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儿童保护宣传教育的意义、任务及要求

2022-04-07 12:41戴岳戴睿宸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5期
关键词:宣传教育权利儿童

戴岳,戴睿宸

(贵阳学院 阳明学与黔学研究院,贵州 贵阳 550005)

新中国成立70 多年来,我国在推进儿童事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儿童权利、残疾儿童权益、法律保护得到了全方位的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内容写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设立“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章节,加强对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提升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水平的重大举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强调儿童优先是国家未来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和道德的需要。当然也应看到,我国儿童事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如“儿童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政策体系仍以补缺型为主,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滞后,儿童友好的社会环境尚需完善,部门之间还需进一步协同”[1]。因此,新时期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儿童保护与关爱工作,加大对儿童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构建全社会关心、支持儿童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新时期儿童保护宣传教育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儿童保护宣传教育是保障儿童权利的迫切需要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界定,儿童是指18 岁以下的任何人。在我国,18 周岁以下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联合国所指的儿童与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是一致的。儿童享有各种权利。《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儿童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四个方面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对其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承认儿童权利、尊重每个孩子的独立人格、儿童利益最大化,这正是儿童保护的要义所在。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仍然存在许多忽视和侵害儿童权益的状况,如“棍棒之下出孝子”“打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不打不成材”等观念;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教师辱骂学生、黑校车交通事故等现象;学生学习负担重、校园欺凌和暴力、性侵女童、留守儿童等问题。儿童本身是弱小的,他们还不具有完全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介入至关重要。一个结构完整和功能健全的社会环境,是保障儿童权利的基础。加强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既是家庭和学校的共同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新时期开展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就是要让社会各界承担起儿童保护的义务,让在儿童所处的大环境中的每一个人都懂得保护儿童。通过儿童保护宣传教育,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儿童保护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持续携手发力,才能使儿童“保护伞”更加坚实牢固,帮助儿童拥有一个安全阳光的成长环境。

(二)儿童保护宣传教育是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必然要求

为儿童创造保护性的环境,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每一个国家的责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但近些年来我国性侵儿童、虐童、买卖儿童等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恶性事件接连曝光,严重威胁着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据《“女童保护”2021 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21 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 岁以下)案例223 起,受害人数569 人[2],而这些仅为当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未经媒体报道的当年实际发生或者判决的案例不在统计范围内,进入公众视野的案例可能还仅为全年性侵儿童案例的冰山一角。众多儿童受害事件震撼着人们的心灵,但更令人痛心的是,不少孩子受到侵害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往往是在处理这类性侵儿童案件中的难点,有很多案件并未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因为缺乏证据,并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据“女童保护”团体连续5 年对中国儿童防性侵教育现状的调查,49.96%的城市儿童和55.17%的农村儿童未接受过防性侵教育,面对熟人性侵,无论是城市儿童还是农村儿童,不能正确应对的比例都很高[3]。由于缺乏性教育,一些儿童甚至在事后不知道那其实是性侵。儿童本身是弱小的,儿童安全意识的薄弱、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也向社会敲响了警钟,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刻不容缓。儿童参与是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儿童掌握了自爱自重自尊自护的真实本领,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才会有根本的保证。通过儿童保护宣传教育,让孩子了解儿童权利和法律保护相关知识,可以增强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当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学会运用法律有效保护自己。

(三)儿童保护宣传教育是推进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建设的必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儿童事业发展进入快车道,政策更加有力,制度更加完备,成就更加显著: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一步加强,儿童健康状况显著提升;教育领域不断深化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基本形成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教育体系,儿童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全国儿童福利机构增加,残疾儿童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跃升;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健康环境日益完善,满足儿童精神需要的文化产品日益丰富,儿童成长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拐卖和残害儿童的犯罪活动受到严厉打击,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参与校园法治队伍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法适时修订,儿童法律保护不断进步。但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发生了结构性变革,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随着城乡分割的藩篱被汹涌的农村流动人口大潮冲破,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发展问题还没有机制化的解决办法。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儿童发展又面临着公共空间分布不均、游戏空间与设施不足、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儿童话语权和决策权仍处于弱势等问题。新时期儿童的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形成儿童友好的理念,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 部门发布了《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因此,开展儿童保护宣传教育,有利于全社会尊重儿童、尊重儿童权益、落实儿童优先,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儿童友好,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权利,让儿童成长得更好。

二、新时期儿童保护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

(一)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儿童权益保护意识

儿童保护从广义上来讲是保护儿童各项权利的实现,但是由于儿童年龄小,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很多权利他们自身是无法实现的,同时他们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弱,更易遭受伤害,因此儿童的许多权益往往只能通过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方面面来维护。当前大众对儿童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足,加强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就是要倡导全社会的责任,从家庭、学校、社区到整个社会形成保护意识,共同呵护儿童的健康成长。

家庭保护是儿童最基本的保护,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是家庭保护儿童的根本,而了解儿童的权利则是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必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开展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就是要让父母懂得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未成年孩子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对于留守儿童要有委托监护,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依法承担责任。要破除家长制封建残余的影响,禁止对未成年孩子实施家庭暴力,保障未成年孩子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关注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

学校是儿童除家庭之外生活时间最长的地方,学校保护是儿童保护的重要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尊重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爱护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开展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学校就要认真对照这些要求,检查在实际工作中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和不足。人身安全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学生安全、健康地成长,学校在宣传教育中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校园欺凌是近年来教育舆情关注的热点,学校有责任报告学生欺凌事件并积极进行防治。儿童的学校保护问题,还涉及女童保护、心理健康、性侵害性骚扰防控等一系列问题,学校有责任从源头加强防范,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意识,创造一个平安的学习环境。

社会保护是儿童保护的重要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方面增加了多项法条,社会保护覆盖的面更广,相关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要求更加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了有效衔接,在社区增设了监护监督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4]从社区的特点来看,它对辖区的群众熟悉,与生活其中的儿童关系紧密,可以在实际操作层面保证儿童保护法规的执行,提升儿童保护工作的效果,因此社区保护对儿童保护至关重要。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在社会保护层面,应该将保护儿童权利和促进儿童发展作为宗旨,拓展儿童的福利范围,净化社会环境,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不得允许儿童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禁止向儿童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儿童。儿童保护宣传教育要强调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持续关心、关注、关爱儿童特别是困境儿童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儿童的安全保障,加强对未成年人入住酒店登记管理,完善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织密儿童的社会保护网络,让孩子们远离风险。

(二)通过宣传教育,构筑齐抓共管的儿童保护新格局

“儿童保护”从狭义上讲是特指儿童受保护权的维护,即可能和已经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的权利维护,保证其免遭暴力、虐待、忽视和剥削等四种伤害。要实现保护儿童免遭暴力、虐待、忽视和剥削等伤害的工作目标,儿童保护的主体必须在政府,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专门增设了“政府保护”专章,正是体现了政府的职责和担当。此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政府保护的内容是穿插在社会保护当中的。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曾经有过一次修改,但依然沿袭了传统的四个保护,即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而政府保护的内容仍然放在了社会保护当中。但是社会和政府的职能是不一样的,从立法效果上讲,把政府职责放在“社会保护”一章,条款有限,职责规定非常模糊,难以有效督促政府来履行职责,立法效果大打折扣。2020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4]这项规定正是对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的贯彻落实。因此,通过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发挥党委、政府主导作用,将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增强在政策制定、救助保障、司法保护以及日常生活管理中儿童保护的意识,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我国的儿童保护工作过去一直由政府多个部门兼管,包括民政、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人社、教育、卫健、残联、共青团、妇联等等,这些部门在保护儿童方面各自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从过去的实践来看,要真正解决儿童保护面临的困难,这种儿童保护工作体系尚存在不足,其表现在于各部门分工明确,但协调不够,造成各自为政、分而治之,不能形成合力。以工作职能来划分的保护方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因为儿童保护不是一个部门单方面就能完成的,儿童保护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会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如儿童性侵问题,不能只是采取司法保护,还应包括法律帮助、心理疏导、帮扶救助等关爱服务。需要有侵害预防机制、风险摸排和报告机制、联动办案机制、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案件推进督查机制,这将涉及妇联、公安、法院和检察院多个部门。因此,各司其职的保护模式不能为儿童权利的实现提供综合性的支持,儿童保护应有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一套整体的保护机制。开展儿童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及公益组织进行的各类宣传教育活动,不仅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儿童保护,营造出儿童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而且有利于形成以儿童为中心的理念,推行平等、参与、互助的工作方法,建立多部门参与、跨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真正形成一个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儿童保护运行网络。

(三)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儿童群体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不论是从弥补制度体制上的不足角度,还是从儿童保护工作的实务角度,提升儿童自身的安全能力,都是最重要的、治本的举措。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实际上包含面对成人和面对儿童两个方面。对成人社会而言,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树立起维护儿童权利的社会意识,使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保证其免受虐待、忽视、暴力和剥削等伤害,并且要懂得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给予儿童特殊、优先保护。而对于儿童而言,则是要让他们在实际生活中去体验和学习,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意识、完整的安全知识和全面的安全能力,从而使每个儿童建立起有效应对危险因素、与社会保护体系相互契合互动互补的自我保护系统。当前侵害儿童恶性案件的频现,从根本上讲其实并非法律保护的漏洞,而是由于对法律缺乏了解和敬畏,少数人对法律的无知给了这类恶性事件蔓延的空间,因此对全社会进行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尤为迫切。而另一方面,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等方面的保护,只能为维护儿童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心智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孩子,随时都可能处于危险之中。要真正使儿童保护收到良好效果,儿童本身的主动性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他们只有通过自身的努力,掌握了自爱自重自尊自护的真实本领,他们的健康和安全才有了根本的保证。

对儿童开展宣传教育,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行社会认识和分辨能力的培养。对社会各种元素的认识和分辨是应对社会危险的前提,这一般表现为对具体情景中危险因素的认识和分辨,但更重要的是对那些潜在的危险因素的警惕。分辨能力在本质上是一种安全素养,许多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前相当多的孩子对身边的社会没有必要的警觉,因而对危险因素的认识警惕是安全意识培养的首要任务。二是进行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对社会危险应对心理的训练,包括清醒的思考、冷静的心态、勇气和智慧、自保的方法和技巧,等等,通过训练使儿童在遇到危险时具有应对的基础和可能;第二是日常生活中良好心理品质的训练,包括健康快乐的心态、豁达大度的性格、乐于与人沟通的习惯、积极调试不良心理状态的能力,等等,通过训练使儿童能够积极适应社会,避免发生心理危机。三是进行安全能力的培养,这也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安全知识的掌握,如对灾害的了解、对医疗卫生知识的认识等;另一个是实际的安全能力,如怎样急救、遇到坏人怎样处理等[5]。这方面当前儿童的现状也令人担忧,系统全面地向儿童传授实际安全知识和技能,也是儿童保护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

三、新时期开展儿童保护宣传教育的要求

(一)儿童保护宣传教育要形成工作的常态化

儿童保护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是必须长期持续的系统性工作。当前不少地方对儿童保护的长期性认识普遍不足,尽管也进行了一些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如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设置法律咨询台和法律服务台、进行文艺表演等,向群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但是这种宣传教育通常带有临时性、集中性,主要是在六一儿童节、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特定时间开展,而在平时却少有进行,缺乏工作的常态化,这使得日常性的宣传教育经常遭到忽视。以临时性的活动代替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儿童保护宣传教育的随意性大且持续性欠缺。这样一些临时性的宣传教育在开展的过程中往往拘泥于知识的灌输,只传达了法律条款或政策文件,而在法律条款背后应该加以传达的法律精神并不能让群众真正明白。一些单位在宣传教育上强调的是活动开展的数量,比如组织了多少活动、举办了多少场讲座,而对这些活动是否能带来教育效果、教育效果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等方面缺少客观的评价标准。要在全社会树立尊重、保护、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儿童保护不能急功近利,不能搞形式主义,宣传教育不应局限于临时性、集中性的宣传活动。儿童保护宣传教育不是纯粹的普法行为,更应倾向于儿童保护的良好的法律文化和道德文化的传播。新时期开展儿童保护宣传教育,要做到说平常话、做平常事,变临时性、集中性为平常性、常规性。要建立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将儿童保护切实融入到政府管理、学校教育和社区服务中,把宣传教育列为经常性的工作,使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制度化。

(二)儿童保护宣传教育要覆盖对象的全民化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是儿童保护的核心,但是儿童优先的理念当前在现实生活中却面临种种困境。家庭中对孩子具有哪些权利以及孩子自己具有哪些权利,相当多的父母是模糊不清的,他们认为孩子年幼,心智不成熟,只要听大人的话、按大人的要求行事即可。更有甚者,一些传统观念和儿童权利观存在冲突,所谓“棍棒底下出孝子”“管教孩子是父母的责任,旁人是无权干涉的”“孩子是父母的,打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等观念在当今家庭中还十分普遍。学校里儿童利益最大化也常常遭到忽视,对儿童影响最大的是教师,但很多教师缺乏儿童权利意识,不了解什么是儿童权利,侮辱学生人格、对学生冷暴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一些机构和组织里,领导人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只是妇联、民政、教育、司法等少部分单位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致使部分干部群众对儿童权利保护不清楚,甚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不了解。毒害儿童的不良现象、侵犯儿童隐私的事件屡屡发生,社会上认识的误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近些年来国家对儿童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不少人对儿童保护的理解只是把儿童作为保护的对象,而忽视了儿童是权利的主体、儿童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在涉及与儿童相关的事项时,并未或者较少考虑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因此,新时期儿童权利保护的宣传必须更加深入,不仅要提高家长、教师、儿童工作者等与儿童利益相关人群的认识水平,还要做到教育对象的全民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使儿童保护法治观念得到广泛普及。

(三)儿童保护宣传教育要体现内容的生活化

儿童保护宣传教育不是简单地宣传政策法规,更重要的是要让政策法规通俗易懂,让普通群众和儿童都能够明白,才能让儿童权益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当前许多地方的儿童保护宣传教育不接地气,存在着书面化、教条化的问题,缺乏与实际生活的联系,宣传效果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关键是要提高质量和水平,把握好时、度、效,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让群众爱听爱看、产生共鸣。”[6]新时期开展儿童保护宣传教育,要让政策法规变成生动活泼的通俗话语,要采用深入浅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去解读,使内容生活化、通俗化。内容生活化,就是要将儿童权益保护政策法规置于百姓生活场景之下,融宣传教育于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与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网络生活、公共生活紧密结合起来,儿童保护意识才能深入人心。内容通俗化,就是要把儿童权益保护政策法规变成通俗易懂的平民话语,使普通群众和儿童对这些内容容易记忆、入脑入心,真心认同并自觉维护。

(四)儿童保护宣传教育要推进主体的多元化

儿童保护宣传教育是面向广大群众的教育,仅仅把群众作为宣传教育的对象,而没有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儿童保护宣传教育还不能说真正深入群众。新时期开展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应该改变仅由政府部门和学校开展工作的局面,要注重调动广大群众对宣传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儿童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广大群众在儿童保护宣传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形成人人关心儿童保护、人人参与宣传教育的新风尚。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为广大群众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好社区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对儿童权利的敏感性,促进社区居民关注儿童保护问题,并逐渐主动参与其中,帮助社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持续开展学校宣传教育,将儿童保护理念引入校园活动,发挥教师在儿童保护宣传教育中的能动性,引导学生学会应对问题,提高自我保护及自我安全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宣传教育,动员志愿者深入社区、乡村、家庭,宣传普及儿童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为儿童提供自主参与的机会,积极鼓励并指导儿童参与学校、社区的儿童保护工作,积极引导儿童组建儿童维权小组,通过开展同伴教育,对儿童保护的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听取儿童的意见,对儿童的建议积极反馈,真正为儿童提供有益、有效的保护。

(五)儿童保护宣传教育要探索方式的多样化

社会对儿童保护理念的认识程度,直接决定着儿童保护工作的成效。新时期儿童保护宣传教育要覆盖不同的群体对象,就必须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方法。除了利用六一儿童节、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节日,开展集中性的宣传活动外,还可以走进社区,走进农村,深入村组,宣讲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和法律,增强民众的责任意识,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在日常宣传中,可以制作儿童保护宣传展板,编写刊物,设计印制儿童保护宣传海报,编印儿童保护法律材料,编印漫画册,广泛宣传儿童保护知识和法规。要利用网络手段宣传政策法规,在网站公开儿童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设置儿童保护专栏,公布儿童保护工作,放置培训课件、学习材料。鉴于普通群众对具有理论化与抽象化的儿童保护知识较难接受与理解,可以将单向的说教、灌输变为多向的互动、参与,组织知识竞赛、演讲、征文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鼓励民间创作儿童保护的文艺节目,打造植根群众、服务群众的文化载体和文化样式,以群众性的语言和方式宣传儿童保护。可以将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内容制作在一些实用的物品上发放给群众,如制作成儿童保护环保袋、儿童保护挂历、儿童保护雨伞、儿童保护围裙等宣传品,在开展活动或者走进社区时,送到群众手中,让群众既享受到物品的实用性,又增强儿童保护宣传教育的带入感。还可以利用新媒体的手段,开发体现儿童保护的游戏、APP,策划体现儿童保护的网络互动活动,形成浓厚的儿童保护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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