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祖 澜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科技的发展将人类带入了网络时代。在这样的时代,“网络”不仅指向技术本身,还指向互联网运用过程中所形成的网络人文世界。网络时代意味着互联网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构筑我们思考问题的背景,并深嵌于答案的寻求路径中。对于当下中国的反腐,网络的意义早已彰显。人们注意到,网络时代的反腐不再完全归属于国家及其强制层面,公民与反腐有了多维的关联。当公民参与遏制权力腐败时,“权利反腐”便成为议题。权利反腐因其“私”主体的属性而无法以合法的暴力或强制力为后盾,那么其力量从何而来?当我们穷尽了权利制约权力、权利为权力之源等现代性解释后,网络时代的特殊性对于权利与反腐的意义又在哪里?从直接动因而言,权利反腐往往起因于公权力不正当行使所造成的对私权利的侵害,因此,权利反腐就是为权利而斗争。在网络时代,这种斗争不一定是物理性在场,而是更多地表现为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交锋,其目的在于推动公权力的现实行动。此时,话语作为弱者的武器就有了打击腐败的功能。基于话语分析,我们或许可以通过一种新的解释路径对网络时代的反腐问题进行反思并探寻未来的道路。
“话语”是语言学的重要概念,与之最接近的是“语言”和“言语”。语言是没有时间性的,没有诉说的人,是思想交流的一种游戏法则。言语是语言的运用,语言凭借言语方可表达和交际。言语的结果,是话语的出现,话语把言语的果实巩固下来并予以展示[1]。话语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内在的时间性以及具体的诉说者,涵盖到它所表达的对象,是思想交换后的实现。话语也可以被看作是语言运用乃至社会交流的特定工具,是社会生活的沟通桥梁。
当西方后现代主义哲学开始崛起,话语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使哲学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话语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福柯认为,“话语”已然不是纯粹的语言学概念,而是对诉说者的界定:诉说者不会成为自由诉说的主体,因为如果他想表达一种思想,其所使用的语言就不得不受制于其他实践活动,原因就在于任何话语都可能随时显现于网络交织的关系中。至此,那个传统上被认为自由说话的人同时又是被其使用的话语所限制的人[2]。福柯对话语解释的目的在于打破人类中心论,因此具有了后现代主义的深意。福柯认为,不是话语被人操控,而是恰恰相反,是话语操控了人。由此,后现代主义哲学消解了人的中心地位。人类的所有知识通过话语获得,同时,无论何种事物都离不开话语。在某种意义上,人和世界也就是一种话语关系。通过话语,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种规则在社会中传播其意义,从而使自身地位获得某种确认,也被其他社会团体所认识[3]。在福柯那里,话语已不再是纯粹的语言与文本,而是与历史和社会制度息息相关。“话语是由符号构成的,但是,话语所做的,不止是使用这些符号以确指事物。正是这个‘不止’使话语成为语言和话语所不可减缩的东西,正是这个‘不止’才是我们应该加以显示和描述的。”[4]隐藏于话语之后的“不止”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话语的被组织与传播都是权力关系运作的产物;另一方面,话语通过自我界定和界定其他社会事物而确认、强化和再生产权力关系,或是削弱、颠覆和重构之。话语与权力由此便有了关联。
话语与权力的关系不仅体现在话语作为权力的工具和产物而存在,同时话语也是权力的载体和生产者。“如果没有话语的生产、积累、流通和发挥功能的话,这些权力关系自身就不能建立起来和得到巩固。”[5]话语和权力存在着一种内在联系而不是一种外在关联,话语自身就等同于权力,话语即权力。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福柯本身是矛盾的。一方面,福柯在权力与知识之间建立起纽带,并认为二者的关系处于历史发展进程之中;但另一方面,他在论及话语形成对主体的规训之时,却把暂时的、偶然的因素固化为一成不变的因素。当然,这与福柯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很大关系,那是一个话语对主体几乎具有绝对性支配权的时期,同时,那些占支配地位的话语利用知识生产实现了权力再生产。因此,福柯虽然注意到了人对话语形成中权力规训的抵制和反叛,但如何构建和利用制度去反抗支配性的话语,福柯的话语理论对此缺乏解释。
人不能仅仅服从于话语的权力规训,唯有抵抗这种权力才能使人成为主体,而网络时代则创造了这种可能性。人在抵抗话语权力时,权利才会显现。因此,我们应破除“主体—功能”屏障,注重强化“主体—话语”的双边联系,赋予主体以重建或反抗话语的能动性。对话语的分析,一方面要注意到权力与知识的合谋,以及这种合谋对主体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要为主体找到构建反话语的方法和方向。
事实上,中国学界正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基于对后现代主义的关注,学者们热衷于解释福柯的理论,但在以话语权分析国内问题时却很少采纳福柯的理论,更多地将话语权解读为掌握话语的权利,或是拥有说话的权利。譬如,“‘话语权’是人们为了充分地表达思想、进行言语交际而获得和拥有说话机会的权利。‘话语权’是语言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6]。 “话语权是指公民有就社会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是一种表达权和参与权的体现。话语权是社会公民权利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我国媒介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必要条件。”[7]也有学者认为话语权具有双重属性,如“‘话语权’中的‘权’首先表现为‘权力’,一种政治权力或者文化权力;同时,‘话语权’的‘权’还隐含着‘权利’的含义”[8]。可见,学界对于话语权的理解并不是一致的,大致有两层理解:第一层理解是,权利主体对国家公权进行监督,监督不同于制衡,制衡强调权力之间的势均力敌并由此产生对抗和制约,但监督权力的权利则不具有这种力量的抗衡,因此,权利主体往往需要通过话语来形成一种舆论压力,在这一层面上,话语权是指权利,是指向私主体(公民)的话语权利,而不是权力;第二层理解是,在公共领域中,话语权利的集中行使也有可能聚集为话语权力,这就可以归属到国家与社会之间话语权力的争夺与制衡范畴。社会如果可以与国家共享话语权,那么这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而其起点就是公民话语权的兴起及其可能营造的话语公共场域。
当时代场景发生转换,对话语权的理解自然也有所不同。在福柯的时代,公民或许只能被话语规则所塑造,公民虽为主体却缺少主体性(1)福柯话语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此时西方左派政治势力的衰落,知识生产开始不断地学院化与体制化,专家取代了知识分子成为法国文化力量的主导,由此带来迥异的学术范式。知识分子与专家的最大差异在于:专家专注于狭隘的专业领域,而知识分子的兴趣是宏大的社会问题;专家偏好文献档案检索式的纯粹学术研究范式,而知识分子则更热衷于参与社会运动。当专家成为法国文化知识界的主流时,专家热衷于语言文字的话语分析则是必然的结果。。因此,福柯的话语理论也许可以解释很多社会现象,但对于改造外部物质世界和革新内在精神以及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而言,未免过于消极。同理,当我们论及中国网络时代的公民话语权时,仅仅注意到知识与权力的合谋而不从社会实践的意义上进行理解与建构,这对一个有着长期专制主义历史传统的国家而言,缺乏积极意义。毕竟,“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9]。当下,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更需要打破知识与权力的合谋对公民话语的桎梏,从话语权利上建构公民概念。
当我国迈入网络时代,公民话语权的萌发已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当公民通过媒体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讨论,其话语权表现为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基于对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关心,公民积极参与反腐事业的动力在不断增强。公民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利通过网络平台发声,无论是喧闹还是细语,都是以言说的方式推动具体反腐个案的进程。这不但来自网络虚拟、自由、快捷等特点所带来的技术优势,也来自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公民认识到腐败不仅损害了某些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更多的不平等和资源的浪费。由此,个人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通过行使话语权来反对权力的腐败,这是个人意志自由的体现。当个体不断聚集,通过畅所欲言的表达而汇集为各种社会力量时,这些社会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权力的恣意。历史无数次地证明,国家的政治动荡和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始发原因往往都在于利益诉求渠道的受阻、话语表达自由的受限以及相关权利保障制度的缺失,腐败所引发的政治动荡和社会失序同样如此。在传统传媒时代,对于反腐事件“谁能说”“说什么”“如何说”等主要由官方媒体所控制,这是一种单向度的表达机制,公民只是接受信息,甚至无法机会均等地接受信息,更缺少自由表达的广阔场域。而在互联网时代,即时、宽松、多渠道、多形式的表达与交流平台使得每个人在网络空间都可以平等而自由地言说。公民话语权的行使构建起了一个协商互动的交流机制,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事实上,基于公民话语权的权利反腐一度在我国网络上大力推进,人人都有机会参与其中,反腐格局的巨大变化使人们欢呼雀跃,但也不乏有识之士为之担忧,热度越大的事物往往也冷却得越快。权力可能不会心甘情愿地待在笼子里,溢出和超越权力的边界是权力本身的属性。尤其是,当权利主体不理性地行使话语权而损害了他人的权利时,当所谓的网络谣言纷起而使人类生存的物理空间发生秩序动荡时,此时的权力就会借此剥夺本应可以约束和控制的权利,公民的话语权将会因此而消失。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对于中国的反腐而言将是一种损失。因此,理论界必须有所预见,为反腐的公民话语权进行论证,以理论支撑起权利反腐并讨论其限度。
在当今语境下,公民话语权的界定应超越福柯式定义。福柯虽然奠定了流行性的话语理论基础,但也是一家之言。在福柯看来,话语与权力具有同一性,当公民对公共政治发表言说,事实上已难以挣脱由权力所操控的话语体系。但值得一提的是,公民话语权的出现就是对权威的反抗,这本身就具有后现代意义。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从主动建构的角度去界定公民话语权。在话语研究中,西方学者费尔克拉夫曾提出“社会话语论”(social theory of discourse),即话语是一种社会行动,话语可以改变社会。有感于话语分析局限于文本内部的琐碎构成或仅将话语看成是交际工具的不足,费尔克拉夫认为,不但要将语言和社会文化结合起来,而且应找出其中深层的因果关联。语言使用应被当作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一个纯粹的个体行为或情景变量的折射。首先,话语既是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一种行为形式,以这种形式人们可能对这个世界产生作用,特别是与这个世界彼此产生作用。其次,在话语和社会结构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的关系,后者既是前者的一个条件,又是前者的一个结果。话语实践在传统方式和创造方式两方面都是建构性的:它有助于再造社会本身(社会身份、社会关系、知识体系和信仰体系),也有助于改变社会[10]。费尔克拉夫的社会话语论对我国网络时代的话语现象似乎更具有解释力。
从公民话语权角度,公民主体要想通过话语达到改变社会的效果,首先要在公民之间形成共识才能成为一种力量,这如何成为一种可能?哈贝马斯在语言哲学中看到话语的力量,提出了交往行为理论,他指出“话语的目的是为了达成一致,更准确地说,是为了达成共识”[11]。哈贝马斯侧重于研究人与语言的关系,他认为,语言同时行使着三种功能:一是作为符号,传达事态和客体的信息;二是作为表征,传达说话者的主体感受和态度;三是作为信号,希望引起接受者的反应与应答[12]。可见,语言并不是言说者的自言自语,而是建立在言说者和接受者(两者的角色是可以互换的)之间的协商、言谈、交流。进言之,语言是一种中介,话语的目的在于商谈。这也可以从话语的正当性角度得到论证,那就是话语的真实在于其中要有争辩和反驳,要有不同的意见,而不是所谓的异口同声。“一个真实的话语,是容不下撒谎者、骗子、傻瓜、自我放任者以及道德上的利己主义者的。”[13]话语唯有真实才有真正的价值,这种真实往往就是现实利益的表达。
其次,公民话语权的效果与公共主题有关。只有在一个公共主题下,才会有共同的利益和话语诉求。在中国,反腐与捍卫权利正是在一个相关联的公共主题下。每个人在为自己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是在为他人和社会的权利而斗争。尽管人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具体动机是有差异的,但必须斗争的基本理念和实际行动都是共通的,最终使得个体为权利而斗争扩展成了社会共同的事业[14]。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既视为是人们的一种行动方式,也看作是正常人应有的道德情感……人们是如此的珍视自己的权利,愿意为权利的损害与丧失付出高昂的代价”[15]。“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一种口号,它的深层意义在于,斗争带来的结果不仅仅是个人目标的实现,更是社会正义的传播。腐败不但损害了个人权利,更是损害了公共利益。
再次,公民话语权的行使效果还取决于话语与行动的关联,也就是互联网的抗争行动是否可以通过话语而实现。权利反腐作为一种抗争行动,其目的就在于公民通过集体抗争而获得话语权,从而主动推进反腐进程。不难发现,通过网络曝光来推动反腐,有成功的案例,但也不乏失败的案例。进言之,以反腐事件为表象的网络集体抗争并非都可以达成。在此过程中,互联网自然有着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本身可以自动成为转化器而将发布于其中的腐败事件转化为令人满意的结果。按照抗争政治理论,抗争行动要满足四个要素:一是组织,抗争主体的组织化和层级关系;二是戏码,即抗争主体向社会公众或第三方发出诉求的方式;三是构造,抗争主体向社会公众或第三方寻求理解、认可和支持;四是机会结构,其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所提供的外在优势和劣势[16]。以这四个要素来观察网络反腐事件,可以发现以下现象。其一,在组织要素中,公共舆论领袖的作用极为重要,他们通过不断挖掘信息进行事件分析,激发网民的情感和持续关注。其二,在戏码要素中,网络与现实物理空间不同,不可能通过静坐、游行示威等活动来打破社会生活常规,网络事件依靠内容的新颖性甚至戏剧性而引起人们的关注,抗争行动也打破地域限制,网民通过发帖与跟帖予以支持。其三,在构造要素中,曝光腐败事件不一定就能产生公共舆论,在信息大爆炸的互联网上,该事件必须获得关注并持续地处于公众视野中。其四,在机会结构要素即大众所熟悉的“天时、地利”要素中,政府对于网络反腐的态度——支持、反对或是有条件支持——在某种程度上是权利反腐能否继续走远的决定性条件。但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政府如果打压权利反腐也会导致政权合法性危机。总之,将腐败事件曝光于互联网,是网民创造性地利用互联网媒介取得的话语权,并结合特定时间段的社会环境和政治风向来吸引公众关注,催生公共舆论,倒逼权力部门以法定权力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
公民参与反腐是一种话语实践,它对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建构意义。公民话语权的萌发,意味着权力拥有者的话语不再具有垄断性,虽然权力使官方话语更容易获得支配的优势,但这并不代表着正当性本身。现代国家唯有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标才是正当的,当公民权利被不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所侵害时,公民就有权反抗。在很多情况下,腐败者借助强势的权力话语作为保护伞来实施行动,而公民只有通过对公共事件的质疑、辩论和讨论来形成真实的话语,才能达成社会共识并转化为话语抗争以遏制腐败。公民话语的任何一点虚假都可能导致权利话语在反腐这一公共事务上的失效。相对而言,官方的权力话语无疑具有优势,但权利话语在与之博弈过程中也可以进一步获得彰显。如此,通过反腐个案的积累而不断推动制度的变革,公民话语权才真正具有推动国家政治走向廉洁的社会意义。
话语折射社会的变迁。当反腐话语悄然发生改变,意味着时代发生了变化。在以往的中国反腐话语中,国家以及国家责任是首先被强调的,而公民与公民权利虽然也被重视,但在反腐行动中大多处于一种协助地位。在这样的话语体系中,关于什么是腐败、如何反腐以及具体反腐个案的进度等都是由国家权力来掌控的。虽然,按照我国《宪法》第41条公民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不正当行为的权利,但事实上公民能够真正践行这一宪法条款的概率并不是很大,除非个人在腐败案件中处于直接受害人的地位或者具有极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才有决心去举报或控告腐败官员,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人的自利性、搭便车的心理以及反腐给个人和家庭所带来的风险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我国传统的反腐话语权分配中,国家权力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是不难理解的,这不仅是由代表公权力的政府官员在社会地位、职业、声望上的绝对优势地位所决定的,而且也是由反腐行动在本质上是与“变质”的权力相对抗所带来的危险性甚至是牺牲性决定的。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打破这一局限提供了条件,单个的公民力量虽然有限,但围绕公共议题而聚集起来的话语声势却足以撼动现实世界。在这一过程中,反腐权利话语开始出现并带有明显的法治意识,同时伴随着娱乐性。相比较而言,互联网并没有影响公权力部门反腐的严肃性,但却显示出法治话语上的滞后性。两种反腐话语在表象上趋于背离,但实质上却有着缺乏制度思维的共同缺陷。
反腐权力话语来自官方媒体,主要体现在话语权力下反腐报道的官方主导性,即大多数贪腐新闻报道来自政府的信息发布或权威媒体的新闻通稿,而由其他媒体深挖揭露出来的贪腐信息是比较少的。如此状况说明,由于我国媒体监督功能有限,媒体报道中所呈现出来的反腐实际上均趋步于官方体制内反腐工作的进程。当官方反腐力度加大有大量官员被查办时,媒体的报道也就增多。与官方消息源一致的框架方式只能被视为是对政府反腐工作的常规报道,或对政府反腐工作及成效的报道或宣传,却不能被视为媒体独立的监督功能的发挥。究其原因,官方媒体的事业单位性质决定了其报道的自由度是有限的,其反腐报道中的话语权力主要来自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公权力部门的授权。在这样一种语境下,权力主导了反腐话语,反腐话语权力与反腐权力话语也几乎是同义的。
有研究者从话语比较的角度,根据《人民日报》刊发的相关数据对中共十八大以来的高压反腐态势进行了实证研究,尤其是对典型腐败案件中的官方话语与民间话语进行了对比分析。结果发现,政绩展示方面的话语所占比例最高,警示反省方面的话语所占比例次之,政治处理及法律公正方面的话语所占比例最低,说明了《人民日报》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其单向度的宣传功能强于新闻信息的互动传播功能[17]。权力话语主要强调腐败是由个人私欲膨胀、思想麻痹、放松对自我的要求等所导致,很少涉及制度性的漏洞。事实上,从媒体对公权力监督的角度看,对腐败原因的追究以及责任归属的话语是不可回避的,也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既能说明某些腐败案件是怎么发生的,更能说明谁应该对此案件的发生负责。权力话语如果回避了腐败案件中的权力本身要素,而将腐败原因仅归结为思想信念动摇等内部原因,这样的话语或许能起到很好的思想教育作用,让少数腐败者与大多数正直的官员区别开来,但会因缺少制度因素的分析与反思,很难让人将其与法治反腐联系起来。
反腐权利话语因捍卫权利而起,其往往具有较为浓厚的法律意识,通过权利的呐喊引发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题与呼应,当然,这首先要归功于网络本身的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便利。在前互联网时代,也就是Web1.0时代或可称为浏览型网络时代,公民只是网络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其阅读的内容是被选择的,传媒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内容审查制度使媒体始终贯彻着一种自上而下的意识形态整合主旨。但在Web2.0时代或可称为参与型网络时代,公民不再是网络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是可以作为一个主动的参与者融入互联网的发展之中,这一时期互联网的特色在于其交互性。社交网站、自媒体变得越来越繁荣,公民个体也在创制和共享讯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新的媒介塑造新的人乃至新的公民”[18]。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为权利而斗争对于大多数公民而言不仅仅停留于意识,而是有了走向行动的可能,而捍卫的权利也不仅仅是一种局限于个人的权利,而是包括了公共利益在内。但事物的另一面相则是,我国当下的社会化媒体总体上呈现出娱乐化的特征,“严肃的反腐案被娱乐化,而且停留在对官员个人的浅层消费上,体现出政治参与质量和深度的不足,也体现出冷漠和娱乐化的社会心态”[19]。反腐话语绝大多数关注于官员个人而不是制度本身,极少数可以触碰深层次的制度。
对于反腐,官方与民间有着共同的关注,权力话语与权利话语在很多反腐案件中同时在场,但两者的话语态度却有着较大的背离,前者表现出严肃的道德谴责色彩,将腐败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品德下降和党性堕落,而后者则较为混杂,集中于描述腐败官员的丑闻细节并加以娱乐式调侃。这种表面的背离似乎是非常明显的,使两者重合的部分容易被忽略,即无论是权力话语还是权利话语,都疏于对腐败制度因素的探求。法治话语相比于政治话语,在中国反腐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当然,学界不乏对反腐制度的解析,但网络中的共鸣声并不大。关于法治反腐,话语权利与话语权力之间还尚未真正达成普遍的共识。
真正有效的反腐从来都不是权力部门的单打独斗,也不是仅仅通过公民行使话语权就可以获得胜利的。在网络时代,权力已经无法垄断反腐话语,不但公民个体可以进行权利反腐,而且网络公共领域也能将社会的反腐舆论进行话语呈现,形成一种权利话语的合力来推动反腐进程。在这一情形之下,反腐的话语权利与话语权力应该彼此走近,而不是互相背离或是消解。在当下中国,反腐权力话语形成久远,但权利话语依托于网络技术而新芽初萌,权利话语若不被加以保护很容易被权力话语所湮没。因此,反腐话语权的合理分配是很有必要的。从话语权平衡的结构意义上讲,为权利话语提供更大的言论空间与更具体的制度安排应该是首先需要考虑的。
在制度安排上,反腐话语权利应被赋予更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保护。话语是言语的结果,从权利角度而言,保护话语权利就是保护言论自由,而最直白的理解就是保护说话的自由。对于有着两千多年专制历史的中国人而言,通过网络获得的说话自由是弥足珍贵的[20]。尤其是,当权利受到不当行使的权力侵害时,当现实救济的途径被阻塞而使维权困难重重时,人们就会转向网络,争取反腐话语权。这一现象对我们理解反腐个案中的权利话语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权利反腐即是话语反腐,反腐权利在本质上就是公民的话语权利,通过这一权利的行使而改变权力即话语的格局,从而获得一种力量以监督国家权力。当然,这里涉及权利如何行使及其边界,即法学领域的言论自由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起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言论自由的权利位阶。从宪法学角度而言,言论自由属于宪法性权利。在权利的位阶上,宪法性权利比宪法规定的权利要优越,但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命题。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的规定,任何形式的言论都要受到“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以及“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的限制。其二,网络言论的自由度相对较高。我们应看到互联网作为传播路径的特殊性,“对网络任何形式的过度的、不适当的管制都会降低因特网给人类带来的福利,减缓人类向信息社会推进的步伐”[21]。因此,对网络言论保持更大的宽容度是符合人类社会良性发展以及培养公民理性所必需的。其三,言论自由的相对限度问题。关于言论自由保护的探讨在学界汗牛充栋,但言论自由之所以被一再探讨,或许是因为其被侵犯的现实始终没有得到彻底改变。由于权力的强势,且权力容易被掌权者不正当行使,因此,“言论自由之限度实际上是社会中居于优势地位的一部分人所能够容忍另一部分人表达不同意见的限度”[22]。由此,对话语权利的保护也意味着权力话语在反腐场域的适度收缩并保持克制,为公共讨论提供空间。
从目前网络技术的发展而言,新媒体确实可以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供较之传统媒体更为便利的条件,如电子政务、电子选举等已在世界各国流行。作为话语权利主体的公民通过公共问题的讨论参与制度的设计过程,杜绝“水源污染”,这也是反腐的关键一步。从表面看,域外的反腐措施并不难效仿,但制度从文本走向现实却并不容易。权力话语收缩所释放出来的空间不一定自动具有公共性,在中国的当下,其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离散化的场域。也就是说,网民是作为“聚众”而存在,并不具有“公众”的特质。事实上,“只有一个国家的公共空间已对社会结构产生了约束,其社会化媒体才有可能促进该国的民主进程,也就是说,社会化媒体作用的发挥是依赖于这个国家原有的公共空间土壤的”[19]。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真实程度决定了话语权利能否持续地在网络这片土壤上生根发芽。
从逻辑上讲,网络技术的发展推动公共领域的诞生,从而为权利话语提供了更多的平台和空间。伴随着理性与协商精神的培养,制度话语将越来越多地在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之间达成共识,但这一逻辑推导的实现需要以话语主体的平等地位为保障,因为只有平等的主体共同制定的制度才会基于主体间性而获得普遍认同并得到遵循。如果权利话语主体始终处于从属地位,那么反腐制度的合法性将会受到质疑。从话语分析角度,我国学界和政界几乎都以“参与”一词来界定公民与反腐之间的关系,“参与”在汉语中意味着以第二方或第三方的身份加入或融入某个活动。也就是说,反腐活动业已开展,公民是后来加入其中的。作为后来加入者,公民在地位和作用上往往要次于开创者,在反腐活动中作为权利话语主体的公民与作为权力话语主体的国家机关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所以,“参与”一词应该重新加以界定。有西方学者对“参与”一词作出了新的解释,将其分为八个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被控制、被治疗、提供信息、磋商、安抚、合伙人式参与、授权代表式参与和公民控制式参与。进一步讲,这八个层级可以类型化为三类:“无参与”(non-participation)、“象征性参与”(tokenism)和“决定型参与”(citizen power)。其中,“无参与”包括被控制和被治疗;“象征性参与”包括提供信息、磋商和安抚;“决定型参与”包括合伙人式参与、授权代表式参与和公民控制式参与[23]。此种参与的层级划分或许有待商榷,因为将“无参与”也作为参与的形态,但另一方面也在提示人们,有些所谓的参与在实质上是不参与的。“决定型参与”是参与的最高形态,是最为有效的参与,即官方放弃单方控制权,只有在这一意义上的参与才是主体之间的真实合作。合作强调的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合作是建立在信息互通和协商的基础之上的。从反腐的话语权主体而言,只有权利话语主体处于决定型参与的类型上,合作才是真实的。
网络时代反腐的有效性还应基于制度的商谈与共识。古往今来的经验表明,在反腐方面,我们并不缺少各种各样的制度和规则,甚至动用酷刑惩贪,但这些制度和规则的出台多被解决问题的逻辑所推动,其后果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我们应该意识到,再多的腐败个案处理并不必然能够达至廉政,必须通过整体性的制度设计才能预防与控制腐败。因为基于理性的制度排斥了人的感性与事件的偶然性,既回应了现实又超越了经验。值得注意的是,因权力深刻参与制度的构建与运行,而制度防范的正是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因此,权利也必须参与制度构建与运行的所有环节,通过多元主体的合作来遏制腐败。从话语角度,多元主体合作参与腐败治理需要一种理想的沟通方式来促进与实现,最有价值的方式就是商谈。也就是说,商谈是合作性话语在腐败治理中的最佳表现方式。只有通过商谈才可能达成共识,从而为反腐制度的合法性找到依据,制度的具体执行也会减少阻力而更容易获得实效。
人类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权力腐败问题也始终伴随着这一历史进程。网络时代是合作的时代,虽然福柯的话语理论值得我们思考与肯定,但合作性话语将更多地展现其独特的治理价值。腐败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必然关涉多方利益,因此反腐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在预防与遏制腐败问题上采取合作行动是治理腐败问题的应有之义。多元主体的合作反腐要通过持续有效的商谈才能消除误解,融合观点,达成制度的共识,进而维护公共利益,网络时代反腐话语权的研究价值或许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