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社会学视角下的教育政策分析:内涵、意义及路径

2022-03-18 05:17:04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政策家庭教育

陆 韵

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个体社会化的最初场所承担着部分教育职能;同时,家庭也是联结国家与个人的中介,在微观上呈现出个人对自上而下渗透的国家力量的回应。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家庭人口变迁构成教育改革的重要背景,公共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不可忽视对家庭中结构、关系、职能、情感等因素的考量,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也是衡量政策执行成效的必要指标。因此,在教育决策过程中关注家庭的生存与发展,将个人境遇与家庭福祉紧密关联,营造家庭友好型的教育政策环境,成为当前教育改革领域亟须探索的公共议题。

一、教育政策中的家庭定位

家庭是国家公共政策分析的一个重要考量维度,决策者需关心家庭福利并帮助其应对社会风险,这是西方“家庭政策”研究领域在工业化转型引发家庭危机的背景之下产生的共识。“家庭政策”概念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包含了直接以家庭事务如关于家庭建立、经济保障、人口计划等为对象的政策,以及那些对家庭造成间接影响,涉及家庭的稳定、关系及履行责任能力的政策。[1]教育关乎个体的成长和国家的未来,同时也牵涉着千万家庭的命运。在此意义上,教育政策也可列入家庭政策的范畴,或者被称为间接的家庭政策。英国巴斯大学Jane Millar教授指出,直接家庭政策和间接家庭政策的边界,是该政策是特别地针对家庭,还是一般性地影响到家庭。[2]教育政策作为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干预的目标和对象、领域及使用的工具和手段都与家庭的生存和发展存在关联。我国教育政策中家庭的角色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呈现出不同特点。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教育政策中家庭的淡化

家族制植根于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中,“家庭、家族、国家”一脉相承并在组织结构和权力配置上存在共同特征,家庭中的父权类似于君权的延伸,“家国一体”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特色。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家族制在系列社会运动中遭到破坏,集体主义取代家族主义成为社会和家庭治理的一个新规则。[3]恢复国民经济和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是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教育为国家生产建设服务的公共属性得到强调。与此同时,教育作为家庭领域私人事务的特性在政策话语中涉及较少,中共中央1963年印发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学校要注意同学生家长保持联系,争取校外文化教育机关、群众团体和学校附近的公社、农场、厂矿、企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的配合和协助,共同教育学生”,参与教育事业的机构除学校之外以集体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为主。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在国家的统一计划下,家庭的利益被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所代表,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并没有得到彰显,教育事业中的公私领域高度一体化使“小家”淹没于“大家”,教育政策视野中家庭的角色几乎是淡化的。

(二)改革开放后教育政策法规中家庭的凸显

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事业走向恢复与振兴,逐步进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阶段。市场化进程削弱了原有的单位制力量,分配方式的灵活化和公共服务的产业化使家庭享有更多自主权,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也更关注家庭的重要性并赋予其多样化角色。一方面,家庭成为国家职责的分担者。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因此家庭分担了对个人的保障义务,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基本责任单位,在享受福利的同时也承担着服务公共管理的附属角色。另一方面,家庭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参与方。《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立起学校(托幼园所)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2010年以来中央及相关部委发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专门政策,针对家庭教育的目标、原则、方法给出具体指示,家庭越来越成为教育政策的关注对象。

(三)教育政策中家庭的理想定位

当代社会经济变迁持续影响着家庭的发展态势,人口迁移、老龄化、城乡分化等社会问题使家庭的功能与稳定性受到挑战,家庭所承受的压力不断增加,同时成为教育政策变革中的风险承担方。例如,学区划分政策具有调整教育资源分配、促进教育公平的美好初衷,然而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却引发了学区房价格水涨船高,使许多家庭为争取优质资源而面临巨大经济压力,贫困家庭则更无力争取,从而引起了新的不公平。为缓解“择校热”和“学区房热”,《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提出“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统筹考虑过去片区划分和生源分布等情况,积极稳慎推进多校划片,促进教育公平”。多校划片指一个学区对应多个学校,已购买学区房的家庭也未必能保证子女进入理想学校。由此可见教育政策影响个人发展的同时必然与家庭发生联系,家庭应成为新时期教育政策制定、实施与评价全过程需考虑的重要因素。这意味着不仅仅把家庭定位为国家宏观教育事业发展的配合者,更需尊重家庭作为私人领域的独特需求,将其看作政策受益方而加以考虑,使教育政策具有促进家庭稳定与和谐的价值初衷,将政策实施对家庭造成的影响作为政策调整与完善的重要依据,尽可能减少家庭面临的市场风险和利益损失。

二、家庭社会学视角下教育政策分析的内涵与意义

教育政策中家庭的定位愈益受到重视,体现出关心家庭、保护家庭的价值取向,但并不仅仅意味着围绕家庭主观期望来设计教育政策,而是更多地关注政策对家庭带来的客观影响。以家庭为衡量政策效果的现实观测点,这本身蕴含着一个理论前提即家庭和社会之间存在双向互动,家庭作为基本的结构单元深深嵌入社会变迁进程之中,表现出自身特有的演变规律并会对政策环境产生反作用。家庭社会学致力于在这种双向互动的理论前提下,通过对家庭与社会的联系的研究以及对日常生活中显现的家庭功能发挥、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以及人际关系等的剖析,来探索家庭的结构、职能及其演变规律。[4]如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帕森斯、贝尔斯、斯莱特、古德等人把家庭看作是社会主要的分支系统并与社会相互依存。[5]因此,将家庭社会学视角纳入教育政策分析,也就是把家庭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来把握,有助于全面厘清家庭的客观状况及其与教育政策之间的适应性问题。家庭社会学视角下教育政策分析的意义在于:

(一)实现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视野交融

公共政策由国家机构或社会团体制定,象征着权力并代表着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即使受到少数或个别人的抵抗,它仍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教育政策通常在公共领域独立发展而来,外在于家庭生活这一私人领域,结果导致制度性的缺陷使部分家庭陷入困境。例如异地高考政策旨在保障随迁子女的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但要求家长“有稳定的工作、住所、收入并交纳各种保险”并且是“城市发展需要的行业群体”,这就使进城务工人员主体即工作层次较低的农民工群体被排除在外。[6]一边是城市的发展需求和有限承载力,一边是农民工家庭的教育需求和薄弱资源,不对称的权力关系之下公私领域的博弈只能导致弱者的不利结果。因此,教育政策的分析需要兼顾公共环境和私人领域,家庭社会学将家庭置于广阔的社会空间中加以考察,有助于研究者实现公共与私人两种视野的交融,透过家庭现实状况发现国家宏观力量对个体微观生活的影响,解释彼此间不同的利益取向及由此引发的冲突;同时,家庭不仅是一个由外在环境所决定的因变量,它也可以集体地导致市场变化并对新的政策产生要求,[7]家庭应对教育政策的适应性策略可为政策的修正与完善预示方向。

(二)使多样化家庭类型进入政策考量维度

社会成员必须首先依靠家庭来保障其生存与发展需求,个体的成长、受教育、社会化等都离不开家庭环境的支持。现有的教育政策通常针对教育机构、教育方式与内容、教育者或受教育者等,还较少将家庭作为政策客体。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说,政府往往基于治理需求而对家庭实施工具性操作,只有在家庭出现大范围的危机或困难时才会以应急方式进行干预。[8]此时的家庭更接近于一个抽象概念,家庭构成与形态方面的多样化因素并未被顾及。例如《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提出“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该政策有效落实的前提是家长具有文化资源和参与决策的能力,而留守家庭、单亲家庭等在文化资源和参与决策能力方面都处于弱势,家校委员会这一平台反而增加了此类家庭的日常负担,因此决策者需关注多样化的家庭形态以免扩大家庭资源差距对子女教育的影响。米尔斯指出,运用社会学的想象力达到对人类和社会的有序理解,需要考虑多样性的广度和深度。[9]家庭社会学视角使研究者关注到群体差异和结构特征,把握家庭构成与形态的丰富性,透过日常生活发现教育政策环境中不同类型家庭的反应,使教育政策对家庭产生的复杂影响得到具体和明晰的呈现。

(三)有助于发现多项政策安排的相互作用

家庭是各项社会政策最终发挥作用的地方,同时也被迫消化着社会转型的成本,家庭的规模、结构和稳定性会受到公共政策的冲击。有关决策依据在以家庭还是以个体为基本单元的问题上常常摇摆,从而造成制度逻辑的不一致,以及家庭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价值取向的不一致。[10]例如全面开放二胎的政策以家庭为基本单元,而教育和就业政策则大多基于个体,日益高昂的教育成本导致家庭难以保证增加的人口可享受到同样优质的教育资源,新家庭环境中头胎儿童产生的一系列心理和行为问题及随之而来纷繁复杂的家庭教育现场也需家长本人来应对;[11]又如住房“限购令”对已拥有住房的家庭新购住房套数进行限制,就近入学政策使购买学区房成为重要的择校通道,使部分家庭在为子女争取优质教育资源时进退两难。可见公共政策立足点的不一致会使制度之间产生矛盾,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各自为政会增加家庭的负担。家庭社会学视角有助于研究者将家庭作为社会的主要分支系统,在家庭内部境遇与广泛社会中的错综复杂现象之间建立联系,发现福利保障、住房政策、普及教育和公共服务等多方制度安排对家庭变迁产生的综合影响,识别教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与其他公共政策之间的矛盾,以便为协调各项政策安排、提高教育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提供可靠依据。

三、家庭社会学视角下教育政策分析的路径

公共政策分析是一个带有主观能动性的过程,研究者选择任一分析视角都需配合相应的分析路径和处理方法,才能提高政策分析结果的解释力。家庭社会学视角下教育政策分析的特殊性体现在将重点放于家庭这一微观组织及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阐释教育政策实施的后果,并为新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家庭的观测点则依研究需要而定,有学者从家庭与儿童成长的相关性出发,关注家庭结构、家庭稳定性和家庭能力。[12]家庭结构代表一个家庭的基本构成诸如双亲家庭、单亲家庭、隔代家庭、收养家庭等;家庭稳定性衡量家庭结构转变的程度,涉及重婚或再婚家庭父母在子女教育上投入的时间和金钱的变化;家庭能力则包含成员关系的质量、父母对子女教育的参与程度与参与范围等。也有学者认为对于个人、家庭以及社会更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观测点是与家庭需求相对应的家庭功能,包含性功能、繁殖功能、经济功能和教育功能。[13]从研究方法上来说,家庭社会学具有实证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有两种代表性的研究思路:一种是人文学科的范式,注重对家庭现实状况的深入考察和体验,强调研究者对家庭观测点与教育政策间关联的主观阐释和理解;另一种是自然科学的范式,注重对家庭现状相关数据的统计处理,强调客观理性的因果分析。因此,家庭社会学视角下的教育政策分析可以从以下路径展开:

(一)走进家庭常态生活获取教育政策反馈信息

社会政策对家庭带来的影响表现在家庭日常生活的渐变之中,重复和稳定的特征使日常生活成为一种可被识别的常态,包括人所牵连的种种日常事务的总和,[14]如家庭成员为满足生存需求而面临的事件和开展的行动、成员之间的互动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际关系状态,等等。常态生活能作为教育政策的考察领域是由于家庭是形成和发展人力资本的首要环境,无论对未来的劳动力还是当下的劳动力,家庭都是滋养他们健康成长和维护他们生活稳定的基本社会单元,[15]子女的教育问题与家庭绵延和人力资本积累密切关联,在父母与子女的常态生活中,教育制度对个体的规范、限制与约束以及观念层面的社会文化影响也得以展现。同时,家庭常态生活存在于任何一种理论解释框架形成之前,突破了一种预先的给定性,最大限度地保留家庭生活本身的原初、新鲜与生动特征。因此常态生活被作为行动者的家庭成员赋予了意义,有助于在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互作用的背景下去把握家庭自身演变的内在逻辑和规律。

家庭常态生活也属于现象学社会学家舒茨所提的“生活世界”的一部分,他针对处于生活世界之中、具有自然态度的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意识,力求从生活世界及其内部出发阐明其意义结构。[16]凭借观察与访问深入家庭内部把握常态生活,并不止于成员生活现状的收集,还需将目光放置于家庭应对外在政策环境而作出的回应也即教育制度变迁在家庭这一微观层次上投射的印记,关注家庭策略及家庭成员的行为模式,透过个人生活史探究家庭成员与政策环境的互动中承载的意义。家庭成员对某一教育政策的态度属于主观性范畴,然而借由被访者的行为与态度去阐释这类意图或意义的过程则是客观的。由于日常生活的内涵和结构对所有社会中的个体并非都是同一的,[17]不同家庭会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这既与家庭成员的个人生活史和主观意愿相关,也与家庭本身的结构类型和阶层类型有关。透过家庭常态生活所发现的经验事实中,那些具有共性的或规律性的东西可经概括和理论化使之上升为典型形式,以便归纳出教育政策环境下不同类型家庭的多样化反应模式,并可对此展开比较,从而为家庭层面教育政策效果的反馈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围绕家庭常态生活而展开的教育政策分析需要研究者对家庭环境中生活细节所呈现的意义具有敏锐的感受力和解释力,能将家庭成员生命历程中受到教育政策影响的部分从纷繁复杂的现状中分离出来,并能跳出经验层面,对由观察而得的现象以及访谈材料的意义给出一个深刻的说明和解释。

(二)通过调查统计把握政策环境下家庭总体状况

家庭生活现状除了有助于彰显个体行动与所在政策环境相关的意义,还能够体现一定的统计学规律,例如家庭储蓄额和教育支出额、子女在家中的学习时间、亲子交往方式和类别比例、互动时间等信息都是客观和可测量的,通过实际调查能够把握并转化为可运算的数据。家庭中的客观指标成为制定政策的可靠参考以及衡量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依据,当所调查的家庭样本量足够大时,数据呈现的信息将能够代表公共政策对家庭造成的总体效应,反映政策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在公共政策研究领域中,量化的评估体系易于衡量政策效果、测出优劣。以样本推论总体的研究思路有助于排除由偶然因素所造成的随机量,留下常数和合乎规律的东西。[18]相比于研究某一家庭个案时考察家庭生存现状的所有方面涵盖价值取向、矛盾成因、情感认知等难以量化的因素,大范围调查统计研究则通常锁定有限数目的变量,在精确的经验事实支撑基础上探索变量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呈现教育政策对家庭造成的普遍化影响,从而避免对政策效应产生以偏概全的理解。

针对家庭的调查统计通常以户为单位,研究者可通过入户调查获得第一手数据资料,以观察记录的方式获取家庭居住空间与条件方面的信息,同时通过调查问卷或访谈的形式从家庭成员中了解子女入学情况、教育投资、亲子沟通方式等。此外,实证研究数据的来源是多样化的,教育政策分析还可借助现有的大型微观数据库,如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等。这类微观数据的优点在于由专门研究机构调查收集和公布,取样范围广并且包含大量的变量,涉及家庭的方方面面,例如北大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发布了专门针对家庭教育支出的调查数据,内容涵盖0~3 岁幼儿早教、3~6 岁幼儿入园情况、6~16 岁以及 16 岁以上在校生的在读情况、入学选择、家庭教育支出和政府补贴,调查范围覆盖除西藏、新疆和港澳台地区外的29个省份,[19]可作为相关教育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数据。此外,一些面板数据囊括了同一批家庭调查样本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观测数值,例如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每两年进行一次,关注家庭关系与家庭动态、人口迁移、健康等在内的多项研究主题,可应用于探讨公共政策环境下的家庭总体状况的变化。

为证实教育政策对家庭造成的总体性影响,无论是借用已有微观数据还是亲自调研收集数据,研究者试图探明的重点是某项教育政策的实施与家庭观测点变化之间的关联,这需要研究者事先提出符合逻辑结论的理论假设并合理设计研究变量,对教育政策之外的其他影响家庭的外在因素加以严格控制,增强研究结论的科学性和解释力。

(三)运用实验识别教育政策对家庭的干预效应

实验法是政策分析的一种有效途径,其因果推断的思路有助于识别某项教育政策对家庭的干预效应,也即判断家庭中发生的变化是否起因于政策施行,通过跟踪调查监测政策干预前后的家庭变迁,为政策效果的评估提供具备逻辑性的可靠依据。教育政策评估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内生解释变量和自选择问题。[20]例如,如果想要探讨义务教育入学招生政策的变化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就需要估算家庭教育支出对入学招生政策这个变量的回归系数并假定自变量是研究系统之外的因素决定的,然而入学招生政策往往与择校有关,受到家长偏好、家庭背景等变量的影响,成为内生解释变量,受到自选择偏误的影响,也即家庭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接受政策干预,很难确定家庭教育支出高是由政策所致还是因为家长受教育程度高和教育投资意愿强。因此,因果效应的估算需要研究者识别出外生性变化。

同一个家庭的各项观测点在接受政策干预和不接受政策干预两种情况下的差别代表着政策影响的实际效果,但是教育研究领域的实验操作不同于自然科学实验,教育改革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很难让同一家庭既接受政策干预又不接受政策干预。为解决内生变量问题,需要设置一组家庭接受政策干预(实验组),另一组家庭不接受政策干预(控制组),收集政策实施前后的两组家庭各观测点的数据,可采用的实验操作是被称为“Difference in Difference”的倍差法,教育政策效果等于受到政策影响的家庭在政策落实前后可以衡量的变化值之差,减去未受政策影响的家庭在前后两段时间的变化值之差。采用倍差法的重要前提是没有其他外在的社会因素与政策变量同步影响被解释的家庭变量,并且需要通过足够长的时间序列数据才能检验。然而政府通过人口政策和家庭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直接参与了家庭活动,形成中国家庭变迁的巨大推力,[21]在较长的相隔年限内,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很难控制,家庭除受到教育改革的冲击以外还会受到其他公共政策的影响,所以采用倍差法无法识别家庭内部诸如教育支出的变化是由教育政策改变引起还是由社会总体性消费结构变化引起。为解决这一偏误,研究者可假设同质化的家庭在宏观社会环境中会呈现出相似的变迁特征,采用配对法构造模拟的对照组,使对照组家庭与实验组家庭在主要特征上尽可能趋同,通过增强两组家庭本身的相似性来抵消教育政策之外其他外在因素引起的家庭变迁,从而使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的差异更接近于教育政策的干预效应。

运用实验法评估教育政策对家庭的干预效应需要研究者意识到家庭成员采取的行动以及家庭所处社会大环境的复杂性,选择合适的因果推断方式,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谨慎检验以避免各种偏误。同时,政策制定方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要考虑到后续评估所需要的研究设计和数据需求,使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家庭数据搜集得以常态化。

总之,社会变迁使传统家庭模式受到冲击,却无法抹杀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重要意义,教育改革领域中家庭与学校、市场、社会共同助力于个人的成长与发展,在教育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估的整个过程中家庭应得到决策者的关注、保护和支持,将家庭社会学视角纳入教育政策分析是社会压力的产物,同时也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无论以何种路径切入分析,都需要研究者将现阶段人口家庭变迁带来的系列问题融入政策制定的背景,全面考察教育政策对家庭造成的预期结果与意外后果,关注二者相互作用过程中家庭结构形态的形塑和家庭功能的演变,使家庭生活的多元样态能够进入决策者视野,为形成促进家庭和谐发展的教育政策体系提供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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