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化解城市社区治理多元主体间矛盾的新路径

2022-04-07 10:01张艳国
关键词:党建+居民党组织

张艳国, 李 非

(1.江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2.南昌师范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城市社会伴随着“单位制”解体并逐渐由单位治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必然选择。城市社区作为城市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基层单元,其治理过程是通过社区党组织、基层政府、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达到城市社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而实现社区居民公共生活利益最大化的善治目标[1](p39)。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十九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现代化的中国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不能脱离“一核多元”的主体架构,不能忽视各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多元良性互动是社会治理形态的基本维度,也是谋划和落实社会治理蓝图的逻辑主线”[2]。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多元主体治理理论认为,社区治理的主体是社区利益相关者,即与社区需求和满足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个人和组织的总称[3]。这些利益相关者基于各自利益诉求,通过协商的方式共同配置社会资源、提供社会服务、开展社区活动以及参与社区决策,从而实现共治共享善治目标。该理论强调各主体平等参与、权力分担、资源共享、协调合作的原则,建立能够共同解决社区治理问题的纵横交错型合作网络。有学者基于合作生产理论与合作治理理论,将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区治理的菏泽模式细分为补缺模式、协同模式与替代模式[4]。但从实践来看,多元治理主体之间能否实现良性互动,直接影响着社区能否实现有效治理、达到善治的目标[5]。不难理解,社区治理各主体间相互关系的协调程度,决定了它们协同合作的治理效度[6]。然而在现实研究中发现,城市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并没有完全达成高效的协同合作,它们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7]。

学术界对社区治理各主体间存在的矛盾早有研究,但普遍都是以“存在问题”的形式进行阐述,有针对性地对某个表象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因研究视角不同,学者们对多元主体间矛盾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主要有“权责说”和“认同说”两类观点。权责说认为,多元共治实质上是治理权责的分担,以此为基础进行协商与合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权责不清却往往成为影响和制约各主体协同共治的主要问题。基于此,研究者提出了一些积极有益的建议,例如增强权力约束的制度设计、提高居民自治权力、完善群众监督等。认同说则认为,多元共治得以顺利和高效实施,应当建立在各主体间的相互认同基础上,然而,由于各主体间存在参与治理的立场、目标及能力等诸多差异,使得这种认同往往难以完全建立。认同说更加注重各治理主体间的价值取向趋同,强调把每一个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统一到社区治理的目标向度上来,从而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将行为压力转为行为自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治理共同体”。实现价值认同可以大大提高治理效能,尤其能充分激发各主体的自治活力,还能大幅减少政府的监督成本。为实现这一目标,学者提出了很多建议,如通过党建引领,协调国家机关体系、破解碎片化治理困局、整合多元主体及调适国家与社会关系[8];确立政府在治理中的“元治理角色,由政府承担起资源分配、权力平衡、维持秩序等功能[9];充分利用互联网,培育多元社会力量联动机制,提升居民治理主体地位与自组织能力,进而建设智慧社区[10]。

不论是权责说、认同说,还是其他学术观点,都在表象问题这一层面对城市社区治理多元主体间的矛盾做了积极的探索和解答。透过这些表象问题,我们应该运用系统思维,从全局角度研究和梳理多元主体间矛盾,分析其内在逻辑、运行机制及相互影响,从而有效结合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一核多元”的独特模式,充分发挥“党建+”的独特优势,探索出一条有效化解矛盾、提升治理效能,最终实现善治的新路径。

二、城市社区治理多元主体间矛盾的表现形式

(一)社区与驻区单位双重党组织间的领导机制矛盾。党组织是社区治理“一核多元”结构的核心。社区基层党组织是社区治理的领导组织。一般情况下,城市社区都驻有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这些驻区单位也有本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而这些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更多时候处于平行层面,在工作上、业务上几乎没有交集。虽然从原则上讲,这些党组织在社区建设活动中“彼此都是平等的,应该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商讨决定地区党建工作”[11](p313),但在实践上所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街道社区党组织的统筹协调能力有限,驻区单位不配合、不支持问题较为严重[12]。社区党组织在领导社区治理工作时,仍然不得不考虑驻区单位党组织的情况,大部分决策需要和它们进行沟通,有的甚至需要反复协商,以征得后者的支持与配合。在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中,驻区单位人员更多倾向于接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而不愿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这种领导机制的矛盾表现在社区党员管理中更为突出,许多党员具备“单位在册党员”及“社区在家党员”的双重身份,在本单位的党组织中参加党的活动,却在社区党组织中几乎不见身影,这是社区党组织领导工作中面临的较大难题。

(二)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治的动力矛盾。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在“单位制”向“街区制”再到“社区制”的转型过程中,政府主导因其强制性和高效性的优势在推动转型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政府常常因为适度参与原则把握不足,使社区的自主功能不能得到发挥,也使社区的基层党组织、公益团体自主参与受限[13]。从社区善治的目标和理论来看,充分发挥居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开展居民自治,才是实现社区自我运行和自我完善的最佳途径。正如詹姆斯·S·科尔曼所认为的,居民参与治理是具有政治性的民主权力的实践过程[14](p330-333)。随着城市社区居民民主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表达出强烈的自治诉求,这成为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生动力。强势的政府主导既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居民自治动力发展,又会使居民产生政府依赖而愈发加重政府的治理负担。反观当前的治理实际,许多基层政府一方面在推行居民自治,另一方面又在强化政府的行政手段;在社区背负沉重繁冗的行政工作同时,又希望将基层治理的繁重任务通过居民自治来“减负增效”。基层政府的这一矛盾心理,很容易导致居民自治陷入被动和迷茫状态,从而形成政府强势而动力不足、居民有力而权限不够的矛盾局面。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上的态度矛盾。在社会功能与角色上,政府代表科层体系的权威力量,社会组织代表契约与协商的社会力量。在治理实践中,政府行政治理所强调的纵向秩序整合机制与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所借助的横向秩序协调机制各自暗含着一些相互矛盾的诉求,并在各自运作的领域中自发地排斥另一套机制的涉入[15]。这种矛盾更多地体现在社区公共资源配置中。由于社区建设的资源主要来自地方政府供给,社区自身对资源的产出和供给能力不足,就会导致“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仅仅局限在能够得到资源支持的“文体活动”及“社区教育”等几个有限的领域,带有极强的“展示性”[16](p305)。正因如此,在社区治理态度上,社会组织同政府之间很容易产生分歧。政府希望通过资源配置“精细化”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积极性,所以在有限资源的配置上显得顾虑重重,期望能够做到面面俱到,达到物半功倍的效果;而社会组织自有的资源却十分有限,尤其是一些公益性组织,它们只能在保障生存发展和基本运转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参与到社区建设中。这种选择具有较强的理性和条件性,并呈现出较明显的观望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政府如果希望更多地依靠社会组织的力量,就必须在社会资源配置上做出更能回应社会组织需求的调整和让渡。

(四)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参与治理的向度矛盾。社会组织因其提供社会服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效能具有重要性,因而在社会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主体地位。从表象来看,有的社会组织能够积极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开展较多的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政府的需求。但不难发现,尽管开展了如此多的活动,社会组织在社区居民口中的认可度仍然不高,似乎离居民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近年来,社区层面的社会组织虽然得到较快发展,但大多仍停留于“自娱自乐”阶段,或仅提供“俱乐部产品”[17](p35),它们所提供的都是一些“锦上添花”式服务。社区居民所期望参与的社区治理活动,更多的是需要能够表达公众诉求、解决社区基本问题等关系到社区生活质量的“雪中送炭”式帮扶。换言之,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其目标向度在于协助开展公益服务和文体活动,营造社区和谐氛围;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其目标向度在于提升生活质量和维护集体权益,提高自身在社区的获得感和满足感。这种参与治理的向度矛盾,是导致社会组织难以融入社区居民的主要原因。

(五)原住居民与外来人口之间的价值认同矛盾。伴随着城市功能不断丰富与集中,城市的外来人口数量也越来越多。外来人口对所在社区的关注,除了基本的生活资料能够得到满足和生存空间得到安全保障外,几乎没有更高和更多的愿望和预期。这种低层次需求和保守思想是很多外来人口默认或选择成为“孤立人”的价值观基础,从而塑造出一个长期在城市中生活而又对城市缺乏热情的特殊群体。相反,城市原住居民从小生长在这些社区,对这个熟悉亲切的环境充满依赖与关爱,他们之间能够很容易形成一种共识,能很快对社区治理中的目标、作用、效果甚至各个环节达成默契与认同。这种默契与认同,使原住居民既能够集合起来共同开展治理活动,又能够在个体行动中保持自律以维护社区治理秩序。这种集体团结和个体自律的积极性与外来人口对社区不关心、不表态、不参与的消极性形成鲜明对比,并由此产生较为明显的价值认同矛盾。在大多时候,这种矛盾都以潜在的形式悄然存在,一旦被某些特殊事件“点燃”,这种矛盾将被激化并酿成外在冲突,造成相应的社会影响。

三、城市社区治理多元主体间矛盾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一)社区治理失灵。从价值维度看,社区治理是多元利益主体之间通过相互作用、相互协调,以一定形式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过程。由于各治理主体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是合理的,因而“治理共同体”必然体现“利益共同体”原则,每当获利不均等或者某方认为利益受损时,协同治理的共同体基础就会动摇。有学者认为,在治理场域中,各行动主体对权力、规则和资源的垄断是造成治理失灵的重要原因[18]。城市社区各治理主体之间有效的协同合作,是达到社区善治的最佳途径。但由于各治理主体对该观念认知的程度不同,他们在协同合作中所愿意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一方面,如果没有政府强制力的主导,各主体参与协同合作的自由性和随机性则是极大的,从而很容易破坏协同合作治理的整体性和稳定性,社区治理各主体间难免出现“谁都想指挥谁”“谁又不服谁指挥”的不协调现象,由此形成治理摩擦和治理真空。当治理真空扩大到一定范围时,社区治理的市场失灵现象便开始产生。另一方面,倘若政府需要维护原有的主体关系,就必定加强干预和指挥,收回部分“影响关系协调”的自治权,社区治理逐渐回归到政府一元治理的传统模式中,随之而来的是,本该通过多元治理解决的政府失灵现象就会重新显现。

(二)公共资源弥散。从对象的视角来看,社区治理过程可以说是社会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公共资源总量逐步增加,但社会基层对公共资源的需求也在明显提升。在城市社区多元主体治理格局下,社会公共资源分布逐渐呈现出弥散化特征,这可能改变全能政府时期资源由政府垄断的总体格局。公共资源供给表现出不平衡与不充分样态,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特征。同样,在社区场域,各种治理资源在社会建设、和谐社区构建“话语”下被动员起来,资源分布弥散化特征日益显现[19](p219)。然而,公共资源作为社区治理的主要资源,一旦产生弥散化,随之而来的结果将可能更加难以预料,比如治理效率逐渐降低,公共资源日益缺乏等,甚至会进一步加剧治理主体间的矛盾,由此进入一个恶性循环过程,使社区治理难度逐渐加大,基层政府陷入不堪重负的局面。

(三)集体行动困境。集体行动理论认为,个人自由竞争的后果是个人的理性未必带来集体的理性。有效的集体行动是建立在各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信任的价值契约基础之上的。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本质就是政府、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就共同关心的公共事务采取合作的集体行动,如果主体间彼此信任不足,那么协商共识、地位平等、信息共享这些合作治理所倡导的理念将无法实现,集体行动也就无法实现[20]。在对社区居民没有形成有效制约的情形下,各主体间的矛盾更容易产生居民行动指引的真空地带,居民个体之间更容易进入自由竞争模式,从而引发“公地悲剧”等集体行动困境。诸如社区安全环境、公共设施以及空气、水源等公地资源,在治理主体缺位时,很容易被社区居民过度占有和分享,尽管他们都知道这种过度占有必将导致社区整体资源匮乏甚至是崩溃,即便如此,仍然会有人不断地突破底线。“所以,最终的结局是大家都不愿意见到的:烂在地里的玉米,过度放牧的草场和陷入僵局的政府”[21](p213)。出现这样的结果,也与作为治理主体之一的居民群体内部理性统一相关:当居民普遍的个人理性达成一致,相互信任,形成共识时,“社区居民”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到城市社区治理中,取得积极的效果;反之,当居民普遍的个人理性并不能统一成集体理性时,“社区居民”就无法形成一个有力的整体,它也自然会失去其作为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实质意义,并产生负面结果。

(四)群体利益损失。多元主体合作过程中难以避免冲突,如利益冲突、权力冲突、权利冲突、文化冲突和社区结构冲突[22]。公共资源分配和治理结果的利益分配,是参与治理的各主体均会考虑的实际问题,而利益冲突也常常成为各主体间最主要的冲突。当治理的各个主体都仅仅局限于谋求自身利益的时候,其行为动机将会促使其行为受益者偏向己方而非他方或者全局,甚至产生排他性。过度的利己行为促使公共资源进一步缺乏,从而导致主体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在矛盾加剧的情形下,要扭转各主体利己行为的态度就会显得更加困难。除非出现明显能使各方共赢的突发事件;否则,在利益驱使下的主体间会因为保护自身利益而损害他方利益,从而使某些本该协调解决的问题更加复杂化、严重化。在很长时间内,问题难以获得解决的共识,进而导致问题被无限期搁置,各方利益共同受损。就连最为公正的基层政府,在面临群体利益损失的窘境时,也难以通过强制行政手段进行协调,而只能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缓解各方利益冲突,或者在极端情况下采用惩罚性措施对治理主体各方进行警示。可想而知,这种保守型的处理原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治理主体各方的行为动机问题,也不能产生确保群体利益的效能。

四、“党建+”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独特优势

(一)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更加具体化。新一轮社区体制改革后,不少地方实行党建工作下移,在社区党建中发生了领导方式由纵向的行政管理模式向协调、指导、服务方面转变[23](p260)。这些转变,不仅仅是党在社区治理中领导形式的变化,更是党的社区治理领导手段进一步优化。城市社区治理“党建+”,是指党组织作为社区治理的领导力量,充分发挥其先进性和战斗堡垒作用,对社区治理多元主体进行联合,对社区治理各个环节进行融合,使各治理主体间相互协调合作,达到共同治理、促进善治的目的。“党建+”进一步强化了党的领导作用,强调融合而非强制性的领导和命令,强调联合即有效度的相互促进,既靠党建带动治理主体间协同合作,又通过多元主体间相互协作促进城市社区党建。

(二)社区党组织建设更加立体化。“党建+”要求社区党组织与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团体的党组织进行联合共建、互助互补,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社区区域化党建、网格化党建的广度与深度。其方法是通过联合党建的方式达到“1+1>2”的治理效果。“党建+”要求社区党组织作为联合党建的主动方,与驻区的其他单位和团体党组织互派党组织书记或委员、召开联合党委会(支部会)、联合开展党组织活动等,使双方充分进行深入交流、密切合作、优势互补、相互支持,形成牢固的党建共同体。党建共同体调动各方党组织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协助社区党组织不仅在小区、楼栋建立阵地、发挥作用,而且能参与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团体的党组织建设,将社区治理的工作任务进行有效沟通、高效落实,基层党组织建设层次更加丰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治理目标得以实现。在与社区联合进行党建的过程中,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团体的党组织建设因社区的影响而更加丰富多元,操作性更强。

(三)社区党建与社区治理深度融合更加常态化。加强党对基层社区治理领导,一方面要在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另一方面,要在科学治理、可持续治理、高效治理上,保证党的全面统领。城市社区通过“党建+”,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优势,推进基层党建与社会治理融合发展[24]。社区党建与社区治理相融合,主要体现在:党员干部与社区治理重要岗位双肩挑的角色身份进一步融合、党建工作与社区治理工作相衔接的业务融合、党员日常管理与社区治理各流程同步调的环节融合、党组织活动阵地与社区治理场所相重叠的场域融合、党员履职履责与社区居民需求相适应的政绩观融合、党员考核评议与社区治理工作评估同标准的评价体系融合等。通过各个方面的深度融合,促使社区党建能够接地气、连民心,这也是“党建+”中的“+”得以实现的具体落脚点。通过“党建+”,社区党组织、社区党员以及社区党建工作都能有效嵌入社区日常事务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使各方主体在治理目标定位和利益诉求上达到深度契合,这不仅有效杜绝了“两张皮”现象,而且使社区党组织的群众基础更加牢固,使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更加坚强。

(四)社区党建服务更加精细化。基层社区是矛盾集中地、诉求多发地,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既是党的宗旨体现,也是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25]。通过“党建+”,社区党组织主动融入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吃穿住行、文化教育、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民生服务当中,通过设立党员服务站、组建党员服务队、评选党员先锋岗、建立党员帮扶机制等形式,将党支部、党小组嵌入社区各项服务工作中,将党员干部安排到每位社区居民家中,使党和人民群众紧密相连、鱼水交融。这样,社区居民的诉求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响应,社区矛盾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社区治理的政策决定也能在第一时间向居民传播解释,这就大大提高了效率,减少了损耗。“党建+”增进了党组织与居民融合,细化了党建服务内容,进一步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激活了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五、以“党建+”化解城市社区治理多元主体间矛盾的有效路径

(一)党建+制度规约建设,以社区善治提高社区治理效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理想状态,就是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善治,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活动和治理过程[26]。社区善治是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关系和谐、配合协调、利益最大化的最终体现,是各主体间矛盾最弱化的良好状态。社区善治的实现,需要地方政府按照“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原则,进行城市社区治理制度改革。罗西瑙认为,治理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27](p5)。在社区治理层面上,各项规章制度属于政府机制,治理规约则属于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治理规约是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各个治理主体之间逐渐约定俗成的行为约定,它是对社区治理制度的有益补充。党建+制度规约建设,一方面在于改革基层政府的工作制度,提高街办、居委会办事效率,推进“最多跑一次”(1)2018年1月23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专门审议《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调研报告》,对该改革作出充分肯定,并要求各基层继续结合实际,加大体制机制创新。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层延伸,建立集综合治理、市场监督、综合执法、公共服务等于一体的统一平台。在社区基层改革落地见效,提升社区居民满足感和获得感;另一方面在于改革社区治理模式,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协商制度,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大多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动性,拓宽居民自治领域覆盖面,给予居民自组织更多管理权力。北京市丰台区党组织探索主动融入社区治理新制度,如由社区党组织牵头建立社区领袖制度,以网格化党建为依托的网上网下协商民主制度和参与民主制度,由党组织作为“牵线人”建立集体经济制度,效果很好。

(二)党建+民主法治建设,以共治共建促进社区治理科学化规范化。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打造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制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28](p38)。社区民主建设,就是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性、能动性,参与社区民主协商,推进社区民主自治。社区法治建设,就是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依法治国、合法治理,通过法律解决社区内部矛盾、协调社区主体关系、维护社区公平正义。社区民主和法治建设,是党章赋予党组织的职责使命,是充分调动社区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共治共建的必然途径。党建+民主法治建设,由党组织牵头担当主持公道的“执行者”和维护民主的“捍卫者”,有效解决基层民主制度和法治建设落实不到位问题,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向基层延伸的有力补充。在上海,随着社区自治推进,“三驾马车”已发展成为“1+5+x”共治体系,即社区党组织整合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驻区单位党代表、社区民警以及若干群众团体共同参与的共治体系[29]。在这个共治体系中,社区党组织领导干部和群众开展决策共商、事务共管、工作共抓,帮助群众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形成积极的社区自治氛围。南昌市西湖区近年来在推进社区“幸福微实事”中持续开展“圆桌会议”,由社区党组织牵头,定期组织各治理主体代表,坐在一起开圆桌会议,在会上征求大家的意见建议,解决各主体间矛盾纠纷等,取得显著成效。

(三)党建+社会组织建设,以利益链条构建社区与社会组织治理共识。从当前来看,社会组织既代表民众向社区提出民主化诉求,又不得不为自身发展对社区产生依赖。这种依赖主要来自于社区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权,当公共资源配置不平衡时,社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间的矛盾就会凸显。因此,在考虑如何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积极性、促进各社会组织达成治理共识等问题时,社区党组织应该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公共资源配置的“杠杆”上,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对社区资源整合的能力,政府和社区应该在资金、场地和人员方面予以支持,让社会组织在社区支持下不断发展壮大,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30]。党建+社会组织建设,主要是通过联合党建、党建融合等形式,使社区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建立无缝对接,在满足后者利益诉求基础上,以项目制等形式激励其参与社区建设。杭州市上城区在前期成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基础上,由社区党组织介入,联合各治理主体,推出社区公益创投的商谈式资源配置举措,推进“金点子”协商联动社会行动[31]。这种协商联动社区治理新模式的重要一环,是通过基层党组织引领与协调,政府将社区资源配置权提交给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不同的治理主体,通过“金点子”项目形式,与各主体现场商谈,将社区公共资源进行最优化配置,从而增进各方对治理项目的理解,巩固和优化合作方式,减少各主体间的内卷,从而充分调动“三社联动”积极性,将社会组织深深嵌入社区治理全过程。

(四)党建+思想文化建设,以文化品牌增进社区居民价值认同。社区文化是社区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是社区内的地域特征、人口特性,以及社区内居民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具体反映。社区文化可以代表一个城市的文化和内涵,并具有规范民众社会行为、凝聚社区居民合力的作用[32]。城市社区文化一方面源于地域传统文化,另一方面汇聚新时代社会文化。因此,不同地域传统文化与不同空间的社会文化交融,形成不同的城市社区文化。这些社区文化,都应该是被社区居民普遍认同且能有效为之服务的。社区党组织应当充分认识思想文化对居民带来的深刻影响,从文化底蕴、思想内涵、精神意境、表现形式等方面着手,综合打造全局文化产品,营造积极健康的社区文化氛围,引导社区居民逐渐形成共同治理理念。党建+思想文化建设,就是要以社区居民的精神需求为出发点,以社区治理的价值认同为落脚点,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动员和宣传教育功能,创新和丰富文化表现形式,开展和谐健康的文体活动,逐渐形成社区独有的特色和品牌,真正使社区文化活起来、社区氛围浓起来、社区居民聚起来。上海市天平社区党组织以增进社区认同,培养居民情感融合为切入点,以“名家坊”“都市之光”“创邑邻里汇”等品牌项目引领“1+21+X”公共文化空间群,将党建与社区文化建设密切结合,最大限度地激发群众的文化创造力和生命力,相互信任、互动合作、乐于奉献的社区精神和凝聚力逐步形成[33],这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案例。

六、简短结论

城市社区治理多元主体间矛盾,是随着城市发展进程和城市社区治理制度变迁而产生的,是各主体合作与博弈的必然产物,体现各主体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斗争的对立统一关系,它是推动城市社区治理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之源。如何有效化解社区治理中存在的各种矛盾?是对党的基层治理能力的现实考验,也是一块试金石。“党建+”凸显基层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强调发挥党建引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以领导者、参与者、协调者、监督者的多重身份,融入社区治理与公共服务事务中,最终实现“一核多元”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在社区既有的治理结构下,参与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通过协商议事与日常交往互动,彼此的合作意识与社区的联结网络得到强化,促进了社区公共理性的生成建构与既有互动结构的改革完善。”[34]在新时代,要主动关注和把握城市社区治理多元主体间矛盾发展与变化规律,不断强化基层党建与社区治理实践相融合,实现党建引领下政府治理、居民自治和社会调节良性互动,实现城市社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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