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琳, 吴 磊
(赣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走向历史的深处,其目的是关照当下、预见未来,其逻辑是探寻事物发展的规律,再回到现实的场域,回答中国之问、时代之问。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回望中国共产党人民宪法观的百年演进历程,对于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实施、发展宪法的初心使命与内在逻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始,就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过程中逐步探索、总结和实践检验我国宪法规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宪法观,展现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和思想进程。
中国共产党人民宪法观的百年演进过程,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认识和解决中国宪法问题的百年探索过程,表现为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对于中国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宪法”这一问题的不懈追问,并在此过程中作出如何对待我国宪法的科学回答。
经过清末变法的酝酿,中国在辛亥革命后出现了近代立宪运动的高潮。伴随着政权的不断更迭,各种宪法轮番登台,却始终未能改变近代中国的命运。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以科学世界观指导自身认识中国宪法问题,初步阐明了宪法与民主政治、宪法与人民、宪法与革命的关系,提出了通过彻底革命取得彻底的民主宪法的主张。其一,阐明宪法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中共“二大”提出,“以扫清封建军阀推翻帝国主义的压迫,建设真正民主政治的独立国家为职志”[1](p139)。之所以申明“真正民主政治”,是为与资产阶级的虚假民主政治划清界限。李大钊曾专门撰文,揭露资产阶级“平民政治”的虚伪性,直指其实质是专属于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必须“建设在最大多数人的真正民意之上”[1](p179)。而民主政治的精髓则在于保障人民的宪法权利,因为“宪法就是国家给予人民权利的证书”[1](p179)。其二,阐明宪法与革命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唯有通过革命斗争取得政权,才能制定彻底的民主宪法。陈独秀指出,“自古只有革命造成宪法,没有宪法造成革命”[2](p341)。中国的知识分子必须与劳动阶级紧密结合,拿起革命的武器,为真民主主义而斗争,创造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新国家,然后才能制定“新式宪法”。瞿秋白提出,“革命彻底成功方有彻底的民主的宪法”[3](p140)。他视制宪问题为“最高问题”,视革命斗争为“最低问题”,认为如果革命没有胜利,制定再好的宪法也毫无用处。其三,阐明宪法与人民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人民群众在革命中的磅礴伟力,主张依靠人民群众解决宪法问题。陈独秀提出,“没有革命的广大群众所拥护之宪法……等于废纸”[2](p501)。只有人民掌握政权,才能真正得到民主宪法。瞿秋白认为,民主宪法的实现,并不取决于宪法在学理上的完美,而在于人民群众革命力量的强大,在革命斗争中要尽可能广泛地团结人民群众。“应当注重群众的创造力……不应当被我们自己的宪法观念所束缚。”[4](p513)
中国共产党建立革命根据地以后,第一次形成了有利于实施民主政治的空间实体。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赣南成立苏维埃政权,由此开启了民主制宪的首次实践,由“一苏大”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与近代中国出现的各种宪法相比,《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体现劳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因而与以往的宪法具有本质区别。为此,《宪法大纲》得到了根据地人民的拥护,在苏区政权建设中得到了较好的实践,并于1934年由“二苏大”根据新的实践经验进行了修改与补充。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紧紧抓住“争取民主”这个本质问题,提出制定真正的民主宪法,实行民主政治,充分依靠人民夺取抗战胜利的路线。中国共产党在“十大救国纲领”中明确提出,要“召集真正人民代表的国民大会,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5](p355)。毛泽东认为,真正的民主宪法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利益。在擘画抗战胜利后中国的未来图景时,他畅谈了对中国宪法的构想,提出要“有一个适合人民要求的宪法”[6](p134)。1939年10月,中国共产党确定抗日战略相持阶段的策略,主张在我后方“制定宪法,实行宪政”[5](p617)。随后,毛泽东发表演说,将这个宪政定义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他在提出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承认、宪政是民主政治等观点的基础上,揭露了资产阶级专政旧式民主的落后性,批判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反民主性,分析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还在进行、尚无条件实施社会主义民主的国情,创造性地提出实施新民主主义宪政的主张。其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根据地人民颁行了一系列宪法性文件(1)譬如,《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39)、《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条例》(1942),《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0),《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淮南、苏皖边区施政纲领》(1942),《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山东战时施政纲领》(1944),等等。参见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第308页。,加强民主建设,保障抗日人民的权益,有力促进了根据地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团结了根据地广大人民,为抗战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民主基础。
解放战争前后,中国共产党继续推进解放区宪政实践,领导解放区人民又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文件(2)譬如,《解放区纲领草案》(194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1945)、《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1945)、《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东北各省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1946)、《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1947)、《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等等。参见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第331,334-335页。,加强解放区民主政治建设,不仅推动了解放战争的胜利,也为新中国宪法的制定展开了制度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在宪法问题上先后完成了三项任务,即废除伪宪法,创立人民民主专政理论,领导人民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逐步在根本法领域内扫除了旧有秩序,构建了以《共同纲领》为临时宪法的新政权运行秩序,为其后制定宪法进行了充分准备。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各项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制定宪法的条件逐渐成熟。为适应国家发展的新要求,确认人民民主,确立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颁行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民主的宪法”[6](p355),即1954年宪法。
“五四宪法”的人民民主性质充分体现于制宪程序、宪法内容及其实践过程。在制定宪法起草工作计划时,毛泽东就提出了详细的制宪程序(3)参见《宪法起草工作计划》(1954年1月15日),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20页。。其具体环节包括“完成宪草初稿—中央同志阅看—初稿复议—政治局讨论—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宪法小组审议修正—政治局再讨论—宪法起草委员会再讨论—公布—全国人民讨论—根据人民意见作必要修正—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上述意见在制宪过程中得到了充分贯彻执行。这种范围逐步扩大直至全国人民的民主讨论方式,使“五四宪法”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五四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新中国的事实,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指明了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制度,确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设置。“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7](p328)在宪法的根本保障下,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提前取得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并迎来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良好开端。
其后,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失误,直接影响了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进一步探索人民民主宪法规律的进程。继1954年宪法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了两次全面修宪,产生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因历史条件的局限,这两部宪法的人民民主性质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贬损。但是,这也为新时期党和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宪法事业提供了教训。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在对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中,深刻把握民主与法制关系。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8](p146)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首先就要从宪法入手,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民民主在最高程度上的制度化、法制化。为此,邓小平在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制度的六项重大改革举措中,第一条就代表党中央提出全面修改宪法。邓小平认为,宪法的修改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从制宪程序和宪法本身来说,“五四宪法”是一个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宪法,但与日新月异的形势早已不相适应。宪法的修改必须从中国的现实条件出发,结合当代世界新的发展形势,总结新的经验,开辟新的思路,创造新的方案,使宪法更为完备。
1982年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对宪法权威新的认识基础上产生的。宪法的修改历时两年多,经历了充分的民主程序,充分凝聚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与共识,使我国宪法重返人民民主的正确轨道。此外,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国家机构设置以及事关中国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进行了与时俱进的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恢复和发展提供根本法保障。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还被明确写入“八二宪法”,使宪法地位在新中国宪法史上首次具有明文规定,这对于树立宪法权威具有重大的意义。站在社会主义事业新的发展起点上,中国共产党人回溯中国宪法历史,第一次揭示了我国宪法的本质:“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9](p1264)
其后,中国共产党坚持从我国宪法的本质出发,深刻把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逐步提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等重大理念,并将其凝结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10](p232)的重大论断。在这一系列理念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逐步建构我国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制度体系,提升我国宪法的实施水平,并根据客观实际需要,领导人民适时对宪法进行局部修改,推进宪法与时俱进,形成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4个宪法修正案,真实记录了党领导人民加快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进程,及时确认了党领导人民创造的成就与经验,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国家各项事业向前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动我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主张将宪法实施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在更高水平上推进宪法实施,发挥宪法作用。其一,深刻认识我国宪法的本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进一步申明,“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11](p213),从而在过去对我国宪法本质认识的基础上取得了新发展,使之更加符合我国宪法的实际。其二,确立新时代宪法实施理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宪法实施理念进行了高度概括,提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并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十一个坚持”之一,为新时代宪法实施提供了根本指导。其三,全面推进宪法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作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体系,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全党全社会宪法宣传教育等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为新时代的宪法实施指明了精准方向。其四,推动宪法与时俱进。中国共产党因应时代变化和事业发展,领导人民对我国宪法进行了第5次局部修改,使宪法关于指导思想、国家根本任务、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国家领导体制和治理体系等方面的规定实现了重大发展,在维护宪法权威性的同时,保证了宪法对恒变着的客观实际的适应性,使宪法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更加显现。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同一切反动落后势力进行斗争的革命实践中,依据不同的历史条件,先后揭示了资本主义宪法和苏维埃宪法的本质、价值与发展规律,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其基本含义为,资本主义的宪法代表着资产阶级的意志,相对于封建制度而言具有历史进步性。但资本主义宪法中的所谓民主、自由、人权专属于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毫无关系。只有打破资产阶级统治的旧世界,才能制定人民的宪法,实现真正的民主。无产阶级也只有在代表人民意志的宪法保障下,建成社会主义直至共产主义,才能解放全人类。在这一思想宝库中,没有现成的对于中国宪法的定义,更没有提供现成的中国宪法实施的方法。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足中国国情,深刻回答了我国宪法的本质、地位、目的、实施、发展等问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
宪法的本质论,是关于宪法代表了谁的意志和利益的认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就是资产阶级的意志。但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往往给他们宪法化的意志披上“全民意志”的外衣,以掩盖这个本质,维护其对被压迫阶级的统治。对此,马克思深刻指出,“把资产阶级统治……看作人民主权意志的绝对表现,——这就是资产阶级宪法的意义”[12](p536-537)。列宁则进一步申明,“我们的法律只有由人民的直接意志来决定,才符合大众的利益和需要”[13](p224)。代表人民的意志,是民主宪法的本质。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中国具体实践,在领导中国人民探索、制定、发展我国宪法的过程中,从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出发,深刻揭示我国宪法的本质: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探索代表人民意志的“真正的民主宪法”,形成了团结依靠人民,建立民主政权、制定民主宪法的基本认识,领导人民群众展开了局部政权的民主制宪和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践,为建立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以后,如何制定和实施代表人民意志的宪法积累了经验。1954年宪法的制定遵循了党中央设立制宪机构、提出宪法草案,全国人民广泛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范程序,使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于制宪过程及其宪法本身。毛泽东提出,宪法草案得到人民拥护,在于“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7](p325)。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以“五四宪法”为基础修改,继承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并严格执行了规范的民主程序,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彭真在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指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9](p1264)。这一论断阐明我国宪法与党和人民的关系,对我国宪法的本质进行高度概括。
其后,中国共产党恪守对我国宪法本质的认识,领导人民依据新形势新变化,对宪法进行必要的局部修改,使之在与时俱进中始终集中反映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重申,“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14](p553)。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从我国宪法发展的长期历史中进一步总结宪法的本质规律。习近平指出,我国宪法 “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11](p213),“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11](p214)。与以往论述中的“统一”相比,“高度统一”这个结论源于更为长期的中国宪法实践的检验,在更高程度阐明了我国宪法所体现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在宪法制度及其实践中的高效契合,发展了人民宪法的本质论。
宪法的地位问题,是关于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认识。马克思指出,宪法是“法律的准绳”[15](p479)。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地位的最初阐释。中国共产党立足中国国情,逐步丰富和发展我国宪法地位的内涵。“五四宪法”制定期间,毛泽东提出,“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7](p328)。由毛泽东审定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指出,“凡是可以由普通法律规定的东西一般无须列入宪法”[16](p1288),初步界定了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五四宪法”体现了根本法的原则性,也根据过渡时期需要采取了充分的灵活性,以扩大条文的张力,没有作过细的规定。但是,由于当时对宪法认识水平的局限,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并没有体现在宪法当中。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必须在宪法中正式确立,使之具有明确的规范依据,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17](p462)“八二宪法”对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进行了确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明确写入序言,并在总纲中进行了具体化。在新中国宪法史上,这使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第一次具有明确的条文规范予以保障。其后,在现行宪法实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对宪法地位的认识愈加系统和深入。江泽民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18]胡锦涛提出,宪法是国家统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法制保证”。[19](p68)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于我国宪法地位的认识更加全面,形成了一个相互融贯的逻辑体系。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1](p10)“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11](p201)“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11](p201)“治国理政的总章程”[11](p213)“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11](p215)等。这些认识既揭示了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一般特征,又从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际、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具体实际出发,申明了我国宪法地位的独特内涵。
从根本上看,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形成上述认识,归根结底在于对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深刻把握。我国宪法由党和人民共同缔造,代表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故而,这个宪法必然是党领导人民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总依据,必然是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必然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背景下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可见,中国共产党对我国宪法地位的认识,体现了对我国宪法本质的深刻把握,申明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不可违背的最高权威性。
宪法的目的论,是关于宪法是民主确认书和权利保证书的认识。民主与人权内在统一于我国宪法当中:人民真正享有宪法权利和自由,人权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是人民民主得以实现的根本依据,体现了我国宪法的目标追求。
毛泽东指出,“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5](p736)。这一论述挑明了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即宪法是民主的确认书。因而,宪法的性质必然取决于民主的性质,民主范围的大小、民主程度的高低也必然决定了宪法的进步与否。毛泽东提出,对于资本主义宪法而言,“五四宪法”具有显著的优越性。“我们优越于他们。”[20](p326)我国宪法优越性的实质,在于其确认的人民民主的优越性,“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7](p326)。与资产阶级民主作为少数人的民主相比,人民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21](p207)。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在宪法的保障下,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并依据不断增长的社会物质条件,持续探索人民民主的建设规律。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先后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22](p28),“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14](p553)。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运用于宪法实践过程,系统总结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特征的中国特色民主建设规律,为人民民主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使人民宪法的优越性在新时代的实践中更加显现。
宪法也是人民的权利保证书。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同资产阶级的论战中,对资本主义宪法关于权利规定的虚假性进行了严厉批判:资产阶级要么不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的具体权利,要么用保留条件剥夺人民的权利,权利的实现最终取决于资本。列宁还明确提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23](p50),揭示了民主宪法应有的价值追求。在百年宪法探索中,中国共产党不断增进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认识,并视其为宪法目的所在。在早期活动中,中国共产党就提出“宪法就是国家给予人民权利的证书”[1](p179),人民权利保障是民主政治的精髓。这一理念其后贯穿党史各时期的宪法性文件。譬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劳动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根据地和解放区还专门制定了人权保障的单行条例(4)譬如《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等等。参见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第308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也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条款。
“五四宪法”则将基本权利的主体由“人民”扩大为“公民”,并第一次以专章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具体权利,实现了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的空前扩大。对此,刘少奇在宪法草案报告中指出:“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群众,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我国人民这样广泛的个人自由。”[6](p383)改革开放后,邓小平主张,必须加强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切实保证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8](p339)。在讨论宪法修改草案过程中,他同意草案起草小组意见,认为应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章置于“国家机构”章之前。为此,“八二宪法”改变了“五四宪法”原有的宪法结构,伸张了权利保障的先在性与优越性,同时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更为切实、具体和广泛。随着中国共产党对人权认识的深入,2004年,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为进一步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保障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宪法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命题,将人权与法治统一起来,揭示了人权实现的法治方式,体现了新时代加强宪法实施的目标要义。
宪法的实施论,是关于宪法实施的目的、主体、方法与效果的认识。从根本上来说,我国宪法的实施,本质上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中国共产党对于宪法实施的认识经历了逐步发展的过程,体现为从政治要求转向宪法规范、从制度建构转向制度健全的特点。“五四宪法”制定期间,毛泽东明确要求,全国人民都要实行宪法,并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特别是中央同志要做表率。“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7](p328)资料表明,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毛泽东在谋划军事建设、社会主义改造、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工作中,十分注重以宪法作为依据。刘少奇也提出,共产党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团结人民群众“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6](p392)。
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高度重视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他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提出,要发挥人民政协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他还对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提出“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的明确要求。在他的领导下,“八二宪法”在序言中对全国各族人民、国家机关、各政党等作为宪法实施主体进行了确认,使之从政治要求变为宪法规范。“八二宪法”还同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权,对“五四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权的规定进行了优化,使宪法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行,从而完善了宪法监督制度。其后,中国共产党在现行宪法的实践中逐步揭示我国宪法实施的一般规律。江泽民主张,要通过加强立法落实宪法规定,通过严格执法改变“宪法的权威还没有得到完全的体现”[18]的局面,并以国家权力依宪行使为重点加强宪法监督。胡锦涛则在强调落实宪法关于各主体实施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宪法监督的机制与程序问题,主张“完善宪法监督机制,明确宪法监督程序,确保宪法严格贯彻实施”[10](p16)。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宪法实施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习近平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1](p11),主张“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11](p201),并提出了一系列重大观点。其主要内涵有:其一,主张“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11](p223)“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24](p22),完善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制度体系。其二,主张“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11](p94),促进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并举。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是在宪法框架下加强立法及其实施,使宪法实施的各类主体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责任),实现人民民主和人权保障。宪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以宪法解释为基础,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使两个制度协调并行,监督所有规范性文件依据宪法制定,实现国家法治统一。其三,主张保证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新时代背景下,应更加注重法的价值对于规范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作用”[25],使宪法实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11](p204);其四,主张在全党全社会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11](p206);其五,主张“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11](p207),依照宪法用权履职,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的实施,也是我国宪法经实践检验、历史检验、人民检验的过程。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以来,中国共产党人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成就,先后对我国宪法明确作出“好宪法”的评价。江泽民提出,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18]。胡锦涛强调,我国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19](p69)。习近平则进一步提出“三个好宪法”和“一个根本法制保证”的重大论断[11](p9),深刻总结了我国宪法的实践特色、根本立场、历史作用和时代价值,更为系统地对我国宪法进行了高度评价。其后,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重申了这一重大论断,并将宪法所发挥的“根本法制保证”作用修改为“根本法治保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宪法作用认识的持续发展,为增强全党全国人民的宪法自信与宪法自觉提供了思想指导。
宪法的发展论,是关于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统一的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上层建筑具有物质制约性,社会经济条件是其赖以产生的物质基础,因而法律必须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而发展。列宁曾明确阐明苏维埃宪法的发展性,指出“新宪法集中体现了生活中已经实现的东西,并将通过实际执行得到修正和补充”[26](p18)。在长期的宪法实践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逐步把握我国宪法发展规律,坚持因应现实要求,推进宪法发展。
“五四宪法”制定期间,毛泽东就思考过宪法的发展问题。他认为这个宪法已经比较完整,但并非天衣无缝,发现缺点就要及时修改。改革开放后,邓小平主张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修改宪法,使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8](p339)。在现行宪法实施过程中,面对日新月异的现实,江泽民认为,宪法修改极为必要,“将使宪法更加完备,更加符合实际”[18]。胡锦涛进一步指出,“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19](p72)。在我国宪法第5次局部修改前后,习近平进一步总结我国宪法发展的规律性问题。他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11](p8)。
中国共产党人还逐步阐明我国宪法修改的原则与方法。毛泽东指出,宪法的缺点“什么时候发现就及时修改”[16](p1300),提出了修改宪法要及时的原则。邓小平则提出先立法再完善的法制建设思路,指出法律条文“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8](p146)。以“成熟”为原则的法律发展主张,其后也成为我国宪法发展的原则。江泽民提出,修改宪法要根据实际情况,“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18]。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宪法修改原则与方法的认识更为系统:在修宪动因上,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习近平主张,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要“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27](p124)。他明确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启动第五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因素”[11](p198)。在修宪重要性上,强调修宪与立宪同样重要。习近平指出,对任何一国而言,立宪和修宪都是“最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和立法活动”[11](p199)。在修宪原则上,强调党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相统一。习近平强调,宪法修改要“在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并“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11](p188)。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11](p199)。正如我国宪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我国宪法的修改也同样体现了这一点。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现行宪法迄今历经5次局部修改,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呈现出与时俱进、引领实践的时代特质。这使我国宪法始终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引领、保证和规范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不断前进。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之所以胜利书写百年宪法建设史,在于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具体实际出发,带领中国人民走适合中国自己的宪法发展道路,不断探索中国宪法的认识、实践和发展规律,推进宪法的制定、实施与修改。历经百年沧桑巨变,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在中国特色宪法实践道路上稳健阔步,开创了新时代宪法实施的新局面,取得了党和人民事业的伟大成就。这是中国宪法的伟力,归根到底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伟力。
穿越人类历史的长河,宪法发展的历史进程蕴含着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形态进化发展的历史规律,也蕴含着人类谋求自身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追求。近代宪法的产生和迭代,为人类社会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前进提供了根本法保障。人类通过宪法主张了自由权,其后又在自由权的基础上主张了社会权。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下,人的价值和尊严将在不断发展的经济物质条件下,在更高程度上和更大范围内得到实现。在两种意识形态、两种社会制度的较量中,端好历史规律这个“望远镜”,用大历史视野进行洞察,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孰优孰劣高下立显,“西方宪政”的话术终将湮灭于历史车轮滚滚向前的轰隆声中。
中国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最完整、最精妙的表达。作为世界第一大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制定、实施与发展宪法的过程,集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构与实践检验的全部内容,是在宪法的保障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在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不断运用宪法确认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成果、新经验,再以宪法为依据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这是社会主义从实践到理论到制度再到实践的过程,完整展现了人类历史上当前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在中华大地上的建构和实践经验,为世界社会主义提供了认识和实践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智识。对于世界而言,这必然为人类探索社会主义规律提供新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