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星 星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郑州 450001)
关于魏晋南北朝妇女婚姻家庭方面的研究,近年来成果较为丰富。婚姻研究主要集中于北朝妇女的再嫁,妒悍的社会现象。[1-3]家庭生活研究多分析妇女在家庭中的活动,论述妇女在家庭与社会生活中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4-9]高凯先生[10]另辟蹊径,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来研究这一时期人口性比例问题,认为因南北朝时期存在相当严重的性别比例失调,从而引起当时妇女地位的差异性变化。薛瑞泽[11]的专著着重研究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嬗变。黄兆宏[12]以女性群体的社会地位为主题,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家庭、婚姻、家务等角度,对南北朝及唐代女性社会群体进行探讨。以上成果,以妇女为主体,较细致地研究了不同时期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生活状况。但对于北朝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研究较为薄弱,特别是关于北朝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原因所论不详。因此,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北朝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进行一些探讨,以便对北朝妇女婚姻形态的状况和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中国古代,从宗法制确立开始,男子便从属于家族,而女子则从属于男子,故一生下来,女子地位就比男子低。《诗经·小雅·斯干》中说到:“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13]476意思是说,若是生下的是男子,就让他睡在床上,给他穿上漂亮衣裳,让他玩弄玉璋。他的哭声响亮,蔽膝鲜亮,将来会成为诸侯王。而生下的是女子,就让她睡在地上,为她裹上襁褓,给她玩弄纺砖。要她长大后礼仪得体,思想纯正,把家务整理好,不给父母丢脸。从男子和女子生下来的不同待遇和对男女的不同期望,我们可以看到先秦时期女子的地位一开始便很低下,与男子可谓是天差地别,明显反映出男尊女卑的社会现象。
到了两汉时期,儒家思想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强调纲常伦理,妇女要以夫为纲,做到对丈夫的绝对服从。班固就说过:“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者也。”[14]491刘向的《列女传》、班昭的《女诫》,也都对妇女的行为规范进行严苛的要求。正是由于对女子的这种不合理要求和规范,使得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很低的。
但到了魏晋南北朝,尤其是北朝,民族融合使得汉人受鲜卑族的少数民族开放的婚姻习俗影响,加上当时政局动荡,导致礼法失序,使得这时的妇女常常弃纲常礼教于一边,积极大胆追求爱情,在婚姻中的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其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
《礼记·昏义》开篇讲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15]1416由此可见,婚姻的缔结与家族的兴衰关系密切,结婚就成为了两个家族关心的事务。因此,古代婚姻大都是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在结婚对象的选择上,根本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16]152然而北朝时期的妇女却大胆突破礼教,追求爱情,拥有一定的自主择偶权。
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以从北朝时期的许多民歌中反映出来。例如《幽州马客吟歌辞》中写到:“南山自言高,只与北山齐。女儿自言好,故如郎君怀。郎著紫袴褶,女著彩夹裙。男女共燕游,黄花生后园。”[17]347这首乐府民歌描写的是北朝普通男女自由恋爱的情景,尤其是女子倒入男子怀中,大胆热烈的追求男子,更是表现了女子在选择交往对象的大胆自由。另外,《乐府诗集》中的《地驱乐歌》写道:“月明光光星欲堕,欲来不来早语我。”[17]345歌词描写了北朝妇女对于情郎的失约的不满。以上这些表现了北朝妇女在男女交往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她们不仅主动大胆的追求自己看上的男子,在男子失约时也敢于问责对方。
在北朝,不仅平民女子拥有较大的自主择偶权,上层妇女也同样如此。如神武明皇后娄昭君,史载:“神武明皇后娄氏,讳昭君,赠司徒内干之女也。少明悟,强族多聘之,并不肯行。及见神武于城上执役,惊曰:‘此乃吾夫也。’乃使婢通意,又数致私财,使以聘己,父母不得已而许焉。”[18]123神武明皇后娄昭君出身高贵,十分聪悟,许多豪族大家都想聘娶她,但都被她拒绝。而当时的高欢只是普通一卒,尽管在各方面都是配不上娄昭君的,但娄昭君却对高欢一见倾心,主动告知对方,并私下给他钱财作为聘礼,最后二人得以结为夫妻。可见,上层女子也是大胆追求爱情,在婚姻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同样的,对于自己不满意的结婚对象,也可以选择拒绝。史载:“彭城公主,宋王刘昶子妇也,年少嫠居。北平公冯夙,后之同母弟也,后求婚于高祖,高祖许之。公主志不愿,后欲强之。婚有日矣,公主密与侍婢及家僮十余人,乘轻车,冒霖雨,赴悬瓠奉谒高祖,自陈本意。”[19]333北平公冯夙仗着自己的姐姐是皇后,想要强娶彭城公主,公主不愿意,就赶到悬瓠军营,找到孝文帝,说明意愿,使婚事作废。
北朝妇女一方面敢于大胆追求爱情,另一方面,面对不满意的婚姻时又敢于反抗,她们或直率,或勇敢,在婚姻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择偶权。
中国古代许多王朝女子离婚一般都是触犯“七出”,而被休弃回家的。而因夫妻婚姻不和,女方主动要求离婚,在今天看来是习以为常,在古代则是十分罕见。特别是古代要求妇女从一而终,一女不侍二夫,若是离婚,再婚则会被指指点点。然而,在北朝时期,妇女贞操观念淡薄,妇女主动要求离婚,再嫁之风较为盛行,这也正是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较高的表现。
北朝时期,政府一般对妇女离婚、再婚是默许的,有些政权甚至支持妇女离婚再嫁。如孝文帝太和九年(485)诏曰:“数州灾水,饥馑荐臻,致有卖鬻男女者。天之所谴,在予一人,而百姓无辜,横罹艰毒,朕用殷忧夕惕,忘食与寝。今自太和六年以来,买定、冀、幽、相四州饥民良口者,尽还所亲,虽聘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乐者亦离之。”[19]156孝文帝以诏书形式,指出因天灾而被卖为人妻,违背情理的可以离婚,从而使妇女享有离婚的自由。
在北朝,婚后妇女若对丈夫不满,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史载:“正始初,尚兰陵长公主,世宗第二姊也。拜员外常侍。公主颇严妒,辉尝私幸主侍婢有身,主笞杀之。剖其孕子,节解,以草装实婢腹,裸以示辉。辉遂忿憾,疏薄公主。公主姊因入听讲,言其故于灵太后,太后敕清河王怿穷其事。怿与高阳王雍、广平王怀奏其不和之状,无可为夫妇之理,请离婚,削除封位。太后从之。”[19]1311-1312这则史料讲的就是兰陵长公主因为丈夫的不忠,对丈夫不满而与之离婚。
北朝时期妇女离婚现象较为普遍,寡妇再嫁也很常见,并且不会受到他人非议。《北史·道武七王列传》就记录了元和纳娶寡妇之事。“孝文帝崩后,和罢沙门归俗,弃其妻子,纳一寡妇曹氏为妻。曹氏年长,大和十五岁,携男女五人,随鉴至历城,干乱政事。”[20]593孝文帝去世后,元和还俗,抛弃他的妻子,另外娶一名寡妇曹氏为妻。曹氏比元和年长十五岁,他们带着五个儿女,一行人跟元和的哥哥元鉴住在历城,干涉扰乱元鉴管理政务。元和不仅纳娶寡妇为妻,而且还是年长十五岁的曹氏,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会遭人非议的。
另据《魏书·张彝传》记载:“时陈留公主寡居,彝意愿尚主,主亦许之。仆射高肇亦望尚主,主意不可。肇怒,谮彝于世宗,称彝擅立刑法,劳役百姓。诏谴直后万二兴驰驿检察。二兴,肇所亲爱,必欲致彝深罪。彝清身奉法,求其愆过,遂无所得。”[19]1428-1429当时陈留公主寡居,不仅张彝愿意娶她,就连炙手可热的权臣高肇也想要求娶她。可见,当时妇女再嫁是极为常见的事情,是被当时社会所认可的,人们并不会认为是不忠贞的表现。
综上所知,北朝妇女在结婚对象上拥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她们大胆热烈,率性而为,在面对心仪的男子时敢于追求,面对不喜欢的对象也同样敢于拒绝。在婚姻中,若夫妻感情不和,往往敢于提出离婚,并且再嫁也不会被社会诟病。这说明,北朝妇女在婚姻中地位是较高的。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成细胞,夫妻两人作为家庭的两个重要组成人员,双方关系自然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孟子·滕文公章句下》中说道:“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往送之门,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16]149意思是女子出嫁的时候,母亲会教导女儿,让她在夫家恭敬谨慎,不要违反丈夫。把顺从当作准则,正是妇女的本分。之后,西汉刘向的《列女传》、班昭的《女诫》也都对女性的行为准则进行了严苛的要求,教女子顺从是美德,推崇贞节烈妇。由此可见,魏晋以前妇女在家庭中必须要做到服从,恭顺,以夫为纲,以夫为尊,地位十分低微。然而,到了北朝时期,妇女一反常态,在家庭中取得了较高的地位,不仅摆脱了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状态,还拥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北朝妇女在家庭主持家政,主要指掌管中馈酒食、从事女红,并参与家庭经济,在家庭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北朝妇女管理家庭事务主要是从事中馈,女红等家务劳动。中馈指家中供膳诸事。女红指纺织、缝纫、刺绣一类工作。《颜氏家训》有云:“妇人之职:奉舅姑,缝衣裳,精五饭,事酒浆而已。”[21]60北魏崔浩也说过:“余自少及长,耳目闻见,诸母诸姑所修妇功,无不蕴习酒食。朝夕养舅姑,四时祭祀,虽有功力,不任僮使,常手自亲焉。”[19]827这些家务劳动关系着整个家庭的日常生活,足以凸显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因而许多北朝女性的墓志上就有对女性主持家政的赞美。如东魏祖子硕妻元氏的墓志:“敬事慈姑,敦穆娣侄,言告言归,有行有节。中馈尤善,女工妙绝,岂言妇人,实称明哲。”[22]340这些赞美表明北朝妇女在日常生活中为家庭做出了较多的贡献。
北朝妇女参与家庭经济,主要活动是参与基本的农业劳动和从事家庭副业。北周苏绰制定的《六条诏书》就对女子参与农业生产进行规定:“及布种既讫,嘉苗须理,麦秋在野,蚕停于室,若此之时,皆宜少长悉力,男女并功,若扬汤救火,寇盗之将至,然后可使农夫不失其业,蚕妇得就其功。”[20]2232-2233这表明,妇女同男人一样,需要参与基本的农业生产。除了参与基本的农业生产外,北朝妇女还从事一些家庭副业。《北齐河清三年令》规定:“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人农桑。自春及秋,男十五已上,皆布田亩。桑蚕之月,妇女十五已上,皆营蚕桑。”[23]678这则材料就表明妇女需要从事养蚕种桑的事务。另外,养殖家禽家畜、种植果木蔬菜等,也是北朝妇女不可缺少的一项家务劳动,这说明,北朝妇女在家庭经济生活中也占有一席之地。
北朝妇女不仅在婚姻中地位较高,在家庭生活中也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她们在外操持门户,经营商业,帮丈夫出谋划策,与丈夫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在家庭中拥有较高的地位。
《颜氏家训·治家》篇中就描写到关于北朝妇女操持门户、交际应酬的风俗:“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衙,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此乃恒、代之遗风乎?……河北人事,多由内政。绮罗金翠,不可废阙;羸马悴奴,仅充而已;倡和之礼,或尔汝之。”[21]58意思是,邺城风俗,专让妇女当家,妇女不仅能争讼曲直,晋见接待,还能替儿子乞求官职,为丈夫诉说冤屈,她们乘坐的车乘塞满道路,穿着的绮罗衣服挤满官署。河北的交际应酬,多凭妇女,妻子的绮罗金翠,不能短少;而丈夫的马匹瘦弱,奴仆憔悴,勉强充数而已。夫妇之间交谈,有时以“尔”“汝”相称,并不拘泥。由此可见,北朝妇女操持门户,在外面交际应酬,是很正常的现象,并且地位很高。北朝妇女不仅在外交际应酬、操持门户,还同样可以外出经商,补贴家用。史载:“永,字叔明。暐既为符坚所并,永徙于长安,家贫,夫妻常卖靴于市。”[19]2063由于家贫,叔明的妻子与他卖靴。这表明,北朝妇女可以与丈夫一起从事工商业活动,操持门户,承担家庭责任。
更有甚者,北朝有些妇女还能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丈夫排忧解难,渡过难关。史载:“魏梓潼太守苟金龙领关城戍主,梁兵至,金龙疾病,不堪部分,其妻刘氏帅厉城民,乘城拒战,百有余日,士卒死伤过半。戍副高景谋叛,刘氏斩高景及其党与数千人,自馀将士,分衣减食,劳逸必同,莫不畏而怀之。井在城外,为梁兵所据,会天大雨,刘氏命出公私布绢及衣服悬之,绞而取水,城中所有杂物悉储之。竖眼至,梁兵乃退”。[24]1784当时梁军攻打关城,苟金龙却因病卧床,不能率军战斗,刘氏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代夫指挥,率部抵抗,最终守住了城池,使得丈夫不仅没有战败,反而立功。
同样在北朝皇室中,也有一些具有智慧的后妃参与朝政,这也是妇女在家庭中地位较高的一个表现。史料记载,北朝参政的太后先后有窦太后、常太后、冯太后,灵太后等。据《北史》记载,“高祖雅性孝谨,不欲参决,事无巨细,一禀与太后。太后多智略,猜忍,能行大事,生杀赏罚,决之俄顷,多有不关高祖者。是以威福兼作,震动内外。”[20]239从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冯太后临朝称制,权力很大。《北史》中还有关于灵太后的记载:“临朝听政,犹曰陛下,下令行事。后改令称诏,群臣上书曰陛下,自称曰朕。太后以明帝冲幼,未堪亲祭,欲傍周礼夫人与君交献之义,代行祭祀。礼官博议以为不可,而太后欲以帏幔自鄣,观三公行事。重问侍中崔光,光便据汉和熹邓后荐祭故事。太后大悦,遂摄行初祀。”[20]503当时魏主年幼,胡太后初临朝听政时,她的命令称为“令”,但后来又改令为诏。不称“令”而用皇帝才能用的“诏”,群臣也称呼她为“陛下”,除了下令处理国家政事外,其还主持祭祀等活动。由此可见,北朝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地位较高。
魏晋南北朝,政局动荡,致使官学衰微,时兴时废。于是,教育逐步转向家族传承,对子女的教育也多由家庭内部来承担。北朝时期,很多母亲都亲身对子女进行教育。如北魏太学博士房景先,史载:“幼孤贫,无资从师,其母亲授《毛诗》《曲礼》。”[20]1423我们可以看出,房景先的成就与其母从小对他的教导是分不开的。又如清河房爱亲的妻子崔氏,史载:“(崔氏)性严明高尚,历览书传,多所闻知。子景伯、景先,崔氏亲授经义,学行修明,并为当世名士。景伯为清河太守、每有疑狱,常先请焉。”[19]1980崔氏不仅在读书方面对她的两个孩子进行教导,使他们成为名士,并且景伯还经常向崔氏请教案件,可见北朝妇女对子女教育十分重要的。
当时,一些妇女除了教授子女儒家经典外,她们还加注重对子女行为规范的教育。如北魏高谦之的妻子中山张氏,史载:“谦之妻张氏,明识妇人也。教劝诸子,从师受业。常诫之曰:‘自我为汝家妇,未见汝父一日不读书。汝等宜各修勤,勿替先业。’”[19]1712高谦之的妻子张氏,在其丈夫去世后,主动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教育十分重视。
可见北朝妇女在家庭中,对儿女在知识,才能,品德等多方面进行敦促教导,希望把子女培养成为有用之人,其家庭地位明显较高。
北朝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还体现在她们能管制丈夫。妇女管制丈夫,表现为阻止丈夫纳妾和崇尚妒悍。据《北齐书·王晞传》记载,“晞无子,帝将赐之妾,使小黄门就宅宣旨,皇后相闻晞妻。晞令妻答,妻终不言,晞以手拊胸而退。帝闻之笑。”[18]422当时王晞的妻子拒绝孝文帝为其纳妾,驳了皇帝的旨意,皇帝并没有降罪。可见,北朝妇女是可以管制夫婿的。与此相反,若妻子无法管制丈夫,使丈夫做出荒淫之事,还要受到责罚。如北海王元详之妻刘氏,对丈夫较为顺从,不能很好地管制丈夫,致使王详与安定王燮妃高氏有染。“详之初禁也,乃以蒸高氏告母。母大怒……乃杖详背及两脚百余下,自行杖……又杖其妃刘氏数十,云:‘新妇大家女,门户匹敌,何所畏也,而不检校夫婿。妇人皆妒,独不妒也!’刘笑而受罚,卒无所言。”[19]563刘氏因未能把管制丈夫,检校夫婿,而被婆婆责罚。可见在当时,妇女在家庭中管制丈夫,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并且若对丈夫十分顺从,不能管制丈夫,使其作出淫佚之事,还要受到责罚,被人看不起。
关于北朝妇女的妒悍,当时并不是个别现象。上至皇室,下至士庶,妇女妒悍之事屡见不鲜。据《魏书》记载:“初,高祖幽后之宠也,欲专其爱,后宫接御,多见阻谒。高祖时言于近臣,称妇人妒防,虽王者亦不能免,况士庶乎?”[19]337就连孝文帝都对皇后的妒悍无可奈何,何况其他人呢?
有时,妇女妒悍,还会导致一些极端事件的发生。如北魏长孙稚:“稚妻张氏,生二子,子彦、子裕。后与罗氏私通,遂杀其夫,弃张纳罗。罗年大稚十余岁,妒忌防限。稚雅相爱敬,旁无姻妾,僮侍之中,嫌疑致死者,乃有数四。”[19]649长孙稚作为朝廷重臣,却因为罗氏妒忌,不敢纳妾。然而,罗氏还是十分妒悍,怀疑丈夫与僮侍的关系,竟杀了四人。又如北齐胡长粲,“性好内,有一侍婢,其妻王骄妒,手刺杀之,为此忿恨,数年不相见。”[20]2691胡长粲的妻子王氏因为骄妒,竟然杀掉丈夫的侍婢。这些都表现了北朝妇女对丈夫崇尚妒悍,虽然妇女因为妒悍而杀人的现象,虽较为极端,但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北朝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不然又怎么会如此毫无忌讳的表现她们的妒忌。
总之,北朝妇女在家庭中所处的地位是较高的。她们在日常生活中,主持家政、操持门户、教育子女、管制丈夫,以自己的能力参与到家庭事务中,并作出贡献,而不是对丈夫百依百顺,成为男子的附庸。同时,她们在面对丈夫的不忠时,敢于用激烈的行为表达自己的不满,这都反映出北朝妇女在家庭中较高的地位。
北朝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无疑是较高的,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与中国古代历代所不同的社会现象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北朝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较高,主要原因是妇女拥有一定的经济地位。北朝时期,统治者为了有效把劳动力和土地结合在一起,自北魏孝文帝改革开始,实行均田制和户调制,并规定向妇女也进行授田。《魏书·食货志》中记载了北魏孝文帝颁布的均田令,其内容主要有:“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19]2853-2854从法令中,我们可以看到,妇女所授之田虽没有男子的多,但它也以法令形式给予了妇女一定的经济地位。
另外,关于户调制,《魏书·食货志》也有明确的记载。“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19]2855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妇女和男子一样也成为国家的纳税人,政府户调制的内容除了粟,还有布、帛。而这些布帛均为妇女的劳动产品,这就使得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较前代更为重要。
总之,北朝妇女拥有一定的田产,这使其具有了一定的经济来源,能自己养活自己,不必再依附男人而生活。同时,她们的劳动产品,也成为国家税收的来源。这都使北朝妇女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从而在其他方面也能独立自由。
从五胡乱华开始,中原地区的礼法被严重破坏。《魏书》中有关于这种现象的描述:“及惠帝失御,中夏崩离,刘符专据秦西,燕赵独制关左,姚夏继起,五凉竞立,致使九服摇摇,民无定主,礼仪典制,此焉埋灭。”[19]1430当时,礼仪和典章制度都遭破坏。到了北魏,统治中原地区的拓跋鲜卑族又是刚从部落时代发展出来,其礼仪制度还未建立完善。即使是孝文帝的汉化改革,汉族传统的礼法秩序也未能在北魏建立起来。到了东魏、西魏、北齐、北周,由于朝代更替,礼法秩序更是遭到严重破坏。所以,整个北朝时期,传统的礼法秩序都没得到很好地推行,导致北朝婚姻中夹杂着许多胡族风气。
此外,北朝时婚姻不遵礼法的绝不是只有少数民族,汉人也深受其影响。灵太后作为汉家女,又是司徒胡国珍的女儿,母亲是关中大族之女,从小应该接受过很好的家庭教育,学习传统妇道。但当她临朝称后,却污乱宫廷,秽闻朝野,没有一丝汉家女的样子。宗室元顺对灵太后不遵守妇礼就颇有微词,“灵太后颇事妆饰,数出游幸。顺面诤之曰:‘礼,妇人夫丧,自称未亡人,首去珠玉,衣不被采。陛下母临天下,年垂不惑,过甚修饰,何以示后世?’灵太后惭而不出。还入宫,责顺曰:‘千里相征,岂欲众中见辱也!’顺曰:‘陛下盛服炫容,不畏天下所笑,何耻臣之一言乎!’”[19]482-483统治阶级尚且如此不遵礼法,可见北朝时期礼法失序的影响十分广泛了。
而对于婚姻而言,传统礼法规范的失序,就意味着婚姻失去了一定的约束,因此在北朝时期的婚姻也呈现出与其他朝代不同的特色。其表现在具体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就是妇女在婚姻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择偶权,社会对于离婚、改嫁现象也习以为常,妇女在家庭中,把持门户,妒悍成风。这同样也是妇女在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北朝时期,上层统治者多出于鲜卑族,在其入主中原前,还处在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进入中原后,鲜卑族虽发展进程较快,但也不可避免地保留了许多原始遗风,主要表现在母权制的遗习仍较多存在着。因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较高。
关于鲜卑族母权制的遗风,我们可以从与其习俗相近的乌桓略见一斑。史载乌桓:“贵少而贱老,其性悍塞。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无相仇报故也。”[25]885材料显示,鲜卑族人发怒了可能会杀掉自己的父亲,但却始终身不会害自己的母亲,这正是妇女在家庭中地位较高的一种表现。
鲜卑族男女交往较为开放自由,“唯婚姻先髡头,以季春月大会于饶乐水上,饮宴毕,然后配合。”[25]887鲜卑族对于嫁女,也有其独特的风俗,“其嫁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然后送牛马羊畜,以为娉币。婿随妻还家,妻家无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皆为办。”[25]885从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鲜卑男子娶妻十分繁琐,先要在妻子家中服役一两年,才能把妻子带回去。这表明,婚姻关系中,鲜卑族妻族仍然处于优势地位,妇女在当时的社会地位是很高的。而延续到北朝,鲜卑妇女在生活中仍有较大的自主权和发言权,这些旧有风俗影响着北朝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北朝处于民族融合,文化多元的历史时期。受这种社会环境的影响,婚姻家庭也演变出独有的特征。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妇女开始在婚姻家庭中展现出自主独立意识,她们能自主择偶,享有离婚和再婚的自由,并且在家庭中也有较高的地位。北朝妇女在多方面仍受到一定程度的束缚,只能表明女性地位的相对提升。对北朝妇女婚姻家庭理念进行研究,也对唐代女性与婚姻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多元融合的北朝对唐代自由开放的社会风气也产生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