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亚军 李欣樾
关键词:基因编辑;权利侵害;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06-0159-03
2018年11月26日,原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经由其团队自主研究编辑过胚胎基因的双胞胎已成功在中国降生,取名为露露和娜娜(均为化名)。该双胞胎在还是胚胎时就已经进行过基因编辑,从而使该双胞胎在出生时就已然对艾滋病免疫。该消息一经发出便引发了国内外学者及大众的广泛讨论,但大部分都是负面评价。在人类胚胎中应用基因编辑技术的举动极为大胆,因为经过基因编辑而出生的婴儿可能会背负巨大的健康风险,这种结果不仅不可逆,还会继续向下一辈遗传。若这项技术被用于父母在孩子出生前选择“完美婴儿”,以父母喜好“制定婴儿”,一定会对未来的人类社会产生巨大的威胁。双胞胎婴儿的出生也暴露出我国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我国目前仅有散见于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的少数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也较轻,科学研究和违法的边界也尚未有清晰的划分,这一系列法律问题都需要我们尽快解决。我国也急需系统完善的关于人体基因编辑的专门立法。
一、我国人体基因编辑立法现状
现今,我国对于人类基因编辑的相关法律主要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的规定、①相关规范条文主要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生物技術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③等。从这些法律规范中可知,我国禁止经过基因编辑的婴儿出生。
当前,对于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系统性低,无专门性立法
目前,对人体基因编辑婴儿行为最为严苛的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第39条,但也仅仅是在《刑法》第336条后新增了1个条款,作为第336条之一的规定,对非法编辑人体基因的行为定位非法行医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未对非法编辑人体基因本身定罪处罚。
除此之外,我国对人体基因编辑行为的规章零散分布于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没有专门性法律,且大部分规范针对的都是我国基因技术在研究过程中关于人类本身规制,对临床应用、利用基因技术治疗等领域的问题没有明确条文予以规定,对医学研究与违法行为没有具体定性。
(二)惩罚力度较轻
目前,虽然我国禁止对人类胚胎细胞进行基因编辑,但大部分都是法律规范,法律刚性不足,加之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不足,使得铤而走险的人依然存在。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①《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②《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等,虽然都提到了禁止将已进行基因编辑的人体胚胎植入人体,并使婴儿出生,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仅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给予三年有期徒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仅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加罚金刑。这些规范都禁止了基因编辑胚胎的行为,但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力度较轻,极有可能使不法分子为了巨大利益铤而走险。例如,本次“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主导者——改变双胞胎露露和娜娜人生贺建奎,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贺建奎改变了露露和娜娜的命运,使其背上未知的健康风险和社会风险,却仅被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的惩罚,对双胞胎露露和娜娜来说极为不公平。
二、从法律层面分析“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一)我国监管体制的漏洞
从监管层面来看,我国对于基因编辑行为的监管属于科学与医疗领域的双重监管,相关科技研究需要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批。在伦理审查过程中,审批该文件的相关负责人声称不知情以逃避责任,这反映出我国伦理审查流于形式化,对人体基因进行编辑这一行为在现实中产生了极高的风险,伦理审查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对“基因编辑婴儿”露露和娜娜权利的侵害
在此次“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双胞胎露露和娜娜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对双胞胎婴儿来说,其本身本可以不必经过基因编辑而出生,这样的“人体试验”侵犯了两婴儿的生命健康权,使两婴儿一出生就陷入未知的健康风险中。另外,在开始实验前,受试志愿者签署的志愿书中关于试验团队拥有婴儿的肖像权,婴儿的血样等,这无疑是侵犯了两名婴儿的隐私权。因此,两名婴儿在胎儿时期的人身权利已经被侵犯,并且有可能在未来承担巨大的健康风险及隐私被泄露的风险。
(三)对道德伦理的伤害
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科学技术的发展总是先于伦理道德底线的发展,科学技术走在人类社会观念之前,人类的社会观念通常在科技发展很多年后才逐渐转变。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不仅不被我国目前的道德伦理所接受,还是对我国配套的法律法规的一种考验。拿本次被进行基因编辑的两个婴儿来说,其相关的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等都无从保障,在其尚未成长发育时,其父母和相关实验人员是否有权决定改变其基因,在其作为试验品时,即使过程出现偏差,也不能随意放弃“人”这个实验结果。在这种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下,贺建奎团队仍然进行了实验,这是对试验者个体和整个人类社会不负责的表现。
三、我国规制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法律建议
根据以上对我国有关人类胚胎基因編辑规制现状,结合相关域外经验,笔者对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进行专门立法
为了有效地防止基因编辑技术在整个人类的胚胎生长过程中被侵犯和滥用,必须通过国家制定专门法进行规制和防范,对于越界者要依照相关法律进行严厉的处罚,使该基因编辑技术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整个人类健康。
1.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基因编辑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一旦被广泛投入使用就极有可能会对自己和其他人体健康造成巨大的健康威胁。目前未知,我国还没有针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安全问题的专门立法,相关法律规范也明显比较滞后。例如,2003年出台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虽然之后也陆续不断有很多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相关政策出台,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生效时间距今已有18年,我国国家高新技术研究领域已经有了天翻地覆的改变,法律不应原地踏步,必须尽快跟上高新技术的发展,让法律为技术的发展保驾护航,及时做出政策调整、建立健全与其相关的伦理法律。基因编辑技术目前仍然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技术领域,有必要对其发展进行专门立法。
2.对专门立法的建议。第一,应将我国成熟的相关规范中的一些条款直接纳入专门立法规范中,目前现行的相关规范中存在比较成熟的条款,这些条款可以直接提高法律级别。如卫生部2003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或其中的有些条款可上升为法律。第二,明确当前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在我国医学卫生领域的重要应用及相关研究范围。比如,《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6条中规定:“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不能将通过基因编辑的胚胎细胞体外培养超过14天。”专门立法的内容应当对科学探索研究和其研究成果的应用范围及边界进行清楚、准确的界定。①第三,要加强对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在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项目的投资方、通过该项目的伦理审查负责人等都不明确,该事件的发生也反映出我国在基因编辑方面的法律漏洞和监管漏洞,相关负责人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嫌疑。在立法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情况,建立健全的审批程序和完备的监督机制,避免这种类型的事件再次发生。
(二)提高刑罚量刑幅度
由于我国在刑法上对非法进行基因编辑的量刑不够充分,为了保护未来可能被侵害的法益,有必要提高对非法基因编辑的量刑幅度。人体基因编辑技术不能被滥用,一旦滥用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未知的巨大风险,引发道德、伦理以及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有关研究表明,基因编辑技术也会出现脱靶效应,存在技术风险 。一旦造成缺陷,会遗传给其子孙后代 。如果这项技术被用于父母选择孩子的基因,那么富足家庭的孩子便天然具有完美基因的优势,人类在出生时就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家境不好的父母无法选择基因编辑,而使自己的孩子从出生就比别人落后,这将给社会带来难以想象的风险,使国家的道德、伦理、法律都无法包容这一现象。为了防止这一重大风险,应当加大对非法基因编辑的惩罚力度。
综上,加大刑法上的惩罚力度,制定专门针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规范性法律,一方面能够使实施者在开展与其他基因编辑技术相关的研究工作时有法可依,合理谨慎地履行其应当遵守的义务;另一方面这也是刑法的震慑作用。对违法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让他们在法律的震慑下不敢轻易违法,对于正当、合理的研究给予鼓励,既能够促进其他相关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能够保障人民、社会的安全。
结语
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先进发展,基因编辑技术处在不断更新的过程中,未来会有更加完善的发展。法律不应“一刀切”地限制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但对其中涉及的权益也应加强保护。通过这次“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发生,婴儿及其后代的权益已然被侵犯,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基因编辑技术使人类的认识进入新的阶段,为人类的发展带来更多可能。希望法律能在科技前进的道路上保驾护航,使科技在快速进步的同时守住法律的底线。
参考文献:
[1] 陶应时,王国豫,毛新志.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潜在风险述介[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6):69-74.
[2] 刘立杰.基因编辑婴儿的三大法律问题[J].方圆,2018,(23):57.
[3] 田野,刘霞.基因编辑的良法善治:在谦抑与开放之间[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4):106-115.
[4] 徐路易.基因编辑婴儿:法律明确禁止,各国共识“不得用于妊娠”[EB/OL].海外网,2018-11-27.
Key words:gene editing;infringement of rights;legal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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