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菁 杨 柳
1.诚信文化
诚信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中国学界关于诚信文化的讨论早在21世纪初期就已经开始,但是起初对于诚信文化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信用文化的讨论和作为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建立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社会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诚信在传统的以血缘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宗法社会中是相对容易达到和追求的,但在主要以陌生人社会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的需求更多,也更容易被违背和破坏,仅依靠道德自律很难达到社会对诚信的精神需求。社会交往过程中对于强制性的诚信需要有规则进行制约,而诚信文化就成为徘徊在美德与规则之间的一种文化样态。
诚信文化与诚信价值观的关系。一方面,诚信文化与诚信价值观在很多层面上是有重合的,文化是被特定社会团体所认可或否定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价值观是文化的一种重要表现,价值观就是被特定团体所认可的且需要长期坚持的文化核心。另一方面,诚信文化与诚信价值观并不是完全等同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从广义上讲,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当代百科知识大辞典》中将文化解读为“文化是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创造物的总称,它包括物质技术文化、社会制度文化和观念精神文化”。狭义的文化是指在一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精神财富的总和。本文关于文化以及后续诚信文化的探讨均是基于作为狭义的文化的探讨。而相对应的,价值观是个人对客体的意义、是非、重要性的评价和看法。人们在社会中存在,必然对社会中各种事物和现象有着各自不同的评价和观点,此即价值观或价值观念。它是决定个体态度和行为的心理基础。①李济华主编:《政治学习辞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0页。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社会的,文化具有历史连续性,文化的发生是通过继承和人类在每一个具体的历史时期对文化的创新发展;而价值观是个人的,是个人通过文化的社会化慢慢获得,并根据具体的社会存在作出的内心的反映。文化是根据社会存在的不断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个人的价值观相对较为稳定。而就社会或群体来说,由于人员更替和社会存在的不断变化,价值观也会不断出现冲突,这是促成价值观变化发展的重要原因。社会一旦形成了一定的价值观,就会对个体的行为产生内部驱动力,可以支配和调节一切社会行为。价值观是文化的最高表现层次,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对一定历史时期社会文化的发展方向具有引领作用。诚信是一个人所有价值观的核心,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将诚信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充分显示出我们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和文化的导向性。因此,诚信文化更加倾向于整个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诚信价值观更加倾向于是指个体的价值观表现。
2.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文化建设在中国理论界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从学术研究来看,我国从21世纪初期才开始有了“诚信文化建设”的表述。但起初的诚信文化建设主要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之下,在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过渡到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之中,诚信缺失的问题凸显而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文化建设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领域出现的类似问题来加以探讨的,关于诚信文化建设的探讨又大多是集中在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文化来进行的。后来陆续有学者开始探讨高校的诚信文化建设以及社会的诚信文化建设夹杂在作为企业文化的一种的诚信文化建设。后面陆续开始进入到对诚信文化发展的各种讨论中,比如说政务诚信、社会诚信等。
纵观这十几年来学界对于诚信文化建设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传统的德性诚信建设向现代的制度性建设的转变诚信文化建设,而鲜有“诚信文化建设”这一直接表述。诚信道德在我国古已有之,但传统的诚信主要是伦理学领域的一种道德伦理,它通过舆论评价来约束人们的内心和行为。随着我国从传统农业经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与法律同为上层建筑的道德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转变。我国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将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都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下的转变。而进行诚信文化建设也是在这一治国理念之下所提出来的。
1.现阶段诚信问题凸显
诚信是未来社会的“通行证”,是商业组织的无形资本,是维持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维持国际形象的重要表现。但现阶段我国诚信问题频发,与民生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家政中介和房产中介等中介机构的失信问题,与教育科研领域相关的学术不端问题,与信息社会发展相关的网络失信和媒体不诚信问题,与金融领域相关的信贷失信问题以及与公信力相关的政府或公益组织的失信问题等都是近年来诚信问题的表现。造成这些诚信问题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原因。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和地方性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社会领域的诚信主要依靠道德层面的、非强制力的约束和规制。而即使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诚信问题加以规定,但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导致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和执行难度较大。另外,诚信原则是所有法律,至少是在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但也恰恰是由于其是一项基本原则,而导致该原则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政府的监管范围没有办法达到全社会各个领域,也是诚信缺失的法律原因。第二是社会转型造成的一部分诚信缺失。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是直接从计划经济进行的彻底转向,而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进行渐进性过渡,这样有利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平稳和缓冲,这同时要求与经济制度相匹配的信用制度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转型。信用是市场经济立足和发展的重要保障。诚信问题在我国更多体现的是职业道德,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公共领域的不断扩张,整个社会对于职业道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尚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使得失信难以被发现和被惩罚,这就给全社会传导出一种负面的信息,即失信得利,从而更加恶化了诚信的社会氛围。第三是诚信缺失的文化原因。文化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存在而产生的,它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社会存在这一基础的变化也必然会推动文化的创新发展。我国传统的诚信道德观是在以血缘关系为主的传统农业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更多的是道德伦理层面的诚信,也就是不具有制度性特征。随着我国进入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经济基础发生了改变,继续沿用传统诚信道德不足以解决现阶段经济、社会出现的各种诚信问题。因此,诚信文化建设就是要将我国从传统的道德伦理诚信向现代的制度诚信进行转变。
目前值得注意的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正在加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各项政策制度和法律等都在逐步出台。但是目前诚信文化建设的意义还没有引起学术界和实践部门的足够重视,我国的诚信文化大多还停留在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的认知层面,与我国的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度不相匹配,这样不仅会拉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速度,在实效方面,也会由于缺乏诚信文化这种润滑剂而使得信用体系建设很难达到预期的成效。
2.意义分析
诚信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诚信文化建设是信用法律制度实效性的保障。现阶段我国诚信问题凸显,各地陆续制定信用政策法规,各行各业也纷纷出台行业管理办法,社会信用上位法亟待出台。诚信社会的建立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有效实施。虽然与信用法律制度具有同样的价值追求,但诚信文化建设又不同于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设。文化通过其价值导向功能,更加注重理念和精神的培养。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文化约束的是人的内心。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1)诚信文化建设是实现诚信社会最终形态的保障。诚信社会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工夫,文化在产生之后还会根据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来不断进行强化和调整。信用法律法规是为了明确信用规范、惩治失信行为,但这并不是诚信社会建立的最终形态。诚信社会的最终形态应当是全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自觉自愿地秉持着诚信的价值观来进行对现实世界的改造,并将这种价值观上升为一种对于诚信的信仰。信用法律制度是会根据历史的变化而不断进行修改的,但诚信文化建设培养的是社会成员对于诚信的信仰,因此,诚信文化建设是诚信社会最终形态的保障。(2)诚信文化建设是诚信社会从他律到自律的必经之路。一项法律制度从产生到推行,是社会成员服从的过程,服从就意味着不敢违反法律的规定,这只是对行为进行的规范。而随着法律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和纠偏以及信用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社会成员很难“为”失信的行为或者不诚信的行为。从制度层面上来讲,不敢失信和不能失信都是对于人们行为进行的规范。而诚信文化是为了让社会成员对于诚信行为产生认同,从而在从事社会活动的时候,从内心做出符合诚信要求的意志选择。诚信文化建设使得社会成员面对信用法律规范的时候从服从到同化再到内化的过程。诚信文化建设是社会成员从他律到自律的必经之路。(3)诚信文化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大背景下信用法治建设的文化保障。信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法律层面的一个完整的循环,但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说,信用法治建设只是其中的一个法治保障部分,并不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部。信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是通过规定惩罚消极的、否定的行为来给予社会以明确的法律规范,而诚信文化建设则更多的是以提倡、宣传积极的、肯定的行为来使社会成员对于诚信行为的形式予以认知。诚信文化建设通过隐性的教育功能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文化保障。
“文化必须为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及分配提供保证,对于社会有‘功能’的意义。”①威廉·A.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翟铁鹏、张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诚信文化建设是一种文化建设,因此它符合文化对于社会的一般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文化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存在而产生的,它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历史现象。但是文化一旦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给予社会成员目标指向性,明确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和价值取向,使得全社会成员都能够以社会文化的价值取向为导向,从而促进社会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同时,这种导向也可以使社会成员之间因为具有共同的目标而形成一种黏合剂,将社会成员聚合起来,增强社会系统的稳定性。
诚信文化同样具有对社会成员的价值导向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每一位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取向起引导作用。通过倡导诚信文化来建立诚信社会这一共同的价值取向,对每一个个体提出思想和行为上的要求,促使其在倡导的价值取向之内进行思考和行动。二是对社会整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起导向作用。一个社会倡导的核心文化价值是这个社会发展的方向和一切制度、政策是否科学合理的衡量标准,不仅仅是个人主体要受到这个价值取向的约束,其他社会主体同样都要受到这一规范标准的约束。
文化的认同是人格塑造的过程,是人们从小就吸收其社会的文化价值,并在这种影响下构成其人格特征。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认为:“人的社会化过程就是接受世代积累的文化遗产,保持社会文化传递和社会生活的延续”②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编》(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社会学家布鲁姆认为:“对于社会,社会化是使新的个体适应有组织的生活方式并教给他们社会文化传统的过程”③L.布鲁姆:《社会学》,张杰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页。。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化也是其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文化的认同功能就是指个体为了顺应其所处的社会环境,逐步接受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观,从而寻找归属感的过程。文化的认同功能可以使社会成员认可社会所倡导的核心价值,并通过满足其归属感的需要来提高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认同感、满足感和幸福感。
诚信文化的认同功能同样是塑造诚信公民人格的过程。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社会化过程当中接受了诚信文化和诚信社会的价值导向,并在社会实践的过程当中逐步接受其为自身的价值观,来助推诚信社会氛围的形成,才能使更多的社会成员对于诚信社会认同并将其价值导向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观,从而助推整个诚信社会的形成。
汉代刘向在《说苑·指武》中写道:“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过程中,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完整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是进行信用社会实践和实施信用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具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就当然会有完美的信用社会。诚信文化与信用法律制度一样具有规范力。法律法规通过惩治失信行为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纠偏和规范,这只是一种规范手段,并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追求的最终目标。而诚信文化可以内化为个体的思想、观念、理念,从而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式,使每个人内心有一致的标准,能够明白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什么行为是受到摒弃的。只有将诚信文化内化于心,才能保证信用法律制度甚至是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也能够被严格遵守。因此,完备的法律法规是信用社会的必备条件,但却并不足以达到这样的目标。信用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是全社会的普遍诚信以及诚信作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在实施信用法律法规的同时进行诚信文化建设,使得诚信的价值观深入人心,并内化成为每个社会成员内心的价值追求。
信用法律规范行为,诚信文化直指内心。诚信文化建设虽然与信用法律制度具有同样的价值追求,但诚信文化建设又不同于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设。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文化约束的是人的内心。诚信文化是社会信用体系法律保障机制的软实力,它是通过文化的隐性规范功能来对社会诚信进行规范和治理的。文化具有价值导向功能,更加注重理念和精神的培养。一项法律制度从产生到推行,是社会成员逐步服从的过程。从制度层面来讲,服从意味着不敢失信和不能失信,都是对于人们行为进行的规范。而诚信文化是为了让社会成员对于诚信行为产生认同,从而在从事社会活动的时候,从内心做出符合诚信要求的意志选择。诚信文化建设使得社会成员面对信用法律规范的时候经历从服从到同化再到内化的过程。
古语有云,人以类聚,物以群分。文化具有使人们从心理层面划分边界的功能。文化同时也被看作一个社会内部成员认知和情感方面的群体价值观,以及拥有这些价值观而变现出来的行为和社会状态。个体的行为受到自身价值观的影响,而人的群体行为也会受到群体的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所建立的诚信文化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它是一种群体的价值观。诚信文化的划界功能就体现在将社会群体分为诚信的群体和不诚信的群体,那么,当诚信的群体行为收到的是社会的正面的、积极的反馈,而不诚信的群体行为收到的是负面的、消极的反馈时,由于文化的认同功能,社会主体会根据在实践过程中所接收到的信息,将正向的信息作为积极的经验进行吸收和内化,而将负面的教训或“惩治”作为与原有认知存在冲突的新的信息,指引其对行为做出相应的调整,“基于外在的一种众矢之的的道德舆论的褒贬力量而非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达到合乎良善”①徐静文:《日本诚信文化建设》,《日语学习与研究》2019年第1期。,以期在今后的实践当中达到一种新的平衡。因此,诚信的群体和不诚信的群体之间的界限就会越来越明显。这种划界功能对外具有区分的作用,使外界可以很容易通过一些具体的行为来对社会成员的群体进行划分;而对内又具有增强凝聚力和忠诚度的作用,文化一旦使人感受到归属感,就会提高社会成员对产生这一文化的群体的忠诚度,也会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体对这种文化的接纳、吸收和内化。
诚信文化建设是培育社会诚信的土壤。文化是人类群体共同创造的社会性产物,它体现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信用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诚信文化的土壤,土壤里有什么样的养分,就会长出什么样的树木。培育和形成以诚信的信仰为目标的诚信文化,能够使信用社会的建立无论从速度、质量还是实效性上都会有更好的表现。
培厚这种诚信文化土壤的方法,不能是“运动式”的或者说教式的,而应该是“烹小鲜”的方式。“烹小鲜”不能随意翻动,调料要恰到好处,火候要掌握得当,培厚诚信文化的土壤乃至治理国家也是如此,要有审慎负责的态度。
一是要立足于背景研究“小鲜”的特性。这是一切的前提。我们在进行诚信文化建设的时候,要按照“是什么—为什么—为了谁—怎么建设”的逻辑思路来进行逐步分析。诚信文化建设针对的是每一位社会成员、每一个行业领域、每一个社会主体,这就要求要根据不同的主体调整不同的建设思路,但归根结底是每一位自然人诚信素养的提升。
二是建立能够与基层探索形成良性互动的顶层设计的宏观战略思维。治理大国,需要有宏观战略思维,站在全局的角度来谋划发展。建设诚信文化亦是。作为顶层设计,也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对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建设以及诚信文化建设进行全局把控,而不能仅仅拘泥于某一个阶段或者某一个步骤。政策不能随着领导人的变化而随意变化,甚至朝令夕改,这也是我们建立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文化的形成和培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期待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要有长远的规划和坚定的信念,来确保社会沿着正确的和预期的发展方向前进。
三是“小鲜”忌频繁搅动。当今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转型时期我国的各项工作都需要在稳中求进。文化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它的重要作用就是在文化的浸润中逐渐使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发展目标趋向一致。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更要注重诚信文化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引领作用,使全社会形成合力带动社会的发展。
四是激发全社会的活力形成合力发展。烹,就注定了不是煎、炒、炸等剧烈的烹饪方法,“烹”虽然是一种最简单的烹饪方式,但要求文火慢炖,并且掌握火候。诚信文化更加注重的是精神与身体感受的一致性,它就好比是烹煮过程中的文火慢炖,它的绝美之处就在于将整个社会浸润在诚信的文化氛围当中,使社会成员能够自觉选择诚信的行为。在各种制度建立和运行的过程当中激发食物的纯真本味,以适当的佐料增加菜肴的鲜美,使得品味美食是一种精神和身体上的享受,而不仅是为了维持生存的充饥。因此,在进行诚信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激发社会各个成员和组织的活力,使其形成一种合力,共同推动诚信社会的建立。
1.主体性原则
诚信文化建设以人为主体展开。文化是人通过社会化过程而获得的,作为文化产生、发展和延续的主体,人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具体的、客观存在的。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对人性的塑造。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归根结底是人对于文化的理解和实践。以“人”为主体性存在来审视信用制度与诚信观念的建设,是诚信文化建设的基础和原则。人作为社会的主体对于社会诚信环境的需要和权益是探讨诚信文化建设乃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诚信文化建设的重点和目标都是全社会每个成员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的形成、固化乃至成为习惯和本能,以及每个社会成员构成的整个社会的诚信状态的氛围,文化的形成、传承和创新都要围绕人。因此,诚信文化建设需要遵循主体性原则,最大程度地调动全社会成员参与到诚信文化建设中,并对顶层设计要传达的理念、原则、意识、精神等形成认同,最终能够内化为自身的诚信意识来指导实践,诚信文化建设才是成功的和有效的。
2.实践性原则
诚信文化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在于通过文化的建立来指导社会成员的实践行动。因此,只停留在舆论宣传阶段的诚信文化教育并不是诚信文化建设的全部内容。实践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人通过不断的实践来创造这个世界,使其符合自己的理想和自由。因此,人们受到诚信文化的教育宣传并对其接受和认可,并非是诚信文化建设的终点和目标,而恰恰是诚信社会建设的起点和基础。社会成员只有在真实的社会生活当中才能将接受并认可的诚信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每一位社会成员和社会领域的诚信度的提高,带动全社会诚信土壤的良性发展。在不断的循环中使诚信文化慢慢成为人们的习惯和社会氛围,从而促进诚信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双向人化的过程。
3.循序渐进原则
诚信文化具有无形性特征,通过文化润物细无声的作用来影响和滋润社会成员的内心,从而指导其进行实践活动。因此,诚信文化并不能通过偶尔举行的测评打分就得以建立或者得到检验,也不能通过运动式的方式来进行建设。而是要以全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的提高为着重点,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做好长期建设的准备。
4.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
文化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同时,文化又具有独立性,一旦文化形成,又会反过来影响社会的发展。文化是建立在不同的经济基础和发展阶段之上的,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都有相应的文化建设。经济发展与文化建设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经济发展是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文化发展和提高的保障;而反过来,文化建设的状况又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在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要将文化的建设水平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匹配,才能使得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发展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制约。因此,在进行诚信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经济基础对建设的内容、过程、机制等进行调整。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着手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同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我国经济实现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解决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转变。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质的提升势必会对其所决定的文化上层建筑产生影响。我国有优秀的文化传统,但其也是建立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上的,这对于今天的诚信文化建设有巨大的借鉴意义,但更多的也是需要根据当今社会的物质基础不断进行创新,改变诚信问题凸显的社会现实,促进社会诚信氛围的形成,促使诚信的回归。
从他律到自律。诚信自古以来就作为一项重要的伦理道德来衡量人们对社会生活的目标判断和价值追求。在我国建立和深化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进行的诚信文化建设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信用法律将道德领域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已经上升成为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惩戒。社会成员服从并遵守诚信法律规范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初级阶段,服从就意味着不敢违反法律的规定。而随着法律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和纠偏以及信用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社会成员很难“为”失信的行为或者不诚信的行为。而诚信文化是为了让社会成员对于诚信产生认同,从而在从事社会活动的时候,从内心做出符合诚信要求的意志行动,从而在意志力的驱使之下坚定而自觉地选择诚信的行为。社会秩序将成为一种由价值理性引导的主体间的高度自觉秩序。而这种自觉是基于对系统秩序——主要是对共同生活所依据的道德、价值观——的高度认同,因此是一种高度的精神自觉抑或是文化自觉。①周勇、高兴:《社会控制中的文化因素分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诚信文化建设是社会成员从他律到自律的必经之路。从认知到信仰。信仰无论是对于社会个体或者群体来说都至关重要。诚信文化建设的终点并不止于诚信的行为实践,而是全社会每个成员对于诚信的信仰。信仰是外界环境与自身思考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诚信的信仰就是人们对于诚信的极度信服与尊重,并自觉地将其作为日常思考和行为的准则。建立诚信社会的终极目标是公众培育对诚信的信仰。
社会认知是认知者、被认知者和社会情境等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是认知者根据自身的经验及价值观念系统,对情境信息、被认知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加工的过程,是人类社会行为的基础。②《中国大百科辞典(6)》,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04页。认知是诚信文化建设的逻辑起点,通过感知、记忆、思维和想象等过程对客观现实世界进行感知和认识,同时也通过人与人、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对客观现实世界进行改造。诚信文化具有习得性特征,人们获得文化的过程就是人的社会化的过程。人们对诚信文化是通过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接受积极的评价的同化和消极的惩戒的顺应来逐步习得的。
首先,诚信文化具有习得性特征。诚信不是本能,需要通过教育、训练来进行认知。文化本身就有价值导向和教化的功能,让每个人内心有一致的标准,能够明白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什么行为是受到摒弃的;什么是诚信的行为,什么又是不诚信的行为,避免了因为不知道某种行为是不诚信的、不被提倡的而为的情况。
其次,诚信文化认知的同化功能。所谓认知的同化功能是指认知主体与认知客体通过相互作用的过程,主动将认知客体所提供的信息吸收到原有的认知结构中去,并使认知主体适应同类环境。对于诚信文化认知的同化就是人们在实践中,通过教育引导和榜样、典型的舆论宣传,践行诚信的行为从而获得社会正面的反馈,将这种正向的反馈吸收到自身的认知体系中,从而使其在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时能够迅速地适应并做出反应。教育引导和榜样的宣传都是重要的形式,除此之外,将什么是诚信的行为不断进行强化、将诚信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丰富、将诚信行为的正向反馈更加仪式化,都可以促使认知的同化功能更好地发挥。
再次,诚信文化认知的顺应功能。所谓认知的顺应功能是指当认知客体提供的信息与认知主体原有的认知发生冲突时,认知主体主动改变原有的认知或者构建新的认知来适应新的环境,以期达到新的认知平衡的功能。对于诚信文化的认知的顺应是指,当认知主体通过自身的直接失信行为实践或者间接的失信行为实践,而遭受到与原有认知冲突的“惩治”时,唤醒了内心对于失信行为的恐惧,从而对之前的认知进行调整并更新,来达到新的认知平衡。因此,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治”,无论是认知主体亲自为之抑或是看到其他主体为之而得到的教训,会迫使认知主体对于什么是诚信行为以及什么是被社会否认的失信行为的认知进行调整,从而在下一次遇到类似的情况时,给具体的行为予以指导。
情感认同是人们对于诚信的原则、规范在情绪上的认同与共鸣。情感认同建立在认知认同的基础之上,它是对某种事物、行为、理念和原则的为与不为、支持或反对、热情或冷漠的态度。情感认同产生作用的关键是对一件事情内心的情感体验,如果这种体验是负面的、消极的,那很难产生情感认同以及由此而进行的行为。可以说情感认同是认知认同到实践养成之间的催化剂和必经过程。认知过程与情感体验之间是事物的内因与外因之间的关系,内因虽然起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也需要外因的推动和塑造。而在塑造一种文化的过程中,环境是关键的影响因素。在诚信文化建设的过程当中,不仅对于诚信的认知层面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是必须的,制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因此,虽然认知层面是社会成员诚信行为的内因,但是也需要外部环境这种外因的推动和塑造。当然诚信社会的氛围不是一蹴而就的,这也就对顶层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顶层设计与基层建设实践的良性互动,建立以文化人的诚信育人环境。同时,对于情感体验要根据不同的社会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活动设计而不拘泥于一种形式。比如说针对中小学生进行的活动设计可以是虚拟的游戏的形式,而针对高校大学生进行的活动设计可以更加倾向于社会的现实问题,避免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和建立诚信意识的速成心态,情感体验不是认知,而是获得认知之后实践过程中的感受,因此运动式的诚信知识考试并不是情感体验的范畴,而是认知的范畴。情感体验更加注重实践的过程而不是结果。以文化人是一个涵养时代新人的诚信素养的过程。而针对其他社会主体的活动设计也应该有所不同。比如说有“单位”的个人和没有“单位”的流动人口,针对他们的活动设计也应该有不同的倾向,比如通常来说,对于有“单位”的个体来说,“面子”和羞耻感可能是他们更加看重和在乎的情感体验,而对于流动人口来说,可能更多地倾向于注重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损失的情感体验可能更能够使其产生负面的情感体验而促使其选择放弃类似的行为。
意志是根据自身的认知和情感,为实现预期目标而进行意向选择,在实现预期目标的过程当中自觉支配行为和克服困难的心理过程。意志是由人们的认知和情感所决定的。是一个人认知、情感和信念的外化为实际行动的意向选择。当人们内心对一种信念产生了坚定的意志力,就会在行动的时候克服一切困难并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以保持自己行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意志行动具有自觉性和坚定性。意志行动的这些特性给予诚信文化建设的路径以参考。首先,意志具有自觉性是指个体通过认知认同、情感体验之后,能够自觉地选择诚信的行为,并自主地采取行动远离失信的行为。主体能够产生坚定的诚信意志一定是在思想上和情感上对诚信的认同、对不诚信的批判,结合自身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实践经验总结,经过思考和判断而自主形成的一种意向选择。而意志的坚定性就决定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进行诚信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一要保持社会评价标准的前后一致性,这样才能够促使社会个体产生意志上的认同,从而坚定地选择诚信的行为;二是要给予社会上诚信文化冲突以妥善、明确的解决,为社会成员指明社会价值观所倡导的方向和行为,才使其在遇到类似的情形时能够独立自主地果断选择有利于诚信文化建设的行为。其次,意志的坚定性也指明我们在进行诚信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强化诚信意识的培养,在不断的认知和行动之间进行反复实践,通过解决诚信受损、失信得利的阶段性现实问题与我们倡导的诚信社会的未来样态的冲突,加强诚信意识观念,逐步建立社会成员的意志认同,促使其在面对是否遵守诚信的信念的问题时能够自觉排除阻力进行诚信的实践。
诚信文化建设的目标不仅仅是为全社会建立一个诚信文化的概念,诚信文化建设的路径也不是仅停留在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这种认知层面,诚信的意识、理念和信仰最终都要外化为诚信的行为来改变世界。而诚信的行为则需要反复践行和不断强化才能够成为一种习惯。创新也是实践。创新是动态的,因此也是不断发展的。实践养成并不是说要在既有的文化体系之下的简单重复,也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创新,实现诚信文化实践从低级到高级,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而诚信行为的习惯养成以及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就需要不忘本来、面向未来。既不能舍弃原有的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诚信伦理去重新创立一个新的诚信社会;也要面向未来,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当下,结合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基础和时代背景,不断吸纳每个发展阶段的文化创新成果,在建设诚信文化的基本原则之内,根据诚信文化建设的目标不断进行实践和创新。
虽然上文将建立诚信文化的路径归结为知-情-意-行,但诚信文化建设的终点并不止于诚信的行为实践,而是全社会每个成员对于诚信的信仰。信仰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它是外界环境与自身思考共同作用的结果。诚信的信仰不能简单归结为是对道德的信仰还是对法律至上的信仰,它与信用法律的规定无关,与社会舆论的评价和外界舆论无关,而是发自内心认定是正确的选择。它是道德信仰与法治信仰的结合,是这个社会向善向好发展的根基和土壤,是人类文明前进的动力和目标。
虽然上文以认同为依托讨论了诚信文化建设的路径,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三点是:首先,认同并非是诚信文化建设的唯一路径,文化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概念,文化的形成、培养和传承也都有其自身的规律,本文仅仅是探讨了其中的一种可能性;其次,虽然在诚信文化建设路径的探讨中将实践养成也就是诚信行为作为了最后的一步,但这只是一个小的循环的完成,实践养成并非是诚信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认知-情感-意志-实践的循环是一个阶段性的结束,而建立整个社会每一位成员拥有诚信的信仰是重复无数个这样的阶段性的循环螺旋上升状态的结果。再次,诚信文化建设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虽然很重要,但是它并非是信用体系的全部,我们一方面要肯定诚信文化建设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分夸大它的作用。诚信文化建设与信用法律制度、政策等,在共同打造诚信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