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
古人十分注重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中国古代环境法规的具体保护对象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上一期我们讲了古人对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本期将从生态资源、城市建设、矿产资源三方面入手,谈谈古人的环保理念。
中国哲学不但主张人要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而且还把它上升到制度化管理的高度。这是因为土地、水源、花草树木、鱼鳖鸟兽等,与人类一样,都需要保养发育繁衍,需要休养生息。因此,为了避免灾难的降临,古人为天地生养化育万物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以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优良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才是深谋远虑的大智慧。反之,人们若只图一时之快而不择手段,不留后路,则必将后患无穷。
管子为了富国曾立法五条,这五条中的第一条就是:“山泽救于火,草木殖成,国之富也。”这里的“救”是防止的意思。试想,如果不严加防范而发生火灾,山林植被就会毁于一旦,林木烧光了,植被没有了,鸟兽绝迹了,水土流失了,甚至连气候也变了,那么人类的生存就会面临很大问题,更别说富国了!
《国语·鲁语上》记载了一个“里革断罟匡君”的故事。鲁宣公在夏天魚类繁殖的季节到泗水撒网捕鱼,太史里革看到后,就把鲁宣公捕鱼的网割断,并理直气壮地说:“按照古训,在鸟兽鱼类生育繁殖的时节,禁止张网捕猎,不能砍伐嫩枝,连捕虫都要留下虫卵和幼虫。现在鱼类正在产子,您反而下网捕捞,这是贪得无厌!”里革让宣公根据“古训”,合理利用生态资源,不应该在鱼类生长繁殖的季节用网捕捞。宣公认为里革的话很有道理,于是不再张网捕鱼,并把这张“有意义的网”保存起来,以示警诫。这说明,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人们就已经懂得要合理、适度地向大自然索取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在中国历史典籍中,有关这方面的记载俯拾皆是。《礼记·祭义》记载,曾子说:“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吕氏春秋》记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麛无卵。”这里的“无”与“勿”是通假字,意思是“不要”。这段话的意思是说,祭祀山林川泽时,不要用雌性的动物,为什么?因为雌性动物要生儿育女、繁衍后代。禁止砍伐林木,不要打翻鸟窝,不要杀死幼小的虫子和小鸟,不要杀害小鹿和正在孵卵的鸟。还说“无竭川泽,无漉陂池,无焚山林”,不要让川泽、河塘干涸了,不要焚烧山林。你看,这些条文规定得多么详细具体。那么什么时候可以砍伐呢?到了秋季草木凋零枯黄之时,才可以到山上伐木。这些都是要表明,我们人类要给动植物提供生存生长的空间,要维持生态链的完整性。
那么,问题又来了,制度规定有了,由谁来负责管理呢?就像孟子所言,“徒法不能以自行”,法规制度是要靠人来执行和实施的,要由专职人员来具体管理,所以《荀子·王制》篇中说,社会管理者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荀子列举了大师之事、虞师之事、乡师之事、司空之事、治田之事、工师之事、司寇之事、冢宰之事、辟公之事等,这些管理者负责让各项制度规定落实,其目的在于通过制度化管理,使各类官员各司其职,一旦出现问题,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周礼》对此也有详细的记述,如《周礼·地官·司徒》中就记载了管理山林川泽的山虞、林衡、川衡、泽虞、迹人、迹人、矿人、羽人等官职以及他们各自的职责,如山虞掌管有关山林的政令,为山中的各种物产设置藩界,并为守护山林的人设立禁令。(原文为: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林衡掌管巡视平地和山脚的林木并执行有关的禁令,合理安排守林的民众,按时核计他们守护林木的成绩并进行赏罚。(原文为: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川衡掌管巡视川泽,执行有关的禁令,合理安排守护川泽的民众,有违犯禁令的就要抓捕并加以惩罚。(原文为: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迹人掌管王国田猎场的政令,为之设置藩界和禁令并加以守护,凡田猎的人都要接受迹人的安排。禁止猎杀幼兽、获取鸟卵以及用毒箭射猎。(原文为:迹人掌邦田之地政,为之厉禁而守之。凡田猎者受令焉,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吕氏春秋》中也提到“野虞”“水虞”和“渔师”等类似的官名,本文不详细展开了。可见,在中国古代,设立官职,通过立法管理自然资源已经是一种共识了。
春秋战国时期,在秦国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环保条款”。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的秦简中,有一部分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成《秦律十八种》。“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被看作中国最早的“环保法”。《田律》除了规定春季不准乱砍滥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包括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如果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勿敢夜草为灰”。在《吕氏春秋·士容论》里也提及秦国这类“禁烧”的规定,有“泽人不敢灰僇”之说,即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当时的齐国同样有类似的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的规定,管仲提出“春禁”中的禁“倮大衍”“行大火”,就是这个意思。后世相关环保法令中,也保留了“禁烧”条令,南北朝时期就有通过“禁烧”保护草原和地表植被的规定。《北齐书·文宣帝纪》记载,北齐天保九年(558)春,皇帝高洋下诏:“诏限仲冬一月燎野,不得他时行火,损昆虫草木。”即只能在仲冬(十一月)一个月内烧荒,其他季节一律禁止。唐朝的法律还规定:“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应该说这一处罚是很重的,因为当时的流刑仅次于死刑。甚至对于不按时烧野草及秸秆者也要进行处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对于乱砍滥伐者的处罚更重:“诸……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这条规定意味着对于这类违法行为一般比照强盗论处,而强盗罪在当时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动辄流刑甚至死刑。宋朝、明朝也有类似规定。这些不准乱在田野里焚烧庄稼、不准乱伐树木等规定,既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又在客观上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汉代对动物尤其是幼小动物的保护是相当明确的。西汉武帝后元元年(前88)下诏说:“朕……巡于北边,见群鹤留止,以不罗罔,靡所获献。”秦时春天禁捕动物的法令在汉代得以继承。宣帝元康三年(前63)有五色鸟成群飞过,一直持续到夏六月。汉宣帝为保护益鸟,下诏曰:“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这是汉代历史记载中最早的保护鸟类的法令。尽管宣帝以诏令的形式保护鸟类的初衷是因为他认为万鸟聚集是吉祥之兆,但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保护鸟类的作用。
金朝统治者酷爱狩猎,但他们却很注意保护动物资源的多样性。譬如大定二十五年(1185),金世宗完颜雍下令:“禁止上京等地的居民在下大雪时,以及动物怀孕期间对其进行捕杀。冬季积雪达到一尺以上的时候,不准用网捕捉,以免将动物斩尽杀绝。”虽然有严格的规定,但还是有人不去遵守。有两位大臣在打猎时射杀了怀孕的母兔,这件事被金世宗知道了,两位大臣被打了三十大棍,并受到严厉斥责。
元朝统治者也很注意保护动物。上一期我们提到的成吉思汗时期的法典《大札撒》,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狩猎结束后,对伤残的、幼小和雌性的猎物要放生。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对当时的法律条规有这样的描述:“禁止大汗所属各国的所有臣民在每年三月至十月间捕杀野兔、小种鹿、黄鹿、赤鹿等动物和其他鸟雀。这个命令的用意是为了保护鸟兽,使它们能够迅速繁殖。凡违反这个命令的人都要受到处罚,所以每一种猎物都能大量繁殖起来。”草原生态性、易被破坏性以及恢复期长或难恢复等特点,使得世代生活在草原上的人民时刻注意珍惜生存环境、呵护自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
考古发现,我国古代的城市规划已经充分考虑到生态平衡因素。据史料记载,针对人口增加、城市化弊病、建筑拥挤等情况,开封城曾在公元955年进行改建扩建,扩大城市用地范围,拓宽道路,改善交通,制定防火与环卫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加强城市绿化,使开封成为一座美丽的城市。
为了使城市环境保持干净整洁,适宜居住,历朝历代都颁布了相关法令。比如《韩非子·内储说上》的这段记载读来有些令人惊讶:“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对于乱扔垃圾于街道的人会受到断手的严重惩罚,对于这个现在看来过于残酷的惩罚,韩非却借孔子之口认为并不严重。“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认为这是治理之道,是应该做的事情。除了颁布保护城市清洁卫生的法规之外,古代也有专门负责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称为“条狼氏”,“条”在古代是洗涤的意思。汉朝也有法令,规定道路中央三丈内不得行使车辆,违反禁令的,将被逮捕并没收其车马,这反映了汉代关于城市道路的法律规定是很严苛的。
从唐代开始,随着城市规模的日趋扩大,与城市道路有关的法规逐渐多了起来。唐代已经有了收废品和挑粪工这两种从事环卫的职业。虽然有专门处理生活垃圾的人,但还是有不少居民为图方便,在自家的院墙上挖个小洞,违法排污。于是,唐朝政府作出规定:“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疏〕议曰: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并合禁约,不禁者与犯罪人同坐。”《唐律疏议》中的这段记载不仅规定了乱扔垃圾者要受惩罚,相关管理部门也要受到一定的惩戒和警告。后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又出现了占街盖房等现象,于是唐代统治者严格规定,那些侵占街巷和道路的“杖七十”。“如闻诸军及诸府,皆于道路开凿营种,衢路隘窄,行李有妨,苟徇所资,颇乖法理。宜令诸道诸使,及州府长吏,即差官巡检,各依旧路,不得辄有耕种,并所在桥路,亦令随要修葺。”《唐会要》记载的这则敕令对于侵占街坊的规定还是极为详细的。
宋代关于保护城市街道卫生的法律基本上沿袭唐律。《宋刑统》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宋代还设有街道司,管理京城街道的卫生。为了防止民众随意侵占街道,官府在每条街道都做有标记,并且严格检查。宋真宗时颁布诏书,勒令拆除京城侵街占道的民居,规定十分严格。到了明清时期,也基本上沿袭唐律,规定不准向街道随意乱丢垃圾,排放污水,避免影响市容,比如《大清律》就规定,将道路、桥梁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主要标准,可见其重要性。
最后谈谈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我国古代重农,很早就开始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如《管子·地数》记载:“上有丹砂者下有黄金,上有慈石者下有铜金,上有陵石者下有铅、锡、赤铜,上有赭者下有铁,此山之见荣者也。苟山之见其荣者,君谨封而祭之。距封十里而为一坛,是则使乘者下行,行者趋。若犯令者,罪死不赦。然则与折取之远矣。”这是说,看到山表面有什么,其地下就有什么矿。这种情况下,国君就应该封山祭祀,并在十里外设一祭坛,使人不敢随意开采。若有违令者,死罪不赦。
中国古代采取的保护矿产资源的主要途径就是征收山泽园林税,这在扩大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矿产资源。西周时便开始征收山泽税,发展到后来又有了矿税等诸多种类。为了保护矿产资源,避免过度开采,官府将矿产归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周礼》就记载,国家机构中除了有管理山林川泽等的虞衡外,还有掌管矿产资源开发的“矿人”。西汉时期,桑弘羊提出盐铁官营,在各郡设盐铁官署,严禁私人生产。《汉书·食货志》中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以确保国家的税收。唐朝只对铜、铅、锡三种加以限制,后来出现财政危机,才改为矿冶官营。北宋实行官榷法,禁止民间私自交易。这种做法,不仅保证了国家收入,也抑制了私人的盲目开采。
我国历来反对滥开矿,因此古人开矿并未给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直到明初还是如此。但到了明万历年间,为了增加税收,出现了滥开矿的现象,且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这种滥开矿的教训至今仍有借鉴意义。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人类应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居安思危,取用有度,这样才有生存的保证。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生产的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
归根到底,大自然是人类的母亲,地球是人类的家园。迄今为止,人类还没有能力离开自然界而独立生存。人与自然之间“同呼吸,共命运”的关系一刻没有停止。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在当代,环境保护都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政府的宣传,环境保护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比如我国云南野生亚洲象群北迁一事,不仅在中国国内引发高度关注,众多外国媒体也如关注“国际明星”一般纷纷跟进报道,这群亚洲野象成了名副其实的“团宠”。云南当地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力保人象和諧。这群野象在头象的带领下,像着了魔一般,一个劲儿往北走,它们上了高速公路,交警们只能封路,为这些“贵宾”让路;大象直接“串门”进入农户家,丝毫不见外,找到好吃的就吃,顺便卷起鼻子“玩玩”庄稼;它们还大摇大摆地一路进了县城,在大街上一通逛,还欢快地小跑了一阵,当地人笑着闪避,让它们先走……各国网友对此次事件中人象和谐相处,以及中国的生态保护和环保政策,皆是一片好评。这场持续一年多、迁徙数百公里、跨越多个州市的“象群北迁”,有着一串串人象和谐相处的感动,堪称现实版珍爱野生动物大接力,更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实践。
无独有偶,作为我国首个亚洲象防护栏试点村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大渡岗乡关坪村,位于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缘。与其他村寨不同的是,一道绿色防护栏将整个村子环抱其中,坚实的防护栏隔开了亚洲象和村民的生活空间,有效地保护了村民安全。与此同时,因距离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仅有两三公里的距离,村民们有了就近到景区就业的机会,更有村民开起了农家乐,吃上了旅游饭,日子越过越好。如今,这个与象和谐共处的村庄正在祖国西南边陲的雨林深处走向振兴。我们也期待着人与自然能够更加和谐地相处,共迎美好的未来。
sdjzdx20220323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