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必烈重农开辟“至元之治”

2022-03-30 11:41邓文涛
炎黄地理 2022年3期
关键词:水利生产农业

邓文涛

忽必烈在建立大元王朝之后,坚持以发展农业生产为核心,遵循农牧经济并举、农桑为本、科技兴农和依法治农的发展思路,成功地实现了从游牧经济向农业经济的思维转变,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史称“至元之治”。

忽必烈自1260年即位以后,坚持“重农不抑商”的基本国策,通过发展农业生产,解决了元朝初期田地荒芜、人口流离和农业生产凋敝等问题。在其在位的34年时间里,遵循以农桑为核心的发展思路,结合元代的社会特点,使得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呈现繁荣发展的局面。

从依靠游牧经济向重视农业经济的思维转变

1251年蒙哥汗即位前后,“汉地不治”、人口锐减的情况尤为严重,大量耕地被掠夺,成为了蒙古贵族的牧场。以中书省下辖的“腹里”为例,蒙古军队所占面积就达二十多万亩,仅都元帅察罕一人就占有耕地一万五百多顷。从1236年窝阔台括户邢州到1251年十多年时间里,邢州人口由一万五千户下降到五七百户,可谓“赤地千里,人烟断绝”。蒙哥汗命其弟忽必烈总理漠南事务,通过推行汉法恢复农业生产。1260 年(中统元年)忽必烈 “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天,衣食以农桑为本。”确立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国策。针对蒙古贵族圈地为牧的情况,忽必烈多次下诏保护农田,诸如:1263年(中统四年)下诏,“禁诸道戎兵及世家纵畜牧犯桑枣禾稼者。”1275年提出“夫争国家者,取其土地人民而已,谁得其地而无民,其与谁居?今欲保守新附城壁,使百姓安业力农,蒙古人未知也。尔熟知其事,宜加勉旃。”上述诏令对中原地区恢复农业生产有重要作用。

当然,针对祖宗肇兴之地(蒙古地区),忽必烈在鼓励游牧经济发展的同时,在漠北哈拉和林等地修建城市;在称海等地屯田;调入大量工匠发展手工业;调动和籴数以万石的粮食维持游牧经济的发展。从大漠南北的经济状况看,游牧业和畜牧业还是蒙古族的主要经济来源。除了游牧经济之外,农、猎、商等多种经济获得了较大发展,被人描述为:“数十年来,婚嫁耕植,比于土著;牛羊马上驼之属,射猎贸易之利,自金山、称海,沿边诸塞,蒙被涵照,咸安乐富庶,忘战士转输之苦。”

从忽必烈农业立国的国策看,蒙古地区仍然实行游牧为主的经济发展战略。在中原地区,实行以农业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战略。在改变蒙古族传统的游牧经济思维方面,忽必烈做出了很大努力,并最终确立了农桑立国的基本国策。这表明了忽必烈作为一位蒙古族领袖的高明之处,使元朝走上了“至元之治”的发展道路。

以农桑为本的经济思维

自1260年开平即位到1279年灭亡南宋,统一全国,忽必烈从蒙古族传统的游牧经济思维转向了以农桑为本的农桑经济。1264年(至元元年)忽必烈提出发展经济的治国方略,紧接着他下达命令制定很多与农业有关的政策和法规。

经略漠南时期,姚枢被忽必烈任命为劝农使。1264年(至元元年)设十路宣抚司。1266年(至元二年),成立了劝农司,并下达相关人事命令,任命粘合、忙古带等人为地方各地的劝农使。四年后该司更名后被称作司农司,主要领导为张文谦。同年的年底将该司改称大司农司,增加官员如巡行农使四人、副使四人,任命大臣孛罗兼任该司长官。大司农的建立对元朝尤其是政权建立初期的影响非常大,史书称其成果非常显著,不仅恢复了正常的生产,还引导民众大量的开垦了荒地、開辟很多新的手工业领域。从这一点来看,司农司的设立的确厥功至伟。

1268年(至元五年),采取了新的官员考核办法,即若能很好地安抚百姓,使管理区域内的流民得到安置并让他们定居发展农业,成果显著的机构或个人将会得到奖励,反之将会面临批评和惩罚。1270年(至元七年)忽必烈又下达新的命令,要求地方每一级达鲁花赤及相关官员重视农业生产,规劝百姓进行农业种植,以及“分布劝农官及知水利人员巡行劝课,举察勤惰,委以新民长官,不妨本职常为提点年终通考农事成员,本管上司类申司农司及户部照验任满之日, 于解由内明注此年农桑勤惰赴部照勘以为殿最,提刑按察司更为体察于敦本抑末,功效必成”。大司农司的派出机构和下一级机构要经常下基层进行视察,对于贪污腐败和懒政的相关官员进行及时的查处。实行奖励措施的同时,严禁以牧伤农事件发生。通过以上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农民耕种的积极性。

宋朝末年沉重的苛捐杂税使民众无法发展农业。于是在1262 年(中统三年)元世祖下令要求地方引导大家开垦荒地发展农业。若有失地农民或者生产资料不具备的,地方各级官府都有义务对这些农民进行必要的帮助。在史书中有记载,1262年有一大批定居在应州的人中有将近200户缺乏生活来源及必要的生产资料,于是官府就下令赐予这些人相应的生活和生产必需的用品。1275年(至元十二年)“丁丑,以襄阳官牛五千八百赐贫民”。《元史》当中多次提到对百姓的怀柔之策。各地农民在各项举措的感召下,纷纷开始在各级官府的帮扶下进行农业生产生活。

建元初年,由于常年的战乱,大量民众逃离故土,四处流浪。严重的流民问题始终困扰各级政府,地方有很多办法帮助和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赋税政策,1284年(至元二十一年)下规定,江淮地区凡是进行开荒的百姓,每家每户都给予免除六年的税役的优惠政策。1291年(至元二十八年)江南地区的新办法是政府出面承认民众开垦的荒地的相关权利,并且承诺三年内不对其进行相关的缴租和赋役。经过一系列的办法,各地区的农民大量开垦土地,各地百姓有了相对安稳的生活,元朝初年的流民问题得到一定的遏制。

忽必烈认为国家有必要实行屯田,屯田在军事上有很深远的影响。据史料整理比较,元代屯田的数量多达 17万顷,其数量比中国历朝历代的都要多。

在祖宗肇兴之地,这一办法深刻的变革了当地人游牧的生产,成为了与过去截然不同的道路,长年累月的变化中农业生产所带来的财富与生活资料远远超出曾经游牧生活的获利,并且长期的定居生活避免四处迁徙,也有利于人口的发展。

一系列办法的支持下人口规模稳步提高。在前人的研究中可知人口数比北宋时超出一千余万。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为元代农业发展补给了重要的资源——劳动力。与此相关联的是粮食也在不断地增产增收,吴惠在《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中认为元代亩产比宋增长了9.4%。余也非在《中国历代粮食平均亩产量考略》中,指出元代粮食产量比宋代增加38%。以江浙为例,每年上缴政府的税粮占到全国税粮总数的三分之一。

科技兴农思维

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忽必烈非常重视科技对农业发展的作用,特别是借鉴前代农业生产经验,提出诸多科技兴农的发展措施。

到元代,我国积累了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加之忽必烈的重农国策,推动了元代农学家对相关知识的总结,主要是官撰的《农桑辑要》和《农桑杂令》,私撰有王祯的《农书》、鲁明善的《农桑衣食撮要》、罗文振的《农桑撮要》等十余种农书。其中影响较大《农桑辑要》成书、刊刻于1273年(至元十年),代表了忽必烈时期北方黄河流域的农业生产水平。此书系“遍求古今所有农家之书,披阅参考,删其繁重,摭其切要,纂成一书……以颁布天下。”《农桑辑要》共分七卷十篇,包括典训、耕垦、播种、瓜菜和果实、孳畜等内容。特别在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方面,成绩尤为明显。以苧麻、棉花为例,“苧麻本南方之物,木棉亦西域所产,近岁以来,苧麻艺于河南,木棉植于陕左,滋茂繁盛与本土无异。”正因为元代植棉业推广种植,才带来了元代纺织业的大发展。《农桑辑要》刊发后,成效显著,只要是农业种植,在该书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科学培育办法。以至于后来英宗、明宗和文宗朝多次重印,可见其影响深远。

忽必烈秉持“农桑之事,以备旱为先”的指导思想,大力发展开渠溉田。设置了都水监、河渠司管理机构。根据相关史料,元廷至少在1265年(至元二年)就设置了都水监,到1291年(至元二十八年)又重新设置该机构并任命郭守敬兼领监事。在中央设置都水监,在地方各级设置河渠司负责修水利以及日常的修缮,以及水车的修造,各自区域内如果有因条件有限而不能修水车的百姓,官府有义务供给相应的工具和原料。1270年(至元七年)忽必烈命“以都水监隶大司农司”,以增强水利设施对农业灌溉的作用。到了1298年(成宗大德二年)在淅西又设置水庸田司,“专主水利”。在关中设置河渠司,负责水利。

制定水利灌溉法规。1271年(至元七年)元政府在《通制条格》中规定“随路皆有水利,有渠已开而水利未尽其地者,有全未曾开种并创可挑撅者。委本处正官一员,选知水利人员一同相视,中间别无违碍,许民量力开引。如民力不能者,申覆上司,差提举河渠官相验过,有司添力开挑……富家能自置材木者,令自置,如贫无材木,官为买给,已后收成之日,验使水之家均补还官。若有不知造水车去处,仰申覆上司关样成造。”这条记载可以看做是元代水利灌溉的法规。1272年(至元八年)忽必烈特意发布诏令:“近为随路可兴水利,遣官分道相视见数,特命中书省、枢密院、大司农司集议得,于民便宜益,皆可兴开。为此,今降圣旨,仰大司农司定立先后兴举去处,委巡行农官于春首农事未忙,秋暮农工闲慢时分,分布监督本路正官一同开挑。所用人工,先尽附近不以是何人户,如不敷,许于其余诸色人内差补……若已兴水利未尽其地,或别有可以开引去处,画图开申大司农司定夺举行,劝农官并本处开渠官却不得因而取受,非理骚扰。”该诏令对修建农田水利工程做出具体规定。

元代的水利建设大多数完成于忽必烈时期。据统计,有元一代,兴修大型水利工程二百六十多处,这些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极大地促进了元代农业生产的发展。

依法治农思维

1271年(至元七年)忽必烈颁布了《通制条格》,规定了元朝的典章制度,其中的卷十六《田令·农桑》“劝农立社事理条画”是元政府管理农业生产的法律规范,对恢复元初的农业生产成效明显。该立社令文:一是关于农业生产的种植种类、水利保障;二是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三是社会救助等。从运行机制看,形成了以元朝农村基层组织——村社和社长为核心的管理体制。

恢复、完善村疃制,规定:“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立社。”以“年高、通曉农事”者为社长,专门负责本社农业生产,是司农司所属农业管理的基层组织,实行“优赏”“责罚”。对于本社村民“不肯听从教劝之人,籍记姓名,候提点官到彼,对社众责罚。”在“农隙时月”组织社学,劝本社子弟入学,学习“孝经小学……大学论孟经史”等。从社长的职责看,一方面劝课农桑,另一方面勉力学校,实现农业生产和伦理教育相统一的目的。

在农业生产方面,具体规定农桑、树艺栽种的对象、数量、方式和方法。对于近水之家,规定养殖鱼、鸭和栽种莲藕、菱角等副业的主体、地段等。该规定对于水利资源丰富的南方地区尤受欢迎。在辅助农业生产的水利灌溉方面,规定凡是能利用的水资源要“许民量力开引”,要利用河渠农闲时间“碾磨”。

在社会救助方面,规定每社设置义仓,完善仓储赈济制度,由社长主之,用于丰年储粮,灾年救济。针对影响农业生产较大的蝗虫灾害,规定了较为详细的灭绝方法。如果社内村民发生“病患凶丧”的情况,规定社众之间要“并力耕种”,相互帮助,以及“均助补买”的方法。对于无地流民,规定了政府提供荒地供其耕种等问题。

元代的村社制最初在北方中原地区推行,灭亡南宋后,又推广到了江南地区。村社制的推行对元初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解决民力不足等问题,起到了较大作用。

元代前期经济社会发展与忽必烈推行的重农国策有着密切关系,体现了以忽必烈为代表的蒙古贵族在国家治理方面的成熟和思维方式的变化轨迹,体现了元代蒙古族文化发展的新特征。

作者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与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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