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凡
纵观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模式,不论修读法律博士(Juris Doctor, J. D.)学位还是法律硕士(Master of Law)学位,在第一年均需修读法律写作(legal writing)课程。该课程主要培养学生从事实中提炼争议问题(issue)、检索法律法规(legal research)、归纳规则(synthesize the rule),以及适用规则(rule application)的思维与能力。由于美国属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其法律渊源不仅包括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中的成文法律法规,还包括法院判决时遵循的先例(precedents),因而,法律文书写作的准备阶段主要从判例中提炼法律规则并运用到当前案件的事实分析中。这一适用法律规则分析当前案件事实并得出结论的过程,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法律推理又可细化为四种模式。熟练掌握这四种模式,为充分剖析先例、类比先例与当前案件的相似点或不同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法律英语文书的概念和种类
在讨论法律推理之前,需要了解法律英语文书的基本概念和类型。由于法律英语的学习主要依托于普通法系的法律知识,因此法律英语文书主要指普通法系中由律师(attorney)出具的、依据先例中总结的法律规则就一个或多个法律争议问题(issue)分析并得出结论的文书。根据适用场景的不同,法律英语文书分为法律备忘录(office memorandum,简称office memo)和律师辩论意见书(brief)。依照法院层级的不同,律师辩论意见书又分为初审意见书(trial brief)及上诉意见书(appellate brief)。法律备忘录意在评估当事人案件诉诸法庭的胜算及解决法律问题的最佳途径,通过客观评估法律规则适用当事人案件事实的结果,并类比案件事实与判例事实,找寻当事人立场的辩论可行性。相反,律师辩论意见书本着说服法官判决当事人一方胜诉的目的,需要最大限度强化有利于当事人的判例、法律规则和事实,弱化不利于当事人的判例、法律规则和对方当事人的反驳意见。这两种文书的分析讨论(discussion)部分,均依照“IRAC”结构组织,分别代表争议问题(issue)、规则解释(rule explanation)、规则适用(rule application)及结论(conclusion)。其中,在规则解释和适用的部分需要大量且深入的法律推理,以确保在不同种类的文书中,判例规则适用案件事实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法律推理模式
在法律文书写作的模式中,最常见的法律推理模式是归纳推理(inductive reasoning)和演绎推理(deductive reasoning),但这两种模式仅笼统地描述了从多个判例中总结法律规则,或将一个法律规则适用到多个案件的过程,并没有解析如何适用法律规则,达到为己方当事人辩护的目的。因此,基于规则适用,本文着重讲解如下四种法律推理模式:基于规则的推理(Rule-based reasoning)、类比推理(Analogical reasoning)、基于政策的推理(Policy-based reasoning)及叙述(Narrative)。1上述法律推理模式各自的作用不同,不仅在律师撰写法律文书中适用,同时也在法官裁判案件中得到遵循,判决书中的法律推理即是最好例证。下面,将分别介绍这四种推理模式。
基于规则的推理通过提出规则和适用规则来得出最终的结论。典型表述如下:“因此,结论是X,因为权威的立法机关或司法判例确立的法律原则要求得出该结论。”在法律写作中,这一推理模式的主要作用是构建起法律分析的框架,并且为后续运用类比推理、叙述等推理模式奠定基礎。
类比推理通过展现判例中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找寻判例与当事人案件的相似性,最终得出结论。常用的类比推理模式是直接比较事实相似性(direct factual similarities),典型的表达方式为:“因此,结论是X,因为A诉B案件中的结论就是X,而A诉B案件与本案事实相差无几。”然而,若检索得到不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法规或判例,需要进行反类比推理(counter-analogical reasoning),比较当事人案件与判例相关的不同点(relevant difference),以证明当事人案件应得出与判例结果不同的结论。这一类比推理的逆向适用,常见于法律备忘录或律师辩论意见书中弱化或驳斥某一判例适用的分析。当然,相较于法律备忘录,律师辩论意见书需要更大程度弱化不利于当事人的判例,因此需要多层次、宽领域地挖掘反类比推理的适用场景和条件。
基于政策的推理考量判决结果是否能达到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典型的表达方式为:“因此,结论是X,因为这一结果会促使社会发展,同时遏制对整个社会发展不利的因素出现。”在法官判案中,通常会考虑的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发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亲缘关系、社会公平等。
最后一种类型是叙述。叙述也被称为一种推理模式,是由于在撰写案件事实、进一步清晰解释包含模糊术语的法律标准及进行政策考量时,均需要适用该模式。叙述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塑造(characterization)、描绘(description)、对话(dialogue)、观点表述(perspective)及上下文语境(context),意图达到公正、公平、怜悯、理性和共情等目的。具体适用中,一方面,律师为了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需要按照预设组织和描述事实。这一组织和描述的过程,统称为叙述。典型的例子是,在类比推理中,当事人案件事实需要通过特定的叙述来体现与判例事实的相似性或相异性。另一方面,若某一法律标准中包含unreasonable conduct(不合理行为)、undue influence(不当影响)等模糊词,运用叙述的推理模式即可直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合理”“不正当”。最后,律师通常将叙述与基于政策的推理模式连用,具象地展现判决自己当事人胜诉背后的价值考量,说服法官这种判决将会带来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三、法律推理模式在法律英语文书中的应用
下面,将通过具体例子检视上述四种法律推理模式的具体运用。
假设美国Y州一个15周岁的学生Sam,与一家汽车销售店签署了合同,同意以1万元美金购买一辆豪华轿车,并将在三天后转给销售店$3000作为定金。可想而知,作为一个未成年人,Sam没有足够的钱交付定金。销售店以合同违约为由,将要起诉Sam。Sam的代理律师需要出具法律备忘录,根据相关法律和判例,评估Sam胜诉的概率。
针对类似事实,Y州法院曾做出如下两个判决:A v. B2案中,法院认为一个16岁的被告尚未成年,不具有足够成熟的心智签订合同,且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因此,未成年人缔结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相反,C v. D案中,一个16岁的学生在签署货物购买合同时,明确以书面陈述保证自己的年龄是19岁,并向销售方保证给付货款。法院认定该学生必须履行义务,因为他对年龄进行了虚假陈述,且使得销售者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主观信赖。
若分别适用四种法律推理模式,Sam的律师首先可以从A v. B案件入手,运用基于规则的推理模式写下如下句子:“Sam不受所签合同的约束,因为A v. B案确立了这样的法律规则:未成年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其缔结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然而,单独使用这种推理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仅主张A v. B案确立的规则,不能完全涵盖“未成年人签订合同的效力”这一法律问题的所有规则,因为C v. D案件确立的规则是未成年人應当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就需要运用类比(analogy)着重分析A v. B案的事实和法律原则与本案的相似性,并对C v. D案的事实进行反类比(counter-analogy)。可能的论点包括:(1)Sam不受所签合同的约束,因为A v. B案中的被告为16岁,其所签合同没有效力,与此类似,Sam才刚刚15岁;(2)与C v. D案不同,Sam没有谎报自己的年龄,也没有向销售店做出任何关于年龄的陈述。如果反类比推理仍不足以说服法官认定Sam不应履行该合同,律师可以尝试基于政策的推理:Sam才刚刚15岁,像他这样年轻的人,在足够成熟、能够周全考虑所有选择之前,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因自己没有能力做出的任何重大决定承担有害的后果。若进一步展开论证,可以加入签订合同时的来龙去脉等事实描述。这时,利用叙述的推理模式就十分有效。
概言之,法律英语写作中的规则适用部分决定了律师是否能够说服法官,获得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判决。而好的规则适用离不开法律推理的精确理解和准确运用。基于规则的推理是规则适用的前提和基础,而类比推理和反类比推理是律师建构文书说理、体现文书说服力的重要途径。基于政策的推理体现出法律担负的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而叙述贯穿于上述三种推理模式之中,为三种推理的实现提供了保证。随着在美国法学院学习的深入,学生还会发现,这些法律推理模式可以转化为有效的思维方式,助力其实体法律学科深入有效的学习。
1参见Linda H. Edwards. Legal Writing: Process, Analysis, and Organization [M]. New York: Wolters Kluwer, 2014。
2 A v. B,中间的v. 为versus的缩写,体现诉讼双方的对立关系。可译为“A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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