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理解与适用

2022-03-23 13:21陈波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5期
关键词:意涵监察机关暴力

【主题导引】《反有组织犯罪法》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涵盖了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等各项内容,也引起了学界对反有组织犯罪规范意涵解读、国家机关介入与协调机制的研究热潮。为此,本刊编辑部组织专家撰文,就《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展开研讨,分享最新研究成果。

徐岱教授等针对《反有组织犯罪法》下的“软暴力”进行分析。通过联系司法解释的立场与实际案例,可以肯定软暴力与有形暴力之间并不存在关联,即软暴力可以独立成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同时,也不应将软暴力简单视作威胁的上位概念或威胁的一种,否则,既超出了实际效用的范围,也忽视了胁迫与威胁中所包含的不法目的。当前的立法规模尚不足以支撑软暴力被纳入规范性概念的队列,要着重把握“能够产生心理强制力的滋扰”这一核心特征,充分发挥软暴力对司法机关的提示作用。其中关键在于对软暴力意涵的规范性限缩,在排除刑法已有行为类型的前提下进行认定,以贴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为了达到在规范意义上限缩软暴力意涵的目的,应排除刑法已有的行为类型,并依据其核心特征建构规范性的限缩规则。

钱松博士重点关注监察机关在有组织犯罪应对中的介入机制。作为国家政治机关,监察机关参与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程序中既包括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同配合,也包括独立行使监察权的情形。在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政权下沉和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工作中,监察机关的作用举足轻重。既要注意到监察机关在有组织犯罪中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分工,更要认清监察权的复合性本质,充分发挥其本身特有的职能属性。应以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为基础,积极强化有组织犯罪的防控机制,明确价值指引,优化“纪法”与“法法”衔接,通过完成反腐败任务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战略。监察机关在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介入机制应建构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依法治党的平衡和竞合之上。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从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入手,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

梁涛博士用比较法的视角来研究中国内地与香港反有组织犯罪立法的异同,中国内地和香港对有组织犯罪认识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二者立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侧重点也不同。首先,在“反黑”立法演进方面,二者虽都经历了长时间的探索过程,但香港立法本身的工具主义色彩较浓,而内地立法则深受多次专项斗争的影响。其次,在立法观念方面,香港选择单独立法模式,内地则在过去几十年内完成了由法典式立法模式向综合式立法模式的转变。此外,两地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和治理理念也存在不小的差异。最后,在立法内容上,香港重点对以有组织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帮助黑社会组织、妨碍司法查处的行为进行规制,量刑相较于内地偏重;中国内地则对在有组织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者、积极参与者和其他参加者均予以惩处,还对“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行为”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科以刑罚。中国内地与香港均对有组织犯罪中的涉案财产问题作了专门规定。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在第三部分“没收犯罪得益”中专门规定,律政司可向法院申请没收令对被定罪或在司法程序中已死亡、潜逃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得益予以充公。中国内地则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专门设置“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章节,通过对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的调查、查封、扣押、冻结、审查甄别、处置等内容进行规定,构建反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规则框架。(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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