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早期维特根斯坦逻辑命题的思想研究

2022-03-18 07:54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弗雷格真值维特根斯坦

常 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语言的逻辑”或者说日常语言的表现形式容易将其本质掩盖而引起哲学误解,因此维特根斯坦与弗雷格、罗素一样,都对语言的逻辑结构进行研究。维特根斯坦和弗雷格都认为思想澄清并非是一个理论问题,“哲学的目标是思想的逻辑澄清”。[1](P40)但在逻辑真理的问题上他们之间的看法是不同的,弗雷格认为逻辑真理是可以扩展我们的知识,而维特根斯坦认为逻辑真理只不过是同语反复,是空洞的。对于维特根斯坦这个观点,毛纳特在1913年的初版《文集》第3卷中首先提出,在后来的《哲学词典》中又突出此观点。他在《哲学词典》第1卷表示,永恒的真理是重言式,在最后一卷则盖棺定论,我们称为思维的东西,仅仅是重言式的推论。从上述来看维特根斯坦和毛纳特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认为逻辑命题并没有说出什么东西,它的作用仅仅是用来显示世界、语言的逻辑性质,因为,可显示的东西,不可说。[1](P42)但是,逻辑命题并非是无意义的,它只是缺乏意义的命题,真正无意义的是伪命题。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真正有意义的命题是那些具有事实内容的并且具有偶然性特征的命题。而命题的本质反而是缺乏意义的,因为命题的本质是所有命题所共同具有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是表达相同的意义的。那么,我们从对逻辑命题是同语反复式、逻辑命题不可说、逻辑命题的标志并不是普遍有效性以及逻辑命题是先验的进行讨论,来理解为何维特根斯坦对命题的本质作出如此判断。

一、逻辑命题是同语反复式

维特根斯坦认为关于逻辑问题回答的特征是具有“简单性”的。一方面,因为所有的逻辑命题是具有相同地位的,它们都是同语反复式。另一方面,如果需要对一个命题是否为逻辑命题进行判断,只需要在逻辑运算的基础上展开,而这个过程是不需要经验的帮助的。维特根斯坦以现代称之为“真值表”的形式对逻辑运算加以解释。当基本命题的数量为2时,真值的可能情况的个数为4;当基本命题的数量为n时,真值的可能情况的个数为2的n次方。复合命题是由基本命题通过五个真值联结词“”“∧”“∨”“↔”“→”的联结而构成的。通过这些联结词构成的复合语句的真值仅仅取决于其组成成分的真值。[2](P41)因而,我们一旦掌握基本命题的组合所出现的可能情况,就会知道复合命题的真假;同样,我们通过对真值的运算,能够得出复合命题的逻辑形式。但真值复合命题的本身情况与真值的可能情况相比并不始终都是一致的,两者既存在一致的情况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简言之,就是在所有可能情况中,至少存在一种可能情况是该命题的真值,而一旦其中一种可能情况存在了,那么剩余的所有可能情况都不能在现实世界中存在了。

当我们对这些真值情况的可能情况进行观察时,就会发现有这样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在命题的所有真值可能情况全部都与命题本身一样,也就是2的n次方个可能情况都为真。那么我们将这种命题情况下的真值条件,命名为同语反复,将该命题(逻辑命题)称为同语反复式。经过维特根斯坦对于逻辑命题与同语反复的说明,我们最后可以总结出以下结论:其一,因为逻辑命题的真值可能情况都一样,所以可以将其看作是没有任何的真值条件,是无条件地真。其二,逻辑命题的逻辑性质是以各个命题结合为具有同语反复性而显现的。其三,逻辑命题是同语反复式,是以系统的方式来显示世界,对世界是无所说的。那么逻辑命题与世界是否因为无所说而相互独立呢?答案是否定的。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以这样的话语来表达两者的关系,即:“一个命题借助于一个逻辑脚手架构造起了一个世界。”[1](P34)也就是说,世界是通过逻辑命题表现出来的,因而不能说逻辑命题是没有作用,它只不过是没有体现“处理”东西的作用而仅仅具有展示的作用而已。那么,当我们对名称有指谓与基本命题有意义进行假定,这样的操作便使逻辑命题与世界相联系,因此,“逻辑命题是描述世界的脚手架”。[1](P103)

二、逻辑命题不可说

“任何命题都有一个内容和一个形式。”[3]一个命题是否是可证的,是否具有实在性,是否是可说的,是由其内在性质决定和表现出来的。“一个真或假的命题可能是有意义的命题,反之,一个有意义的命题却并不一定是真或假的命题。”[4]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的“真”与其意义之间并不具有必然关系,而且命题本质是不可说的。而弗雷格的观点与之存在很大差异,他认为逻辑的本质是以“真”来指示的,每一个命题在逻辑系统中,都需要经过一个断言符号才能进行构造,逻辑的本质是通过对命题的断言加以显示的,即“真”是我们把握逻辑的本质环节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是他认为我们不能将逻辑的本质直接等同于“真”这个词,因为只有断言产生的力量才是逻辑的本质。我们通过断言符号将“真”确定下来,命题就有意义。

维特根斯坦与弗雷格不同之处在于,他认为命题本质是不可说的,我们直接认为逻辑命题是可证的说法是错误的,事实上逻辑命题仅仅显示于自身之中,人们绝不能对其加以断言或说明。维特根斯坦将弗雷格提出这种说法的原因归于他将逻辑中的命题与自然科学中的命题混为一谈,并未作出区分,事实上两者之间完全不同。自然科学命题是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进行说明的,它不是必然为真的,即使它能正确地将此东西进行正确的说明,它也是偶然性为真的。而逻辑命题则不同,一方面,逻辑命题并没有对世界上的什么东西进行说明,它仅仅是通过将一些相关命题结合在一起的逻辑性质,是对命题本质的表现;另一方面,逻辑命题是必然为真,这与自然科学命题的偶然为真截然相反。

除此以外,维特根斯坦还反驳弗雷格关于“真”与“假”的论断,主要表现在《逻辑哲学论》中白纸上有黑色斑点的例子。如果我们要对一个命题进行断言之前,人们是不能对白纸上出现的黑点或白点的概念有所定义,如果你违反这种规则,就意味着你已经提前确定了该命题的意义,因为你已经对命题它本身的意义作出了肯定判断。因而当你在已经知道的情况下再作出断言是不恰当的。维特根斯坦还以同样的说法继续展开说明,当我们假定了被否定的命题,被否定的这个东西一定是一个完整且有意义的命题。所以,无论对命题做“真”的判断还是做“假”的判断,我们都不会对命题本质产生影响。因此他得出结论,之前的逻辑学家将“┣”放在逻辑命题之前的做法实际上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必要的,逻辑命题不可说的特征导致我们根本不必对此进行断言。

三、逻辑命题的标志并不是普遍有效性

新逻辑中尤其是数理逻辑的蓬勃发展,使旧逻辑中原有的缺陷与狭隘性更加明显,传统逻辑中的缺陷表现在:第一,将主谓形式看作是所有命题的本质;第二,推理形式的内在关联性不够清晰;第三,有限的有效推理形式。而新逻辑中命题不再是像传统逻辑一样具有最简单的主谓形式,还有很多不同的形式。新逻辑视推理为被置于形式化的公理系统内而具有内在关联性。同时也持有有效推理形式并非有限反而是无限的观点。

维特根斯坦将新逻辑观中的思想加以继承和发展,在逻辑命题的相关理论上,他对前人的观点都并不是很满意。首先是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得出逻辑观是一种先验的。接着弗雷格对于康德的将逻辑和数学真理看作是缺乏普遍必然性的说法表示反对,他认为这两者是“潜存”(Bestand)的事项,具有客观性和有可能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他提出“逻辑研究真,逻辑是关于实真的最普遍规律的科学。逻辑的任务是仅仅说明最普遍的东西,对所有思维领域都有效的东西。”[5](P51-56)随后罗素和弗雷格一样,也对康德的此观点表示反对。罗素对将逻辑规律视为一种与经验有关而只在现实世界或可能世界中存在的说法持反对态度。他认为逻辑规律不仅仅是一种在现实世界或可能世界中存在的绝对的规律,还是一种与人类思维过程相关的规律。他将逻辑规律看作不仅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而且是可以被人通过亲知能力而认识的东西。逻辑规律和其他的知识是一样是来源于逻辑直觉,所以人能够识别逻辑规律。最后他得出结论,逻辑命题是具有先天性以及普遍有效性的。

前人的说法并没有使维特根斯坦满意,维特根斯坦提出逻辑与经验的关系并非是他们所说同质的,而是异质的说法。逻辑命题虽是同语反复的形式化表达,却也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维特根斯坦前期与后期思想具有很大差异性。在早期他将同语反复式的一般化和同语反复式两者相区别,同语反复式的一般化有意义,而同语反复式没有意义,逻辑命题属于前者。从1914年开始,他认为这两者均无意义并无本质区别,因为即使将同语反复式一般化,它依旧是同语反复式,所以,逻辑命题出现的形式并非只有同语反复式一般化这一种形式,以上两种形式均可以是逻辑命题出现的形式。他提出,“逻辑命题的标志并不是普遍有效性。”[1](P102)

但对此还需要进一步说明,我们要将逻辑命题本质的普遍有效性和偶然的普遍有效性有效区分,因为如果从逻辑命题的本质来看,它确实是普遍性的,虽然有些命题可能看起来并不是一般性的或具有普遍有效性,也就是本质上具有一般性但非全称命题的形式。而有些命题虽具有全称命题的形式却是经验性的,其本质是非必然为真的,这样的命题是具有偶然的普遍有效性。因而仅仅从是否具有全称命题的特征来判断是否为逻辑命题就会出错。由此得出结论,不能从普遍有效式推出逻辑命题,因为它仅仅通过自我就足以显示的,任何求助于经验的做法都是非必要的,逻辑命题是不需要任何证明的,某一命题具有普遍有效性并不是逻辑命题的充分必要条件。所谓的对逻辑命题进行判定,是不需要找到任何的标准。对所有人来说,逻辑命题具有客观性的“自明”的性质,我们只要将逻辑命题放在正确的位置上,给予其独特的地位即可。

四、逻辑命题是先验的

论证逻辑命题是先验的,应从以下几个步骤入手:第一,要确认哪些命题能被称为是逻辑命题。常规做法就是对命题进行逻辑证明,证明的过程是通过初始符号、形成规则等进行的推演过程,在这个推演过程中不能借助相关符号的意义和所指。这也就是说我们根本不需要对逻辑命题进行证明。

第二,解决逻辑命题是具有先天的形式还是关于经验的概括总结的问题。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首先需要对某个世界或者某对象的存在进行假定。因为如果对象是不存在的话,那么命题的意义就不是从自身找答案,而是要从其他的命题之中找答案,一个命题的意义依赖于另一个命题,而另一个命题的意义又要依赖于其他的命题,这就会导致无限追溯的情况出现,没办法对命题是否有意义进行判定,所以假定对象的存在也就假定了命题是能够表述为是否有无意义的。因此,纯逻辑是一种先于经验的东西,通过对符号进行逻辑运算的过程,我们对逻辑命题进行确定,这个过程与经验是毫无关系的,所以可以说逻辑是具有先天性的。

第三,逻辑命题的逻辑性质是以何种方式显现的。维特根斯坦提出“归零法”,是通过以某种方式进行命题的结合,各个命题的结合在逻辑命题中实现了一种平衡,这种平衡状态就恰恰将命题具有什么性质表达出来。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对命题的理解就能够得到关于逻辑命题的性质。既然逻辑是先验的,那么对一个命题是否是同语反复式的解决,只需通过对它的符号逻辑性质进行计算,这样任何经验都没办法对命题进行证实也没办法将其驳倒,所以根本无需借助经验的帮忙。因而逻辑命题也不需要经验来加以证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像“所有人都是会死的”这种命题,看起来是逻辑命题,实际上我们并不能因为这个命题具有全称命题的形式就将其定义为逻辑命题,因为我们都知道一个人总会在一个年龄就死亡,没有看到哪个人是一直存活的。所以,该命题虽然具有全称的特点,但根本上说还是属于不具有先天形式的经验命题,并非是逻辑命题。所以,当我们能够合理地将逻辑命题与经验命题相区分时,就能更清晰地明白逻辑命题是先验的,是不需要经验的证明就能显示自身的。

五、结语

逻辑命题虽然是不可说的,但并不像罗素所评价的那样是具有神秘主义的。罗素对于维特根斯坦的批评是错误的,这是韩林合先生对此的评价。韩林合先生认为罗素将神秘与不可说相等同,而实际上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将所有不可言说的东西都与神秘主义相等同,不可言说涵盖的内容范围与神秘主义涵盖的内容范围相比,前者要大于后者。所以,虽然逻辑命题是不可言说的,但它并不神秘,因为“逻辑是思想的本质”。[6]

本人对韩林合先生的观点表示赞同,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维特根斯坦将世界的本质归结为一种确定的逻辑形式,但其中并没有否定复杂多变的对象与事实等概念;其次,世界的本质或者说逻辑命题是内在于其本身的东西,是一种内在的本质,并不是外化于世界独立于世界的某种实在;再次,维特根斯坦认为人们要获得关于世界本质的知识是需要经过分析这一方式的,也就是需要运用理性而非理性之外的认识方式;最后,关于世界本质的问题维特根斯坦并没有违反逻辑的观点。虽然维特根斯坦在整本《逻辑哲学论》中似乎都在言说不可言说的东西,但是我们需要正确地看待他的用意,他将不可言说的东西具有不可言说的性质进行说明,就像他所表述的那样,这种说明就像是人们爬高所用的梯子一样,只有当你真正的理解了他所言说的,你就可以将这些理论放在一旁了。

但不得不承认,不同的哲学家对维特根斯坦思想的解读并不一致,甚至可以说是大相径庭的。就连维特根斯坦本人在前后期思想就相同问题都出现了不同回答,所以,我们要站在时代的角度,正确看待和理解他的理论。如果从其理论的表层意义来理解,直接将他的理论放在一旁,那于任何人而言,以这种方式去看待世界、理解世界都是十分困难的。所以,试图对维特根斯坦有关逻辑命题的思想进行诠释的人,必然会对其中某些思想产生误解,但也正是这种复杂性与多重性又不断吸引着后人去探求更为清晰精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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