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玲
(华东理工大学高教所,上海 200237)
当今世界,基于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的竞争而开展的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运动已经成为一股潮流。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印度相继提出了高校卓越计划,为保证巨额投资取得成效,上述国家还颁布了从遴选到评估的详细政策。[1-3]2021 年 3 月,我国政府也印发了《“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从政策层面提供了方向和指导。但是,“双一流”建设成效见仁见智,怎样的评价才能保障战略性评价目标和高校教育性评价目标得以切实践行并卓有成效,如何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将《评价办法》落到实处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关于“双一流”评价研究,目前国内已有的观点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有学者认为落实“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需要正确处理几对关系,即要妥善处理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与自主发展需求的关系、中国特色本土化指标与世界一流国际化指标的关系、一流大学建设整体实力提升与一流学科建设水平提高的关系、重点高校建设项目短期目标与学校长远发展目标的关系。[4]关于学科建设成效评价,要分析学科建设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与困境,在评价体系建立过程中,对不同类型学科分类评价、不同发展定位学科分层评价,采用校院两级协同设置指标的方式,引导学科建设通过评价强基础、求突破、促交叉,从重视数量和指标走向重视质量与贡献。建设成效评价应该采用“后激励”方式优化高校资源配置,强化大学对学科的统筹管理能力,增强院系在学科建设方面的自主意识,促进一流学科与特色学科发展。[5]也有学者认为要防止动态调整和动态支持异化为政策目标,必须有效管控政策工具的作用,保持问责取向与建设取向的适度平衡。[6]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原会长瞿振元认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是对高校及其学科建设实现大学功能、内涵发展及特色发展成效的多元多维评价。他指出,“双一流”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何以发展的、动态的、辩证的眼光看待学校与学科的发展与成效,如何在“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中充分体现“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的精神,确实是一件颇需费心思索的事情。[7]
关于“双一流”成效评价的实践,我们已经看到《评价办法》向高等教育界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众多高校经过近半年的努力,纷纷完成了自评工作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总结报告、典型案例、对标建设方案情况表、基建项目情况表报送教育部,完成了“双一流”建设监测数据的更新完善工作。首轮“双一流”建设确定的42 所高校、465 个学科纷纷宣布在“双一流”建设首轮周期中取得佳绩,多数高校的评价结果非常好:完成周期建设任务,达到预定建设目标,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社会影响力显著提升,学校发展实现了新的跨越,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成效显著,取得了一批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原创性标志性成果,做到了既把成果写在中国大地上,又写在国际顶级期刊上。学科建设成效也十分显著:与建设方案匹配度高,圆满完成了建设任务,实现了预定的建设目标,符合度好,达成度高,顺利完成了周期建设任务。
“双一流”建设目标达成度究竟有多高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教育评价问题。20 世纪60 年代,斯塔弗尔比姆提出,“教育评价不应局限于评判决策者所确定的教育目标所达到预期效果的程度,而应该是收集有关教育方案实施全过程及其成果的资料,为决策提供信息的过程。”我国教育界认为教育评价是在系统、科学和全面搜集、整理、处理和分析教育信息的基础上,对教育的价值作出判断的过程,目的在于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教育评价是在一定的教育价值观指导下,遵循教育目标,通过使用一定的技术和方法,对教育活动、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进行科学判定的过程,包含着价值判断和技术手段的双重意义。因此,“双一流”成效评价作为一种教育价值观指导下的建设成果判定活动,从技术价值合理性角度切入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那么,什么是技术价值?首先“技术”是为了解决特定问题或服务于人类特殊目的而产生的,其次技术作为一种活动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技术价值”则是指技术活动及其成果对于技术实践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和作用,技术价值的实质是内在于技术的独特价值和内化于技术的文化价值的整合结果,在于促进人类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因此它必须具有合理性特征。[8]
“双一流”建设作为国家崛起的重要战略举措,因投入巨资或政策过度倾斜会引发“破坏区域公平”“加剧大学间的等级差异和不平衡发展”“以牺牲人文学科为代价建立理工优势”的质疑。此外,“双一流”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带来高校建设系统规划和顶层设计不足,导致片面追求功利化、指标化成果,原创性成果缺乏等问题。因而,建立完善的建设成效评价体系势在必行。《评价办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方向引领作用,从技术价值合理性的视角出发则可以看到评价“三统一”的具体路径。
1.评价理念与“双一流”成效评价政策
纵观教育评价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教育评价已经历四代发展:第一代评价侧重实验测量,第二代评价注重客观描述,第三代评价强调价值判断,第四代评价主张协商共建。当前,“双一流”评价实践的主要取向表现为注重统计测量和专业判断。前者青睐评价的工具理性,关注评价的量化指标;后者注重评价的价值理性,从价值层面对评价对象进行全面分析与专业研判。总体而言,“双一流”评价随着人们对教育评价的性质和功能的认识有所改变,但把评价功能锁定为确认建设效果、将建设行为化为可测量指标加以量化还是比较通行的做法;而将评价作为确认目标和表现吻合度的工具,在关注评价过程与评价对象的交互影响,以及在给出详细的评价结论和诊断建议方面还存在不足。分析新的《评价办法》可以发现,新办法设立了“三位一体”的评价模式,强化了诊断功能和以评促建,注重考察建设达成度、发展度和第三方评价表现度,不仅注重数量,更注重质量和成长的价值取向,呈现高校和学科的总体建设成效,影响建设导向的评价功能得到了进一步拓宽。但是作为政策文件的《评价办法》如何落到评价的每个具体环节还有待细化。
2.“合理性”理论与成效评价的“三统一”
任何社会实践活动要实现自己的目标和价值都必须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什么是合理性? 由于科学主义和绝对理性主义盛行,20世纪出现了理性主义借技术之手指点江山,社会因技术理性带来了生态危机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合理性理论作为区分传统与现代社会的关键概念应运而生,并对社会理论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为调节功能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冲突,哈贝马斯提出了交往行动理论。与此同时,经济学理论认为人类活动只要把理性和期限结构植入分析框架,就会引导人们去追求当下和长远利益的平衡,进而达到目的和规律的统一。[9]“双一流”建设作为一个国家战略行为,其成效评估应该具有集体理性和社会(国家)延续的长期性特征,具有矫正发展路径、降低可控风险、消除“非理性繁荣”的“正能量”,成效评估自然应具有长期性、理性稳态特征,追求表面的量化指标和绩效不应该作为唯一原则,而对丰富教育内涵的追求应该作为更具合理性的价值追求。
首先,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人类的价值追求包括了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人类建造和生产的技术价值合理性,必须达到价值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统一,换句话说要达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政府作为“双一流”建设主体,开展成效评价自有政府的目的和需要,被评价的高校和学科作为客体也有其本质属性和使命追求,评价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必须符合一定的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律、符合历史的必然性。评价活动在评价对象分类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和在合适的空间范围内,进行合乎规律的考察,这样“双一流”建设才能实现预设的目标。
其次,评价活动是一个从评价主体目的和价值追求出发,经过验证目标达成的漫长过程。主体需要的目的性十分明确也非常突出。反思人类一些非合理性的价值活动,有的是因为目的不合理,有的是因为工具不合理,有的是目的和工具都不合理。由此可见,评价的技术价值目标并不总是恰当的、合理的,即使价值目标是恰当的、合理的,评价的手段、工具并不必然指向价值目标。[10]因此,我们考察评价作为技术价值的合理性,不仅要考察价值和工具合理与否,还要将价值与工具统一起来加以思考。就是说,成效评价达成的目的和为了达成目的而采取的手段都必须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双一流”评价的合价值性与合工具性应该达成统一。
最后,“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主要是对主体的发展、完善的效应,从根本上说是对社会主体发展与完善的效应”。[11]也就是说,对技术价值实现合理性的本质的探究,必须把主体需要与客体产生的价值效应结合起来加以考察。价值物是否能真正与主体需要契合,有赖于价值实现过程来验证。由此可见,成效评价的内在价值是高校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产生并得到验证的,过程中隐含的价值效应往往无法通过显性指标得到展现。评价客体对评价主体产生的积极效应需要在评价过程中加以关注,评价结果和结论需要得到解释和有意义的反馈,不可能完全依赖数据测量和专家判断就能得出有效的评价结果。
基于上述理论阐述可以发现,如果说成效评价是一项技术活动,那么技术活动合理性的本质规定就要求评价做到:评价活动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都要合理,既要达到合主体的目的性、价值性、需要性,也要达到合客体的规律性,还要达到合行为的技术性与合价值产生的效应性。因此,构建完善的成效评价体系,必须在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和评价结果反馈与解释等方面下功夫。
“双一流”建设作为国家崛起的重要战略举措,如何让投入巨资的重点建设拿出成色十足的成果、真正体现长远价值,成效评价应该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合价值性与合工具性、合需要性与合效应性“三统一”的评价,这样才能确保国家战略性目标和高校教育性目标落到实处,将国家战略与重点建设高校立德树人、治学担当融为一体,化作高校长期且主动自觉的行为。
1.进一步明确成效评价对象
明确的评价目的和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分类评价是提高成效评价有效性的基本前提。“双一流”建设从建设主体的初衷出发,必须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推进高校及其学科在具有可比性的领域进入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成效评价作为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方面,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提高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立德树人水平,重点考察建设高校主动服务“四个面向”,产出重大原始创新成果的情况。
“双一流”建设成效的评价对象涉及学校、学生、学科、学业等一切和办学相关的自然事实,也涉及由教学、科研、管理、文化,以及师生关系等活动和成果构成的教育事实,非常复杂。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其关注的“建设成效”自然是一系列指标性的客观结果,但根本上说“双一流”建设成效的评价是一种教育事实评价,更应该关注的是具有文化特征的教育过程,关注评价对象的发展与成长,评价既要达到评价主体的目的,也要符合高等学校办学和教育活动的规律。
而且,不同类型的大学、不同的学科,其办学和教育活动存在很大差异,因而成效评价也应该尊重这种差异,这样才能得到合目的性、合效应性的成果。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需要处理好项目发展的共性与学校及学科发展个性的关系,落实分类评价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因此,在项目总体规划设置一致的情况下,在采用通用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的同时,根据不同类型大学发展目标的不同,结合高校自身特色和优势,尊重差异,设置个性化指标和差异化目标,实施分类评价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分类评价才能达到合价值性与合工具性的统一,采用共性要求与分类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兼顾整体又尊重个性,以共同成果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共同推进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
2.进一步框定成效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关系建设方向,教育过程也应得到关注。新的评价政策明确强调坚持中国特色与世界一流,聚焦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研贡献与机制创新。成效评价按“前置维度+核心维度+评价视角”方式布局考核内容。前置维度考察建设高校“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治理体系改革成效”;核心维度考察建设高校五大建设任务和五大改革任务的落实情况。大学整体建设评价和学科建设评价的区别在于,高校设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教师队伍建设、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六个方面,而学科设置四个方面。
新的《评价办法》已经考虑比较周全,但即便是这样周全的办法也很难不落入指标化的窠臼。不论是针对大学还是针对学科的评价,这六个方面的评价都可以通过指标化的建设模式加以实现。首轮评估显示,多数高校和学科在数据增长与指标达成方面比较显著,一大批高校跻身世界大学排行榜,越来越多的学科进入ESI1%或者1‰,也有越来越多的教师在世界知名期刊发表高被引论文和热点论文。但这些进步不等于“一流”,“芯片危机”和一系列“卡脖子技术难题”让我们看到面临的科技风险和竞争压力。国际竞争需要的原创性成果突破与创新思维能力提高、人才培养思路与模式的转变虽有所改善,但并没有真正实现全面突围。“五唯”及产生“五唯”的短期功利主义土壤不改变,实实在在注重学术研究的氛围不建立,从拼指标转向深化内涵和文化建设就不可能实现。
世界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的建成需要时间,成效评价的目的之根还要扎得再深一点,评价需要尊重大学与学科发展规律,尊重创新人才培养规律,评价内容除了关注指标,还要关注指标以外看不见的教育过程,这样才能达到合价值性与合工具性的统一。“双一流”需要扎根于特定的文化土壤并在适当的学术氛围中逐渐“生长出来”,成效评价作为检验建设成果的手段,需要融入不同大学、不同学科的情境元素并做出文化考量,达到合需要性与合效应性的统一,这样才能实现“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建设目标。
3.进一步完善成效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是“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合理与否的关键要素。方法不同程序就会不同,与之相应的评价结论自然有所差异。新一轮评价政策明确:评价以需求为导向,聚焦服务贡献;分类评价,引导特色发展;以评促建,注重持续提升。评价视角分为整体发展水平、成长提升程度、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个方面,分别考察达成水平、建设周期内水平变化、发展潜力,重视对成长性、特色性发展的评价,引导高校和学科关注长远发展。
“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作为一种教育评价,需要通过数据指标进行事实判断,但价值判断是教育评价的常识表达,也是成效评价应该关注的重点。一段时间以来,大学专注于显性、短期、有显示度的量化指标,造成大学教育异化,并深深伤害了大学的根本,重科研、轻教学,重帽子、轻实绩,以及“五唯”的顽瘴痼疾都与这种功利主义的评价紧密相关。因此,除了用数据说明发展水平、提升程度、服务贡献,更重要的是找到合适的方式来描述和刻画“需求为导向”“特色发展”“发展潜力”“成长性”。建设周期内水平变化怎样判断?由哪些人来判断?最终的评价报告以怎样的方式出现?建设高校有没有听到特别有价值的反馈意见?怎样评价新一轮建设成效才能不偏离教育价值属性和文化内涵?如果不能很好地回答上述问题,依然通过预先设定目标和指标,借助一定的手段来引导某种教育结果,很可能我们最后收获的还是一堆模样漂亮的数据指征和指标成果,这样的评价从长远来说偏离了“双一流”建设的根本宗旨,难以全面反映大学教育的真实状态,掩盖了教育过程本身的价值。
完善评价体系必须进一步改进评价方法。在组织方式与专家构成方面,政府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成立专门评价委员会,聘请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评估工作。在评价阶段划分上,除了年度数据申报,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价的侧重点应该有所区分,中期评价要以目标达成情况中的共同成果指标和达成目标为评价重点,终期评价在关注共同成果指标的同时,更要重点评价其重大突破和未来自主化发展计划,“发展潜力”“成长性”所要关注的正是建设高校在资助减少后能否平稳过渡和长效发展,专家应该独立判断学校在建设投入方面是否能持久,是否有造血能力。评价人员应该相对固定,以便对评价对象非常熟悉并有所研究,应该一直关注一所或者同类型几所大学以及他们的学科,而不是为了应付评价随机组成专家组在短时间内完成评价任务。在评价过程中,互动方式与结果反馈也应有所变化。作为被评价的大学,应该提交整体规划,详细描述“需求为导向”“特色发展”“发展潜力”“成长性”,提交项目推进流程图、共同指标和个性指标图、杰出成就及其社会经济效益。为保证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评估专家除了根据书面自我评价情况做出判断,还应该深入学校和学科内部进行访谈调查、实地调查,然后进行合议评价和确定评价结果,结果公布之前学校应有再次解释和沟通的机会,程序最后是给出等级和评价报告。成效评价报告在提交政府部门确认之后公布,不仅要公布评价高校的等级,还应公布评价人员的名单,这既是对政府和公众负责,也是对高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