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奇 吴一凡 薛雨田 赵思佳 何禹轩
平台经济模式可以说是21世纪最流行、最成功的经济模式,创造了无数的财富传奇(如Amazon、Facebook、阿里巴巴、华为等),成为新时代经济社会的中流砥柱。尤其在当代“万物互联”的背景下,平台经济能够精准满足客户的需求,做到全面整合资源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重塑社会经济环境。
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在不断增长,平台经济发展迅猛,综合效益日益凸显,发展基础持续夯实,平台交易市场日渐规范,成为信息技术支撑下的一种新型经济业态。平台经济的发展,不但改变了传统贸易模式和协作分工方式,而且在信息、资源、物资、社会等方面发挥着汇聚、共享、调配、稳定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平台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新型犯罪形式和治理难点,这就要求我们针对新型犯罪形式的重难点做出相应的管控对策。
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ics)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基于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平台,在本质上就是市场的具化。根据徐晋博士的观点,市场从“看不见的手”变成了“有利益诉求的手”。平台是一种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平台本身并不生产产品,但可以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从中收取恰当的费用或赚取差价而获得收益。
平台经济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平台企业一侧面对消费者,一侧面对商家,这个平台上的众多参与者有着明确的分工,平台运营商负责聚集社会资源和合作伙伴,通过聚集交易,扩大用户规模,使参与各方受益,达到平台价值、客户价值和服务价值最大化。但是,平台企业也可能利用在双边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产生垄断定价、捆绑销售等行为。二是具有开放性。平台经济的准入门槛低、成本也低,对小微企业、家庭式作坊非常友好,不像实体经营需要一定的门槛和大量的启动资金。三是存在较强的规模经济性。如果某一平台企业率先进入一个领域,或者由于技术、营销优势占据这一领域较大市场份额时,由于交叉网络外部效应和锚定效应的存在,这家企业就会越来越大,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同时,市场集中度高有利于降低商家和消费者交易成本,平台企业往往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性。四是数据要素的重要性较为显著。平台经济根植于互联网,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基础上,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或有价值的资产进行资源配置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运行天然会产生大量数据。与此同时,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数据资源与算力算法的竞争。因此,各平台企业极为注重数据要素的积累与关联,以提升平台价值、赢得竞争优势。
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分为四种,即商对客电子商务模式(Business-to-Consumer,B2C),如淘宝、京东等;客对客电子商务模式(Consumer-to-Consumer,C2C),如滴滴出行、闲鱼等;线上线下结合商务模式(Online-Offline,O2O),如美团、饿了么等;商对商电子商务模式(Business-to-Business,B2B),如阿里巴巴等。
平台经济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平台企业在获取自身价值或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利用“双边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产生垄断定价、捆绑销售等行为。平台经济因其特有的隐蔽性,可能规避法规制度制约,易产生不法分子从事非法经营、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活动。此外,平台经济属于新兴产业,银行流水大,很难进行税收监管。
2018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平台经济”这一概念。正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平稳发展,导致全球产业组织发生深刻变革,而平台作为新的组织形式,逐渐被应用于商业各个领域,平台经济也由此兴起。
相对于个体经济而言,平台经济在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深化社会分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鼓励创新导向的政策环境背景下,短短几十年时间,互联网平台经济高速增长,平台公司通过技术创新,在通讯、社交、教育、购物、出行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便利的服务体验,吸引并巩固了庞大的用户群体,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同时也吸引了更多人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创造了较大的社会福利。
近年来,平台经济已经从高速发展阶段进入到行业寡头阶段,诞生了许多世界级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平台。其中,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以下简称BAT)依靠先发优势构建的大型数字平台,分别掌握了我国信息型数据、交易型数据和关系型数据,且BAT旗下投资的中国互联网未上市创业公司(估值排名前30名)就占据了80%,其产品和业务覆盖范围扩散到国计民生的各个方面。然而,当互联网科技巨头对市场份额和数据形成垄断后,向上通过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已经难以扩大现有的市场份额,反而逐渐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因而互联网平台经济从增量共赢进入存量博弈的白热化阶段;向下通过“剥削”平台创业者、消费者以及市场优势地位挤压、收购小型科技公司成为了资本的必然选择,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难以达到竞争格局下的最大化。
平台垄断行为不断出现,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问题越来越严重,比如,电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案例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封杀竞争对手产品的现象。并且,这些平台企业利用网络数据优势,对商家实施差异化垄断策略,增加其入驻门槛和佣金,严重阻碍了平台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虎牙与斗鱼合并、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等案例,都是源于平台经济的野蛮发展导致的不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平台经济其特有的销售产品方式,即顾客通过图片的形式了解产品,从而进行购买,全程无接触,使得商家趁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甚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从而达到获利之目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大部分淘宝店铺存在真假混卖、甚至只卖假货的情况,消费者单凭淘宝店家的商品图以及代购凭证无法辨别真假,非常容易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平台经济属于新兴产业,政府监管措施还不到位。平台经济特有的虚拟交易平台,为嫌疑人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提供了便利。此外,嫌疑人不仅可以通过淘宝、京东等传统网络购物软件进行销售,还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QQ群等通讯软件进行销售,且手段隐蔽不易发现。如之前破获的“笑气”案,嫌疑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买家传递信息,且用气球图案代替“笑气”二字,手段非常隐蔽,公安机关在寻常工作中很难发现。
平台经济的发展具有数字化、虚拟化和多边化的特点,面临诸多税收方面的难点。比如,税制要素、计税依据等方面,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征税主体、难以取得准确计税依据交易数据,稽查阻力较大、税率适用混乱;融合业态收入性质方面,现行税制难以划分,没有明确税收规范;税收管辖权方面,没有对经济数字化作出相应的税制调整,税收征管难以满足监管需求;平台经济税源分散化、主体多样化,票控税存在弊端;获取税收依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时间和人力,且信息未必完整;稽查方面,计税依据核实困难,稽查难度大。另外,我国税法没有针对平台税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导致出现税款征收不确定性、平台代征具有合法性争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明确、税法难以对接平台经济虚拟性等难题。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抓住这些漏洞,从事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
平台内部以私人监管为主。平台企业具有监管动机和工具,平台中的问题也基本可通过私人监管解决。若政府部门同样在平台内部施以细致监管,不仅缺乏监管工具,监管成本也极高,而且重复监管易造成监管资源浪费。因此,当私人监管能够发挥作用、解决问题的时候,应替代公共监管。平台企业内部应当规范并严格执行监督机制,从而达到监管效果。如平台内部应当建立商户信用审查机制,对信用等级低的商户进行监管,另外,平台应当建立销售伪劣产品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并报案。
但平台内部依然需要公共监管。由于私人监管存在局限,也是需要公共监管进行规范管理的。政府部门可针对私人监管的局限进行协同监管:针对平台企业权力有限、无执法权的问题,政府可以根据平台企业提供的线索,及时查处不良企业并对其施以惩罚;针对平台企业的监管松懈以及内部腐败问题,政府可以对平台企业进行局部问题的重点监测,对不同类型的平台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如商品交易平台需要重点抽检商品质量,对平台企业施加较重的连带责任;服务类交易平台需要重点规范准入标准,对平台企业的资质审核环节加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对其运营行为进行监管,以及规范准入和退出机制。
平台之间以公共监管为主。政府公共监管的内容应主要集中于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限制,前者是为了防止个别企业通过定价或其他方式损害其他企业或消费者的利益,扰乱行业秩序;后者是防止企业与企业之间互联互通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及社会整体利益。监管的方式主要在于公共政策。细分来讲,对于垄断行为的监管,重点在于出台监管政策;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则在于为立法和执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
此外,公安机关也需要加强对平台经济违法犯罪的管控。一是密切警企联系。明确分级挂钩联系企业责任,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派出所要分别联系辖区内重点平台企业,主动提供法律帮助、信息服务和防范措施。搭建线索、证据移送平台,做到线索、证据移送合法化、规范化。二是强化情报信息搜集。重点关注有犯罪前科人员的动态,顺藤摸瓜,查出上游涉案人员,做到全链条打击犯罪。建立关键词、敏感词搜索机制,及时发现犯罪事实,做到受害人数最少化。三是强化风险防范。建立平台企业内商户风险评估机制,与平台企业内部信用审查机制构成双保险。采取上门通知、短信提醒、网络联系等方式,定期向平台企业负责人发送最新司法解释、管理建议、预警通报和犯罪案例,通过企业负责人通知企业内商户等方式强化风险防范。
注:本文为江苏警官学院《平台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侦控对策研究》(ZC20211032901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