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国忠 周姊毓 霍凤国 于春波 崔 巍 韩清敏
(1.绥化学院;2.绥化市教育局;3.绥化市教育学院;4.绥化市第九中学校;5.绥化市尚志小学 黑龙江绥化 152061)
“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是一种由高校主导,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等基础教育学校参与的合作型教师教育模式。该模式在运行时采用“资源共享、权责明确、合作共赢”的方针[1],共同致力于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能够为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的优秀教师。在“校政校”三方协同育人过程中,各方所承担的使命和任务有所不同,高校负责协同育人模式的顶层设计,为培养未来教师提供理论引导、技术支持和师资保障;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各方教育资源,为协同育人提供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幼儿园、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作为基础教育学校,为协同育人提供教育实践环境,以及教育科研平台,三方共同为未来优秀教师的培养提供条件及保障。当前,国家倡导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而以协同创新引领产教融合发展,高校、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学校多方协同行动成为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师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因而,进行“校政校”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教师的探索与实践,探讨协同培养模式运行问题及优化路径具有一定的价值。
“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的运行机制,是指积极搭建高校、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和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等基础教育学校三方合作平台,促进三方在协同发展过程中各自功能的实现,并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各方在“资源共享、权责明确、合作共赢”的方针下,在培养目标制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选定、实践教学模式和教育评价改革等方面实现有效运行。
(一)搭建责任共担体系。在“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构建中,要明确“校政校”三方的职责:高校的职责是制定师范生培养目标、构建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等;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宏观管理、政策引导、项目扶持、综合协调等;基础教育学校的职责是对接培养师范生、提供就业岗位、选派兼职教师等。“校政校”三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建立资源互补的合作秩序。如前所述,高校、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学校是具有不同使命和任务的组织,三方在工作性质和工作方式等方面有很多不同之处,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合作秩序,保证三方的合作效率。假设构建一个超越“校政校”的实体组织,在运行成本和方式方面并不可行,还会降低合作效率。如果构建一个可以发挥各方优势、实现资源互补的合作秩序,协商解决教师教育问题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有效方式。这一合作秩序是建立在契约和协商基础之上的,即由地方政府牵头,联合高校和基础教育学校三方共同成立的教师教育“校政校”协同培养委员会,这种耦合的结构能够在确保三方主体在互利互惠前提下,实现“校政校”协同培养模式的良好运行,保持三方有较好的合作效果。
(三)建立规则和激励机制。高校、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学校三方在教学实施、实习实训等教育实践活动中广泛合作,因此建立规则是制约三方主体行为的重要要素,以此构建“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的运行秩序。另一方面,还要吸纳其他力量参与合作,积极倡导和鼓励地方其他单位和组织参与教师教育,能够在多方合作中形成优势互补的小团体,例如绥化学院与地方政府和教育局联合成立的教师教育行业学院,可以充分发挥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优势,开展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对于加入教师教育行业学院的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等单位,在政策、资源、经费等方面给予倾斜,这一举措使高校、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学校三方合作更加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
(一)“校政校”协同育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得以顺利运行的根本保证。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些关于教师教育的政策法规,倡导师范院校要深化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实施协同培养,一些师范院校也依据政策法规开展了如火如荼的教师教育协同培养的实践探索。然而,在我国已经颁布的关于教师教育政策法规中,关于协同培养的规定一般是政策性的引导,关于高校、政府、基础教育学校如何合作,则一般为方向性的文字说明,在宏观上对“校政校”协同培养进行宏观性指导,缺少具体的运行说明。可见,关于“校政校”协同育人机制,国家却没有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其运行,政府对“校政校”协同育人参与主体的支持力度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求,要想让“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得以顺利运行,参与主体几乎要依靠自身的主动性维持协同育人的进行,因而运行效率低下,甚至中途夭折,或是不了了之。[2]而由于缺少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来强制实施“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政府只能鼓励高校进行协同育人的实践探索,对协同育人主体方的要求不明确、标准不清晰,导致“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无法形成规模化落实与推广。
(二)“校政校”三方协作意识不强。“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的高效运行,需要高校、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学校三方有高度的协作意识,共同致力于“优秀教师”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然而,当前“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还处于各地或各高校主动探索的阶段,虽有法律法规等政策的鼓励,但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加以限制和约束,这使得三方的合作行为较为随意,甚至导致协同培养成了高校一方的单独行为,三方协作意识不强。如有学者提出,高校与基础教育学校的合作处于自由状态,没有政府的参与,更缺乏高校与基础教育学校的自愿和主动交流。[3]与此同时,三方在协同培养的过程中内驱力不足,协同培养的主动意识不强,行动较为被动,仍旧存在高校依赖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政府协调作用发挥不充分,而基础教育学校受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在办学过程中听从上级管理部门的安排,高校与之合作发展受制于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影响。另外,由于教师教育是一个长期过程,很难在短期看到成效,这使得三方会因短期收益不足而在合作上的实践和探索逐渐表面化,三方的横向合作关系和交流路径尚未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在“校政校”协同育人中的作用发挥不足,在经费投入、激励机制的建立、评价体系的构建等方面的做法不能满足协同培养的实际需要,进而削弱了高校与基础教育学校合作的积极性。
(三)教师质量标准尚需落地。教师质量标准为教师教育提供了指南和方向。当前,我国已经颁发了若干个与教师质量标准相关的文件,然而,从我国目前所颁布的教师质量标准来看,宏观性的引领性文件还需要高校、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学校三方共同努力去落实,尤其是高校和地方政府,更应该主动发挥在协同培养模式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明确未来各领域教师应该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贯彻落实教师质量标准,据此明确高校、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学校三方各司其职,推动协同培养的发生。与此同时,推动教师质量标准的落地,也有利于对“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保证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向准确。
(一)推动“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的法制化建设进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推动“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运行的重要推动力量[4],以强有力法律法规推动执行“校政校”协同育人,才能促使高校、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学校的协同意识增强,并在协同培养的实践中自觉履行其职责。英、美等国在协同培养教师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如英国的伙伴合作学校培养模式、美国的教师专业发展学校(PDS)模式都为我国制定“校政校”协同育人的法律法规提供了较为广阔的思路。国家要制定“校政校”协同培养教师的专门法律法规,把“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作为规划纳入到地方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形成有计划、有布局的地方教师教育培养体系;高校和基础教育学校借助地方政府的协助作用,更要将“校政校”协同育人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从而提高教师教育的培养质量,让其成为一项可持续发展的事业。与此同时,国家要建立健全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完善教师教育法治体系,从而发挥政策法规在“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运行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为三方协同关系的建立增加调和和保障力量。
(二)以激励机制建设提高“校政校”三方协作。高校、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学校三方是否能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是“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得以顺利运行的重要因素,三方所做的努力直接影响到教师教育的质量。[5]其一,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总体上对当地的教育发展有布局和规划,将“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纳入政府工作总盘中。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自身的决策和行政职能,对高校和基础教育学校的行为加以引导,同时可以通过自身影响引起社会对教师教育的关注,而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鼓励和支持也有利于保证三方协同的深度,有助于形成教师教育的最大合力,从而促进“校政校”协同育人的质量提升。其二,要树立教师培养的整体观和系统观。教师教育质量的提升在于三方协同的协调性和紧密性,明晰的权利和职责便于发挥各自的优势,履行义务,三方要培养协作意识,建立平等的关系,推动协同关系的建立。其三,要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校政校”协同育人的运行效率。为了深化“校政校”三方协同合作,避免“面子工程”,高校、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与基础教育学校要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将协同合作当作“产品”用心经营,要进一步完善“校政校”协同育人的运行模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领头羊作用,以本地区教育发展实际为基础,出台“校政校”协同育人运行方案,发挥在教育资源配置、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方面的作用。高校和基础教育学校除了履行各自的职能外,还要在教师的职前培养、入职教育和职后培训中发挥协同作用,共同促进本地区教师的终身发展。
(三)落实教师质量标准。教师质量标准的制定至关重要,但标准的落实更是决定“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运行的关键因素。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教师质量标准的文件,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首先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文件制定实施细则,让高校在制定师范生课程、安排教学内容和实习实训环节等方面有所依据。其次,“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涉及教师教育的职前、入职、职后三个阶段,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依据国家政策制定针对三个阶段的教师教育质量标准,即教师职前培养质量标准、教师入职教育质量标准和教师职后培训质量标准,而这三类标准又细分为课程标准、教学质量标准、评价标准等等。再次,“校政校”三方的协同标准也应尽早建立,对三方协同育人的表现和效果予以规定,避免表面合作。最后,从事教师教育的教师标准也应建立,教师教育者素养的高低决定着未来教师的质量和教育的整体质量,为此,有必要对教师教育者设立从业标准,从而保证培养质量。
总而言之,“校政校”协同育人模式是教师教育的一种新模式,高校、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学校三方应以“资源共享、权责明确、合作共赢”的方针作为协作机制,优化教师教育协同培养的过程,从而培养出理论素养高和实践能力强的优秀教师,从而提高地方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