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我与丈夫陈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就房产分割约定如下:夫妻共有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归陈某所有,陈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我50万元,由我另行购房;该笔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后15天内付清,付清款项后我搬出该房屋。在房屋过户后,因陈某一时拿不出50万元,我就一直没有搬离。最近,陈某凑够了50万元要付给我,并让我搬离,被我拒绝。我认为,该房屋的价值现在已经涨到130万元了,他必须再补给我15万元,我才搬出。请问,我的要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你和陈某在登记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其房产分割条款,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该协议。在房屋过户给陈某后,你没有履行协议,即没有从该房屋搬出,但造成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是陈某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向你付款,是陈某违约在先。陈某至今才付当时约定的补偿款50万元,而如今该房屋已经涨价,可见,陈某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你不能用原定的钱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据此,你现在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陈某增补房价,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