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悦 沈 蕾 王圣君
《2019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报告》指出,我国数字创意产业的爆发式增长,催生了多个产业发展热点,主要集中在网络文学、数字音乐、直播、游戏、动漫及虚拟现实等高度反映创意思维的领域。数字创意产业自2016年被纳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来,呈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实现了数字技术、文化创意及设计服务的深度融合。该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强调多元技术资源、多方主体参与的创意及文化等要素的交互共创,呈现生产数字化、消费信息化和传播网红化的特征。当前,越来越多的数字创意企业通过更为灵活的多元互动、多向度资源挖掘及多主体价值共创的方式来解决创新中遇到的问题,以实现数字内容的采集、处理、存储及管理等活动。因此,多主体价值共创促进企业数字化创新的过程机制是怎样的,成为业界及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目前,关于价值共创与企业的数字化发展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利益相关者能力构建、创新行为决策及平台战略等方面。周荣庭和张欣宇研究发现,数字创意内容的丰富与迭代得益于内容生产商、互联网用户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等在内的多元业务主体的共创活动。其从宏观的角度解释了多主体价值共创对于企业数字化创新的重要作用,但忽视了不同主体参与这一微观层面的基础性作用。尽管已有研究表明价值共创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战略,提升创新潜力,但关于多主体价值共创对企业数字化创新的实证研究尚缺乏。鉴于此,深入探讨多主体价值共创对数字创意企业数字化创新的影响具有理论补充和实践参考价值。
同时,价值共创与企业数字化创新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相互间的直接作用,而多主体价值共创影响数字创意企业数字化创新的内在机制仍较为模糊。尽管有学者从战略层面揭示了多主体价值共创在企业的数字化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但也忽略了多主体对创意思维活动投入的微观作用。根据过程导向理论,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化创新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共创主体对这种创造性活动过程的投入成为成果转化和绩效生成的关键。同时,多元主体对创造性活动的投入也有助于实现多元业务内容的创新转化,提升企业应对技术标准、平台推广及用户内容传播等数字化变革的能力。由此,在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化创新过程中,共创主体的创造性过程投入变得尤为重要。
本研究认为,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创意企业的数字化创新是通过数字化资源实现新产品、新服务或新内容的改善,从而增加新的属性。当前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化创新与发展研究拘泥于案例及扎根等质性研究,缺乏实证数据支持。因而,数字创意企业的价值共创活动如何实现企业的数字化创新,其过程机制及内在机理尚未给出充分的解答。基于此,本研究关注以下问题:数字创意企业与不同主体间的价值共创活动能否实现企业的数字化创新?如果是,那数字创意企业的价值共创对企业数字化创新的内在影响机理是如何实现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研究基于过程导向理论,将企业与多元主体的价值共创、共创主体的创造性过程投入、企业的数字化创新纳入同一研究框架,从价值共创的视角解释了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化创新的实现路径。本研究有助于拓展价值共创与企业数字化创新的研究视角和理论基础,延伸创造性过程投入的应用范围,并由此诠释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化创新实现路径,同时有助于数字创意企业在数字经济背景和后疫情时代环境下更好地依托多主体价值共创来实现企业的战略转型。
学者们有关数字化创新的解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总结来看主要从过程和结果两个角度展开。就过程视角而言,数字化创新是企业通过数字化渠道、工具及相关方法改善企业创新过程绩效;就结果视角而言,数字化创新是企业通过数字组件和物理组件来实现新产品的革新。国内学者则从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解释,认为数字化创新是不同主体对数字化资源进行重组配置,以产生新的产品、服务、流程及商业模式等。
数字创意产业作为数字技术、文化创意及设计服务深度融合的产物,其数字化创新是指在创新过程中借助计算、信息及连接技术的组合,来实现创意内容、文化要素、生产过程及组织模式等的深度融合及创新改变。具体来看,数字创意产业的数字化创新的主要类型模式有:依据数字资源及文创资源的创意设备、艺术品或娱乐产品等有形产品的开发,如可穿戴设备及智能家居等;依托人工智能、区块链及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来进行用户服务衍生的数字创意内容、广告家装服装设计、符号名称及解决方案等无形产品的开发;在移动智能终端、“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所实现的VR全景直播、海量数据分析及个性化定制等在内的多元数字化业务服务。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化创新呈现了多元价值链协同、外向性交互及集聚整合发展的特征。
价值创造是由企业、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完成的。多主体价值共创则是建立在利益相关者的体验活动基础上,借助企业所提供的平台,进行多主体间的对话互动的过程。传统的价值共创活动多涉及交互与资源整合两部分内容,但后续研究也强调了基于关系性市场中所提及的关系、网络及交互的重要性。基于此,本研究主要从多主体交互及多主体关系来解释多主体价值共创。从多主体交互层面,多主体价值共创被解释为“多样化利益相关者通过交互活动系而生成或维持价值的活动过程”。从多主体关系层面,价值共创被认为是关系性的,具体指利益相关主体由于共同的认知及诉求所建立的彼此间的依赖及信任联系。因此,本研究将数字创意企业的多主体价值共创过程界定为,企业与不同主体在创意思维、行为活动及文化时尚等方面进行的内容、信息及资源的交互,以及相互间一些依托产业集群及社交网络所形成的多元主体关系连接;其实质是企业通过接触外部环境与多元主体互动、接触及学习而实现相互间共创、共赢及共生的动态融合过程。
凭借创意的无边界性,越来越多的数字创意企业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及多媒体叙事的方式(超媒介叙事)进行多元交互,进而实现IP网络、软件设备及创意市场多层次融合的数字化内容和服务的创新发展。具体来说,多元交互对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化创新的影响在于:一方面,数字创意企业通过直播、短视频等流媒体与不同主体进行文化、内容及创意的互动,充分发挥融合媒体及集体性智慧在企业数字化产品、内容及服务中的作用,便于企业对市场、技术及流量等交互信息的内在关联性的解读和诠释,最终实现数字创意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异质性、开放性及网络性并存的多元主体交互模式,有助于企业深化对市场环境的理解与判断,从而激活企业内部的休眠资源,为人工智能在电子图文领域的应用、电脑图形影像技术在动漫产业的应用及数字技术在音乐领域的应用扫清了障碍,提高文化创意领域数字化变革的市场接受率。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1:多主体交互对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化创新具有正向影响。
关系被视为利益相关者共创过程中的连接纽带。国内以抖音为代表的数字创意企业深耕短视频、音乐、影视等多个数字创意内容领域,通过“差序格局”式的市场下沉及亲友传播,在丰富产品内容的同时还扩大了相关创意产品的市场接受度和影响力。多主体间亲密关系作为数字创意产业领域的重要异质性资源,企业可以借助这种关系资源不断调整趋势判断和相关产品及创意内容定位,进而挖掘出更有新意的新产品。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2:多主体关系对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化创新具有正向影响。
创造性过程投入是指个体参与或投入到创造性相关的意识程序活动过程中,通过团队合作的方式,从多个来源寻求问题解决方案。Zhang和Bartol将创造性过程投入界定为个体从事与创造性活动相关的方法或过程,主要包含三个方面:问题识别、信息搜索和编码、创意产生。基于此,本研究将其相关内容在创意个体领域进行延伸和应用。
1.数字创意企业共创过程中多主体价值共创与问题识别
创意个体的创造性过程被视为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这种创造性的活动离不开不同主体间的互动。其在进行外向型交互的共创活动时,不同类别资源的重组和分配往往会伴随着较高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扩展参与主体对问题的认知框架,进而提升参与主体对相关问题的甄别。具体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如国内展览业数字化升级过程中,随着大量VR和AR技术的融入、声光电舞美展示等活动的开展,企业与不同主体进行交互的渠道得以拓展,互动主体可以对自身及外部优势资源进行重新了解和定位,进而对创造性活动中的隐性问题及显性问题进行识别。另一方面,在数字阅读领域,随着即时翻译系统、即搜即听系统、最佳有声播放系统等的应用,诸多企业通过私人定制等方式密切了与制作方、版权方及用户间的关系,信任关系的建立有助于不同主体间开展沟通与交流,可帮助参与主体应对单一主体无法解决较为复杂和系统化的知识架构问题,进而强化问题识别和判断的能力。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3a:数字创意企业多主体交互正向影响共创主体问题识别;
H3b:数字创意企业多主体关系正向影响共创主体问题识别。
2.数字创意企业共创过程中多主体价值共创与信息搜索及编码
数字创意企业多主体价值共创活动对信息的搜索及编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实施多主体交互活动中,企业与不同利益相关者均作为价值链中的一个关键节点来发挥作用,通过有效的双向互动进行信息及资源的交换,并且凭借创意的“低门槛准入”特性,创意个体均可以作为独立的创意源进行创作,这些共创主体作为独立的创意信息模块通过网络媒介进行连接,从而能够更好地进行信息的获取和编码。其次,创意企业通过平衡社会网络系统内部的强弱联系,实现创意企业与不同主体间的知识累积协同,能够有效克服市场信息不确定性和信息失真等现实性问题,并能够借助这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关系纽带减少人为干扰和层级流动的漏斗效应,保证信息的自由流动,方便了共创过程中的共创主体的信息搜集及编码。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4a:数字创意企业多主体交互正向影响共创主体信息搜索及编码;
H4b:数字创意企业多主体关系正向影响共创主体信息搜索及编码。
3.数字创意企业共创过程中多主体价值共创与创意产生
具有不同制度、文化和知识背景的参与主体在互动过程中增强了异质性信息的传递,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共创主体参与合作过程中认知路径探索的灵活性。共创主体可以有意识地运用新思维来判别和运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通过吸收对产品性能贴合度更高的创意来探索创新问题发展的最佳解决路径。就数字创意企业而言,一方面,融合性媒体及参与式文化的盛行助推数字创意企业进行多元跨界发展,诸如新华书店开展“智慧书房”在线阅读模式,利用阅读奖学金、共享阅读等数字化及专业化的融合性交互激发共创主体的创意的产生。另一方面,创意企业可以凭借这种多主体的网状连接关系,实现创意社群及创意主体间的经验混合,以应对创意过程的易变性和开放性,从而助推共创个体新灵感和新创意的激发。根据上述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5a:数字创意企业多主体交互正向影响共创主体创意产生;
H5b:数字创意企业多主体关系正向影响共创主体创意产生。
数字创意企业与不同主体间的共创活动也是通过个体对创造性活动过程的投入来挖掘和呈现更加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源以及相应的创意观点,从而为丰富数字创意内容、提升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化产品及服务的市场接受率。
1.问题识别的中介作用
相较于传统的制造业企业而言,这类囊括丰富知识并涉及多个领域的数字创意企业对内外部环境变化以及新项目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更加警觉。共创主体的问题识别能力也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应对更加敏感且棘手的问题,影响着其在数字化及智能化发展过程中的路径选择。如,抖音凭借共生文化基因及视频的高互动特性,吸引越来越多的共创主体投入到视频滤镜、剪辑模式、音乐及配音等多元业务内容的创作及问题识别修复的过程中,帮助自身从前端采集到实时上传再到终端转码处理和播放等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优化,进而实现颠覆性和突破性的数字化产品及服务方式。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6:共创主体问题识别正向影响数字创意企业数字化创新。
由于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化创新过程中面临创意的包容性和知识的复杂性等问题,企业在与多元主体共创的过程中,往往会带来异质性观念及冲突所造成的内容失真及信息冗杂等问题。多主体价值共创一方面是通过频繁且高效的双向互动提升了信息的可信度,简化了信息传递的繁杂程度,提升了诸如新闻资料等的溯源性,防止数据篡改,维护数字化媒介的客观性及数字化创新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是通过多主体间的关系连接,拓展识别问题的渠道,获取问题识别过程中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知识,这种建立在对相关问题背景界定及问题价值审视基础上的数字化创新具有一定的优势,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助推跨媒体计算、群体智能及人际交互智能等在数字创意产业领域的应用,提升数字化内容、产品及服务的迭代效率。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6a:共创主体问题识别在多主体交互与数字创意企业数字化创新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H6b:共创主体问题识别在多主体关系与数字创意企业数字化创新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2.信息搜索及编码的中介作用
数字创意企业这类依托数字技术在原创领域通过开拓新思路和新的传播方式进行发展的企业,更多地依靠拓展信息获取渠道的方式来实现文化消费和接受方式的革新。值得说明的是,数字创意企业依托物联网和数字媒体技术在追踪最新市场信息的同时,充分整合了相关产业的技术及知识内容,并将这些信息及技术投入到企业的数字化产品或服务开发的过程中,从而实现企业内部的数字化产品开发以及工艺流程的优化。根据上述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7:共创主体信息搜索及编码正向影响数字创意企业数字化创新。
共创主体依托相互间的双向互动及密切关系,根据自身需求及偏好来进行具有个体依附性及隐性信息的搜集和编码的过程中,为共创活动所开展的创意内容和创意产品提供创新动力和智力支持。数字创意企业之所以能够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取得成功正是由于其重视多主体间的共创活动,通过相互间的沟通对话以及相关知识的分享,促进隐性信息及知识的显性化及社会化,从而有针对性地投入到对相关信息的获取及编码过程中。进一步地,通过将新获取的信息与原有的知识进行连接、编码和集成,将内化吸收后的信息投入到数字化创意产品及内容的开发过程中,有效地提升企业的数字化创新。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提出:
H7a:共创主体信息搜索及编码在多主体交互与数字创意企业数字化创新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H7b:共创主体信息搜索及编码在多主体关系与数字创意企业数字化创新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3.创意产生的中介作用
共创主体创意产生主要是涉及其整合和重构所收集的信息并且通过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重新探索和开发,以形成应对市场的全新的且具有原创新的创意观点。个体创意产生的过程中,通过更好地表述和解读,能够帮助企业了解到这种新的创意观点的应用范围及其所具备的解释路径。这种经过讨论后的创意可以为企业的数字化创新发展注入新的内涵,为实现数字化技术应用及产品或服务的开发成功提供支持。综上所述,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8:共创主体创意产生正向影响数字创意企业数字化创新。
多主体间的价值共创活动促进了共创主体个性化需求的表达,这种建立在互动和关系连接基础上的灵感碰撞,能够激发出更多的创意观点并投入到数字文创产品及内容的开发过程中,丰富了零工经济、人才云等新兴数字化工作模式的创新效率。数字创意企业价值共创过程中,由于多主体的互动性特征,可以促使不同主体间相互交换创意观点,从而更好地激发个体创意,并通过创意思维的碰撞,进而实现创意挖掘的连锁反应,为市场上创意产品和内容的开发提供新的创意和灵感。这种创意互动通过建立在创意同频共振基础上的新方案的创建,有效扩充核心企业自身的资源和技能,促进产品创新的实现。可以说,共创主体的创意产生在多主体价值共创和新产品创新绩效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8a:共创主体创意产生在多主体交互与数字创意企业数字化创新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H8b:共创主体创意产生在多主体关系与数字创意企业数字化创新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综上所述,本研究基于价值共创理论,以共创主体创造性过程投入为中介变量,构建了数字创意企业多主体价值共创对数字化创新的影响机制的概念模型(如下图)。
图 理论模型
本研究在保护调研对象隐私的基础上进行问卷设计,问卷内容尽可能的通俗易懂。本研究首先通过文献资料整理相对成熟的问卷内容;其次,根据具体的研究情境对问卷进行调整和修订;最后,根据专家学者对初始问卷的反馈进行修订,并对从事数字创意企业相关活动的10多名EMBA学生(均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小规模访谈,对问卷不易理解或可能出现歧义的测项进行修正,以确保题项内容的合理性,从而提高内容效度。具体地,调研问卷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调研企业的背景资料填写,另一方面是具体的研究变量及构念的测度题项。受访对象主要是采取匿名的方式对企业基本情况及多主体价值共创现状、数字化创新的相关活动进行评判并填写问卷。
本研究采取问卷调研的方式获取数据。正式调研的时间为2020年5月至11月,历时6个月。调查的样本企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属于数字创意企业、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具有外部互动属性。样本企业来源于:利用课题调研和企业走访的机会直接发放问卷,通过从事数字创意活动的MBA、EMBA学员所在企业进行问卷收集,委托问卷星来收集相关数字创意企业的问卷。参与问卷填写的为数字创意企业对外部活动内容及共创个体情况较为熟悉的管理层。在问卷的开头对问卷填写的注意事项及参与者的隐私保护进行了说明。本研究共发放问卷580份,在剔除数据缺失或存在明显随意填写的问卷后,最终获得有效问卷396份,总体的有效问卷回收率68.27%,有效回收率水平介于理想水平区间。
本研究采用了Likert5点量表,从1到5代表对题项的认可程度逐渐提高,其中“1”表示“完全不同意”,“5”表示“完全同意”。
1.多主体价值共创
参考Ranjan和Read及Ramaswamy和Gouillart对多主体价值共创中的多主体间参与及互动活动等的探讨,将多主体价值共创的测度内容聚焦于多主体间基于资源、知识及体验的交互活动及基于信任及网络连接的关系连接活动两个维度。其中,“多主体交互”采用Ranjan和Read的研究,共涉及表达特定需求、传达产品信息、业务流程互动及互动积极作用四方面题项。“多主体关系”采用Lavie等的研究共涉及参加领域活动、开会建立联系、良好人际关系三个方面题项。
2.创造性过程投入
本研究根据Zhang和Bartol的研究及其开发的量表,并细分为三个维度,分别是问题识别、信息搜索及编码、创意产生。其中,问题识别涉及了花时间识别问题本质、多角度思考问题、问题分解三个方面题项,信息搜索及编码涉及了参考多样信息、多源信息搜索、专业领域知识运用三个方面题项,创意产生涉及了参考多源信息、不同领域解决思虑、备选方案、多样化方案、花时间转化想法五个方面题项。
3.数字化创新
借鉴Khin和Ho的研究,受访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企业的数字化策略质量、数字化策略特征、数字化策略应用、数字化策略应用平台、数字化策略对产品提升、数字化策略的新颖程度六个方面。其中设置一个反向条目,数据收集后对反向条目重新编码,并执行验证性因子分析。
4.控制变量
参照以往研究,将数字创意企业的企业规模、企业年龄及产业类别作为控制变量。其中公司规模主要用企业的员工数来表示,在模型的运算中采用企业员工数的对数来进行计算。
由于问卷过程中存在同一被试者答卷的情况,本研究采用程序控制和统计检验两种方法来检验问卷是否存在共同方法偏差。程序上则通过设置反向题项及随机打乱题项顺序的方式来减少共同方法偏差的可能性。统计上,本研究运用控制未测单一方法潜变量对共同方法偏差问题开展进一步的检测,新建立的七因子模型的各项拟合指标良好(χ=762.019,df=274,CFI=0.923,TLI=0.916,RMSEA=0.067,SRMR=0.0587),相较于结构模型的拟合指标(χ=874.025,df=260,CFI=0.904,TLI=0.889,RMSEA=0.077,SRMR=0.056),拟合状况改善程度并不大,CFI及TLI的提升值小于Bagozzi和Yi提出的0.05的标准。综上可以判定,本研究不存在严重的共同方法偏差问题。
核心变量多主体价值共创(多主体交互、多主体关系)、创造性过程投入(问题识别、信息搜索及编码、创意产生)、数字化创新的信度和效度检验如表1所示。由表1可以看出,所有变量测量题项的因子载荷均大于0.7,且变量的Cronbach’s α值均大于0.8,CR值介于0.894~0.940之间,大于最小临界值0.6,表明问卷测项具有较好的信度。另外各变量的AVE值(平均摄取量)大于0.641,均高于临界值0.5,表明量表具有良好的收敛效度。如表2所示,每个变量AVE的平方根均大于此变量与其他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同时变量的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显示(如表3),χ=874.025,df=260,CFI=0.904,TLI=0.889,RMSEA=0.077,SRMR=0.056,说明问卷测项具有较好的区分效度。由此,本研究的问卷测项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另外,各因子VIF(膨胀方差因子)值小于4,表明模型不存在明显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1 核心变量的信度及效度分析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N=396)
在验证性因素分析部分,本研究首先利用Amos软件对6个变量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来检验各变量的区分效度。如表3所示,六因子模型相较于其他因子模型效果更好,各项指标均达到了模型拟合的评价标准,
表3 模型区分效度检验
因此,验证性因素分析中,六因子模型具有较好的区分效度。这说明后续的研究开展具有其合理性。
本研究借助SmartPLS3.0软件对估计的参数进行t值检验,设置最大迭代值为5000次,以对原始的396个样本进行分析。在PLS-SEM的分析中,通常采用GoF(Godness-of-Fit)对整体模型的拟合优度进行检验。本研究主要是根据学者Tenenhaus等所提出的GoF的计算方法来对结构模型进行分析,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研究通过SmartPLS3.0软件对所有假设进行PLS-SEM模型检验。在分析过程中,将数字创意企业的企业年龄、企业规模及所属行业类别控制变量放入PLS-SEM模型中。从控制变量的影响来看,企业年龄(β=0.036,P>0.1)、企业规模(β=-0.012,P>0.1)均与企业数字化创新不存在显著关系,行业类别(β=-0.067,P<0.1)与企业数字化创新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多主体交互对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化创新的路径系数为正且显著(β=0.221,t=6.52,P<0.01),假设H1得到支持;多主体关系对数字化创新的路径系数为正且显著(β=0.151,t=5.368,P<0.01),故假设H2得到支持。
多主体价值共创对共创主体创造性过程投入的影响方面:多主体交互对共创主体问题识别的路径系数为正且显著(β=0.48,t=9.906,P<0.01),假设H3a得到支持;多主体关系对共创主体问题识别的路径系数为正且显著(β=0.254,t=5.298,P<0.01),假设H3b得到支持。多主体交互对共创主体信息搜索及编码的路径系数为正且显著(β=0.43,t=8.347,P<0.01),假设H4a得到支持;多主体关系对共创主体信息搜索及编码的路径系数为正且显著(β=0.213,t=3.903,P<0.01),假设H4b得到支持。多主体交互对共创主体创意产生的路径系数为正且显著(β=0.383,t=7.899,P<0.01),假设H5a得到支持;多主体关系对共创主体创意产生的路径系数为正且显著(β=0.358,t=7.038,P<0.01),假设H5b得到支持。
共创主体创造性过程投入对数字化创新的影响方面。共创主体问题识别对数字化创新的路径系数为正且显著(β=0.223,t=3.862,P<0.01),假设H6得到支持;共创主体信息搜索及编码对数字化创新的路径系数不显著(β=0.065,t=1.046,P>0.1),假设H7未得到支持;共创主体创意产生对数字化创新的路径系数为正且显著(β=0.224,t=3.768,P<0.01),假设H8得到支持。假设H7未得到有效验证,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是创意个体的信息搜索及编码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其效果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二是与数字创意活动相关的艺术创作或者是创意研发活动,参与主体可以通过多渠道进行信息搜索等活动,在将合理化信息投入到数字化创新时,大多会对所搜集的信息进行过滤和筛选,其进行的信息搜索及编码工作大多情况下并未投入到数字化创新的过程中,而是仅用作于了解市场动及了解同行前沿内容,由此未能显著影响数字化创新。
表4 结构模型检验结果
为检验创造性过程投入的中介效应的稳健性,本研究采用了Bootstrap法进行变量间关系分析,即当置信区间不包含0则说明存在中介效应。另外,本研究还通过分析解释变异量比例(Variance accounted for,VAF)来判断是部分中介还是完全中介。其中,VAF=间接效应/总效应。当VAF<0.2时,不存在中介效应;当0.2<VAF<0.8时,存在部分中介效应;当VAF>0.8时,完全中介效应。具体中介效应及中介效应的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创造性过程投入的中介效应检验
由表5可知,问题识别在多主体交互与数字化创新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VAF=0.274>0.2,且Bootstrap检验置信区间不包含0);问题识别在多主体关系与数字化创新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VAF=0.216>0.2,且Bootstrap检验置信区间不包含0),假设H6a和H6b均得到支持。信息搜索及编码在多主体交互与数字化创新之间起不存在中介作用(VAF=0.112<0.2,且Bootstrap检验置信区间包含0);信息搜索及编码在多主体关系与数字化创新之间不存在中介作用(VAF=0.085<0.2,且Bootstrap检验置信区间包含0),故假设H7a和H7b未得到验证。创意产生在多主体交互与数字化创新之间起存在部分中介作用(VAF=0.307>0.2,且Bootstrap检验置信区间不包含0);创意产生在多主体关系与数字化创新之间存在部分中介作用(VAF=0.346>0.2,且Bootstrap检验置信区间包含0),故假设H8a和H8b均得到验证。
基于数字创意企业所呈现的生产数字化、消费信息化和传播网红化的特征,本研究探讨了数字创意企业多主体价值共创、创造性过程投入及数字化创新之间的关系,得到以下结论:
1.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化创新得益于多主体价值共创中多主体交互及多主体关系
数字创意企业的多主体价值共创不仅解决了单一企业资源禀赋的限制,还能帮助企业精准对接受众的艺术及商业需求,企业面向市场的内容、产品或服务也更具效益。《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龙头企业应积极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等方式来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的发展。本研究进一步印证,企业的多主体价值共创过程中,上下游联动能够能好地发展数据驱动的新业态新模式,合力推动交互娱乐、虚拟现实等文娱产品,实现文娱模式的数字化协同发展。
2.数字创意企业多主体价值共创正向影响共创主体创造性过程投入
研究表明,数字创意企业的多主体价值共创能够帮助企业充分了解市场需求,通过补齐内容短板、丰富服务模式、保护和激励原创等方式,促进整个网络文化链的融合和沟通,能够带动更多的上下游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开放数据,打通传输应用堵点,投入到文化数据市场的问题识别、信息搜索及编码、创意产生的过程中,从而促进多主体间的供需调配和精准对接。
3.数字创意企业与多主体间的价值共创通过个体的问题识别和创意产生正向影响企业数字化创新
数字创意产业的数字化及原创能力建设得益于不同主体的参与,其中全民创意、创作联动都丰富了产品品质和其表现形式。在后疫情时代,数字技术改变了人们生活及工作的方式,有效的问题识别和创意内容挖掘可以帮助企业克服内容挖掘及创作过程中为满足受众广度及深度需求等存在的多重挑战,进而能够为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化发展和智能化转型提供核心指导价值。但是由于共创过程中信息搜索及编码鉴于信息应用及整合的滞后效应,因此在多主体价值共创对数字化创新的影响中,不起中介作用。
1.完善内外部对话和联动机制
对于数字创意企业而言,应积极开展“技术为翼,文化为本,资本为媒”的资源、信息及知识交互共创的新格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基于开放基础上的多主体价值共创活动和发展战略。以创意为产品内容,利用符号意义来创造价值的数字创意企业,借助创意的无边渗透特性,强化内外部的联动和对话机制,利用数字化新媒体的优势,增强不同主体的黏度,通过流量推送及实时反馈等提升不同主体对企业数字化创新活动的投入度。
2.拓宽多主体参与渠道和方式
在多主体价值共创互动过程中,可以通过优化双向沟通方式和渠道来实现共创主体的赋权,帮助共创主体从网络问答、互动评论、直播互动、评论区留言以及官网搜索等多个渠道、多种信息源进行问题的识别,并积极学习和内化吸收不同主体所识别的问题,从而为数字化产品及内容的开发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障。
3.通过鼓励多主体参与试错的方式来促进企业的数字化创新
数字创意企业在数字化创新过程中,应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开放性水平,提高企业外部共创互动的效率,通过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企业与外部的共创活动,来统筹共创宗旨和共创理念。在企业管理层的鼓励及自身带头垂范下,鼓励共创主体进行跨界获取和搜索活动,同时也鼓励创意个体的试错行为,为创意观点转化为企业产品、内容或服务的创新点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