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佛荣,邓菲菲
(南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衡阳 421001)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计算机技术的日益发展和广泛应用,一种崭新的实践形式——虚拟实践走进了人类的生活。虚拟实践的崛起和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扩大了交往范围,为人们的主体性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虚拟实践主要是借助计算机技术而建构的一种超越现实的实践方式,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被技术的发展所束缚,容易产生自主性弱化、价值观念偏离、创造性不足和交往异化等问题。因此,本文着重围绕虚拟实践主体性困境的主要表现、原因和消解路径进行探究和分析,以期能更好地促进人的主体性提升,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张明仓在《虚拟实践论》一书中指出:“人类实践是生产实践和交往实践的统一,而虚拟实践是人类实践在当代的一次重要的变革和跃进。”[1]42因为,“虚拟实践可以理解为主体和客体之间通过数字化中介系统在虚拟空间的双向对象化的感性活动”[1]114。这表明,虚拟实践是人们运用数字化中介手段有目的、有意识地进行的实践活动。虽然虚拟实践是在网络空间中进行超越现实的感性活动,但虚拟实践仍具有主体这一要素。因而虚拟实践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虚拟实践的主体性问题。虚拟实践主要由“机”和“人”组成,“机”是指在现实世界中看得见摸得着的“硬件”和在硬件基础上人为编程创造的“软件”;“人”则是指在虚拟空间中进行虚拟实践活动的主体。虚拟实践的出现使得人类可以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开展活动,摆脱了原本现实社会的种种制约,拓展了人的认知和视野,提高了人的实践能力和水平,使人的主体性得到了提升,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虽然虚拟实践给人们带来便利与自由,但是由于受到网络技术的限制和束缚,虚拟实践的主体性面临着一些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所谓自主性,是指“人作为主体在虚拟实践中所具有的独立性、自由性、自觉性和自己支配自己的权利与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2]。在虚拟实践中,人应当作为主体以及目的成为网络空间中的支配者,但是这种“应然”却未能很好地实现,甚至被破坏。正如马尔库塞指出:“技术,作为工具领域,既可以增强人的力量,也可以加强人的软弱性。现阶段,人也许比以前更无力支配他的设备。”[3]也就是说,网络技术被异化成为反对人的力量。一些人独立行使和支配自己的权利与责任的意识逐渐遭到削弱,使得这些主体逐渐失去了自我意志与个性,尤其可能会弱化主体的自主性。比如,越来越多青少年易网络成瘾、人们越来越依赖智能手机等高科技产品。生产这些商品的初衷是为了方便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帮助人类从各种繁杂的事务中脱离出来,但最后却使部分主体成为各种“机”的奴隶。现实生活本应该是主体生活的主要空间,但是在虚拟实践活动中,部分主体忘却了生活的真正意义,沉迷网络不能自拔,把虚拟生活当作现实生活,使得一些主体自身的自主性被削弱。同时,在浩如烟海的虚拟网络中,充斥着大量或是有用或是无用、甚至有害的信息,面对这些纷繁复杂的信息,一些人盲目接受,也导致了自主性弱化。正如刘同舫指出:“人们沉迷于网络世界而不能自拔,并试图将这种虚拟世界带到现实中来。而离开了虚拟世界的环境到现实中,人被完全排挤出了自己的位置,就会丧失自我。人们将失去自己主体思考的地位,不加选择地接受包括网络垃圾在内的各种价值评判。”[4]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生活中基本价值的信念、信仰、理想等思想观念的总和”[5]。价值观是主体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虚拟实践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主体的生存状态,也对主体的价值观产生重要影响。虚拟空间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使主体在虚拟空间能够获取海量的信息,因而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当多元化的价值观在虚拟空间中发生碰撞时,正确的、主流的价值观受消极价值观的影响不断被挤压。主体在虚拟空间中由于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价值标准,于是一些人受到不正确价值观的影响而逐渐迷失自我,拜金主义、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就对这些虚拟实践的主体产生消极影响,使他们在进行虚拟实践活动的过程中逐渐受到这些消极价值观侵蚀,从而只追求自身的利益或追求感官上的快乐和刺激。
在虚拟实践活动中,主体容易受硬件、软件等虚拟中介和空间的制约与引导,易出现主体对工具的过度依赖,导致主体创造性不足。同时,虚拟空间中“机”的软件部分是由各种系统开发和编程的技术人才设计出来的,使用主体必须按照这些编程开发者所预设的程序进行虚拟实践,在某种程度上他们会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而能动创造的意识便被无形的锁链所束缚。另外,主体的虚拟实践活动只能在规定的条条框框中进行,主体的创造力在一定程度上会被削弱。例如,虚拟主体在使用画图软件时,会使用软件中储存的图形或是网上的图片,这虽然确实要比用笔作图更精美更省力,但是这种规则图形限制了主体的思维能力,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在不知不觉中被消磨。
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的出现,为人们的联系和交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现在的人想要联系千里之外的人,只需短短的几秒钟,信息就会通过互联网传达到另外一个人。信息技术革命为人类提供了难以想象的便利,但同时又给人与人的现实交往树起了一堵新的高墙,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失去了真实的交际环境,拉大了人们相互之间的心理距离。一些人沉迷于虚拟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虚拟关系,但这种虚拟关系在现实中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关系,使得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自行消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异化。许多沉溺于网络游戏的虚拟实践主体,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平平无奇,在集体生活中没有存在感,但他们却能在虚拟游戏中博得关注、侃侃而谈、获得他人的肯定,因此沉迷于虚拟游戏交往环境中而无法自拔。但在脱离游戏后,他们在现实中往往继续处于一种“隐形人”的状态,从而产生极大的失落感,这就难免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人际关系的异化,阻碍人与人之间的现实交往。
综上所述,虚拟实践的主体性困境主要表现为主体的自主性不强、主体价值观偏离、主体创造性不足和主体交往异化,以下将从人类主体自身和网络空间两方面分析造成上述困境的原因。
1.自我意识淡薄,缺乏自律意识。虚拟实践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与现实平行的虚拟空间,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共同构成主体进行重要活动的场所。但是这两个空间的结构和形式具有很大的差异,主体频繁出入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这给主观意识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和限制,导致部分主体容易混淆虚拟与现实,一些人把虚拟空间的自我当作真实的自我,虚拟与现实的主体被颠倒,主体在虚拟空间中可能会迷失自我。同时,人们在虚拟空间中处于一种相对自由的状态,其行为很难被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和法律约束,从而利用它来攫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另外,一些人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容易按照自己的意愿为所欲为,做出有违伦理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
2.对工具的过度依赖。虚拟实践极大地丰富了主体的感官体验,给人们带来新的获取知识的途径以及娱乐休闲方式。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人工智能的兴起,使得一些人对其产生过度依赖。人对“机”的过度依赖,使得“机”对人的控制成为可能,主体开始处于被支配的位置,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异化。即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理性人”变成了消极被动的“参与者”,抑制了个体主观能动性以及创新创造能力的发挥。
1.网络空间主体身份的虚拟性。“网络以其独有的特点如虚拟性、超时空性、匿名性等,造成了现实主体对以往经验的质疑。”[6]毋庸置疑,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与虚拟性拓展了主体的实践领域,但是也容易导致主体对自身的否定以及道德意识的弱化。在现实活动领域,每个人都处于与他人的真实联系中,个人的身份被“标识”出来。也就是说,现实实践主体可以在具体活动中把自己与他人作为一个道德主体来对待,他意识到他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实践主体作为一个虚拟的人格而出现,即主体的身份是虚拟的,是隐藏在网络背后的“常人”。虚拟的网络空间割裂了虚拟的人与现实的人之间的道德同一性。同时“虚拟世界的非理性享乐必然渗透到日常生活中,助长利己心理,蚕食着理想、信念,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使人丧失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价值判断”[7]。
2.网络空间市场不健康发展。在网络空间中,商家可以通过广告、在线试听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网络游戏等方式获取利益,各种商业化广告充斥网络空间,网络文化信息被歪曲,网络本身被商业化与世俗化。同时,一些虚拟实践主体也被世俗化,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逐渐迷失自我,成为“商品拜物教”的一员。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软件开发者利用大数据计算虚拟实践主体的偏好,从而精准投放信息和商业广告。一些人受广告推销的影响,不考虑自身的经济情况,预支消费不需要的产品或奢侈品。在网络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下,不正常、不和谐的价值导向出现在网络空间中,主体的价值取向极易功利化、世俗化,也可能导致网络空间环境往不健康的方向发展。
3.互联网监管机制存在不足。首先,网络技术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网络信息技术是一种新型的具有极大开放性的技术,这种开放性对传统的监管机制提出挑战。同时,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一些商家过度追求工具理性和商业性,其应然的价值理性被压抑。而处于网络空间中的进行虚拟实践的人也可能被技术的框架所束缚,成为片面的人。其次,法律监管机制有待加强。现实的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是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进行活动的实践主体,但是处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主体则相对缺少法律约束。具体说来,法律主体难界定、网络立法的滞后性以及网络违法行为难管控等问题是导致法律难以在网络空间中发挥监管作用的重要原因。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虚拟实践主体随意而为,难以发展健全的主体性。最后,道德监管有待完善。人们在长久的实践活动中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伦理道德体系,其中的道德情景、道德评价以及道德模范对现实实践的人有着潜移默化的伦理教导作用。但是,网络空间中所谓的自由风气对现实的道德伦理体系造成冲击。在网络空间中,由于约束的对象隐藏在虚拟的符号之后,道德规范便难以发挥其自身的约束和引导作用,道德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变为道德攻击,从而造成对虚拟实践主体道德意识的损害。总之,网络技术监管、法律监管和道德监管机制的不足使得虚拟实践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有些失范,不利于主体性的发展。
对待虚拟实践,我们应避免两种极端看法:一种是完全否定虚拟实践,否认虚拟实践给人们带来的正面影响,消极地对待虚拟实践,认为虚拟实践将阻碍自身和社会的发展;另一种是完全肯定虚拟实践,盲目地把虚拟实践当作人类生活的全部,将自身主体性沉沦在虚拟实践中。我们应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辩证对待虚拟实践的主体性困境问题。高新技术在提高社会生产力、让人类畅享发展成果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和挑战,这种矛盾是必然存在的。但是事物及其内部的矛盾又是辩证发展的。虚拟实践下人的困境是其存在状态的一个临时阶段,它必然要被“辩证法的灵魂”——否定性的原则所超越。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的实践活动就是一个否定的辩证的运动,人的主体性也是以实践为基础而具体地、历史地发展变化的。纵观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人的主体性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会根据具体的历史情况具有相应的历史性、时代性和片面性[1]279。不同的历史阶段,人的主体性也会因为认识高度和历史条件的制约而产生具体的困境。但是随着否定的、批判的实践不断发展,直到在更高的历史阶段中,虚拟实践中主体性困境会被扬弃,从而实现人的主体性的复归和对人的真正本质的占有。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发展,使虚拟实践的主体性困境逐渐得到消解。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价值体系中最本质、最具决定作用的部分,它支撑和影响着所有价值判断。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出于自己的需要,提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8]同样,核心价值观在虚拟社会环境中也必不可少,和谐健康的虚拟社会环境离不开正确的价值导向。但虚拟空间中充斥着复杂多样的价值观念,有些价值观念与主流价值观念相违背,会产生一定的危害性。为保证虚拟社会环境的健康发展,必须积极培育网络生态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思想价值引领角度看,通过马克思主义指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引导虚拟实践主体作出正确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从法律保障上看,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让虚拟实践有法可依;从方式方法上看,合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网络数据监管,取缔非法网站,屏蔽不健康内容,同时推进虚拟实践主体的实名认证,防止现实主体与虚拟主体的分裂。
消解虚拟实践的主体性困境需要引导主体在虚拟实践活动中保持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培养主体的创新思维。应引导主体正确看待和理解虚拟实践的虚拟性以及认识虚拟实践与现实实践的辩证统一性。虚拟实践只存在于虚拟空间中,与现实世界的物质活动存在着本质区别。通过教育引导主体,使其正确认识和把握虚拟实践和现实实践的界限,在进行虚拟实践活动时,依然能清楚意识到自身正处在一个人造的、虚拟的世界当中,即使退出虚拟空间回到现实世界,也能迅速调整心态,脚踏实地进行现实实践活动。同时,现实的生活实践是虚拟实践的基础,应该以生活的现实性扬弃虚拟实践对人的异化,提高主体创新能力。现实的生活实践为虚拟实践提供了内容,虚拟实践则以开放性和虚拟性的形式特点进一步发展了现实生活实践,因而主体不仅需辩证地看待和处理虚拟空间中大量的信息,更重要的是深入现实的生活实践,利用虚拟实践的开放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创造性地回答和解决现实生活问题,提高主体创新能力。同时,虚拟实践主体要充分发挥自身在虚拟实践活动中的能动性,自觉摆脱对外物的依赖,防止主体思维在固定的程序中僵化。总之,在虚拟实践活动中,应把人作为目的,把工具作为手段,扬弃虚拟实践对人的异化,提高主体创新能力。
虚拟实践的主体性困境在一定程度上与人的道德素质有着直接的关联,因而须加强虚拟实践主体的道德修养。应加强对虚拟实践主体的教育,引导虚拟实践主体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提升对不良信息、不良文化的甄别和抵制能力,提升自我反省、自我约束的能力,自觉地用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通过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和规范并严格执行,使虚拟实践主体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预防和遏制虚拟实践主体的一些失范行为。同时,加强网络平台建设,把虚拟实践主体的道德养成融入网络平台的建设中,通过网络平台的建设规范虚拟实践主体的言行,强化虚拟实践主体的社会责任。总之,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虚拟实践主体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虚拟实践主体的网络道德自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虚拟空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