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道发
(安庆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
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对唯物辩证法的学习和运用,反复强调要“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1]。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其中蕴涵着丰富的宪法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运用严谨的辩证思维,深刻阐释了我国依宪治国领域中的宪法与改革、宪法与党章、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在依宪治国的实践中,只有正确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才能保证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进一步推动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
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竭动力。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在发挥引导、规范与保障作用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不断丰富完善、与时俱进,与改革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实践证明,一部改革开放史就是一部宪法不断发展的历史。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过程就是宪法引领改革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2]“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2]这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揭示了宪法的发展规律和功能作用,是辩证认识宪法与改革关系的根本指导。
我国现行宪法本身就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体现了改革开放的精神和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幕,开创了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正是在这次开创未来的会议上,民主和法制被确立为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工作方针。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顺应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宪法应运而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2]由此可见,宪法与改革“相伴而生”。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确认了早期改革开放的成果,而且肯定了改革开放的必要性。如在序言中规定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这就意味着国家的各项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因此,宪法的这一规定为今后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根本的价值遵循,从而有利于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随着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宪法不断与时俱进,为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根本法保障。自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之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宪法进行了5次修改,共形成了52条宪法修正案。通过修改,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的最新成就及时反映到宪法中,使其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宪法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2]。从这个角度看,宪法是改革成果的“纪念碑”和“光荣簿”。深化改革与宪法修改如影随形、相伴而生。尽管改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宪法是一个静态的文本,但宪法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通过适时审慎的修改,使自身不断完善,与时俱进[3]。通过修改宪法,实现了宪法与改革“携手并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并作出重大决定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逻辑,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同频共振,相辅相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2]深刻阐明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宪法是一切法律的制定根据和最终效力来源,要求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无疑首先要求重大改革于宪法有据。于宪法有据是于法有据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在改革的过程中,没有发挥宪法的引领作用,那么无论改革的蓝图绘就得多么美妙,最终都会因为合宪性的缺失而遭遇失败。同样,如果认为改革就是要打破法律的约束、突破法律的限制,或者打着改革的幌子任意践踏法律,那么法治建设的成就会遭到严重破坏,进而导致更大的灾难。因此,修改宪法并不只是为了完善宪法,而是蕴含着深层次的改革考量。宪法与改革的关系不仅仅在于确认改革成果,更要引领和规范改革,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宪法和党章,各有各的地位,各有各的功能,各有各的作用,各有各的意义[4]。它们分别是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总依据”。从本质上看,宪法与党章分属不同的规范体系。但是,它们二者之间不是冲突和矛盾的,而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统一于我国的法治实践中。
宪法和党章都是解决中国问题的根本规则。这是从宪法与党章在各自领域的效力地位上来说的。宪法和党章分别是管党和治国的总规范,依宪治国和依章治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两个重要领域。宪法集中体现了各种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的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2]这一科学论断深刻揭示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而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纲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规矩。党章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规范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章是根本的党内法规。”[6]无论是习近平的专门论述,还是党代会的重大决定,都体现了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2]这一重要论断从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战略高度,深刻阐明宪法和党章的关系,二者统一于法治的实践中。无论是从严治党,还是治国理政,都要求在法治的轨道上予以推进。法治首先是规则之治。作为国家的执政党,我们党的一切行为都应在规则的框架内。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党章是从严治党的根本遵循,二者都是最核心的规则。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法治的途径,根据宪法和党章,我们党才能治好国、理好政,才能不断增强执政基础,巩固执政地位。
宪法和党章都是人民意志的根本反映。这是从宪法与党章的本质属性上来说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7]这一科学论断明确指出了人民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价值遵循。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无论是依宪治国,还是依章治党,都是以实现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作为治国理政、从严治党的根本依据,宪法和党章在本质上都是人民意志的根本反映。我国宪法是人民的宪法,“人民”二字在宪法文本中出现了360多次,凸显了宪法的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宪法“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2]。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8]无论何时何地,党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以维护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归宿。这是我们党的本质特征,也是我们党能够带领全国人民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的根本原因。正是由于没有自己的私利,我们党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谋利益,才能形成体现人民意志的党的主张。从本质上看,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统一的。宪法的本质是将党的主张通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使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价值规范。
法治意为法律的统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9]作为国家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毫无疑问是法治的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政治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10]。在我们国家,坚持党的领导就是最大的政治。从本质上来说,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就是宪法权威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在党和国家的工作中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问题,社会上仍有一部分人认识比较片面。他们认为法治与政治之间是相互对立、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重视一方,另外一方则必然受到削弱。事实上,它们二者之间具有重要的联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掌握着自己命运的中国人民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11]这一科学论述充分体现了他对法治与政治关系的辩证认识,深刻揭示了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严谨的逻辑关系。
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构成,法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因而,法治不可能脱离政治而独立存在。法治总是同一定的政治制度相联系,没有脱离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法治[10]。无论是哪个国家的法律,在本质上都是对这个国家政治关系的规范性表达。如果政治发生了变化,那么法律就必然要随之改变,进行相应的调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9]由此可见,在当今世界的任何国家,不仅不存在与政治相互分离的法治,反而法治的存在离不开政治的支撑。如果一个国家政治动荡、社会混乱、纷争不断,那么这个国家就不具备实行法治的基本条件。政治稳定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现实表明,在现代国家的政治体制中,政治理论影响着法治形态的确立,政治逻辑影响着法治模式的选择,政治立场影响着法治道路的开辟。总之,政治对法治具有深刻的影响。政治的差异性也就必然导致法治的多样性。宪法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它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那么,政治对法治的影响必然深刻地体现在宪法的规定中,体现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
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权力的运行方面。一方面,法治是政治权力能够运行的前提。在当今时代,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基础,才能顺利运行。如果没有合法性的基础,那么这个权力就是非法的,得不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现代法治国家背景下,党的执政地位除了事实上的依据之外,还必须具有宪法的效力。如果没有得到宪法的认可,那么党的执政地位就会失去合宪的基础。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的执政地位,使其具备了合宪性的基础,为我们党长期执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法治是制约政治权力的基础。众所周知,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具有双重性。如果它能够得到正确的行使,用它来干事创业、服务人民,就能造福于民,成为保护人民利益的利器。反之,如果它被滥用,用它来谋取私利,则会祸国殃民,损害人民的利益,甚至会导致严重的灾难。因此,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使其在一定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行使,不能任其随意扩张、无法无天,损害人民的切身利益。法治是制约权力的基础。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和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共同为权力的运行设定了程序和界限。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的领导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要求,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2]这一重要论断为我们党的活动范围划定了界限,为我们党的活动方式指明了路径。只有依据宪法和法律来执掌国家政权,我们党才能把国家政权执掌好。同时,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和途径不断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理顺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机统一,进而为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指明方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依宪治国、怎样依宪治国等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要深刻领会宪法理论中蕴含的辩证思想,准确把握宪法与改革、宪法与党章、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才能推动宪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好的宪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