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40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有明确规定:法定刑的起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直至判处死刑。第241条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则明确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为关键词,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检索到400多份刑事案件判决书。记者梳理这些判决书时注意到,大部分案件对于收买方的刑罚较低,在一年或一年以内,出现缓刑的情况占大多数,涉及文书300多份,约占七成。此外,“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一直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且二者数据差距悬殊。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表示,对收买方量刑普遍偏低或者缓刑率很高,是司法案例中客观存在的现状,“出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考虑,另外还有避免打击面过大,避免解救过程中出现的暴力阻碍,这可能都是立法和执法者的一些考量因素”。
在《我国拐卖妇女犯罪特点及治理策略》论文中显示,绝大多数收买者为单身男性,占到87.8%,另有极少部分女性和夫妇。收买的目的,主要用于强迫婚姻(包括成为收买者本人或其亲属的妻子,比例达90%),另有小部分用于强迫卖淫和进一步贩卖。对于购买被拐卖妇女的原因,论文指出,“由于性别比例失衡、农村高价彩礼等原因,一些农村地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男性婚姻挤压’现象,很多男性长期娶不到老婆,退而求其次选择花钱买一个以实现传宗接代的目的”。另外一点则是收买者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也是犯罪”这一法律规定不了解。
多份判决书均显示,收买方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在身份介绍上,多出現“文盲”和“小学文化”字眼,如(2020)皖16刑终384号判决书显示,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曹某某为文盲。多数拐卖方通常以介绍工作或对象的名义,将受害者拐骗至偏远山村,或直接收留有精神障碍的受害方,再将其转卖给亲属或其他人,主要用于婚配。
《我国拐卖妇女犯罪特点及治理策略》指出,近8成受害人在法庭审理之前已被成功解救,其余受害人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留在收买者家中或下落不明。有448名妇女的获救所需天数介于0天到14.5年之间,有五分之一的受害人需要等待一年及以上才能获得解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