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传光
实事求是地讲,在21世纪之前,西方政治哲学话语体系基本上左右着国内有关正义问题的研究,进入21世纪之后,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研究开始升温。经过国内学者的集体努力,基本回应了西方学者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事实性”与正义的 “规范性”不可兼容的难题,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基本主张,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有”正义思想的共识,建构了正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在此基础之上,如何将“正义”纳入21世纪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视野与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中加以审视,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正义话语体系和学术标识,不仅关乎理论的原创性贡献与内生性发展,更关乎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的未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虽然已经具备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实质正义的制度基础和根本品性,但仍然离不开“正义”的解释和规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制度的内在正义性需要不断强化,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基础需要不断巩固,社会制度实现实质正义的功能需要更好发挥。“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良制”走向“善治”的价值基础和支撑,应当肩负起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制度和治理体系提供指导思想、理论基础和实践方法的责任。
所以,我们需要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观,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做什么的规范理论与能做什么的经验理论结合起来,把“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这两种不同面向的问题聚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之中。这就需要我们把“正义”这一世界性话语置于“大同”“小康”“共享发展”“共同富裕”“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具有中国色彩的话语之中,提炼与生成标识性概念,以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观的内涵、主张和品格。
“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以及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内容,比较适合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观的标识性概念。我们之所以这样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共同富裕”旨在追求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全体人民依据正义原则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普遍过上富裕生活。“共同富裕”内含着“正义”意蕴。
第二,“共同富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统一的概念,“富裕”强调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共同”强调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从这个角度看,“共同富裕”是生产方式和分配正义的合题,这与马克思主义强调正义是内在于生产方式、所有制形式的思想是契合的,能够反映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致思方法、独特属性和复合结构,也与西方自由主义法权正义思想有着明显区别。
第三,“共同富裕”能够反映“正义”在新时代这一历史方位中的特殊性。任何正义模式都不能超越历史阶段,都是一定历史方位中的“正义”。从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新时代是从“物的依赖性”向 “自由个性”的过渡阶段,属于“发展起来以后的时期”,这时我们开始由按劳分配转向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所以这一历史方位中的正义形式无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按资分配”“按劳分配”“按需分配”的表述加以概括,“共同富裕”可以作为这一历史方位中的正义概念。
基于以上理由,本文尝试把“共同富裕”与“正义”置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进行同构性研究,期待为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观提供一些思考。
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1],令人深感迷惑,所以在探讨“共同富裕”内含“正义”意蕴之前,有必要确定“何种正义”。我们知道,正义作为一种价值最初滥觞于道德,西方社会早期正义主要指共同体的善和德性的合理分配,中国传统社会正义是指美德的权变以用来评价个体的品性。进入近代以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开创了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法权观念,正义的核心内涵从道德转向了权利。将法权放在首位是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传统的正义论大体一致的立场。对此,马克思保持了高度的警惕,他发现,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法权只是保护形式的平等,或者说重视机会平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平等,并不矫正资源占有的不平等和财富的不平等这一事实,虽然每个人都有获得收入、财富的权利和资籍,但在私有财产制度下法权正义根本无法保障“每个劳动者都必定获得自己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2]。这就是马克思所批判的,法权正义强调平等权利,带来的却是不平等的结果,根源在于所谓平等权利就是平等的使用和处理私有财产的权利而已。所以马克思认为正义不仅仅是个人权利得到明确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基本权利的价值能够兑现,不能徒有形式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事关正义的问题就不仅是权利的分配,而是财富和收入本身的分配和再分配,更深远一点讲,是生产资料的分配。印裔学者阿马蒂亚·森在《贫困与饥荒》一文中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像失业者或赤贫者那样的穷人可能恰恰因为所拥有的完全合法的‘法权资格’不能为他们提供足够的食品而挨饿”[3]。
持有法权正义观念的学者并不关心共同富裕的问题,也没有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甚至认为共同富裕会影响社会财富的增长。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伯纳德·曼德维尔在《蜜蜂的寓言》中提出了贫困/财富这对概念,并提出“自由民族中,最可靠的财富就是众多的勤劳贫民”[1],李嘉图称之为社会财富的普遍的自然规律。可见,在这些学者看来,法权正义可以用来生产创造社会财富的雇佣工人(勤劳贫民),这样资本家才可能侵吞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而获取财富。与之不同,马克思认为贫富分化在资本主义社会是生产资料占有者阶级和劳动力占有者阶级处于敌对关系造成的,随着对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克服,作为雇佣劳动的人类劳动所规定的绝对贫困与财富垄断之间的特殊对立也能被扬弃。
可见,在资产阶级学者那里,贫富分化是一种中性的、技术性的自然规律概念,属于经验控制和政治收益的问题,是使生产财富和生产力按照自然规律得以进行的前提,也是一种结果,因而是支配社会的永恒规律,并不违背正义原则。诸如亚当·斯密、马尔萨斯、李嘉图等人都反对当时的英国济贫法,认为在市场经济图景中,饥饿和贫困是必不可少的因素,济贫法违背自然法则。对于贫富分化,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采用的是自然现实性而非历史现实性的诠释方式。其实,自由市场、资本主义与共同富裕之间存在着必然张力和结构性矛盾。自由市场在思想与行动价值上,就天然抵制政府通过分配活动进行主动调节,而以资本为主导进行生产和利益分配,其结果必然是两极分化。
对此,马克思是非常反对的。一方面,马克思认为由于资产阶级对工人的剥削而导致的贫富分化是非正义的①。如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指出,无产阶级“为别人生产财富、为自己生产贫困”[3],并赞同普鲁东关于“这个事实是同平等和公平相抵触”[3]的判断,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再次揭露无产阶级“必须承担社会的一切重负,而不能享受社会的福利”[3]的悲惨境遇,在《哲学的贫困》中提到“资产者本身在实践中对他们赖以取得财富的无产者的疾苦漠不关心”[3]的事实。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再次指出了“无产阶级的贫困……财富分配的极不平均”[5]等现状的存在,并在《资本论》第1卷指明这种现状出现的根源,即“资本家财富的增长……同他榨取别人的劳动力的程度和强使工人放弃一切生活享受的程度成比例”[6]。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即便是由于不同的身份等级、不同的生活环境和不同的天赋造成的贫富分化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要避免“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这些弊病”[2]。“弊病”这一概念包含着不应当、不正义的含义,可见,马克思认为劳动者个人天赋不同导致的所得不平等、劳动者个人因家庭负担不同而实际所得不平等都是非正义的。
所以,在马克思那里,“共同富裕”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规范,包含着正义追求,认为社会正义必然要扬弃贫困/财富之间的对立,追求共同富裕。从这个角度看,贫困/财富的对立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那里是政治科学或经验理论问题,在马克思那里则包含着政治哲学或规范性理论问题。
那么,共同富裕的“正义”意蕴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是主体的全民正义。马克思指出,在未来社会“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7],这就规定了共同富裕的主体是全体人民,这种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或平均数的富裕,全体人民共同分配高质量的福利和服务,国家对全体人民给予同等的高质量的关怀和尊重,这是正义的应有之义。西方经济学中并没有共同富裕的概念,也缺乏对正义主体的关注,他们关注得更多的是经济要素,认为劳动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利息、土地获得地租、企业获得利润、政府获得税收即合乎正义。面对全民福利问题的讨论经常会出现“不值得帮助的穷人”以及其他无休止的争论。在“共同富裕”的设定中,根本不存在“不值得帮助的穷人”,也不会划分群体界限。严格地说,“共同富裕”并不是专门为“穷人”设置的政策和“针对穷人的计划”,也不应演变为国家或政府“应该如何解决他们的问题”,而是“解决我们的公共问题”[8]。
之所以强调主体的全民性,根本还在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为国家的真正财富在人民,发展的目的也是为了人民享受长久、健康且有创造性的生活。由于共同富裕是通过超越个体利益纷争、扩大利益交汇点来构建与拓展以人民为主体实现财富的共建共享的,所以它诉求的不是“特殊主体的公正”,而是“普遍主体的公正”,强调以“一切人”和“所有人”为分配主体,可以说在主体维度显现了正义意蕴。
二是内容的实质正义。法权正义所要分配的并不是物质意义上的实质性善品,而是拥有、获得和保持某种东西的资格和权利,但共同富裕则更强调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的分配,并且是在高质量发展基础上的分配,这使其比法权正义的内涵更加广泛,结果更加真实。实际上,没有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占有上的分配,共同富裕就失去了正义根基。我们知道,决定正义实现的因素很多,但根本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共同富裕是在生产力高度发展之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高质量成果,它强调实质性善品的分配,尤其是物质产品和工作机会的分配。推进共同富裕的重中之重在于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包括保持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扩大就业容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等等。共同富裕所强调的分配对象不仅包括权利类和荣誉类价值,更为重要的是物质类善品,如最低工资、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养老保险等,以及公共服务类善品,如教育、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等。物质产品的分配保证了正义的实质性实现,可以有效减少个人和社会目标在物质和经济生活中的对立,防止社会撕裂、政治极化,从而建成“物质团结”,这也是共同富裕超越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追求和对资本的简单依赖的重要方面。
三是方式的程序正义。全民福利或对穷人的倾斜政策常常被自由主义学者批评为非正义的,认为这样会导致“接受国家援助的人日益缺乏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感”,形成“福利依赖幽灵”。但共同富裕与养懒汉的“福利主义”不同,首先共同富裕强调富裕路径的共建性,即共同奋斗、共建共享、共同“做大蛋糕”,要求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其次,共同富裕不是简单地去“分蛋糕”,重点是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也不是同时、同步、同等富裕,不是搞计划经济和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而是不同人群实现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地区富裕程度允许存在一定差异,不追求齐头并进,所以“等、靠、要”的想法、“劫富济贫、搞平均主义”的做法、“佛系、躺平、当咸鱼”的观念,都与共同富裕格格不入。最后,共同富裕鼓励勤劳创新致富,通过公平正义的彰显提升全社会每一个微观主体的自然创造力,激发创新活力和核心驱动力,最终实现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的目标。在此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防止社会阶层固化,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9]。
马克思主义在对正义问题进行批判、转向和重构的过程中,展开了对正义的客观分析、科学说明和实践推动,形成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统一的正义思想。概括地讲,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基本范式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即通过分析一定时代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来理解正义,“财产所有权”“生产劳动”“生产方式”等等是马克思主义思考正义问题的基础性范畴。同时,马克思主义特别强调要从先验正义转向现实正义,从理性正义转向实践正义,从“什么是正义”转向 “怎样才能正义”,从市民社会的交换正义转向共产主义的实质正义,这些转向是包含唯物主义、辩证法和认识论的综合和整体转向。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总体概念”[9],主要是指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全体人民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享受产品极为丰裕的生活。可见,共同富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统一的概念,既包括对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也包括对生产关系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共同富裕和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都具有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哲学的双重属性,二者具有契合性。
我们知道,马克思反对对正义的道德化或伦理化理解,认为正义并不单纯地属于政治哲学的领域——基于哲学批判根本无法超越传统正义观所建构的价值评判的水平——因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基石上建构一种全新的正义思想。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不正义、不平等”与资本主义总体经济系统和生产方式在结构上是一致的,资本主义社会非人化的资本和商品奴役等现代性现象,只有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才能揭示,对资本主义正义问题的思考必须建立在生产方式、劳动方式、社会关系、社会统治形式等事实描述的基础之上。马克思认为不需要建构“一般正义”的理论体系,通过对资本主义物质生产的本质要素的事实分析,尤其是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和剥削关系的现实揭示,解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社会结构是一种剥削结构这一被有意掩盖的事实,然后用“剥削”这样的具体的正义概念,就可以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②。换言之,马克思没有单独建构一套正义思想体系,而是通过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哲学的双重视域、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性来思考正义的。
如果说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把正义问题从法权、伦理的层面拉向了政治经济学层面,实现了政治经济学与政治哲学、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结合,那么,共同富裕所蕴含的“正义”意蕴也是政治经济学与政治哲学相结合的“正义”,它既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发展性正义,也是政治哲学意义上的共享性正义。
首先,共同富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的正义实践,是具有浓厚的政治经济学色彩的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共同富裕的战略部署中就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如何推进共同富裕这个问题上,也是更多地从政治经济学方面进行思考,包括“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9],等等。也就是说,共同富裕一方面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强调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也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防止两极分化,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牢固的政治保障。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共同富裕虽然没有关于正义的直接表述,但却表达了这样的观点:经济条件平等是实现政治和社会地位的平等的基础,财富和社会保障的生产组织方式与分配组织方式虽然不是共同富裕的全部,但无疑是实现共同富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核心表达。两者所表达的正义观都是一种经济取向,而不是思辨取向,是生产制与分配制的结合。实际上也只有这样,才能超越资本主义在形式平等背后所深藏的无处控诉的不公正的问题。
当然,不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正义思想还是共同富裕,又都不全是政治经济学的实证范畴,或是对经济社会现象的纯粹性描述,而是还包括对社会生活规范性的建构,即应当建构何种社会、应当建构何种经济和政治制度。虽然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是建构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和科学认知方式之上的,但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并不排斥理想性的价值目标和规范性的论证,正如雷蒙·阿隆认为的那样,马克思“是一个特定形式的社会学家,即经济社会学家……直言不讳地认为对现存的东西的解释和对应当存在的东西的判断之间是有联系的”[10]。所以,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存在反映马克思的道德立场的规范性观念以及讨论道义应当为目的的价值理论。美国学者佩弗也认为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中存在规范性价值,“马克思是一个平等主义者,所以他也赞成对于这些社会的善的平等(或近似平等的)分配”[11],“马克思不仅关心自由和公正分配,而且还关心总体上的社会的善(即收入与财富、职位与机会、闲暇等)的公正分配。……共产主义在道德上之所以比资本主义优越,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是一个真正的共同体”[11]。尤其是在对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中,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思想更为明显,共产主义社会对马克思来讲是一个对公正的、良善的社会世界的描述,在那里,自由和发展的人类需要不仅得到了满足,而且所有人都拥有使用社会资源的平等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能够通过共同的活动来实现共同分享能力。
同样,共同富裕作为政治经济学概念赋予了社会的或经济的内涵,但它是旨在讨论与政治相关的经济事务,而不是一般的经济结构和经济问题。这说明共同富裕作为经济学范畴的同时还被赋予政治哲学内涵。或者更具体地讲,共同富裕在作为经济命题的同时,也作为一个价值规范概念存在,它潜在地表达了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原则。正是在此意义上讲,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之所以说共同富裕包含着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哲学的双重性,根本在于共同富裕的实质性推进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政治经济学层面的物质丰裕程度,它关乎能否提供可供全民共享的物质财富,或者社会生产产品能否用于满足人民的公共健康、教育和福利的需要。二是政治哲学层面的分配正义程度,它关乎分配机制达成全民共享的公正程度。共同富裕既与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富裕的总体有关,也与收入及消费物品的分配有关。所以推进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既需要国民经济的较高速度的增长,也需要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不仅如此,二者之间还相互关联,共同富裕既重视依靠分配正义推进经济发展,也重视经济发展的成果要通过分配正义惠及全民。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共同富裕在分配上的内在要求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公平主张,而是一种经济社会意义上的公平主张,即共同富裕所内在蕴含的公平正义不是道德与法律层面上的分配正义,主要是或根本上是社会物质财富层面的分配要求。
有学者提出,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核心是阐释“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是不正义”,而我们的贫富差距并不是剥削导致的,而是不同的生活环境(如大城市与边远山区,富人家庭与穷人家庭)、不同的身份等级(如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和不同的天赋(如具有特殊才能的人与智力、体力低下的人)导致的[12],怎么能说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与共同富裕是契合的呢?其实,马克思除了批判“剥削正义”之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还思考了另外一种正义问题,即由非选择的偶然性因素而导致的贫富差距。为了弥合这种贫富差距,马克思提出,一是要在社会总产品中扣除一部分“用来满足共同需要”,“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2],二是“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2]。当前的共同富裕建设也是在这样的思路下推进的,即通过补偿和矫正制度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依靠政府力量在产业布局、教育布局、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等方面进行调整,推进深层次的结构性改革,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区域二元结构、体制内外二元结构等,弥合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让全体人民有机会、有能力均等地参与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特别强调,任何分配方式都不能脱离生产方式,任何分配模式都不能超越历史阶段,任何分配观念都不能束之高阁而成为抽象的原则。如果把共同富裕作为新时代的正义观来理解,必然要回应共同富裕内蕴的正义观具有什么样的时代内涵。
从内容上看,共同富裕是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综合。不可否认,共同富裕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蕴着发展、生产与再分配之间的张力,外显着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平衡问题,党中央把“高质量发展”和“三次收入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战略,就是针对“张力”和“平衡”的问题。实际上,共同富裕实质是在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分配的问题,包含“做大蛋糕”的生产正义,也包含“分蛋糕”的分配正义。
在对共同富裕的理解中,不少人把共同富裕等同于分配,甚至片面地把共同富裕理解为第三次分配。实际上,人们很容易把贫富分化问题简单归结为分配不均,从而强调分配正义,诸如法国经济学家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就针对资本主义国家关于财富分配不平等所引发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矛盾提出了“把分配问题重新置于经济分析的核心”[13]的理论命题。其实,在更早的时期,拉萨尔就提出社会成员的平等关系依赖于财富的公平分配。蒲鲁东也认为,贫困问题的根源是“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14]。空想社会主义同样也认为通过分配方式的改变就能实现社会正义,“哥达纲领”第一条就强调“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2]。虽然共同富裕包含着分配问题,但我们应该认识到,生产成果的分配差距并不是分配本身带来的。如果把重心过多地放在分配方面,过分依赖三次分配等手段去实现共同富裕,不但不能真正地促进共同富裕,反而会带来严重的副作用。从广义的角度讲,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并不是分配正义,而是劳动解放。
对此,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中包含丰富的资源,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相对于“分配”,马克思更重视“生产”。马克思认为,分配仅仅是整个经济运行过程的一个环节,把分配“作为独立的领域,和生产并列,处于生产之外”[7]的观点“完全是幻觉”[7],而马克思之所以这样认为,在于他把分配看作生产的产物,认为“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而且“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7]。概言之,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马克思指出,生产正义才是政治经济学的主题,而分配正义充其量是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下位概念。所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强调,“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3]。虽然马克思强调生产正义的指向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资本主义批判,彻底解构资本主义的生产活动、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合理性前提,但是对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关系的思考,却可以给我们理解共同富裕的正义内涵提供有益借鉴。
从生产正义的视角看共同富裕,首先,共同富裕是共同生产、共同占有、共同分享的社会安排,共同生产是第一位的,共同富裕的财富不是分配出来的,而是创造出来的,如果一个人没有参与财富的生产过程,那么他就无法获得用来分配的财富的合理份额的权利和资格。没有发达的生产力,共同富裕就是空中楼阁,共同富裕的重要前提是发展生产力,不仅如此,推进共同富裕必须通过高质量生产完成。其次,要在生产领域扩大和加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高按劳分配在国民经济整体分配方面的比例,降低按资本占有的数额进行分配的比例,从源头降低分配的贫富差距。这就需要扩大和加快国有企业的建设与发展,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员股份制企业。再次,提高劳动力的生产能力非常重要。由于结构化问题导致一些劳动力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存在能力不平等,所以,推进共同富裕在现阶段应以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生产能力为重点,唯有提高全体人民的生产能力,才能够让共同富裕走得远、得以持续。最后,要把重点放在生产资源的分配方面。比如把富裕的地方、成熟的资源通过一种生产性的办法,带动欠发达地区发展,带动农村发展。再如,解决土地要素的城乡二元分割问题,将附着在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巨大潜在财富转化为农民工和农民可以平等交易的财产权益,从而解决城乡差距和收入差距。总而言之,共同富裕应重点注重财富生产的正义状态,为每个人的生产活动创造更加公正的机会,促进生产力要素的合理配置,以及生产的资源要素在不同群体和区域之间的合理流动。
当然,做大蛋糕并不必然意味着分好蛋糕,推进共同富裕必须借助分配手段。中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发展阶段,再分配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手段,收入财富分配也成为推进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为了避免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提出的“在产生财富的那些关系中也产生贫困;在发展生产力的那些关系中也发展一种产生压迫的力量”[3]这样的现象出现,在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的确存在“一个不断进行分配斗争的计划”,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收入分配正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正是因此,中央强调共同富裕的扎实推进需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更为关键的是,分配正义已经成为影响生产者积极性、阻碍创造更多增量财富的重要因素。除了劳动力市场初次分配之后的“收入再分配”,共同富裕背景下的“分配正义”还应包括劳动力进入市场之前的公平的“能力再分配”以及劳动力市场之中的公平的“机会分配”。这是一种倡导机会平等、注重参与共享、崇尚公平正义的分配模式,亚洲发展银行称之为“益贫式增长(pro-poor growth)”的分配正义,即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促进低收入群体实现高于全社会平均收入增长水平的收入增长。当然也要看到,就当前而言,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中所起到的影响是不同的,由于再分配的主导机制是政府机制,分配原则是公平原则,强制性程度也比较强,所以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关键是借助再分配的手段把收入结构改善到合理水平。
从过程上看,共同富裕是按劳分配转向按需分配的中间环节。马克思建构了关于正义的层级式辩证法,即用按劳分配原则批判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然后又用按需分配原则批判按劳分配的局限性,“对按劳分配原则所体现的某种特定的形式主义进行严酷的指责”[15]。虽然并没有详细阐释按需分配的具体内涵,对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讨论也是概括性的,但马克思的确指明了共产主义社会分配原则的基本方向,即“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实事求是地讲,马克思并没有详细阐释从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的动力,但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特征,不难判断按需分配不是超历史的概念,而是有历史规定性的概念。马克思从来都不是撇开历史发展而抽象地谈论分配正义问题的,按需分配最主要的历史规定性在于它是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生长起来的,这就是马克思所讲的“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7]。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按需分配的高阶正义只有在彻底废除私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但并不等于在这之前我们要守株待兔,坐等历史进程的自动实现,而是需要历史主体的主动实践推动。从一定意义上讲,建设共同富裕就是从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推进的人类实践活动,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基于以下三点判断:
第一,共同富裕是以按需分配为指引的实践活动。马克思之所以认为按劳分配应成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主要基于劳动价值论,即以劳动为依据分配消费资料,相对于依据政治权利和生产资料私有权进行分配,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性。但是由于按劳分配仍然保留了资产阶级因素,贫富差距的社会分化现象在这种分配方式下无法根本消除,按劳分配只是意味着劳动活动的共同性,而不是共同生活的互助性,不可能考虑每个个体的独特性和个体的具体需求。虽然当前中国社会还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生产力条件,因而还不能完全满足不同人的实际需要,也不能实现所有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但是以按需分配原则为指引,创造条件扩大利益交汇点,超越个体利益纷争的局限,力争在“一切人”和“所有人”范围内分配财富和权利,则是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
第二,共同富裕是力求根据人们的自然需要进行分配的实践活动。马克思在对按需分配的设定中,“需要”有高低两端,是一种双层结构。按需分配的最高端着眼于人的丰富个性和“自由人联合体”,是一种需要的满足正好足以适合需要的生产、需要的创造同时也创造确保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社会分配方式。按需分配的最低端着眼于人的基础性需要,即人的自然需要,这一种包括生存、身心健康和免除痛苦等在内的生命实体的需要,表征着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3],包括对食物、住房、洁净的空气和基本的医疗保障等的需要。人的低端需要如果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中得不到解决,则应根据“按需分配”原则,使分配与贡献脱钩。现阶段推进共同富裕,就要求通过三次分配,对那些处于结构性弱势地位的贫困人口根据按需分配的原则分配满足自然需要的基本资源。
第三,共同富裕是增强共同需要满足的实践活动。在讨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时,马克思提出在总产品中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必须扣除的三个部分,即“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2],但随着更高级阶段的出现,第一种费用将减少,第二种费用将增长。共同需要满足的不断增强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需要不断增强财富的社会形式,使之既作为生产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共同关系,又作为推进社会生活过程的一种民主决策形式。共同富裕就是这一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阶段,通过建设共同规划和差异性规划并存的社会合作模式,不断创造条件以促进人们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完成自我实现,从按劳分配的形式平等走向按需分配的具体平等。
当然,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比较突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应充分估计完成这一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所以需要长期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分配政策,但是在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要有趋向按需分配的目标意识、过程意识、务实行动和个性路径。
面对中国的独特国情,西方世界构筑的关于公平正义的经验、话语、阐释框架等一系列要素并不完全是有效的言说和值得照抄照搬的思想,公平正义的思想建构必须生成于当代中国的理论与实践之中,在中国大地上形成关于公平正义的新内涵、新原则和新命题。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本文提出以公平正义的视角阐释共同富裕这一当代中国的最新价值叙事,并借此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系统化、学术化、规范化。
建立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的社会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也关乎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更关乎着大变局下的中国社会发展前景。当前,推动共同富裕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共同”彰显着公平正义属性,共同富裕的实现也依赖于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资源、权利、机会以及各种利益的合理分配,因而共同富裕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甚至可以说共同富裕的推动与公平正义的实现是相统一的过程。
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共同富裕所包含的公平正义理念既与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高度契合,又能够反映“正义”在新时代这一历史方位中的特殊性,可以作为新时代的正义观加以理解把握。对共同富裕而言,“正义”就存在于它所推进的互依性、交互性的社会关系之中,就存在于它所要建设的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之中,就存在于它所追求的生产活动变成共同体活动达到人们共同决定生产活动的目的及其产品的分配形式的目标中。在此意义上讲,共同富裕的扎实推进需要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最后要强调的是,对于公平正义这样的价值诉求一定要避免单纯的抽象言说,而是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历史与逻辑的辩证、个别和一般的互动。这也正是本文对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进行同构性研究的重要原因。把公平正义问题置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现实背景之中,置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当代实践和现代化的历史脉络之中,就是要增强公平正义问题的实践属性,聚焦于事关公平正义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突显公平正义的问题导向。
注释:
① 对这个观点的具体论述参见魏传光:《马克思认同“剥削正义”吗?——基于“伍德命题”的批判》,《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28-36页。
② “伍德命题”提出“马克思认为资本占有剩余价值不包含不平等或不正义的交换,工资关系不涉及非正义问题”的观点,实际上认为在马克思那里“剥削”并不等于“不正义”。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经济过程和规律的分析中暗含了对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一系列非正义评价,包括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实质性不平等交换、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剩余价值的强制性单向转移、劳动者生活状态的恶化等。马克思创作《资本论》展开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目的之一就是揭示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看似平等交换、实则不正义剥削的内在逻辑,以拨开庸俗经济学家制造的“剥削正义”迷雾。参见魏传光:《马克思认同“剥削正义”吗?——基于“伍德命题”的批判》,《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由于该论文已经说明了剥削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本文在此不再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