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茂元,黄 玮
我国社会组织,在政府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购买资金的激励下,顺应人民群众需求的蓬勃增长,迎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民政部《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6.6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7.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8.7万个,基金会7 585个[1]。
随着社会组织数量和规模日益壮大,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断提升。为了确保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并促进其在社会治理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中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提出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党和政府一直强调在社会组织中加强党组织的建设。199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建立党组织。为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于1998年2月16日发布了《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社团管理部门抓好社团党建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除了将党的建设从社会团体拓展到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之外,还明确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纳入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之中,并明确指出党组织要在社会组织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和政府推动社会组织党建的工作成效也很明显。2010年底,全国42.5万个社会组织中有51 620个建立了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为12.15%[2]。2015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6.2万个,社会组织党组织10.2万个[3]。五年间,社会组织党组织总量增长了近一倍,成效显著。社会组织数量大幅增长,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覆盖率虽有增长(覆盖率提高到15.41%),但远不及社会组织的发展速度。这也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现实困境。
一些研究指出,社会组织的组织特性与党政部门利益疏远且缺乏交集,导致出现社会组织党建存在内部排斥、消极应付的现象。而主管部门也存在片面强调党组织覆盖率而忽视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的开发与实际运作,导致社会组织党组织空转、仪式化等现象产生[4][5][6],表现出新制度主义所谓的规章制度与组织实际运作联结松散现象。可见,如果党建工作对改善和提升社会组织运营的功效不够明显,就难以真正影响社会组织的实际运作,甚至导致党建与业务“两张皮”现象[7]。还有一些研究则从资源依赖视角来探讨社会组织党建。李健和郭薇试图结合资源依赖理论和嵌入理论来探讨党社互动的微观机制,指出资源依赖就是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党建的直接动因[8]。不过,此类型研究不仅数量少,且因囿于案例研究,缺乏严谨的研究假设和检验,未能得出更具普遍意义的结论。
直到目前,社会组织内部党的建设问题仍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在政策发布初期,具有何种特征的组织响应、执行政策更积极?如符合条件的单独成立党组织或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招聘和发展党员等方式来响应,其中又存在怎样的作用机制和逻辑?这不仅直接体现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策略,更是关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实际成效。正如上述研究所指出的,社会组织党建如果不能融入社会组织自身业务和实际运作,那么就可能徒有其形,难以真正引领社会组织发展。因此,研究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影响因素、策略及其机制,无疑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为此,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新制度主义和资源依赖视角出发,以一个地区的全体社会组织为研究对象,探讨影响社会组织党建的现实条件和逻辑。
经济学的效率机制强调,组织的制度、结构应与其实际业务及运作相匹配。新制度主义则指出组织并非总是理性的组织,也存在制度化的组织。塞尔兹尼克对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研究发现:组织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是受所处环境影响的制度化组织。制度化组织,强调组织是处于社会环境、历史影响之中的,是不断适应周围社会环境的自然产物,而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期间,有些超过组织的具体任务或者技术需要的价值判断渗入了组织内部[9]。
迈耶和罗恩进一步发展出合法性机制,并以此丰富了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基础[10]。合法性机制强调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等被普遍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11]。与理性组织观相反,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不能建立在功利性或实用性的基础上,进而强调制度制约着人和组织的行为,使得组织不得不采取环境所认可的制度、结构等。这种强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强调制度环境塑造了组织行为和组织形式甚至组织的思维,从而实现制度同构、组织结构的趋同。因此,组织在采纳制度环境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时,往往出于认同社会规范机制,而非基于效率的考虑。
目前已有不少研究尝试探讨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的实际影响。如贾西津等人强调了制度环境(如政府职能转移的不到位、行业协会立法缺失等)对行业协会效能的限制[12];耿曙和林瑞华研究了协会效能受国家机器、社会网络、协会专享福利等三个层面的影响[13];邓宁华探讨了社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在合法性和经济资源上的依赖及其利用国家的特殊合法性支持而进入社会领域汲取资源的策略[14]。这些研究尝试从制度视角来分析社会组织,但大多聚焦于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效能、资源获取能力的影响分析,基本没有关注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形式、组织结构的影响,更少涉及社会组织的党建行为及其背后的逻辑。
为聚焦讨论,本文所称的社会组织党建指社会组织内部成立党组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因此,成立党组织,具体又包括了上述“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和“联合建立党组织”两种情形。其中,这种界定既体现了社会组织成立和维持党组织的行为结果,也体现了其中的努力和尝试,比如通过发展和招聘党员等方式来达到成立党组织的条件。正是基于此,本文并不深究社会组织内的党员数量是否达到了设立党委、总支或支部的条件,也不深究社会组织所设立的党组织究竟是党委、总支、支部还是联合党组织,而是将其统一视为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包括联合党组织)的努力,并直接考察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包括联合党组织)的结果。
如此,根据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机制:距离制度环境越近的组织越有可能采纳制度环境所要求的组织形式,可以推导出关于社会组织党建的研究假设1:距离制度环境越近的社会组织,越有可能成立党组织。
强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不仅强调组织的具体任务或者技术需要之外的价值判断、组织结构渗入组织内部,而且强调这个过程是基于自愿和认同的,这种解释更适用于尚无诱导性和强制性规定的早期社会组织党建。而随着具有诱导性甚至强制性社会组织党建规定的出台,就越来越难区分社会组织完成党建工作究竟是源于价值认同还是基于理性选择。此外,根据新制度主义的思路,趋同源于组织处于相同或相似制度化环境,但即使是在同一环境下,不同组织受环境的影响仍有显著差异。显然,与制度环境距离的远近无法解释全部差异。而弱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如强迫机制和模仿机制,则承认了权力、不确定性等对趋同行为的影响[15]。而权力、不确定性等对社会组织的实际影响,就跟社会组织对制度环境的依赖程度、社会组织在其环境中的位置相关。这就需要进一步考虑组织自身特征,尤其是组织对外部环境的依赖程度。
通过纳入效率机制、资源依赖理论的解释变量,合法性机制固然提高了解释能力,但却模糊了自身的解释边界,也使得合法性机制的解释逻辑变得混乱,甚至导致其解释逻辑存在内在冲突。而且,一旦合法性机制试图抛弃价值、文化、认同等与符号资源相关的概念,而使用权力、不确定性等与物质资源相关的概念来重构解释框架,其之前的解释优势也不复存在。不仅如此,与新制度主义对强迫机制和模仿机制语焉不详的笼统概述相比,资源依赖理论对其影响机制和变量的陈述更加具体、清晰,可操作化程度也更高。
资源依赖理论指出,没有任何一个组织能够自给自足,所有组织为了生存都必须与环境进行交换。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性决定了组织依赖性的本质和范围。组织对环境和其他组织的依赖程度取决于三个重要因素:外部资源对组织生存的重要性、资源供给方对资源的控制程度、替代性资源的可得程度[16]。
不少研究者已经发现,对政府资源的依赖导致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不对等关系[17],甚至削弱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18],损害了社会组织的价值诉求和绩效等[19]。普费弗的相关研究也发现,非营利组织理事会是连接组织内外的重要桥梁,其边界跨越活动和职能类型直接受组织依赖外部资金来源、环境复杂性程度的影响;外部环境越复杂,社会组织越依赖外部资源,其理事会将会更加关注外部角色[20]。
同理,社会组织对政府资源的依赖度越高,它们也就越有可能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成立党组织。据此可推导出研究假设2:对政府资源依赖度越高的社会组织,越有可能成立党组织。
资源依赖理论解释了一个组织对外部资源的依赖对其内部运作的深刻影响:所有组织都必然与其他组织、外部环境存在资源交换。这种资源依赖是相互的,只有当依赖程度不对等时,才会产生权力。所以,一个组织对其他组织、外部环境的依赖,实际上还取决于自身能否提供其他组织、外部环境所需要的资源作为交换物。如前所述,根据资源依赖理论的解释,一个不能提供相应资源作为交换物的社会组织,无疑会更加依赖为其提供资源的组织和环境。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组织能够提供资源和服务来换取其需要的资源,而不仅仅是依赖,那么它在内部运营上就有可能更加独立,更能够根据自己的真实需求来设置组织部门和机构等。当然,这也可以说是社会组织对市场资源的依赖,只不过这种依赖取决于社会组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一个社会组织通过市场竞争获取资源的能力。
在资源依赖理论看来,资源控制方(如政府)对资源的控制程度降低,社会组织的替代性资源可得程度提高,更容易从市场上获取资源。所以,在分析资源依赖时,我们还需要关注社会组织通过市场竞争获取资源的能力,也即在市场上通过出售服务及其他产品来换取资源的能力。
虽然,社会组织出售服务与其他产品的对象也包括了政府部门,甚至可能部分社会组织的主要服务购买方就是政府部门,但与直接获得政府部门的补助不同,它是通过提供等价交换物(如社会服务)来获得收入的。因此,能在竞争性市场获得替代性资源的社会组织,其响应政策规定而增设组织部门、改变组织结构的意愿有可能会相应下降。据此得到研究假设3:替代性资源越少的社会组织,越有可能成立党组织。
本文样本采集自A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公示的2015年度(2016年上报)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样本均为市级社会组织,即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据主管部门公示信息可知,该市所有市级社会组织均在该平台发布了2015年度工作报告。所以,本文的分析样本即是该地所有市级社会组织。我们共采集了1 108个市级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其中主要包括组织基本信息、财务基本情况、业务活动、党建工作情况等。
A市为我国一线城市,其市级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规模、资金来源、类别结构等,未必能够代表其他城市,甚至在一线城市中也可能有其独特性;相比其他地区,A市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更加多元,资金也相对充裕,从这个角度说,A市社会组织无疑是不具全国代表性的。但其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覆盖率(18.7%,见表1)与同期全国水平(15.41%)基本持平,在社会组织党建方面与全国总体水平相差不大。另外,就论文的主要目的(探讨资源来源多元化对社会组织党建的影响)来说,A市社会组织因其资金来源相对多元和充裕,无疑是一个更好的分析样本。因此,A市社会组织所呈现的资源依赖对社会组织党建的影响机制,是具有借鉴价值的。
而选取2015年的社会组织作为研究样本,主要是因为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5年9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将党的建设从社会团体拓展到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等。也就是说,2015年,关于社会组织(尤其是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建政策刚发布,更多是倡议性、诱导性而非强制性的,社会组织的响应也能体现更强的自主性,因而也就能够更好地探寻影响社会组织党建行为的自身因素,能够分析社会组织实际业务与党建的关联机制,进而能够为实现社会组织业务发展和党建的契合、相互促进提供事实依据。而在党建政策执行多年后,尤其是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实现全覆盖后,符合条件的基本都成立或加入了党组织,就难以甄别社会组织参与党建的动机和影响因素,研究价值也会随之削弱。
1.因变量
因变量及测量就是“是否有党组织”。测量结果分为两类:有=1,无=0。“有党组织”包括了“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和“联合建立党组织”两种情形,标值为“1”;“0”表示以上两种情形均不存在。
2.自变量
(1)制度距离
研究假设1中的社会组织与制度环境的距离,指的是社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与党和政府及其党建制度的距离。在操作化与测量中,选择用社会组织法人身份(是否为中共党员)进行测量。
法人代表身份,测量的是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党员。测量结果分为两类:是=1,否=0。社会组织党建,需以社会组织内的党员为基础,而社会组织的党员同时也是外部制度环境——党组织的成员。党员,也是社会组织内部党组织与外部党组织的直接联系人。而法人代表又是社会组织最为重要的负责人,其与制度环境的距离也能够较好地体现社会组织与制度环境的距离。从这个角度来说,与法人代表不是党员的社会组织相比,法人代表为党员的社会组织距离党和政府及其相关政策更近。此外,党员身份的社会组织法人代表,可能更能理解和接受党的政策;同时也因受党组织引导和约束,而可能更积极地执行党建举措。
据此,研究假设1也可以操作化为合法性实证假设1:法人代表为党员的社会组织,更有可能成立党组织。
(2)资源依赖度
研究假设2和研究假设3中“资源依赖度”,指的是社会组织对外部经济资源的依赖程度。其中主要区分了对政府资源的依赖度和对替代性资源——市场资源的依赖度。在测量中,政府资源依赖度具体操作化为社会组织所获得的政府资源占其总资源的比例,市场资源依赖度具体操作化为社会组织所获得的市场资源占其总资源的比例。
其中,总资源(经济维度)具体操作化为年度总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也能较好地测量社会组织直接获得的政府资源(经济维度)。因此,社会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占比(即社会组织的年度政府补助收入占年度总收入的比例),能够较好地测量社会组织对政府资源的直接依赖度。政府补助收入占比越大,说明该社会组织对政府资源的相对依赖度越高。由此,可以由研究假设2推导出资源依赖实证假设2:政府补助收入占比越高的社会组织,越有可能成立党组织。
测量中所用的数据包括“年度政府补助收入”和“年度总收入”。通过计算政府补助收入占年度总收入的比例(即政府补助收入占比),来测量社会组织对政府资源的依赖度。政府补助收入占比=“年度政府补助收入”/“年度总收入”。
市场资源依赖度具体操作化为社会组织所获得的市场资源占其总资源的比例。其中,社会组织所获得的市场资源,是指社会组织通过竞争方式从市场上获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提供服务收入、出售商品收入和投资收益等。由此,市场资源依赖度也就操作化为市场收入占年度总收入的比例。市场收入占比越高的社会组织,表明其对市场资源依赖越强。如此,可从研究假设3得到资源依赖实证假设3:市场收入占比越高的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的可能性越小。
从收入结构来看,市场收入包括“年度提供服务收入”“年度出售商品收入”“年度投资收益”三项。此三项收入之和也即社会组织的市场收入总和。由此:
市场收入占比=(“年度提供服务收入”+“年度出售商品收入”+“年度投资收益”)/“年度总收入”。
3.控制变量
根据研究问题以及社会组织特征,控制变量主要包括五个,分别是“专职人员数”“年度收入”“组织年龄”“人事管理制度”“社会组织类别”。
其中,“专职人员数”和“年度收入”均为连续变量,单位分别是“个”和“百万元”,主要用于测量社会组织在2015年度的规模,以及控制组织规模对成立党组织的资质和能力等方面的可能影响。组织年龄,测量的是社会组织成立的年份。测量中所用的问题是“组织建立年份”,经过换算后转换成年龄。组织年龄=2016-“组织建立年份”。此次分析的组织均是2015年或以前成立的,因此组织年龄最小值为“1”。另外,考虑到社会组织党建直接与人事管理制度关联,因此在控制变量中纳入“人事管理制度”,用于测量社会组织是否有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为分类变量,取值为1和0,分别表示是否制定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社会组织类别,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也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取值为0、1、2。
上述主要变量的概况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值的分布(n=1 108)
根据上述主要变量尤其是因变量的特征,本文利用二元逻辑斯蒂回归方法(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对上述三个研究假设进行了检验。
从表2的四个模型可知,不管是从专职人员数量还是从年度收入维度来看,社会组织的规模都对党组织的成立有显著正向影响:规模越大(专职人员数越多,年度收入越多)的社会组织,越有可能成立党组织。而且,即使是在控制法人代表身份、组织年龄、政府补助收入占比和市场收入占比等变量影响的情况下,组织规模对社会组织党建的正向影响依然显著。
此外,表2中的四个模型分析结果显示,人事管理制度与社会组织的党建存在显著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的社会组织更可能成立党组织。成立越早的社会组织,越有可能成立党组织。这可能是因为,成立较早的社会组织尤其是政社脱钩前就已成立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可能因为适应了我国早期社会组织监管政策(如社会组织需挂靠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党委领导原则和组织内部党建规定),而更能够执行当前的党建举措;部分社会组织在脱钩之前就已经成立党组织并在脱钩后仍然保留,因而更加认可相关政策。但此次使用数据未能揭示社会组织年龄与政府的历史关系,这一判断仍需后续实证研究加以检验。
“社会组织类别”与成立党组织的回归系数为负数表明:与非公募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相比,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社会团体成立党组织的概率更高。社会团体一直是政府和事业单位直管甚至是其中构成部分,工会、妇联等八个社会团体甚至升格为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属中共中央党委序列。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团体与政府关系相对更密切,距离制度环境更近。依照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机制,社会团体更有可能率先成立党组织。表2数据分析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但另一方面,社会团体也更早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其与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脱钩时间点更晚。在社会组织党建方面,亦是如此。199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社团管理部门抓好社团党建工作。而将党的建设从社会团体扩展到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则是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提出的要求。从资源依赖角度来说,更早更严厉的监管也会加速社会团体的党建进度,这就使得无法判别究竟是合法性机制还是资源依赖机制促进了社会团体党建。
表2 党组织建设的影响因素(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n=1 108)
根据模型1、2、3的数据分析结果可知,“法人代表身份”对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成立有显著正向影响:法人代表是党员,该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的概率显著高于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性实证假设1得到支持。
可见,研究假设1得到佐证。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机制在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过程中起到显著作用。距离制度环境越近的组织(主要体现为法人代表的党员身份),越有可能更早成立党组织。
从模型2、模型3可知,“政府补助收入占比”对成立党组织有正向作用,表明对政府资源直接依赖度越大的社会组织,越有可能成立党组织。但这个关系在统计检验中并不显著。A市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中政府直接补助的比例普遍较小,79.4%社会组织完全没有政府补助收入,86.5%社会组织其政府补助收入占比小于8.9%,平均占比仅为8.2%。相对而言,市场收入占比最高,为35.4%;会费收入占比为31.0%,位列第二。这表明,A市社会组织的主要收入已经不再来自政府的直接补助。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政府直接补助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影响力偏弱的现象。尽管部分社会组织的资金可能仍主要来自政府,但已经不再是之前的直接依赖(如直接拨款),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获得竞争性资金。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资源依赖,已从之前的直接依赖,转变为通过为会员、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等提供有偿服务来换取资源。这种资源依赖方式的转变,最终可能也会影响社会组织对政府政策的响应方式和积极性等。
据模型3可知,“市场收入占比”对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有显著的负向作用(B=-0.521),即市场收入占其年度总收入比例越高的社会组织,成立、维持党组织的可能性越小。这表明,社会组织越能通过开放的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其所需资源,他们成立党组织的概率越小。虽说,市场收入不仅包括了社会组织通过向会员及其他个体、企业等组织出售服务和其他商品获得的收入,也包括了社会组织通过向政府提供各类服务获得的收入,但与“政府补助收入”不同的是,市场收入是社会组织通过开放、竞争的方式获得的收入,而非直接补助。这种对市场资源的依赖不同于以往对具有垄断地位的政府的依赖。社会组织能够通过提供市场所需的社会服务来获取资源,就意味着找到了替代性资源,减弱了对政府垄断性资源的依赖,因而它们响应政府政策的积极性也可能相应减弱,也即它们获得了更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空间。可见,市场资源的增多,让社会组织降低了其对政府资源的依赖度,与此同时,它们的独立性也增强了——起码就本文所讨论的组织结构来说是如此。
塞尔兹尼克提出的制度化组织,强调了一个现象,即有些超过组织的具体任务或者技术需要的价值判断渗入了组织内部。但外部制度环境的价值究竟是如何渗透进组织内部的呢?道格拉斯的解释是,制度塑造着人和组织的价值、观念,制约着人和组织的行为,使得组织不得不甚至是基于认同而自觉地采取环境所认可的制度、结构等[21]。这也就是强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
合法性机制,为理解个体、组织与环境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独特视角。但由于没有充分考虑个体差异而无法解释同一制度环境对不同主体的不同影响。就像在社会组织党建政策环境下,有些社会组织虽符合条件但迟迟没有成立党组织,有些社会组织尽管不符合条件但又积极通过招聘和发展党员等方式早早成立了党组织。而一旦考虑个体和组织的特征、行为、动机等,强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就面临更大挑战。为了应对这个挑战,迪马奇奥和鲍威尔发展了合法性机制,提出了弱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如强迫机制和模仿机制[15]。这种发展虽然扩展了合法性机制的解释力,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上述困境,而且使得合法性机制越来越像效率机制、资源依赖机制——尤其是当我们追寻强迫、模仿的差异及其原因时,比如,顺应强迫可能是为了获得某些资源回报,模仿可能是为了应对不确定性和提高效率。也正因为此,不少人认为不存在弱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就像上述数据分析所揭示的那样,合法性机制部分揭示的其实只是资源依赖和理性选择的逻辑。
比如,作为党员的社会组织法人代表,究竟是出于价值认同、制度认同而主动筹建社会组织党组织,还是为了应付党组织考核而被动为之呢?根据已有研究发现可知,上述两种情形的确同时存在。社会组织党组织空转、仪式化等现象也不在少数[4]。此外,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一直是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抓手。具体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作为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党员,往往是主管部门敦促、引导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的重要渠道和纽带,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甚至因此从原单位转到相应的社会组织。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仅从新制度主义和资源依赖理论所强调的组织与环境关系视角来分析社会组织党建就显得片面,因为起初的组织与外部环境关系,甚至已经开始部分转变为党组织内部关系。
总体来看,就社会组织党建而言,尽管合法性机制和资源依赖机制都较好地得到了数据佐证,但合法性机制的内在逻辑和具体作用机制仍不够清晰,其中包含认同、资源依赖、权力与服从、理性选择等多种机制和可能路径。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发展政策,即使从改革开放算起,也已经历了多次转型和重大调整,但其大方向仍然是政社分开。
自1983年始,连续六届中央会议都提出政府机构改革,持续强调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资分开、政会分开等彰显政府进行机构改革、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意图。但即使如此,该时期的社会组织仍是高度依赖政府的,不仅是经济资源上,还包括人事等方面。
1989年10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团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登记后,业务主管部门对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从而确立了对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条例却加剧了相关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第一,社团领导人由政府部门的领导兼任,而实际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均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并采取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提一下的形式,且纳入了政府机关干部管理条例;第二,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限并不在理事会或会员大会,通常还是由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最后拍板,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仅仅是一个形式而已;第三,理事会成员单一,并多数来自利益攸关的机关部门,理事通常成为一个荣誉,他们并没有去履行理事成员要求的权利和义务。”[22]
在这一时期,社会组织尤其是各类社会团体的主要人事任免要通过党政有关部门决定,部分社会团体与主办单位合署办公,甚至一班人马两套牌子。组织运作上经常通过体制内途径调动资源,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获得体制内资源,甚至享受财政拨款。毫无疑问,尽管不断强调政社分开,这一时期的社会组织无论是经济还是人事等方面,都还是高度依赖政府资源的。而社会组织也因此相应享受诸多政策优惠,甚至获得政策垄断地位,如财政资金、人才序列、场地支持、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等。
不过,后续的改革也持续削减社会组织从政府直接获取资源的渠道。其中的人事制度改革无疑是基础性的,也是决定性的。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下发,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民政部均发文批准明确执行。当然,政社分开的历程比较漫长。直至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强调通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来解决“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且不论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究竟如何,社会组织能从政府部门获取的直接财政拨款、资助的确是大幅减少了。如前所述,在2015年,A市社会组织有79.4%完全没有政府补助收入,平均来看,政府补助收入只占年度总收入的8.2%。不管是政府的主动剥离,还是社会组织的主动探索求生,社会组织所需资源已从依赖政府补助逐渐转向依赖竞争性市场。社会组织越来越市场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当然,这也是我国近年来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初衷。
不过,对政府直接补助的依赖减弱,并不等于社会组织不再从政府获取资源。各类基金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也越来越多地通过购买服务、捐赠等诸多方式,为社会组织提供越来越多的资源。而那些资源仍主要仰赖政府各部门的社会组织,它们获取资源的主要方式也不再是直接补助,而是通过竞争、提供服务的方式来获取所需资源。也就是说,大部分的政府资助都是以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市场竞争力为基础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如A市已明确将50余项职能事项逐步转移、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采取“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契约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陆续制定了《A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的意见》《A市政府购买服务规划》《A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等系列举措。国内大城市的做法大体相同。
各地用于资助、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也是通过竞争的方式、以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为条件来发放的。如2010年出台的《A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的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府重点培养发展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等。由于资金少、社会组织数量大,社会组织要想得到资助和向政府提供服务,不仅要提供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证明,更需提供符合资金目的、社会需求的社会服务。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类似改革,无疑都在推动社会组织的市场化。这在改变社会组织之前资金来源单一化,逐步实现市场化、多元化的同时,也客观上推动着社会组织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只有提供优质服务,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才可能获得会员信赖,吸引更多会员,筹措更多会费和捐赠收入以满足自身发展所需。
如前所述,如果片面追求社会组织党建的全覆盖,那么有些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就有可能流于形式,成为迎合外部制度环境要求的形式化举动。如此,片面追求社会组织党建覆盖率的实际功效必然会大打折扣,也难以真正起到党建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战略意图。针对这些问题,不少研究者提出要改革党建模式,从片面追求全覆盖走向服务为先并创新服务方式[5][6]。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党永葆生机的源泉[23],资源获取方式的创新必然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创新。本文的一个重要目的也是想通过对党组织成立这一外显行为的分析,探讨社会组织党组织功效发挥的基础。
事实上,我国当代社会组织,从其起源上来说,本就是从政府机构改革中剥离、演化出来的。当时,既有精简结构、减轻财政负担的意图,同时也是为了增强其独立性和自主性,以促使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因为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独立性和自主决策。不仅如此,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自主决策,不仅能够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共性,甚至还是走出社会建设公共性困境的一个可行途径[24]。而且,社会组织也的确在实践中逐渐培养、发展了其自主性,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25]。所以,为了促进社会组织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并在社会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即使是在财政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回到政府包办或直接指挥社会组织运作的旧模式、旧机制也未必是个明智选择。有些地方政府部门通过把党建工作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竞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加分项,甚至作为资质条件,来引导社会组织加强党建工作。在政府较强掌控甚至垄断了社会组织所需资源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或许会有比较明显的外显效果,甚至会促使部分社会组织刻意迎合。在这种情况下,某些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可能就只是为了获得政府的相关项目和资金,只是为了牟利。这就背离了社会组织党建的初衷。因此,如果能够顺应社会组织资源获取的市场化、多元化趋势,提高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契合度,提升党建工作对拓展社会组织业务和功能的价值,那么更能让党组织成为社会组织的内核并引领社会组织发展,并在这个基础上实现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