尔斯戈德在她的《规范性的来源》一书中认为,道德性本身就像人类的自然本能一样,也能为我们提供一种特殊的快乐与不快。在这一点上,她与休谟在《人性论》中明确表述过的观点接近。然而,她并不认为,由道德性提供给我们的情感和未经过反思的判断,就是得到了“辩护”的。她认为,一个社会中的人其实内在地具有两种潜在的规范性力量:道德性与自利。前者为我们带来道德上的规范性,而后者则为我们带来工具理性的运用上的规范性。只有通过反思,我们才能在两者之间达成平衡,并知道如何以一种有德性的方式来兼顾个人利益。

⑥科尔斯戈德在她的《规范性的来源》中关于休漠道德哲学论述章节的开头处和结尾处,都评论道:“反思性认可”方法一这一被休漠无意识地采用的方法一的必然的逻辑后果是,康德对于反思本身的权威性的极大强调与发展。

⑦Street認为,休谟式建构主义和康德式建构主义之间的一个重大不同就在于:前者并不认为,我们能够从一种得到形式化表述的人类的实践立场出发,最终获得某种“道德结论”,而后者则认为这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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