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及其审计评估

2022-03-23 09:57耿晓伟
广西社会科学 2022年12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物质

耿晓伟

(南阳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1]。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以五方面内容作为其媒介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礼仪,节日庆典;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相关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存在的文化空间。基于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对体育文化内涵与特征的理解,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理解为被某一区域人口或固定群体主要用于健身、娱乐、祭祀、竞技等目前所遗存的各种身体活动形式和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文化空间。具体而言,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在我国广泛存在,与少数民族相关的体育活动项目,包括被有关群体或个人视作其文化财富关键组成部分、具有民族体育特征的运动技艺和技能,也涉及在实施上述技艺和技能过程中借助的器械、有关实物以及空间场所等[2]。作为和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直接相关的传统文化形式,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甚至和民族地区早期的舞蹈和巫术等文化形态相混合,可以视作少数民族体育的典型。因此,很多少数民族传统舞蹈、杂技等都被列入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集中、数量庞大、原生形态明显,但由于当地经济较落后、科技不发达等原因,其传承与保护面临的问题较多、难度较大,亟须采取有效的策略改进。

一、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影响因素

按照已经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截至2014年,我国国家级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已经超过200项,如果延伸到省、市和县一级,通过认定的数量会超过1000项[3]。虽然这些数量众多的项目都是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实质上它们之间存在着多种传承模式。当前,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要有自然传承模式、国家传承模式和社会传承模式。自然传承模式一般包含家族传承、师徒传承、民俗活动中的群体传承等。比如,武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沿袭主要依靠的就是家族和师徒传承,从而形成不同的门派。国家传承模式是主要依靠国家力量推动的传承模式,其随着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而得到广泛的应用。国家传承模式主要依靠行政机构或事业部门运行,传承主体包括非遗中心、文化部门、民族宗教部门、体育部门等。社会传承模式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发展而兴起的,它主要依靠社会营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来推动,旅游景点、节日庆典中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营利性表演就是其主要体现。不同的传承模式在不同层面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一)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认同

少数民族文化认同是指少数民族民众对自己群族文化的集体认知和群体认可。民众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认同感及文化认同程度,直接决定了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效果。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传承下来的珍贵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文化的载体,也是少数民族精神的凝聚,对少数民族民众具有重要意义,少数民族民众的思想认知和民族情感都可能会影响其在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上的言行,也自然会影响特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保护的路径选择。当前一些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陷入困境,其重要的原因就是该项目得不到年轻一代的认同。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常常出现的个别老人苦苦支撑、后继无人、人亡艺绝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该文化遗产缺乏广泛的文化认同[4]。因此,必须加大民众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认同度。比如流传于回族民众中的国家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撂石锁技艺,它展现的是回族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的勇敢顽强、坚贞不屈、乐观精进的文化品格,如果民众缺乏对这一文化品格的认同,就很难长期坚持练习冰凉、沉重、粗糙的石锁,我们就会与这项珍贵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之交臂。

(二)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经济基础

经济要素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具有重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各种人力、物力投入都需要相应的资金来支撑,没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就难以持续。传承人保护需要经济方面的贴补,学校教育需要相应的师资投入,国家组织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工作同样也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各种路径建设的资金需求充分证明了经济因素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有决定性作用。二是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传承与保护需要以经济基础为支撑,当前大力发展的生产性传承保护路径就是典型的例证。经济要素对相关路径建设有决定性作用,缺乏相应的经济基础,多数路径建设便无法展开[5]。当前一些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之所以能够吸引各方参与,正是因为这些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市场运作后可以获得持续不断的经济回报,为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持续发展提供保障[6]。因此,无论是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还是其可持续发展,首要问题都是解决经济基础问题,没有经济基础,相关路径建设便难以为继。此外,一些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式微虽然和民族成员的意识观念转变有关,但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市场环境下民众对体育活动的坚守无法得到相应的回报而导致的。

(三)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基因特色

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基因就是该遗产之所以是己而非他的固有特征,就是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一个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果丧失或丢弃了其文化基因,也就丢掉了其独具特色的原真性。因此,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基因是我们在传承保护中始终应该坚守的。但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随着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的变迁,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应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让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始终保持“原汁原味原生态”是不现实也是不科学的[7]。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实践具有永恒变化与短暂不变的特征,我们应该辩证地处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变与不变的关系。从自然传承模式到国家传承模式再到社会传承模式,在不同传承要素的“解构—重构”过程中,变的是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如器械、场地、服饰、仪式程序等,不变的是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内在精神,如超越自我、团结协作、拼搏进取等;变的是传承者、手段、目的、内容等传承要素,不变的是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信、自觉、自豪”和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始终如一的文化基因特色。总之,在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中,我们既要遵循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变化的永恒性,灵活地处理各种新变化,又要认识到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存在一些不可改变的地方,从而坚守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基因。

(四)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协同

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不同实践领域进行协调配合、积极互动,否则就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8]。当前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协同仍存在不足。首先,多元主体间难以协同。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主体是多元的,如政府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民间精英等,都是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主体。但现实中这些主体存在诸多难以协同的问题,比如政府负担过重、学校传承流于形式、民间传承保护组织和团体相互区隔排挤等。其次,传承内容杂乱随意。不同传承场域的不同主体,往往传承不同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往往都宣称自己传承的是最原始、最“正宗”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导致人们难以清楚认识和准确把握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比如,茅古斯是土家族的国家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在调查中,聚居在武陵大山深处的不同区域的土家族群众甚至管理人士多声称自己区域的茅古斯才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当然,这种情况不仅仅是土家族茅古斯存在的问题,这在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也是常见的现象,有的“名分”“正宗”之争甚至影响了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健康传承。

二、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策略选择

(一)建立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习补偿激励机制

文化生态补偿是解决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链条危机的一项有针对性的制度,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补偿激励机制就是文化生态补偿的一种重要形式。建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补偿激励机制的关键在于明确传习补偿的主客体责任关系,合理估算传习补偿标准,给出切实可行的传习补偿方式。其一,传承人群体在传承保护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如果存在利益受到损失或者大量投入的情况,作为补偿激励机制的客体应给予其补偿激励,可按照“投入者或受损者获补”的原则,根据各项目的特点,确定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补偿的主客体[9]。其二,可采用机会成本法估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补偿标准。在传习补偿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参考传承人所失去的机会成本、传承人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项目存续实际状况,应在满足传承人生存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恰当地选择补偿范围。其三,不同项目所需要的补偿方式存在差异,可选的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补偿方式主要有资金补偿、政策补偿、实物补偿、技术补偿。在建立项目传承的专项资金,以及维护和增设项目传习居所、传习场域的基础上,应尽可能拓展传习补偿的方式,多方面扶持传承群体开展传习活动。比如,当前中国对国家级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补偿比较稳定,一般为每年2万元。这种补偿激励机制极大地保证了传承保护活动的可持续性,可以尽快复制到省级、市级和县级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中。

(二)在坚守文化基因中保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传承

为了让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偏离科学发展的正确轨道,留住项目的文化基因,避免传承流于形式和表面,是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首要问题。当前,由于我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采用自下而上的逐级申报方式,大部分资料是通过申报途径获得的,信息难免存在片面,对此,在保护工作中应本着整体、真实的原则,进一步规整原始资料。首先,保护部门应全面收集项目的原始资料,特别要收集与整理好那些能够证明项目原始基因的古文献、古籍。其次,为获取更多的原始资料和项目信息,应拓展资料获取的渠道,采取更多的方法和途径对原始资料和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如通过公开征集的形式,向海内外各传播区域的传承群体广泛收集项目的过去记忆和古文献;以传承人口述史的方法,特别是要面向高龄老艺人,以抢救式的留存反映过去的日常。最后,为保持项目的根脉与灵魂,采用静态保护的方式,紧急抢救项目的传统文化基因。对代表性的传承人群体,采用文字、影音等方式,挖掘出项目的技艺要素、展演流程、文化蕴意等,使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在今后的传承发展过程中留住传统文化基因。比如,构建少数民族体育文化走廊可以为多民族文化交流搭建平台,有效地衔接民族间的个体记忆与群体记忆,建立深层次的多民族认同,不断强化和操演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使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基因得以坚守,进而也赋予多种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机活力。

(三)营造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传统文化生态

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类艺术形式都融合在少数民族人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它们的形成主要是以流传于原始的狩猎文明以及农耕文明为条件的。这些流传在民间的传统体育形式在官方的档案中没有正式的文档记载,导致许多民间文化品种的起源及其流传过程无法考证,仅仅依靠当地村民的口头传说,缺少文字和实物的资料佐证。这也体现出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活态性及地域性等特征,而这些特性也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很大程度上遭受破坏、歪曲、遗漏、丢失等,因此,恢复传统体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在文化多元化的时代中把握好恢复传统体育这个重要环节,是当前保护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10]。恢复传统体育,要从实际出发,要准确把握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发展政策,将少数民族体育融入全民健身活动中,以人民群众为载体,让少数民族体育走进大众视野,以其特有的魅力感染大众,这不仅可以丰富大众的健身活动方式,增强活动方式的文明底蕴,更可以凝集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致力于发展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2022年7月9日在湖南科技大学成立的湖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致力于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好地传承、保护、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丰富各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健身需求,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种方式对营造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生态,实现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意义重大。

(四)加强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传承主体的分工协作

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丰富,其传承保护工作涉及文化、教育、体育、科技、卫生等多个部门,建立协同管理服务机制是必然之举。治理理论认为,没有哪个机构(无论其为公有或私营)拥有充足的知识和资源来独自解决一切问题,集体行动的各组织间会形成“权力依赖”。在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面,存在着政府、社会、民间传承主体之间的权利依赖。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协同,其实就是要处理好政府、社会、民间传承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首先,政府传承主体应继续坚持在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主导地位,继续发挥其组织与资源优势,大力宣传、推进及服务各种传承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传承主体的支持、监督与指导,主动联系社会与民间传承主体,倾听民间的声音。其次,社会传承主体在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处于辅助地位,一方面应遵守国家政策,另一方面应尊重民间的习俗和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增强责任感,始终以保护与传承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行动的出发点,不能对其进行粗劣的改造和随意的发明。再次,民间传承主体应继续发挥传承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人公”作用,积极向政府表达发展诉求,向社会寻求多种支持,自觉地传授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传承人的作用,保证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免于断层。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对其进行保护需要多方面联动,以破除其制约因素。比如,多元主体要不断剔除腐朽和脱离体育文化发展需要的内容,让更多符合时代精神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内容融入其中,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保持高度适应性。更为重要的是,国家传承主体在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需要不断创新思路、拓展保护措施,让少数民族体育事业不断进步、持续繁荣。

三、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审计评估

鉴于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性、公共性与复杂性,我们在积极采取措施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的同时,为保证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合理性,需要借助审计评估等工具,使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和最终实现[11]。在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审计评估时,主要是对相关资金的支出效益进行评估。在审计评估方面,应确保审计评估兼顾经济性和效果性、审计评价指标兼具针对性和兼容性,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独立法人机构的审计评估作用,建立统一的审计评估标准。

(一)审计评估兼顾经济性和效果性

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的审计评估应兼顾经济性和效果性,可按资金流动过程而有所侧重。在项目之初,即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设立阶段和立项阶段,应侧重于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的审计。在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运作过程中,应侧重于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效率的审计。与此同时,也需要注意不断跟进来自被审项目相关人员的反馈,及时更新审计结果并作出评价[12]。在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完成阶段,应侧重于对项目运行效果的审计评价。

(二)审计评价指标兼具针对性和兼容性

鉴于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使用种类多且广的特性,其支出的效益是审计评估重点关注的对象,审计评价指标需要在效益方面具有针对性。具体来说,应针对保护资金的效益设置分类指标,但又不能忽略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出效益考核的共通性。对此,在选取通用指标时应扩大指标的适用范围,从而使其兼具针对性和兼容性。

(三)充分发挥地方独立法人机构的审计评估作用

为保证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审计评估的有效性,需要在现有的制度中建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专业审计评价机构。第三方专业审计评估机构不会受到政府因素的干扰,可以对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真实的评估。另外,各地政府也可以设立专门的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绩效评审部门,根据其他地区绩效评审实际进行审计评估的指导[13]。当然,政府设立的绩效审计部门和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机构都需要不断总结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实践中找到资金漏洞,从而不断完善制度、理论等方面。

(四)制定统一的审计评价标准

为保证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审计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制定统一的审计评价标准。地方审计部门需要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密切的沟通,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聘请专业审计人员科学、合理地制定出较为全面、准确的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审计评价标准。在审计评价标准制定过程中,可分层次进行制定,每个层次制定的标准都需要有相应的依据,从而保证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审计评估具有针对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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