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营企业供应链质押融资

2022-03-25 11:04李林启张慧丹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动产账款民营企业

李林启,张慧丹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7)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但是,国内有关供应链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晚,国内开展供应链金融质押融资的时间亦较短,相关研究相对较少,且现有研究更多的是针对一些基础性的问题,供应链质押融资制度的许多内容尚未涉及,前瞻性方面也有待加强,更是未见专门针对民营企业供应链质押融资问题的研究成果。本文对民营企业供应链质押融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有利于拓展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研究视域,丰富民营企业供应链质押融资研究内容,从而助推担保制度功能的发挥,开拓民营企业融资的新途径,有利于盘活民营企业沉淀资金,解决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健康、良性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民营企业依托供应链金融发挥的特殊作用

论述民营企业供应链质押融资问题的前提需要从民营企业这个主体出发,通过分析民营企业现实的发展状况,找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然后结合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特点及优势,通过比较分析,综合考虑民营企业在依托供应链金融的情况下是否能很大程度上缓解民营企业发展受到制约的问题。从当前相关的学术研究以及实践中,我们发现民营企业依托供应链金融确实能发挥特殊的作用,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简要进行论述。

首先,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是多重的,具体可分为内外部两个方面。内部因素方面而言,民营企业存在自身规模小,资金和技术构成偏低,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和担保等问题。外部因素方面,除了要应对市场的瞬息万变外,包括政府的政策扶持和银行的金融服务体制的不到位,都会是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障碍。而究其根本原因,是民营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不强。这是由它自身的组织结构等特性所决定的[1]。但是,这种自身所具有的特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的外部干预产生作用。而供应链金融便是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众所周知,在供应链金融环境下,金融功能的发挥具体是指协作供应链职能而非单个组织的职能[2]。也就是说,供应链金融强调的是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制约,在这样的一种链条式发展模式中,既能保持各个参与主体的独立性,又能依托链上企业实现资源的交换。因此,这种发展模式就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营企业因自身规模、组织结构等原因而使其对外承担风险能力弱的缺憾。总的来说,民营企业依托供应链金融所起的特殊作用就是能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可以降低融资风险[3]。

(一)民营企业供应链金融的发展能够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在传统融资模式中,民营企业对银行提出融资申请,银行收到融资申请后,开始对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对企业的信用登记进行评估,经过评估合格之后再进入下一阶段。在整个过程中,多由银行对相关融资条件进行审核,过程费时费力,效率低下,成本耗费较大。另外,民营企业为了能够获得融资,也会通过选择较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方式来实现融资的便利性,但此种融资利率较高且不具有长效性,民营企业所获利润要预留出该项而不能循环利用,如果经营困难,那么民营企业的发展可谓是雪上加霜。因此,传统的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是存在很大弊端的。但是,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中,由于民营企业之间是供求关系,核心企业与链条中上下游的民营企业捆绑在一起,风险共担。除此之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介入,使得整个供应链流程在监管之下,物流信息,质押物信息等综合管理,充当信息的传递者,有效消除过去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不良影响。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投入,有效降低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4]。

(二)民营企业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

此处资源的共享是涉及多方面内容的。首先基于供应链中的民营企业而言,其自身所具有的动产、权利等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物都能在供应链金融中发挥作用。另外,民营企业借助与核心企业的捆绑,借用核心企业的信用保证,在获得融资并长期良好发展的基础上,有助于企业增强自身的信用等级,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并与之进行长期的融资合作。而对于银行来说其发放贷款能够获得收益,放贷率和收益在一定情况下是成正比的。因此,通过供应链中核心企业提供的担保也会不断扩充银行放贷的范围,相比于传统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此种融资不仅能够加快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放贷率,也会增加银行的收入。也就是说,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银行,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性或者优势都能成为供应链中各个民营企业发展的资源。

(三)民营企业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可以降低融资风险

具体来说,其实这三个作用是互相联系的,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的减少、资源的共享在多数情况下是会带来融资风险降低的效果的。在民营企业参与到供应链金融中时,核心企业和上下游的民营企业由于分工合作能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产生大量的应收账款、存货等限制资源没有得到利用,上游可以用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下游可以用预付账款进行融资,存货也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融资形式灵活多样,大大提高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效率。同时,通过与核心企业、物流企业、银行合作交流,使得实现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有效统一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消除信息不对称的不良影响,实现企业的资金良性循环。

二、民营企业供应链质押融资的运行模式

供应链质押融资是民营企业借助核心企业的强大实力,以自己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金融机构依托物流企业的监管和核心企业的担保而发放贷款的业务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下,通常民营企业获得贷款时,商业银行与核心企业需签订担保合同,在民营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由核心企业负责偿还或回购质押动产。物流公司是提供质押物的保管、价值评估、去向监督等服务,它架设起了银行和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桥梁,具体运作如图1所示。供应链质押融资可分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预付账款质押融资。

图1 供应链动产质押融资模式图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

所谓应收账款可以理解为当民营企业作为卖方给核心企业提供产品时,核心企业往往不支付现金,而以赊销等方式使用民营企业的产品。在现实交易中,民营企业时常处于不想失去大的客户又缺少资金维持生产活动的两难境地。应收账款质押模式[5]是以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和下游企业以及参与应收帐款融资的金融机构为主体,通过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作质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以应收账款的回笼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形式而表现出来的一种融资模式(见图2)。在这个过程中,民营企业可以将没有到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商业银行来申请贷款。核心企业需要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即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民营企业如果出现无法偿还贷款的问题,核心企业须为其承担偿还责任。

图2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运作流程是民营企业与核心企业进行交易,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后由民营企业向核心企业发放货物,核心企业向民营企业发出应收账款单据。民营企业用应收账款单据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质押贷款,商业银行委托物流公司对其单据的真实性与核心企业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要求核心企业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基于核心企业的担保贷款给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融资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物流公司对其货物进行监管,核心企业销售民营企业的货物,取得资金后将预付账款金额支付给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注销。

供应链中应收帐款在商业银行中的质押融资活动使得民营企业可以及时获得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不但能加强围绕核心企业展开的上下游民营企业的联系,形成长期稳定的贸易合作关系,激发供应链上每个民营企业的发展潜力,逐步形成一个体系化、专业化的稳固而高效的产业链,而且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不良的集中信贷结构,提高贷款收益率,加快民营型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步伐。同时,商业银行也在低风险的情况下拓展了融资业务,提高了收益。

(二)预付账款质押融资模式

传统的贸易中如果民营企业无资金、资金少或者因资金流转困难无法满足交易对方的预付款需求时,便无法获得生产资料,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对于本身实力相对弱小的民营企业来说融资需求十分紧迫。而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预付账款质押融资模式应运而生,它以核心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真实贸易合同的存在为基础,通常情况下,核心企业与民营企业具有长期的贸易合作,核心企业可是供应商,民营企业是购买方,民营企业通过提货单、仓单等单据将未来提货权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在要求核心企业提供担保并委托物流公司对货物进行监管后,为民营企业发放贷款(见图3)[6]。

图3 预付账款质押融资模式

预付账款质押融资的运作流程是首先核心企业与民营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生效后,民营企业享有向核心企业提取货物的提货权。然后民营企业基于其提货权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商业银行通过评估与民营企业交易的核心企业的真实资信状况等来决定是否符合融资要求。当符合要求时,商业银行与核心企业签订货物的回购或担保协议,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监管协议。在民营企业获得贷款时,核心企业将货物发至商业银行指定的仓库并取得提货单,商业银行在收到提货单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民营企业提货权。下游民营企业收到货物后,用生产销售所得的收入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若不能偿还所有贷款,则由核心企业按照回购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或回购余货,承担担保的责任。

预付账款质押融资模式最常应用于统一行业的整个产业链中,上游的核心企业虽然承受了回购的压力,但是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销售规模和得到稳定的下游分销民营企业的资源,另一方面,核心企业的担保和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监管降低了银行的资金风险,使银行更愿意发放贷款,也增加了银行的收益。再说作为质物监管的物流公司也可从众多的质押监管业务中受益。同样也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分批付款的便利条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所以,这种将商业银行、核心企业、民营企业以及第三方物流公司结合起来的融资模式,实际上使供应链上的每个参与主体都在此种模式下打造为一个利益共同体[7]。

(三)存货质押融资模式

此种存货质押适用于具有很多存货即生产资料,但是缺乏资金将生产资料转化为产品的民营企业。相较于以前的存货质押,此种模式可理解为存货的动态质押。即民营企业为了获得生产需要的资金,将已有的存货质押给商业银行,银行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物流公司对待质押物进行评估,并且要求核心企业提供担保后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之所以强调动态是民营企业在得到资金后可以在不低于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约定的最低金额下使用质押物,即民营企业不占有质押物但具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这种使质押物进行流动的方式集保全债权和投融资功能于一体,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质物的价值,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一种有效途径。

存货质押融资模式的运作流程是民营企业与核心企业订立贸易合同,民营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以自有存货进行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商业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评估民营企业待质押存货的价值以及核心企业的真正经营状况,并出具相应的评估证明,符合银行发放贷款要求后,商业银行与民营企业签订动产质押合同,与物流监管公司签署存货动态质押监管协议并与核心企业签订回购或担保协议[8]。民营企业交付货物至指定的物流监管公司,并附带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商业银行发放确定的贷款额度,物流监管公司按照存货动态质押监管协议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日常的监管,并且保证质押物的总价值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总价值,民营企业按照质押融资合同的约定使用质押物,如果监管的质押物低于最低价值,民营企业需要及时向银行补充新的质押物或者存入相应保证金。融资企业存入保证金后,金融机构向监管企业调低库存货物的最低值,然后直至敞口填平,填平以后,商业银行签发解除全部质押通知书,物流监管企业终止监管,民营企业可以提取全部的货物(见图4)。

图4 存货质押融资模式

在存货质押融资模式中,相比于传统的静态的存货质押,民营企业质押的存货实现了一定范围的流动性,加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中间监管,提高了动产质押的可操作性,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既得到了资金也实现了对质物的充分运用[9],提高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潜力,有效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物流监管公司对货物管理与价值评估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反馈更及时地了解到有关民营企业的有效信息,减少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民营企业供应链质押融资的现实状况

质押融资是银行以融资者的自有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押物,向融资人发放信贷款的业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比如受市场影响,质押物价格波动导致质押物价值的不确定性;对质押物的保存、监管,质押手续的办理加剧银行的成本等,太多不可控因素的存在使动产质押一向不受金融机构的青睐。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领域,其以商业银行为融资来源,依托供应链上的每个企业,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技术手段,引进第三方监管平台和机构参与,旨在形成一个庞大而稳固的集资金流、商流、信息流和物流为一体的商业发展模式。我国供应链的发展最早源于深圳发展银行在广东推出的货物质押业务。随后,各大商业银行探索出供应链金融发展新模式。在供应链下的质押融资模式中,利用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规模和实力,能够通过担保或承诺回购等方式解决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困难的问题,从而将金融机构不太愿意接受的动产或者权利转变为其乐意接受的质押产品,并以此作为质押担保品或反担保品进行信贷融资。在供应链质押融资的发展中,民营企业供应链动产质押融资亦呈现一些新的发展。

(一)实现了互联网金融线上深度发展

在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出台《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的政策背景下,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在我国更加趋向于成熟。以中原银行为例,其借助金融科技建立了供应链金融系统,涵盖借助金融科技,中原银行研发并建立了供应链金融系统,涵盖在线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池质押、预付款三方、预付款四方、汽车金融、未来货权等十多种在线供应链金融产品。

民营企业供应链质押融资的发展体现在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多种方式推动线上供应链平台和供应链业务的发展,银行供应链金融从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松散、低效的融资手段变为了聚合互联网金融的高效、快速的多渠道融资方式,以互联网改造供应链金融即线上供应链金融3.0,实现了互联网金融线上深度发展。

(二)实现了动产质押物从静态到动态的有效发展

在民营企业供应链质押融资中,对动产质押物的存储、监管实现了动产质押物从静态到动态的有效发展。传统的供应链动产质押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防范资金安全在向企业提供贷款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作质押,委托物流公司进行监管,直到企业还款时才将质押物归还企业。此时的质押物在银行未收到还款时是处于静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在国家鼓励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各商业银行创新性提出动态的供应链下动产质押融资方式,其表现为企业在融资时提交给银行的质押物在其总价值不低于约定金额的情况下可补新、出旧,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可处于不断变化中。质押物的流动盘活了库存,促使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提升整个供应链的灵活度和资金的流通度[10]。

(三)实现了供应链质押物全方位的有效监控

区域链、物联网技术的发展加速了民营企业供应链质押融资的发展。我们以致力于供应链金融业务定位,开拓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苏宁银行在煤炭领域动产质押融资为例。在对质物监管方面,利用物联网技术可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实现对煤炭实时监控;在厘清货物权属方面,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每个货主的煤炭权属交易进行真实记录,达到货物相关权属分明的效果。在数字化存储防范伪造风险方面,苏宁银行动产质押系统将区块链防篡改技术与物联网技术相结合,实现了数据的数字化存证的存储,保证了数据的可查询和追溯。这种“区块链+物联网”技术实现了信息流、物流、现金流的结合,有效地解决了质押监管的问题,实现货物有效监控[11]。

(四)金融机构避免承担过高风险而审慎使用

民营企业供应链质押融资方面,2019年在商业银行有贷款的、有贷款余额的民营企业的总数约为2200万,渗透率仅为20%。民营企业的潜在融资需求达4.4万亿美元,潜在融资缺口为1.9万亿美元,缺口比重达43%,并且其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民营企业的审查要求很高,致使融资难问题始终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的数据表明,从2014年至今,仅以动产、质押融资、合同为关键字共检索出裁判文书2493份。以动产质押、监管、物流公司为关键词,共搜索出裁判文书381份。如此对比便可以看出供应链下质押融资虽在政策、技术的支持下呈现好的发展态势,但它确实存在很大弊端,在实践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避免承担过高风险而审慎使用。

四、民营企业供应链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一)民营企业供应链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以上供应链质押融资现状和模式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各种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的弊端。

首先,供应链质押融资方面的登记公示制度不健全。目前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文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至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第四百四十条至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了权利质权。相关政策性文件也对供应链金融市场做了一定的规范,但是供应链质押融资涉及多种参与主体,实践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这三种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决,例如在供应链权利质押融资中,我国将应有的和现有的应收账款共同纳入到权利质权的范围,但关于质权实现方式和对第三债务人的效力等未予以规范[12]。反映在现实中就是面对相关纠纷的出现,难以催生出统一的裁判标准。另外,关于供应链动产质押融资,缺乏统一的动产质物登记公示制度,如在存货质押融资中,存在着存货动态质押如何确定其成立要件和公示方法以及第三方物流公司作为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如何分配等分歧。在没有法律规定动产质押的登记公示制度情况下,会增加融资企业重复质押的出现,导致银行利益损失,相关权利不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增加了供应链上其他主体的风险。只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并对其现存的法律问题做出阐释,才有可能促进我国供应链金融动产质押融资的发展。

其次,商业银行对供应链质押融资风险管理不足。虽然商业银行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以核心企业的担保为前提,并且建立严密的风险评价体系看似风险分担,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更大的风险。一方面,在供应链质押融资中商业银行要求核心企业、民营企业、第三方物流公司共享财务、物流信息等,但实际上供应链的各个企业一般不愿意将自己可能存在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共享给商业银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核心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动态质物的流动信息、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情况的真实性的确认以及市场对质物价格的波动等信息的不流通,都会潜在地加剧商业银行的融资风险[13]。另一方面,在存货动产质押融资模式中,动态质物的权属与流动过程中质物的价值确定以及应收账款中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和核心企业支付能力的审查等都是商业银行在进行发放贷款时所需考虑的因素。任何一方面的疏忽都会导致商业银行处于被动地位。

最后,物流公司对质押物的监管存在很多弊端。在一般情况下,供应链金融中的物流企业所发挥的作用是提供质押物仓储与监管、协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估、对质押物信息提供及评估以及负责质押物担保与处置,是实际中会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质押物品质出现问题、物流公司所签署的监管、场地租赁等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存在着承担过多责任或者责任不清的风险,就三方合作而言,实践中银行作为强势方,合同协议条款特别在质物品质和权属认定、仓单回购、如何定价、如何验货、退出机制等监管责任方面对银行是有利的,而物流公司面临的风险较大。再比如,因物流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对质物的监管也会存在影响。

(二)民营企业供应链质押融资完善措施

首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运行过程,关于供应链金融应当建立统一的物权登记公示制度。因为尽管在供应链金融中各个民营企业之间存在着联系,但是建立统一的关于动产和权利的公示制度对于提供担保的核心企业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能了解它关于自有动产或者应收账款等权利是否进行重复质押的情况,以此作为是否提供担保的依据,这能够减轻其风险。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关于动产或者权利质押的公示,就减轻了商业银行对融资企业的审查成本,便于银行开展贷款业务。以建立动产质押登记公示制度为例,一方面,统一公示登记制度的建立能打破传统质押物信息不对称的局面,通过动产质押登陆系统便于查询供应链上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另一方面,在供应链动产质押融资发展过程中,应当对动产种类保持审慎态度,即以动产或存货的安全性作为考量指标,可以由物联网金融行业共同制定统一的规则,还要与仓储行业的标准充分接轨,对可纳入供应链质押的质押物进行分类,其中用于质押的动产应是至少在一年以内能够保质保量且易于变现的大宗货物。而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预付款等本身具有债权属性的权利质押,要求权利本身权属分明。总之,关于供应链金融中建立关于统一的关于物或者权利的登记制度其本质原因是为了减少关于围绕权利审查在内的所有融资风险,加快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所以应尝试建立关于供应链质押物权属登记公示制度,完善供应链质押的程序,进一步明确供应链质押中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以提高动产质押的司法效率[14]。

其次,利用新型信息技术,实现对供应链质押动产状况的实时监管。供应链质押融资显著的特征是依靠核心企业的信用担保来发放贷款,实践中如果核心企业经营不善、甚至倒闭将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收回。所以,对核心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征信记录、行业规模等内外经营状况的审查是至关重要的内容。商业银行为了能保证其掌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积极利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使得核心企业、供应商、金融机构、物流企业等所有参与者都能共享各自在该供应链各环节中的各种交易信息。这种交易信息不仅包括诸如货物地理位置,还包括物流信息诸如资金信息、仓库监管信息,这些信息的及时公开与可查询。一方面可以反馈给收款方与金融机构,使其可以预先较直观地了解货物与资金的运转状况,提前防范风险,这种相对的可控性会增加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力度,带动物流产业的发展和促进资金的流通。另一方面,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相关信息的公开拓宽了其融资渠道,在不同的融资模式下,民营企业会倾向于选择实力较强的核心企业进行依附,彼此容易形成稳固的交易关系,增强供应链融资模式的稳定性。此外,商业银行应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对某一已形成完整产业链,相互之间实现了产业集聚并以供应链质押作为融资渠道的关联企业给予一些政策上的倾斜,以此来促进现实中各关联民营企业主动去寻求长久合作伙伴,这样一来,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供应链质押的相对稳定性和高质量。总之,新型技术的使用能够帮助商业银行实现对供应链上各企业信息的动态监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问题。

最后,加强物流公司对质押物的监管。对于物流公司来说,质押物出现损害的风险理应由其承担,所以物流公司为了避免承担过高的成本,应当提前对质押物进行考察,对有形的质押物,选择质物应遵循质量稳定、便于计量、不易变现、性状统一、价格波动小的原则。对像应收账款这样的权利进行质押时,物流公司同样要明晰权利的权属。对于物流合同的风险,合同中应明确各方权利责任,特别是在质物品质和权属认定、仓单回购、验货原则、退出机制等方面,物流公司只能承诺力所能及范围内的责任。基于物流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应适当建立和完善企业资信评估体系,尤其应建立质物准入目录,明晰各种质物控制总体融资额度,通过业务培训、风险防范培训等活动,提高物流公司人员的风险意识。另外,在供应链金融质押业务中应严格规范业务管理和现场操作,从程序方面杜绝因操作不规范而增加物流公司成本的现象。同时,要注重企业文化培训提高员工的忠诚度,提高监管队伍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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