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乐
(中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3)
“战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战略”也称为大“大战略”,它是指“有目的地使用一个国家或其他政治实体的全部力量”[1]。狭义上的“战略”与战争紧密相关,它是为了“政策目的而使用武力和威胁使用武力”[2]。核威慑战略通过宣称或暗示使用核武器来制止对方的攻击行为,它是对核威慑力量与政策的综合运用,因此这里主要从狭义上的战略来研究。战略的兴起与认知论和方法论的进步大有关系。“战略”是人类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它本身就具有一种哲学上的方法论意义。“在战略中,就像在所有人类事务中一样,思想是支配力量和指导力量。但这把我们带到了哲学的领域。”[3]138因此,战略本质上是一个哲学问题,它关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涉及两个基本的哲学概念:理性与自由。从手段的角度来看,战略实际是主体运用理性达成目的的过程。肯·布斯(Ken Booth)就认为现代战略的核心是理性,战略分析得以可能的基本前提是假设决策者会理性地思考。当然,“战略中理性通常被认为是工具意义上的,它关心的是手段,而不是目的”[4]。从目的的层面来看,战略的最终目的在于争取更大的行为自由。薄富尔(Andre Beaufre)认为:“战略的本质,实际上是为行动的自由而斗争。因此,战略博弈的基础是保持自己行动的自由……以及剥夺敌人的能力。”[3]135在他看来,战略是力量的自由运用,就是使行动获得最大的行为自由。可见,战略是运作综合力量与手段来实现目的,它关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换言之,理性是手段,而自由是目的。因此,核威慑战略作为现代战略的重要形态,它的基本哲学意涵就是主体依赖工具理性,通过限制对方的行为自由来维护自己的行为自由。
核威慑战略目的所指向的行为自由是指行为者完全按照自由意志来行事。意志自由则是行为者摆脱异在的束缚而能够自行确定与支配欲望,它是行为自由的原初根据。行为自由是主体贯彻落实内在意志的自由,它是对意志自由的守护与证明,因此行为自由是一种工具性自由,它是能够被观察到的外在自由,能够影响甚至伤害他人。所以,人需要对行为自由制定规范以便获得更大的行为自由[5]13-14。核威慑战略所追求的行为自由本身是一个可以比较测量的外在自由,它以行为自由的最大化为目的。核威慑战略是以理性的行为者为前提的,只有如此,行为者与对象的目的才能被判断。摩根(Patrick M.Morgan)将这一“理性假设”定义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来计算相对成本和收益,以及成功和灾难风险的相对关系。然后根据理性对手的行为来选择一种能带来最大收益(最小损失)的行动方式[6]。核威慑战略的基本逻辑在于利用核武器的影响力来获得效益的最大化。然而,工具理性旨在谋求行为自由的最大化,它无法自我限定行为自由的限度。因此,一旦核威慑战略过度依赖工具理性,就会使行为自由的范围无限制地扩大。如果核威慑行为者双方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最终就会影响行为自由而陷入不自由的境地。核威慑战略双方难以在有限的信息格局中短时间内达成信息对称局面。核威慑理论研究者将行为双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博弈过程模拟成“囚徒困境”。实际上,威慑双方应该减少冲突紧张度与武器数量,但是由于双方缺乏信任与有效沟通而都谋求自我扩张,最后只会导致更坏的结果[7]。核扩散、核军备竞赛等就是理性核威慑决策者陷入“囚徒困境”的表现,它们成为束缚人类自由生活的“理性枷锁”。核威慑战略上的“囚徒困境”看上去是合作关系的破裂,实则反映理性与自由之间关系的断裂。
实际上,韦伯对理性片面发展带来的自由困境早有论述。韦伯认为理性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分。在他看来,人的行为大都是有理性的行为,都有一定的行为目的。工具理性就是达到“自己的理性追求和特定目标”的手段,价值理性与“对内在价值的纯粹信仰”是紧密相联的[8]。同时他也认为,信仰体系的合理化就是促进主观自由的动态过程,这种主观自由存在于主体的自我决定中[9]。这种价值信仰的本质在于人性中所具有的与物不同的内在价值,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它实际上就是人的自由。因此,理性与自由本身存在一种价值关联,它们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相互制约。韦伯实际上继承发展了康德的“人是目的”思想。他提出工具理性的泛滥反而会使人处于理性的铁笼之中,因此需要重视人的价值理性。马尔库塞认为技术的扩张控制了人的欲望,技术蕴含的工具理性的膨胀使人成为单向度的人[10]。诺齐克就认为工具理性并不是理性的全部。工具理性是达成目的的手段,但是工具理性并不能审查目的本身的合理性[11]。实际上,工具理性虽然可以指向行为自由,但并不能为行为自由提供价值合理性基础。工具理性无法区别价值差异性,工具理性在形式上对普遍性的强调会遮蔽行为者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性而造成一种对人性的压制。核威慑战略的“囚徒困境”的根源在于具有价值理性的人的缺场。正如科林·格雷(Colin Gray)在评价核战略理论时所指出的:“理性方法通常是建立在一般或普遍理性的基础上的,因此忽略了一种可能性,即不同的行为者可以在不同的价值排序基础上进行理性计算。”[12]在不同价值偏好中形成相对稳定的价值共识则需要价值理性。它指向一种与人的本质相关的内在价值,它是对每个人基本需要的尊重。实际上,价值理性指向一种与人性尊严相关的自由价值,其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道德价值。核威慑目的应在于“防止核战争的发生,保护和维护正义、自由和独立的核心价值观,这是维护个人尊严和国家完整所必需的”[13]。核威慑的目的在于维护自由与尊严价值,它应该以人的自由与尊严为内在价值。因此,自由需要以理性为基础,而理性则需要自由来维护其目的的价值属性。自由缺乏理性的规导容易陷入任性的自由之中,理性缺乏自由的引导就可能失去人性的内在规定性。只有自由与理性相互协调才能更好地实现人的目的与“人”自身的存在。
核威慑的“囚徒困境”不但表现在核威慑行为者双方的行为僵持局面,也表现在无核国对拥核国的不信任态度。国家通过发展核武器来获得核自卫的能力,而如果任由这种核扩散泛滥,人的自由则难以得到保障。核威慑战略片面依赖工具理性,它并没有将人置于目的的位置,没有对人的价值选择作出合理的价值排序。因此,化解核威慑的“囚徒困境”需要主体之间理性的且自由的合作才能促成,人类需要走出核威慑战略的理性桎梏而寻求一种作为调节价值冲突的价值机制。实际上,道德正是作为一种关联普遍性价值的价值理性而存在的,它为调节理性活动的价值差异性提供了方法论基础。道德是人之所以区别于物的根本性标志。人正是在创造道德的过程中彰显理性与自由的协作,从而确证人不同于受自然法则控制的物。核价值冲突涉及拥核国与无核国的重大价值分歧,“立即废核”与“永久废核”目前都没有达成共识的基础,只有“暂时拥核”才有存在的可能性,而核威慑伦理正是对“暂时拥核”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战略只不过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政策规定了通过战略实现的目标,而政策基本上是由我们支持的哲学来支配的。”[3]50由此,核威慑战略的“囚徒困境”需要一种伦理理论来化解,从核威慑战略走向核威慑伦理成为一种现实呼唤与伦理诉求。
道德作为人类实践活动中的规范性现象,它取决于社会存在的基本结构与发展方式。道德是为“人”的创造物,它是以自由为目的的。人类创设道德是为了更大的行为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它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表征,其根本指向就是实现人性中的自由。道德的创生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依靠人的理性与自由能力来实现的。实际上,理性、自由与道德并不是完全的对称性关系。“自由的,不一定是理性的;理性的,不一定是自由的。”[14]如果以理性为手段来实现更大的自由,则需要通过道德这一必要通道。理性是以人的自由为目的的,理性为自由的运行与实现奠定了能力基础,而自由为理性的发展提供了目标机制,道德则为自由与理性的协调创生了平衡机制。只有在道德之中自由与理性才能实现统一。理性与自由是人的本性,它们共同捍卫人的精神世界而使之超越物质感官世界。可见,理性为自由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同时自由为理性的发展嵌入了动力。理性需要以自由为目的,自由需要以理性为手段,道德是理性与自由的“合作”。正是人对行为自由的自我规制才产生了约束性,道德也由此而产生[5]21-22。道德的存在既需要内在的意志自由作为主体性条件。实际上,道德表现为主体基于意志自由来实现更大的行为自由,它内含理性与自由的协调统一。
由上可知,道德的存在需要自由与理性的相互协作,无理性的自由与无自由的理性都无法支撑起道德。同时理性与自由的协调关系则依赖于合作,正是在利益主体之间对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权衡之中形成了理性的规范性共识,它能够促进每个人的行为自由而又不伤害他者的自由,这种相互承认、相互依赖的关系就是道德关系。合作的存在论意义在于确立了道德存在的时空条件的同一性。在同一的时间与空间之中主体间相互承认与相互依赖,如此才能确证道德存在的时间性与空间性条件是共在的。主体的意志自由与行为自由也正是通过合作关系得到他者的承认。实际上,合作关系为道德的存在提供了前提条件,而道德正是起源于合作关系以及群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15]。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合作关系都是道德关系,只有当利益主体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相互构成共同体时,道德就在共同目的与相互依赖关系中产生了。主体在社会公共领域中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目标而不断发展理性能力与自由能力。同时,如果个体的行为自由在合作中得到相互承认,个体的行为自由就具有了共享性而从群体中获得更大的行为自由。例如在政治合作关系良好的共同体中,人们对迁徙自由的相互承认可以使个体在共同体内获得更大范围与程度的行为自由。如果各自为政或相互割据,那个体的迁徙就只能局限于一定范围内。道德实则是一种合作体系,因为自我需要他者的存在来确证,因此意志自由也依赖于他者的存在,我者与他者构成了一种合作关系。同时,行为自由也需要得到群体的承认才能是稳定持久的。道德在合作之中才能够生成与发展,它是人基于理性认知与预测为了更大的行为自由而为群体创设的行为规范。因此,对核威慑伦理何以存在的思考需要以理性与自由的合作关系为基础,同时需要考察核威慑是否存在意志自由与行为自由,是否符合理性的内在要求,即实现更大范围与更普遍的行为自由。
核威慑主体的理性与自由是否能够在核威慑的安全合作体系中达到一个协调的状态,这是核威慑伦理能否存在的关键。要打破核威慑的“囚徒困境”,就需要推动非合作博弈转向合作博弈,而核威慑行为者的自我约束,特别是第三方的加入,可以促成合作博弈。现代博弈论证明,陷入“囚徒困境”的行为者如果有第三方提供一种公正的调解方案,那么进行合作博弈的可能性就会大增。因此,对于无核国家而言最佳的策略并不是立即消除核武器,因为这无法促成有核国家的合作。最佳的策略应该是推动制定一套符合理性的规范体系,使核威慑双方由对抗关系走向合作态势。实际上,拥核国与无核国都处于一种合作状态,他们都有义务参与到这样一个安全合作体系中。核威慑涉及紧急情况下的政治与军事冲突,它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核威慑以双方的心理互动为基本过程,它是一个意志博弈的过程。当双方能够就维持现状达成共识时,就能达成博弈均衡点,这时双方的行为自由都是符合理性的选择策略。核威慑通过它的破坏能力所构成的互惠性使各国客观上处于一种核安全合作体系中。核武器在人与人之间构建出“相互脆弱性”,因为一方确保摧毁的能力意味着另一方的毁灭[16]。亨利·苏伊(Henry Shue)就认为:“相互脆弱性实际上允许对手之间的合作。所谓的‘恐怖平衡’也可能是一种合作努力,这可能是最奇怪的特征。”[17]这种“相互脆弱性”构成一种相互依赖关系,因此核威慑实则是一种特殊状态下的合作关系。
核威慑所构成的“相互脆弱性”使人类处于一种特殊合作关系之中,它还蕴含了核威慑伦理存在的自由与理性条件:
首先,核威慑存在意志自由的条件。理性的反思功能使意志的自我决断存在不断观照自身的过程而表现出自由的特征,因此意志自由表现出自我的时间性概念。意志自由的存在需要三个基本条件:自我的同一性、自我决断、自我约束。核威慑就是通过宣称或暗示使用核武器来阻止对方的进攻行为。威慑涉及国家间通过威胁使用武力来阻止军事行动[18]。核威慑通常以“如果……就……”的形式申明自卫权利,对象可以选择满足或不满足核威慑指向的条件。可见,在捍卫国家自卫权利的过程中,核威慑行为者通过申明“我”的基本生存权利彰显了自我的同一性。同时,“你如果……,我就……”的话语表达了行为是主体根据对象的行为反应而作出自我决断,这种话语形式蕴含着主体基于理性的判断。此外,核威慑主体维护自我的自卫权利,要求对象放弃攻击行为,并以最好不要执行威慑为心理状态,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自我约束。核威慑主体在制造恐惧的同时能让对象有自由选择脱离恐惧的机会,因为只要对象放弃进攻,核威慑就会终止。
所有纳入文献均由2名评价员独立进行质量评价和资料提取,对有争议的地方都要通过第三者共同讨论决定纳入结果。根据Cochrane Handbook 5.1.1评价标准,严格评价纳入的文献。
其次,核威慑存在行为自由选择的空间。道德的存在不但依赖于意志自决,也需要有行为自由选择的可能性。行为自由实则是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的过程,这实际上是自我的空间化过程。核威慑行为者正是在可能性世界之中通过理性来联结现实空间世界。核威慑的行为自由并不是指核威慑行为者可以按照目的自由地威慑对象,而是表现在行为选择上的自由。从威慑目标选择上看,行为者可以选择以军事目标为对象的反武力战略和以人口集聚区为目标的反价值战略。从威慑政策选择上,行为者可以有威慑、裁军以及“威慑-裁军”结合三种战略选择。从威慑的手段选择来看,有大规模报复战略、灵活反应战略、现实威慑战略、确保生存战略、最低限度核威慑战略等选项。核威慑的行为自由为道德的存在创造了现实条件,它是道德规范的对象。
最后,核威慑存在维护合作关系的理性策略。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rod)在《合作的进化》一书中提到,在“囚徒困境”中“一报还一报”是一个优势策略,它可以有效地促进合作。他认为威慑是典型的“囚徒困境”博弈,因此行为者需要塑造“以牙还牙”的形象[19]。可见,以“一报还一报”逻辑为基础的行为选择是维护合作关系的理性策略。以“一报还一报”为原则的核威慑能够有效地促进合作关系,但它的前提是行为双方处于“囚徒困境”中。由于核武器带来的暴力极限,只有在有核国家之间才能形成这样的博弈模式。因此,核威慑的行为自由只能限制在拥核国家之间。核威慑的行为自由能否符合核威慑的理性审视的关键在于行为自由是否能够带来普遍性价值。如果核威慑能够维护国家间的主权平等,且拥核国家间的核威慑所维护的和平关系能够成为国际社会共享的安全资源,那么这样的核威慑是理性的。通过理性条件的分析可知,如果核威慑能够符合“一报还一报”“拥核国之间”“安全共享”等条件,那么它就能实现更大范围与更普遍的自由。它通过限制个体行为自由的程度,使群体获得更大的行为自由,因此符合理性的内在要求。总之,通过核威慑的合作条件、自由条件与理性条件的考察,核威慑伦理具备存在的基础。当然,这里的存在基础是指核威慑伦理存在的可能性与应然性。通过存在论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核威慑伦理能够存在,即便核威慑的道德规范现在尚未被普遍接受。
综上可见,核威慑伦理使主体通过限制一定的行为选择自由来获得群体更大范围与程度的自由,使合作体系能够不断发展扩大,从而使利益相关者共享更大的自由空间。正是通过对核威慑行为的道德约束,核扩散、核战争、核恐怖主义等风险随之降低,由此行为者获得了更大的行为自由。因此,核威慑伦理实则是一种理性与自由的合作的关系性存在,它是一种国际社会非常特殊的价值形态,涉及人类理性、自由与道德在特殊合作体系下的相互关系,是人类需要深入研究的特殊道德形态。
由于核威慑行为毕竟只是少数拥核国家的行为,因此对核威慑伦理普遍性的质疑将是最大的问题。一般认为,如果一种伦理形态不符合普遍性原则,那它就是不存在的。实际上,核威慑虽然是远离人类日常道德生活的一种道德现象,但它却能够影响人类的整体命运,对每个人甚至后代都能产生影响。核威慑涉及非常人非常态的道德现象。非常人的道德现象是指核威慑主要关涉的是一种国家道德,它不同于个体道德。非常态的道德现象是指它涉及的不是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而是在社会处于紧急情况或法治失控状态下的行为。因此,对核威慑伦理的质疑应该是立足于这种基本伦理事实上的。
道德的存在不是先验的,也不是来自某种权威,而是理性存在者为了自由之故而创设的自我约束系统。从理性立法的角度来看,道德的存在是以理性的推断为基础的。而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道德的存在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相互形成的共同目的与相互依赖关系。道德到底是一种实体性存在,还是建构性存在呢?强道德实在论者认为道德是一种客观属性,它能够不依赖人的精神而独立存在。柏拉图、黑格尔、康德等就持这类看法。从逻辑上讲,道德的存在依赖于具有精神性能力的人的存在,它是由人的精神性能力建构出来的。人通过道德的建构才能标识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这使人的行为与动物的活动存在质的区别。弱道德实在论者认为道德是客观的,但它的属性如同颜色一样需要依赖人的精神性反映。红色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在人的精神世界中不同人对颜色的判断会一样,除非色盲患者才会产生差异性。这就说明了颜色作为第二属性既具有客观性,又依赖于人的个体性反映。当然,与颜色不同的是,道德的存在并不是人无条件的直观感受到的,它需要人的精神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成年人的道德观念自然不会为儿童真正理解,然而这并不影响道德规范的存在。红绿色盲患者的存在也并不影响红色的独立存在,只要色盲病被治愈,红色就自然与绿色相区别了。可见,道德存在的客观性不同于物质存在的客观性,道德存在不但依赖于具有精神性的生物人,还对精神能力具有一定的要求。这种精神能力是在社会关系中发展出来的,因此道德的存在依赖于人及其社会关系。如同颜色是人对电磁波的反映,道德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反映,它受内在的人的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也受外在的权力关系、相互依赖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道德需要通过善恶、正当等基本概念表达出来。它需要人具有意志自由,并能够获得行为自由的空间。因此,道德并不是直观性的反映,而是依赖人的理性能力进行建构的。道德规范作为理性存在者的自我立法,它是一种行为的理想模型,道德需在主体对道德规范的价值意义认可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生成。
从存在论的角度来看,伦理普遍性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普遍性的存在;二是对存在条件的普遍性适用。海德格尔主张从“此在的共在之中”来理解存在的意义[20]。诚然,对伦理普遍性的理解需要在它的条件中达成,将对道德存在的理解置于合作的场域中。伦理普遍性并不是无条件的永恒性存在,而是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同类人的共性存在,也就是在同一合作体系内的普遍适用。普遍性不但受到外在条件的制约,同时也受内在因素的影响。伦理的普遍性认知受制于人的理性能力,绝对理性观带来的是道德绝对主义,非理性观带来的是道德相对主义,而有限理性观带来的是普遍性与特殊性共存的道德观。费南德兹(Gabriel Palmer-Fernandez)认为,核威慑存在国际道德与国内公民道德两个维度,前者的道德水平要略低于后者的。决策者从国际道德的层面可以实施核威慑,而从公民道德的层面又有责任不去实施核威慑。他认为,核威慑这种“可以做而不去做”的情况反映了人类道德理性的范围与人类经验的限度[21]。普遍性包含着条件性,正是条件限制的差异性体现了普遍性所蕴含的特殊性,也正是条件限制的同一性证明了普遍性的存在。核威慑行为者是国家行为的代理者,它主要遵循的是国家的道德准则,因此核威慑伦理涉及国际道德,它不同于个体的道德规范。同时,核威慑行为者也是国内政治公民,它受到个体道德的约束。对于国际道德与个体道德这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尼布尔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中对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进行了区分,认为这两种道德之间的矛盾并不是绝对的,但两者又不是可以轻易调和的[22]。作为个体道德的公民道德与作为群体道德的国际道德不同的原因在于前者有政治权威对规范的维护,而后者缺乏政治权威的保障。正是由于国内道德存在权力权威,道德的建构路径能够依赖由上而下的方式运行,道德理论、道德主张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国家权力的推动,因此道德的运行相对而言比较稳定。而在国际社会中道德规范的发展需要遵循由下而上的路径,它需要国家凭借自身的文化传统与理性模式来交流协商。虽然国际道德与公民道德存在差异,但他们有共同之处,那就是人的理性与自由,这是合作体系得到存在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作为道德的合作体系的逻辑前提。
对于普遍性的要求,康德提出了普遍性法则。他提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23]康德的普遍性原则实际是建立在人是理性存在者的预设基础上的。它预设了人具有同样的纯粹理性能力。黑格尔批评康德的普遍性原则忽视了特殊性因素,因此是抽象的普遍性。康德的普遍立法原则隐去了原则的条件性,使得这一原则的适用存在抽象化的困境。有人以紧急情况下是否能撒谎来挑战普遍性原则,对此康德仍然主张宁可危及生命也不能撒谎。这种伦理原则的绝对化并不适用非常态下的合作关系。也就是当紧急情况直接威胁人的生命之时,为了保护生命就会形成一种非常态下的合作关系,并由此可以推导出“撒谎保命”的临时性道德。当这种非常态结束之后,随着特殊合作关系的终止,这些道德原则自然也会失效。这种临时性道德的目的是维护人的基本人权,这是道德规范存在的先决条件,它是为了保护道德本身而仅仅破坏了现有的道德规范。对于这种临时性道德,笛卡尔称之为“途中道德”,主张在价值分歧严重且暂时难以达成价值共识的情况下,为了克服危机而构建一种暂时性的、灵活性的、可修正性的道德,为进一步的行为自由创造机会与空间[24]。这种临时性的道德之所以能够具有普遍性,就在于它是为了解决人类的价值冲突的难题而提出来的。这种伦理存在的合理性根基就是要保护人的价值与尊严。如果一种伦理原则挑战人的生命的价值与尊严,那这种伦理普遍性是缺乏道德根基的。如果伦理原则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价值与尊严,那它可以做某种形式的特殊性变通。比如通过威胁生命来保护生命。伦理普遍性并不排斥伦理特殊性,有时伦理普遍性正是通过特殊性彰显出来的。
康德的伦理学实则是一种常态下的伦理学,它是基于普遍状态下人的理性与自由来创设伦理原则的。在非常态下人类仍然可以借助理性与自由来实现一定合作体系中的道德共识。国际道德的形成是在国际性合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国际联盟、联合国等都是通过商谈性的程序性共识而逐步发展出道德规范的。核威慑虽然是少数国家之间的行为现象,但它能够毁灭地球的能力使得国际社会的每个人都成为利益相关者。核威慑在国际社会充当着权力的角色,它以一种“你如果……,我就……”的形式建立了对话的可能性,而“你-我”关系所带来的附带伤害可能性使他者也对“你-我”之间的对话相当关注,由此形成了一种普遍的对话关系。对哈贝马斯而言,规范的普遍性旨在满足每一个人的利益,而对它的普遍遵守所产生的结果与附带效果能为一切有关的人所接受,并能够得到每个相关者的赞同[25]。可见,哈贝马斯的普遍性原理是建立在平等对话与交往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实际上,核威慑伦理形成于言语互动中,它包含于一种以话语为基础的商谈伦理中。沃里(Juha A.Vuori)就主张将威慑当作一种话语行为,它是一种语效性影响,因为威慑的成效甚至是行为的属性取决于对话者。由此他认为对威慑的研究应集中于话语的道德考量,而不是原因性分析[26]。在当前人类无法彻底消除核武器的历史阶段且霸权主义持续存在的情况下,核威慑伦理的规范原则的建构需要在一种开放性的协商环境下进行,它需要一种商谈伦理来进一步进行规范。因此,核威慑伦理实际上为化解拥核国与无核国、核大国与核中小国等之间的价值冲突提供了一种价值理念,它的正当性最终还是需要通过诸如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来协商。
综上可见,核威慑伦理以理性与意志自由为基础,通过道德帮助人摆脱“囚徒困境”而获得更大的行为自由。核威慑的“囚徒困境”表明在蕴含巨大物质力量的核武器面前人的自主性的不足。对此,核威慑伦理的价值目的在于增强人的自主性。正如雅克·埃吕尔(Jacques Ellul)所言:“真实的自由不是我们的力量和权力无限制的增强而是自我限制。”[27]技术作为人类生存的背景,在人类依赖它获得更好生活的同时,它也给人类的自由带来挑战。技术使得人的一切需求从属于效率[28]。核威慑能够带来维护主权与和平的低成本与好效果,但一些国家对核威慑的依赖却抑制了核技术的自由向善发展,人类纠结于核技术的军事利用而影响其和平利用。实际上,核威慑伦理并不是对技术持一种无能为力的态度,也不是要逃避技术,而是要求人能够接受不去做其能做的事情,对自身力量进行限制或保留[29]。换言之,它使主体能够增强对核技术的自主性。
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领域,国家虽然通过决策者履行职责来运作,但国家有着与人不同的特性。如果决策者的自主性能力不足,那就可能使国家处于异化状态。核威慑的“囚徒困境”反映的是以国家利益为中心带来的弊端。国家中心主义实则是人类一种不完善比较低级的自主性,它是一种进化不完全的人类原始意识的表现,是因为人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理性与自由的发展不充分造成的。核威慑伦理旨在增强主体在国际政治领域对国家的自主性,它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图景逐渐清晰的时代背景下愈发具有历史合理性。虽然人类文明现存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国家中心主义在国际领域一定范围内的合理性,但这种意识却将束缚人类的核安全合作。实际上,核安全风险的全球性将人类联结成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核安全命运共同体[30],只有一种基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自觉才能协调核安全领域的价值分歧。如要祛除这种思想障碍,人类需要一种理性与自由观念的自我觉醒。从人类的终极价值来看,核威慑并不符合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它需要被人类废除。然而在人类的理性能力与生产条件还不足以实现人对核武器的彻底自由之时,人类应该选择一种临时性的核威慑伦理。它只是作为一种工具性的价值,目的在于通过自由与理性的合作来增强人的自主性,挺立人在技术与国家面前的价值与尊严,通过商谈伦理为构建相互尊重、开放包容的人类核安全命运共同体作道德奠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