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利,胡师齐,李启明, 刘绒梅,曹 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研究院,乳品营养与功能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四川成都 610063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1]。而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1]。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健康食品)越来越重视,而预包装食品标签是承载食品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的重要参考,具备间接引导消费者的功能。食品标签直观地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产品和消费信息,因此,其准确性和科学性异常敏感和重要,同时食品标签涉及的内容和要求繁多,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法规性,准确理解和掌握的难度非常大,成为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必须面对的一个挑战[2]。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行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本文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关键要素,提出一些审核过程中呈现问题的对策,避免一些错误发生[3],为我国食品企业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和市场监管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4]。
预包装食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标准化法》等。
预包装食品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相关有效标准如下。
1.3.1 国家标准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5]《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6]《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
1.3.2 产品标准
《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 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等与产品直接相关的现行标准。
1.3.3 问答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问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问答等。
公告:新食品原料公告、食品添加剂增补公告等;通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复函:《卫生部监管局关于月饼标签问题的复函》等;批复:《国家卫健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常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标准的问答与标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部分产品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批复也可作为一个参考,另外也要充分结合产品的具体标准[7]。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科学文字描述及图案,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所需的产品,而且有利于企业推广产品,同时为监督机构监管食品提供便利性。
目前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研究,多为对标准及公告要求的解读,本文按照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中条款说明,结合国家产品标准中的特殊要求,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逐条的分析,并对产品标准中对标签的特殊要求做了特别说明,以期促进食品企业进一步提高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质量,为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2]。
由于日常检测中标签不合规的现象屡见不鲜,且大多数问题标签都有共性,所以结合日常检验中遇到的实际案例,对食品标签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一方面有助于食品生产企业更规范标注食品标签;另一方面也是维护经济秩序、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7]。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例如一款纸杯风味酸乳主展示面标示产品名称为“蜂蜜冰糖雪梨酸奶”,在2013年5月被投诉,投诉理由是“企业克扣消费者20%的生牛乳,不符合《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中“3术语和定义”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主席令第九号)〕第八十六条(二)规定,消费者要求企业赔偿5 万元。面对消费者的投诉,企业一方面积极处理投诉,配合市场监管的调查;另一方面内部主动启动追责和排查。企业在内部排查过程中发现,标签合规性审核人员认为“酸奶”是通俗名称,理由是“消费者通常说买一杯酸奶,并不会说买一杯风味酸乳“,这样的辩驳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也合乎目前消费者的认知观念,确实存在误导消费者混淆产品真实属性。若细究产品执行标准后不难发现,酸乳(奶)配料只有牛奶和菌种,而该产品配料加了“蜂蜜、冰糖、雪梨等”可食用物料的,就是风味酸乳(奶),可见标签审核员对食品名称的“真实属性”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推敲,导致相关产品缺失标示“真实属性”,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针对产品名称引起消费者误解产品真实属性的问题,企业需把握以下2 点:(1)优先选择匹配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2)有误导消费者混淆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嫌疑时,需用同一字号、同一字体、同一颜色标示“真实属性名称”。
配料是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1]。配料作为预包装食品成分信息的核心技术呈现,是企业满足消费者对所购买食品用料合法合规性的“知情权”。例如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用到一款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新品配料中该食品添加剂标示“β-胡萝卜素”,配方添加量为万分之一,执行标准《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8]。由于β-胡萝卜素是脂溶性化合物,工业化生产需用到“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植物油”,标示“β-胡萝卜素”遭到了二方审核老师的强烈质疑,质疑点是复配食品添加剂名称为“10%β-胡萝卜素粉剂”,配料为“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β-胡萝卜素、麦芽糊精、植物油”,其中配料“植物油”是辅料,不符合《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3.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面对企业大客户的二方审核意见,企业说服有一定难度,经过多方查询资料,最后用“GB 7718—2011《实施指南》[9]”4.1.3.1.4的释义f)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是为了单一或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不发挥作用,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解释,得到认可。
面对审核机构/监管老师的质疑,禁忌思路“被带入”,建议企业考虑以下流程:(1)重新审核“标示信息”,梳理思路及审核关键点;(2)针对“质疑点”,与“梳理审核的关键信息”比对;(3)根据“比对结果”,深究问题点出处;(4)用法律法规/标准相关条款说服质疑人员。
营养成分表是指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5]。部分企业对营养标签认识及指导思路存在误区,认为营养成分表就是营养标签,而忽略了标准对营养标签的其他要求,如一款产品的营养成分表(表1)。
表1 某产品营养成分表
若只关注营养成分表,合法合规,计算准确,但是包装另一侧面宣传话术为“3.1 g/100 g原生乳蛋白,山水滋养,享原生营养”,相当于对蛋白质的来源进行强调,那么产品需满足《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蛋白质含量宣称要求是“蛋白质来源,或含有蛋白质,需满足以下3 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①每100g的含量≥10%NRV,②每100 mL的含量≥5% NRV,③每420 kJ的含量≥5% NRV”。内部复审合规性时,发现3.1 g/100 g的NRV%是5%,不符合强调“蛋白质来源或含有蛋白质的”宣称要求。另外近年来热销的功能性产品,营养成分表问题也比较突出,如一款产品的营养成分表(表2)。
表2 某功能性产品营养成分
营养素与矿物质的顺序颠倒,新资源食品叶黄素酯被错放入营养成分表。企业对营养标签的实际需求是随着新品开发千变万化的,而营养成分表只是营养标签的其中一个项目而已。
针对营养标签标示问题,企业若避免发生常规错误,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1)企业培养优秀标签审核员,具备专职/专业/专责的能力;(2)企业前期可以与一些专业食品标签设计公司进行合作,“双锁”把控;(3)企业派遣标签审核员多参与外部相关培训。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1中规定[1]“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而极个别企业游走在法律法规的边缘,比如,企业的原料供应商本来提供的炒花生仁规定“保质期:30天”,后期供应商内部确实通过对工艺等条件的优化,保质期实际已经可以达到60 天,但是因前期采购保质期30 天的包材过多,导致需要消耗近1 年的时间。供应商内部也是开专题会议,进行风险评估,输出的方案是:给客户提供的货物保质期项目,“保质期:30 天”直接加贴小纸条“保质期:60 天”,同时出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的大概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烤花生仁在保质期60 天内有任何质量问题,供货商付全责并3 倍赔偿;另一方面客户配方中添加烤花生仁的相关产品,如果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本司花生仁供货商负责全部原价购买客户产品。作为花生仁供货商的客户公司,同时也启动了内部评估,最后给出的结论是:不能接收供应商的方案,理由是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都会使企业品牌严重受损,从而影响企业形象。推荐的解决方案是整面加贴,依据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五十八、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本标准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10]。
做为炒花生仁供应商的客户,通过进一步沟通,接收不美观的整个标签加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了双方的利益。面对“日期标示”的一些困惑,建议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1)企业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以产品质量为宗旨,树立品牌声誉第一的理念;(2)企业需积极配合供货商解决疑难问题,在不损害本司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多为供货商出谋划策,实现共赢的局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食品标签信息的关注度也在持续增加。企业作为标签设计和生产的主体单位,近几年,又因“职业打假”新型行业的兴起,企业端提高风险监测意识势在必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相关工作。(1)加强人力和物力的持续投入;(2)高度关注国家/地方层面出台的与标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3)与当地监管部门及时沟通,能够有效获取“投诉案例”,从案例中引发思考,规范企业;(4)设置舆情管控相关人员,面对突发舆情需做好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