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乐教传统的传承与发展

2022-03-23 09:57唐姝娴
广西社会科学 2022年12期
关键词:乐教诗教礼乐

唐姝娴

(南京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4)

乐教是中国古代音乐知识技能传授与道德伦理教化,并以音乐形式进行政治教化的教育方式,通常指西周礼乐教育,以乐德、乐语、乐舞为主要内容。追溯乐教的本源,其雏形于氏族社会时期就已显现,最早出现于中国氏族社会的祭祀礼仪活动。氏族社会以来基于生存和维系社会关系的目的,人们对精神的需求扩大,在乐的使用上具有浓厚的人文与宗教色彩。“乐教”一词最早出现于《礼记·经解》,“孔子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疏通知远,《书》教也;广博易良,《乐》教也”[1]。其中《诗》《书》《乐》等是儒家培养人时所使用的教材,其中“广博易良,《乐》教也”,即以《乐》的教化,培养人的品质,培养“广博易良”之人。“广博”指志向远大,“易良”即和悦善良,有学者对“广博易良”进行爬梳认为,“乐教之功用在于使人能做到‘广博易良’,人们聆听雅颂之音,有助于志向广大,产生易直子(慈)谅(良)之心”[2]。从乐教的内容与产生不难发现,乐教是礼乐制度的产物,人们常常通过“乐”的表演与传播、乐学的传授等进行审美与道德结合的人才培养。在往后的各时期的乐教思想(如夏商西周时期“以乐教和”①出自《礼记·乐记》:“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以礼教中,以乐教和。”其强调音乐的教化功能,即以音乐感化、教育人,达到主内的乐与主外的礼的和谐统一。的乐教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乐教思想、汉代“礼乐复兴”的乐教思想等),以及学校性质的教育形式(宋以后的书院)中,中国古代最早结合西周礼乐制度和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乐教思想建立了相对成熟的以乐教为主体的中国早期古代音乐教育体系。同时,随着不同朝代儒学的继承与发展,以及对中国古代音乐制度的继承,这种根植于中华民族血脉中的传统文化得以保留,具有道德教育的礼乐乐教思想与内容也不断得到延续与发展。

一、中国乐教传统的传承

乐教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古代教育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先秦时期的“以乐教为教民之本”还是近代刘师培提出的“固以乐教为教民之本哉”[3],都未曾改变乐教传统的本质。“教民为本”强调乐德之教与乐语之教,通过乐教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二者都肯定音乐在教育中的重要价值。中国古代虽未有“音乐教育”这一名称,但从乐的使用来看,中国乐教传统在形式上与现今的音乐教育目的一致,其培养模式、教育内容等方面得到传承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一)“六艺”分科人才培养模式的继承

中国古代教育思想(可称之为教化思想)的理论基础以人性为元点,其是作为维系人类群体的一种促成天、地、人和谐发展的社会手段而产生的。早期人类文明中具备教化作用的乐早已出现,原始社会中人为了满足生存需要,在劳动时或在收获后会用乐来表达情感,感恩自然与“神”。随着周代使用乐的行为逐渐成熟系统化,在乐的学习传授和交流中先秦时期统治者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导建立了政教一体的“六艺”教育,明确以“礼、乐、射、御、书、数”为教习内容,其中乐教实行因材施教,对于不同的人的品德教化所使用的教材也不尽相同,这些教材的区别实际上也是中国古代人才培养模式的体现。而“六艺”更是明确古代对贵族子弟培养内容的“分科”式教化模式,明确了中国古代人才培养的要求,也奠定了中国教育的基本基调,无疑是对中国乐教传统的继承,肯定了“礼”与“乐”的教化作用。“六艺”中与音乐相关的部分成为音乐教育中的重要方式和内容,也确立了某种主流文化下成熟的乐的传授模式,以合乎当时社会的需要。

(二)“尽善尽美”为标准的教育内容继承

西周时期,百家争鸣,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强调“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的音乐思想。从音乐的社会功能来看,音乐可以改变社会的风俗习惯,具有教化作用。通过孔子听《韶》与《武》后作出的“《韶》‘尽美矣,又尽善也’,《武》‘尽美矣,未尽善也’”的评价来看,其强调音乐的内外作用,其中“善”更加强调对人的教化作用,乐教具备“美”的外在形式与“善”的内在表现。由此不难窥探,这一时期的音乐教化思想对音乐教化作用的肯定贯穿中国文化的始终,肯定了音乐的价值所在。无论是中国古代对于“乐”的使用,还是近代革命时期各种革命歌曲的传播与发展,都证明了音乐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精神体验。乐教作为根植于中国土壤的优秀传统音乐文化,通过诗乐、歌唱的音乐表现形式教化人,从而达到礼仪规范、情感体验、道德教育等目的,并以可实现的、连续统一的传统文化属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西方教育文化体系的接纳动机,赋予音乐文化乃至音乐教育行为更多的现代化意义。从历史视角出发,就教育本身而言,其与古代乐教传统的关联性强而无法剥离。这实际上也表明,中国古代的音乐教育活动受政治制度等的影响,处于特定的结构系统之中,以一种“乐”的技艺表现与某种宗教仪礼支配等为呈现形式,在相对规范的教化模型下,使以人的内在修养、外在行为规范为目的的教育方式在时代更迭中得到传承,并且无论是在社会动荡还是稳定之中主动或被动地得到延续。

(三)“兴于诗”“诗教”传统的继承

乐教是诗、乐、舞一体的音乐教育形式。从乐教中的诗的教化行为发展至孔子为首的诗教,再拓展至诗歌的教育层次的递进,诗教的产生与传播都有其内在的性质、目的与原则。乐教中的诗教与乐、舞一体,统一为“乐”,最早诗教的使用场合等较为随意,至“五帝”时期,开始强调“乐”的使用,对于诗教也愈发重视。西周时期,私学发展,《礼记·内则》中有对当时子弟进行教育的记载:“十有三年学成,诵《诗》,舞《勺》,成同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这一段记载了西周时期贵族子弟教育中以乐舞《勺》《象》,以及《诗》乐为教材进行教学的情况,要求对国子进行诗歌训练,以合乎礼仪。最早的诗或言为歌诗的行为表现为与生活有关的行为,表现于先民们的歌、乐、舞一体的乐舞乐歌之中,具备了文辞的形式,以歌唱的方式及口语的形式表达出来,如远古时期的乐舞《蜡辞》《弹歌》:“断竹,续竹,飞土,逐宍。”诗教的层次有所不同,但这些根深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从从属的娱乐实用功能逐步扩展至个人乃至社会的有选择的道德教育功能。春秋时期,《诗》更成为当时社会的教科书与礼的规则标准等。而诗教的出现与孔子的儒家观念有着直接的关系,孔子为首的儒家子弟整理和修订《诗》,并认为“不学诗,无以言”,“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无可厚非,以孔子为主导,在“克己复礼”的观点之下,儒家肯定“诗教”思想,形成了以诗养志的诗学观,以诗的形式规范人民的思想行为,甚至构建了较为完备的诗教模式。这一时期的诗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体现了时人的生活与国家层面的道德标准。虽至唐宋元明清时期,诗教的内容有所泛化,甚至有所有弱化或否定,但当代中国的诗歌并未因历史的更迭而荡然无存,诗歌的形式反而得到扩展。如现今的诗歌热潮的复兴,如《中国诗词大会》《古韵新春》中对诗词的翻唱等节目,以及中小学教材中增加诗词的内容等举措,也是新时代人们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

二、中国乐教传统的发展

当前,中国乐教传统的发展突破了过去的方式,具有自己的语境与文化特性。中国乐教传统中的审美教育与道德教育呈现出一种协同发展关系,当代中国教育事业中的“美育”“德育”与中国乐教传统中的审美教育、道德教育一脉相承,相互适应与共振,共同引领育人的使命,达成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

(一)中国乐教传统中审美教育的发展

中国的美育实际发轫于20世纪初,蔡元培在《对教育方针之意见》中提出体智德美并重观点,并将美育带入国人视野中。1922年,其在《美育实施的方法》一文中,提出美育应贯通于每个人的一生,“一直从未生以前,说到既死以后”[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美育”更是与“德智体劳”并称“五育”,被列为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美育(Aesthetic education)亦称“审美教育”,是指使学生掌握审美基础知识、形成一定的审美能力,培养正确的审美观点,美化其心灵、行为、语言、体态,提高道德与智慧水平的教育。美育作为“五育”并举要求之下推动人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对“美”的感知与认识等形式的教育方式。从形式与内容看,近现代以来美育与中国传统的审美教育的对接具有内在基础。从音乐的本质功能看,音乐教育是开展美育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娱乐和欣赏的美学主义来实现美育,一方面,音乐通过音响所产生的音乐审美功能,激起人的复杂心理活动,其美感效应可以给审美主体以愉悦和享受;另一方面,音乐与孔子“兴观群怨”原则一致,以艺术作品为对象,以一种感染力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对美的感知、理解的方式并以一种创造力形式来实现教育,最终达到教育的目的。孔子的“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也肯定了“礼乐”培养完整的人格的功能价值的音乐教育思想;探究中国乐教传统中的内容,观照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乐教观,王国维的《孔子之美育主义》肯定了孔子的美育主义与中国传统诗教的联系,“其审美学上之理论虽不可得而知,然其教人也,则始于美育,终于美育”[5]。上述表明,美育为在达成人的全面培养的途径的实践上与中国古代“礼”的道德教育以及“乐”美学教育的本源有内在的联系。关联中国的乐教传统与美育的内容,从现今的音乐教育追溯,乐教传统与美育先后肯定了音乐的价值作用,并应用于现今的音乐教育中。现今,音乐教育的本质以审美教育为核心,通常音乐教育在教授音乐技能与知识的“双基”的基础上,尤为重视音乐教育中的审美特点,突出发现美、体验美、表达美的重要目的,注重美的创作力体现在具体形象与情感上的审美教育。

虽然中国古代音乐教育与现代音乐教育有所区别,但音乐的教育功能与目的性仍有诸多一致。中国古代“六艺”教育中的“诗”与“乐”与现今美育内容有所联系。中国古代乐教包括音乐审美教育、诗乐唱诵吟咏在内的诗乐活动、乐舞传授演习等一体的知识技能教育,以及以礼乐形式进行道德规范的教育。孔子提倡乐教尤为强调其中诗教的作用,以及音乐的社会功能和对人的塑造作用,提出“移风易俗”“乐与政通”“融德于乐”“天地人和”“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等观点。艺术的育人功能为“和同”,即情感的和谐与协调。乐教的主要核心是礼乐教育,乐教通过诗乐、乐舞以及器乐演奏等的学习与感受进行审美感知,这也是古代音乐审美、社会意识与人才培养的音乐教育行为,是人类自主自动的潜意识行为以及社会发展下的教化手段。西周乐教活动提倡礼乐教育,以乐的形式表达礼的内容,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主要强调“歌舞诗”的审美与体验与感知,具有音乐的政治教化功能与社会教化功能等特征的音乐美感教育。《礼记·乐记》记载的“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6],都强调了人们通过感知音乐,将音乐作为介质或载体,以本身的音响性、形象性、歌唱性等特点,使人主动或被动参与音乐活动,并通过人的感知,影响人的思想与行为,即音乐感人至深,可以教化人心。

现今的“音乐教育”其本质是通过音乐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以美感为基础的认识活动,是对艺术、自然、精神美的感受、鉴赏、评价、创造的过程。“音乐教育”常被定义为文化教育与美育以及人全面发展教育中的重要内容。随着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的普及与发展,顺应现代化教育发展的需要,“音乐教育”已具备较为独立的学科属性。从音乐教育范畴来看,音乐教育称为国民音乐教育是指以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养和培养其高尚道德情操及审美情操为宗旨的大众音乐教育[7]。国民音乐教育包含社会音乐教育和家庭音乐教育。从培养目的来看,包括普通音乐教育、专业音乐教育,即九年义务教育的音乐教育以及各类音乐院校培养音乐表演、创作、理论专门人才的音乐教育。“音乐教育”的实质是将音乐知识、技能等音乐文化传承给后人的教育行为,通过音乐的教育功能塑造人的思想感情、道德品质。顺应培养人的“五育”并举发展的要求,音乐教育将目光落于人,以“美”为核心,这与乐教中对于“美”的要求高度一致;从学科基础与文化资源的角度出发,为配合新的社会、人群、体制之下教育发展战略,“乐教”的存在与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形式的要求不谋而合。现今对“乐教”的继承与发展给予音乐教育更多历史经验与价值,“乐教”中的审美体验与道德教育响应“德智体美劳”的教育要求。毋庸置疑,发展中国音乐教育事业需要继承与发展乐教传统,由此给予音乐教育更多时代特性与活力,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音乐教育体系的逐步形成。

(二)中国乐教传统中道德教育的发展

德育作为新中国成立之初教育计划中与现今教育现代化要求之下全面发展要求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重视人的约束,遵照一定社会俗成的行为规范与观念,是培养人们思想观念以及道德品质的规范教育。德育在中国古代早期也称“德教”,德育注重伦理道德教育,以德性修养为教育的主要目的,陶冶人的良好品德情操。德育包括道德认识、情感、意志、行为因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与规范性,侧重社会人格意志力养成等。最早在氏族时期,“乐”活动是构成早期人类活动上层建筑的重要因素,在人类智慧起源以及社会生活中,乐的传授成为一种知识教习与规范化的社会行为,即早期乐教形式。之后随着阶级关系的出现,音乐教育的内容发生改变,其中特征之一表现为强调礼乐之教。这一时期的音乐如歌曲、舞蹈具备娱乐功能的同时也发挥传授知识、宣传习俗的教育作用,尤为强调道德品行的培养。中国古代学校萌芽时期,“庠”是音乐教育的主要机构,也是承担道德教育的学校机构。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等儒家学者主要继承西周教育传统,强调“六艺”等各门类的学习,以培养“君子”,即有道德有文化的人才,形成了早期学习科目——《诗》《书》《礼》《乐》,强调四教,以诗歌、礼乐等手段与文、行、忠、信结合来教育学生。以儒家学派为代表的音乐教育等在实施音乐教育的过程中不仅强调音乐教化功能,也提出各自的德育要求。

“教育是否在培养自然的人、和谐的人,应当是后现代教育质量的一块试金石,是其德育的一项重要标志。”[8]中国古代乐教虽是政治的工具,但乐教道德品行规范教育在强调诗歌、奏乐、舞蹈等音乐知识技能的培养以外,还强调对自然、和谐的人的培养。孔子主张道德教育,包含学、思、习、行等认知与意识,在礼乐教育中提出“乐、音、声”三分,从人类的本能至道德规范的递进式的表达,较为全面表明了中国古代音乐教育文化中的教育要求。纵观中国古代至现代社会的音乐教育发展之路,从氏族时期的社会教育开始就尤为强调道德规范与文化教育。中国古代音乐教育以“礼乐”为关照,以“乐”的社会行为开展“乐徳”内容的教习,夏商西周时期“以乐教和”的乐教思想,以及周公的“制礼作乐”,都体现出这一时期的乐教是制度化形式的音乐教育,提倡“明人伦”的德育及礼乐音乐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乐教思想,汉代“礼乐复兴”的乐教思想都以孔子的音乐教育思想为主,要求礼乐教化,强调“礼”的作用,注重音乐的道德实施教化,强调道德伦理教育。中国近现代以来,道德规范的社会行为依旧存见于以乐育人、以文化人的规划与设计。1903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写明:“歌谣,幼儿在五六岁时渐有心喜歌唱之际所唱,可使幼儿之耳目喉舌运用舒畅,以助其发育,且使心情和悦为德性涵养之质。”[9]在近代早期的学校教育中已明确规定了音乐的使用情况,并针对幼儿的教育,以教唱歌谣为手段,主张发挥音乐的教育功能,以歌唱的艺术实践培养幼儿审美意识,这种教育方式以一种艺术的形态与手段推动幼儿思想情感的养成,从精神内在培养与提高幼儿的德性与内涵等道德品质。近现代以后,学校音乐教育、师范音乐教育、社会音乐教育、专业音乐教育四大类型的音乐教育,都以培养学生音乐素质与传承音乐文化为目的,进行审美创造力的提高以及道德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养。虽然各民族或各个国家的文化不尽相同,并随着历史的变迁不断变化和发展,但德育等在内的文化教育的作用,在人才培养、道德行为规范、国家文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的音乐教育从历史维度观之,其本身的德育价值不可置否,其所体现的音乐教育方式常常蕴含着德育的重要内核,映射与响应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立德树人”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提出了今后开展教育工作的要求,其中除要求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外,也强调要在品德修养上下功夫,进行情感的介入与思政教育,在陶冶人的情操的同时,引导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等。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乐教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部分,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目标,具有德育、美育等诸多形式上的功能。为此,我们应继承和发展中国乐教传统,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增强新时代中国特色教育的创造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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