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利
现实中,一些流传多年的“老话儿”、俗语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百姓的日常生活。尽管人们都这么说,但在作为行为准则时,还应当用法律的“尺子”衡量一番,看是否与今天的法律规定相悖。正所谓“情理道理、明辩法理,谁是谁非、法断是非”。
“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
【案例】小丽与外村男青年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分得承包地。今年初,小丽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为此,小丽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立即返还收回的承包地。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合法有效。被告“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的抗辩理由有悖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原告的承包地。
【点评】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然而,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女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却常常遭受侵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男女平等原则及保障土地承包關系相对稳定的精神。本案中,小丽婚后在男方家未分得承包地,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发包方的被告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原告仍具有被告的村民身份,她就仍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权利,被告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
“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
【案例】贾老汉一向为人随和,乐行善事,只要左邻右舍有困难,他都施以援手,在社区里是一位有威望的老者。2017年11月,朋友小王做生意要贷款5万元,便请贾某担保,他毫不犹豫地在担保书上签了名。谁知小王生意场上失利,无力按时偿还贷款。今年2月,在银行的多次督促下,贾某只好以担保人的身份代替小王偿还了全部到期贷款本息。
【点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就应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的谚语是一个有违法律的误解。
“父债子还”
【案例】薛某向信用社贷款10.8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今年1月,薛某突发疾病去世,身后遗有老旧平房四间。事后,信用社将薛某之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替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与薛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现薛某死亡,被告作为其唯一的继承人,应在继承父亲遗产的限额内,为其清偿债务。最后判决被告以其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点评】“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还是有前提条件?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父”遗留下来的债务超过遗产,“子”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父”偿还债务。即使“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在“子”用“父”遗留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来继续清偿,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当然,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这种美德应予支持、提倡。
“法不责众”
【案例】几年前,外乡人老李承包了某村弃管多年的一个荒山果园,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在投入数万元资金加精心管理后,老李的果园第二年收入就达10余万元。对此,部分村民眼红了,要求村委收回果园,却遭到老李拒绝。于是,全村有50余人在“法不责众”观念的蛊惑下,强行闯入果园,哄抢水果1万余公斤,损坏果树600余株。事后,认为“法不责众”的村民受到了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罚,并赔偿老李的全部损失。
【点评】果真“法不责众”吗?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极少而严加惩处,也决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按照《民法总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行为人要分别承担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治安拘留和罚款的行政违法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众”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局部来看,参与者似乎人多势众,但与法律所保护的整个主体相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少数的。因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除了上述谚语外,还有诸如“一人做事一人当,打酒向提瓶子的要钱”“嫁鸡嫁鸡,嫁狗随狗”“吹牛不犯法”“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家丑不可外扬”等等,也与今天的法律规定格格不入。在日常行为和经济交往中,人们都应当细加甄别和澄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