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前进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北京 100875)
2001 年《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公布,其中第一篇为《孔子诗论》,共含29 枚简,其中第1-7 简为留白简。到目前为止,不同学者在马承源先生整理的顺序基础上至少已经提出了15 种不同的编连方案。 目前,这15 种方案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留白简与满写简分开编连的方案,主要有马承源、李学勤[1]、廖名春[2]、濮茅左[3]、曹峰[4]、季旭升[5]、李零[6]、李锐[7]、李守奎[8]、曹建国[9]、黄怀信[10]、冯时[11]和俞志慧[12]十三位先生;第二类是留白简与满写简混合编连的方案,主要有姜广辉[13]和范毓周[14]两位先生。 其中前者占绝大多数,他们的特点是都将竹简简制放在第一位, 将不同简制的简严格区别开来,然后再根据文意等其它因素对竹简进行重新编连。
廖名春先生曾提出,整理竹简,形制是第一位的,而文义应该是第二位的。 只有在一定的形制内,才能按文义将竹简系联。 《诗论》简有所谓“满写简”和“留空简”之别,我们应该“满写简”归“满写简”,“留空简”归“留空简”,才能把不同的文献区别开[2]。笔者认为此说可从。 此外,张三夕先生曾指出:“《诗论》原本只可能有一种排序,如果今天有多种排序都声称自己是合理的,合乎逻辑的,这种事情本身就不合乎逻辑。 ”先生还根据《论语》各个篇章之间相互独立的文章体例提出,现在残存的《诗论》简之间可能难以有今人所企图的复原的严格的、内在的逻辑关系[15]。 此观点也颇具启发性。
在新的排序中,主要坚持“形制为主,文义为辅”的原则。 所谓形制,主要包括简的长宽厚、残存情况、满写简、留白简、墨节、墨钉、编线和契口。 而文义既指单简文字本身的意义,又指简与简之间的文本意义关系[15]63。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对残损简作补字分析时需要考虑简的长度问题,虽然竹简整理者已经给出了整简长度, 但对于简体的部分长度,却无法作实际测量,故在必要时,笔者决定以“字”为单位对竹简长度进行描述。 比如,以第二简为例,第二简存字38 个,那么第二简有字部分的长度当为38 个字的简面区间,这样,无论是整理者所给出竹简的同比例缩略图还是同比例放大图,皆可适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李锐先生曾提出第1-7 简的新顺序是4、5、6、7、2、3、1,是为所有29 枚简的第四章(最后一章),但李先生并未说明这样排列的具体原因,且李先生对第1 简的顺序也存有疑义[7]197-198。 而笔者通过考证,重新编排后的顺序为4、5、6、2、7、3、1。 虽然两种方案大同小异,但笔者认为两种方案虽不能称得上异曲同工,但也不可偏废。 同时笔者认为我们不但要求其然, 也要求其所以然,所以本文主要是在李先生方案的基础上通过形制和文义两个方面进行补充考释。 首先,笔者对马承源先生和李锐先生编排的第4 简、第5 简和第6 简的顺序无异议,认同其顺序为4、5、6,但认为重新编排后的第4 简当为新顺序中的第1 简的位置。 具体原因将在下文作详细论述。 接下来将重点考证争议较大的第2 简、第3 简和第7 简的顺序。
1.形制上
第2 简为完整简, 存字38 个, 第7 简存字39个,第3 简存字39 个。 对照整理者所给出的同比例缩略图,笔者发现第7 简有字部分简面区间的下端与第2 简和第3 简有字部分简面区间的下端在同一水平线上,且第7 简下端简体有留白面,说明下端已不缺字。 而在其上端,第7 简大约比第2 简和第3 简少了3 个字长度的简面区间。 故第7 简上端大约缺3-7 个字。 关于补字字数的误差问题,可以参照其它简的情况。 其中第4 简存字42 个,第5 简存字38 个, 而唯一完整的留白简第2 简存字38个,参照整理者所给出的同比例缩略图,第4 简和第5 简以及第2 简有字部分的简面区间长度相等,而前后存字相差4 个,说明我们在对残简进行补字时误差当在4 个以内,第2 简比第3 简和第7 简少了3 个字,故其大约应缺3-7 个字。 其中第2 简和第3 简上下简端都有留白,故已不缺字。
2.文义上
首先, 第2 简有文例为 “《××》,×德也, 多言……。 ”而第7 简整简论述《大雅·皇矣》,文例不是很明显,第3 简有“多言……”文例,但其已与第2简在文例上有了差别,对照下文所列出的3 枚简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第2 简的“多言……”主要在一段固定文例的论述的前半部分,而第3 简的“多言……”却在一段固定文例的论述的后半部分。 而且在从《颂》论述到《邦风》时,这种文例消失,说明这一文例在论述时的约束性并不强。
其次, 笔者在此3 枚简上发现一种微弱的文例,即为“《××》……×矣,……”。 如第2 简论《颂》时出现的“至矣”,第7 简在论《大雅》时出现的“信矣”,第3 简在论《小雅》时出现的“衰矣,少矣。 ”这种文例在第3 简论《邦风》时消失,同时我们看到从第2 简到第7 简到第3 简, 其文例从2 个字变成4个字,之后到《邦风》时消失,说明其文例的约束性也在逐渐减弱。但至少能说明简2、简7 和简3 属于相邻的简。 其具体顺序如何,笔者下面将做进一步论述。
上文所列15 种编联方案中, 除范毓周先生将第2 简之后接第23 简外, 其余14 位先生皆在第2简之后接第3 简。 那么,第2 简之后到底能不能直接接第3 简,笔者认为不能。 理由如下:
第一,第2 简存字38 个,第3 简存字39 个,且二者都已不缺字。 其中第2 简论述了《颂》和《大雅》的部分内容,第3 简开头即为《小雅》内容,说明两简之间缺了1 枚简,假如有这枚简存在,那么这枚简的内容当为论述的《大雅》后半部分内容和《小雅》的前半部分内容。 而第2 简论述《颂》时用了24个字,论述《大雅》时已经用了7 个字,第3 简论述《小雅》时已经用了13 个字,而论述《邦风》时用了26 个字。 我们取其最大值,假设论述一部分的内容用26 个字,那么在遗失简上可以填充的《大雅》的字数当为二十六字减去七个字等于十九个字,小雅的内容为二十六字减去十三个字等于十三个字,那么一共就是十九个字加十三个字等于三十二个字。而留白简存字最多为42 个,最少为38 个,可见其与最少字数还相差6 个。故在理论上,第2 简和第3简那1 枚遗失简存在的可能性很小。 故第2 简之后接第3 简行不通。 但是我们也应当考虑特殊情况,即当遗失简在论述《大雅》和《小雅》时如果完全不遵循已有文例, 那么其简上所含字数是不可估量的,这只是小概率事件,但也有发生的可能。 笔者接下来将做进一步论述。
第二,第3 简、第7 简和第1 简之间隐含着一个微弱的文例,即“孔子曰:……夫,……乎”。如第7简的“孔子曰:此命也夫,文王虽欲已,得乎? ”而假如将第1 简后接于第3 简,那么就会得出“孔子曰:谁能夫……行此者其有不王乎”的文句。 前后两种文句体例极为相似(可参照下文列出的竹简原文),所以第1 简似乎在第3 简之后。 同时再对以上几种文例进行叠加互证, 即可得出第7 简之后当为第3简的结论,再根据上文得出的简2、简7、简3 当为相邻简的结论,以及《诗论》中论述《颂》《大雅》《小雅》《邦风》的潜在顺序,即可确定第2 简之后当为第7 简,第7 简之后当为第3 简的结论。 那么,现在主要的问题就是看上文根据“孔子曰:……夫,……乎”的文例提出的第3 简之后接第1 简的假设在文义能不能行得通。 这一问题将在下文论述第1 简和第3 简文意时具体解决。
第三,笔者发现,如果第2 简后接第7 简,根据上文,第7 简上端应大约缺3-7 个字,而第2 简最后为“《大夏》盛德也,多言……”,根据上文所总结的文例,“多言” 后当缺1 个字, 而后还剩大约2-6个字下接第7 简的“怀尔明德”,笔者认为可从。 而第7 简整简论述《大雅》,说明其未遵循固有文例。那么,我们再将第3 简接于第7 简之后,第3 简开头部分论述《小雅》的后半部分内容,说明第7 简和第3 简之间有一枚遗失简,这枚遗失简当整简论述《小雅》的前半部分内容,那么由于其上简第7 简整简论述《大雅》的后半部分内容,在理论上,遗失简整简论述《小雅》上半部分的内容这种情况是行得通的。 故从形制上来看,第2 简之后可接第7 简。
1.形制上
第1 简存字22 个,上下两端皆残损,且都可能有缺字,根据濮茅左先生提供的竹简基本状况的数据,简1 中“隐”字和“情”字之间当为中契口所在的位置,[3]39笔者认为可从。 濮茅左先生认为完整的满写简当为55-60 字, 而张三夕先生意见当为54-57字,[15]65笔者认为张先生观点可从。 而留白简当在38-42 字之间。假如简1 是满写简,其中契口以上已有17 字,那么上端可补大约为10-11 字。 而假如其为留白简, 因为留白简的上契口当在文字之上,那么其上端当不能再补字。 而第7 简中“夫”字到“乎”字之间为6 个字。 那么,笔者认为,补不补字,对文意和文例都不冲突,故简1 既可能是留白简,也可能是满写简。
2.文义上
首先,笔者认为,正确理解第1 简“行此者其有不王乎? ”这一句的文意是解决第1 简简序问题的一个关键所在。 在29 枚简中,有关第1 简的排序是争议最大的。 早期整理者李零先生认为简1 当上接《子羔》篇,因为《子羔篇》有论述“三王者之作”的内容,而简1 开头一句为“行此者其有不王乎? ”李先生认为二者是有关系的[6]。 而整理者马承源先生认为二者“不相谐和”[16]。 后廖名春先生也将第1 简上接《子羔》篇[2]。 而笔者观察《子羔》篇发现,《子羔》篇最后一简的最后一个字下有一个墨节,而墨节之下已无文字,说明这个墨节不是章节符,而是篇结束符,说明《子羔》篇内容已经结束。 而且“行此者其有不王乎?”之下也有一个墨节,若上接《子羔》篇则两个墨节之间只有一句“行此者其有不王乎? ”所以简1 不能上接《子羔》篇。
其次, 李学勤先生将第1 简排在29 枚简中最后1 简的位置,并得到张三夕先生的认同。[15]64而李锐先生也将第1 简排在了最后1 简的位置,且将其后接第3 简, 但李先生只是提到两简疑似语意相连,而同时也指出:“若简1 与《子羔》‘三王者之作’相关,则可以放在第四章的章首。 ”[7]198可见李先生也不是特别确定简1 的位置。 那么,下面我们即来分析简1“行此者其有不王乎? ”这一句的含义。
有学者曾指出“行此者其有不王乎? ”不像孔子的语气。 笔者认为《诗论》中只有“孔子曰”之后的句子才是出自孔子之口。 在没有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判断其是否为孔子之句,故符不符合孔子语气并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我们先来看第3 简,简3 中对于《邦风》的论述为:“其纳物也溥,观人俗焉,大敛财焉。 ”笔者认为这里的“纳物”这一动作隐含的主语是《邦风》,而“观人俗”和“大敛财”这两个动作所隐含的主语当是 “王”。 故接下来孔子说道“谁能夫? ”也就是在问“观人俗”和“大敛财”这两个行为谁才能做呢? 显然是只有王才能去做,故其下接“行此者其有不王乎”文意可通。
再者,笔者发现《诗论》简3 以及简10 等多支简对《国风》的评价迥异《毛诗》中对《国风》的评价,《诗论》中的《国风》并不存在后来《毛诗》中的“怨刺”之说,而“怨刺”之说在《诗论》中主要体现于《小雅》中。 笔者认为这正好与春秋末期孔子的思想相契合。 孔子所处的时代,礼坏乐崩,但其依旧在积极维护周礼。 孔子提到的王当是《诗经》中《国风》创作时代的各个周王,而非当时的诸侯王。 所以孔子说:“谁能夫? ”是在说只有周天子才能通过“采风”来“观人俗”和“大敛财”。 同时,《论语·泰伯第八》云:“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而《国风》多是描写下层平民的生活,其当不是“怨刺”的主体,《小雅》创作者多是下层官吏,故其“怨刺”是在位而谋政,是符合礼的。 故在文意上,第3 简后当接第1 简。
综上,无论是形制还是文意上,第3 简之后都可接第1 简。 故上文假设成立,第1、2、3、7 简的简序当为2、7、3、1。
通过上文对《诗论》留白简的考论,将1-7 简的简序重新调整为:4、5、6、2、7、3、1,其中第4 简为调整后的所有29 枚简中的第1 简。 调整后的简文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简4:……曰:“詩丌(其)猶坪門,與戔(贱)民而豫之。丌(其)用心也将可(何)女(如)?”曰:“《邦風》氏(是)已”。 “民之又(有)慼患也,卡=(上下)之不和者,丌(其)甬(用)心也将可(何)女(如)?”……简5:氏(是)已。又(有)城(成)工(功)者可(何)女(如)?曰《訟(頌)》 氏(是)已。 《清廟》,王惪(德)也,至矣。 敬宗廟之豊(禮),以爲丌(其)本,“秉文之惪(德)”,以爲丌(其)質。 肅雝……简6:多士,秉文之惪(德)。吾敬之。《烈文》曰:“乍(无)競隹(維)人,不(丕)(顯)隹(維)惪(德)。 於乎! 前王不忘。 ”吾悦之。 《昊=(昊天)又(有)成命》:“二句(后)受之”,貴且(顯)矣。 訟……
第二部分:
简2:寺(诗)也,文王受命矣。 《訟(頌)》,坪惪(德)也,多言後。 丌(其)樂安而遲,丌(其)訶(歌)紳而悌,丌(其)思深而遠,至矣。 《大夏(雅)》,盛惪(德)也。 多言……简7:……懐尒(爾)明惪(德),害(曷)? 城(誠)胃(謂)之也。 “又(有)命自天,命此文王。 ”城(誠)命之也。 信矣。 孔=(孔子)曰:“此命也夫。文王隹(雖)谷(欲)巳(已),(得)乎?此命也。”简3:……也,多言難而悁退(懟)者也,衰矣少矣。《邦風》,丌(其)内(納)勿(物)也溥,觀人谷(俗)安(焉),大歛材安(焉)。 丌(其)言文,丌(其)聖(聲)善。孔=(孔子)曰:隹(誰)能夫……简1:……行此者丌(其)又(有)不王乎? ▌ 孔=(孔子)曰:訔(詩)亡隱志,樂亡隱情,文亡隱言……
根据以上排序,笔者发现文中共有2 个“▌”,有关墨节符的作用,濮茅左先生已经指出,根据实际情况,其既可作章节符,也可作篇结束符。[3]12-13而《诗论》中共有3 个这样的墨节,第3 个在第18 简简末的位置。 据此,笔者根据墨节符的位置,在整体上将《诗论》29 枚简划分成了三个章节。
第一章节:从第4 简的“……曰:诗其犹平门”到第五简的“曰《颂》是矣。 ”也就是第一个章节符之前的内容。
第二章节:从第5 简的“《清庙》,王德也。 ”到第1简的“行此者其有不王乎?”也就是第二个章节符到第三个章节符之间的内容。根据上文对第1 简简制的讨论,笔者认为其既可能是留白简也可能满写简,在新的划分中, 第1 简刚好处在留白与满写的过渡位置,所以其模糊的简制也正好印证了这一判断。
第三章节:从“孔子曰:诗亡隐志,乐亡隐情”到第18 简的“《杕杜》则情喜其至也。 ”也就是第三个章节符到《诗论》简所剩的最后一个章节符的内容。
其中第三章节的内容划分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杕杜》,则情喜其至也。 ”之下的章节符不是篇结束符,而是《诗论》篇中间的一个章节符,而篇结束符在遗失简上。 那么第三部分就可以再分为两个部分。 也就是将包括遗失简和二十三枚满写简在内的所有的满写简以第十八简的墨节符为分界线划为前后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从“孔子曰:诗亡隐志,乐亡隐情,”到“《杕杜》,则情喜其至也。 ”第二部分为:从“《杕杜》,则情喜其至也”以下的内容开始,一直到遗失简上的篇结束符。
第二种情况是:“《杕杜》,则情喜其至也。 ”之下的章节符即为篇结束符。 那么,第三章节就包括了第1 简的“孔子曰:诗亡隐志,乐亡隐情,文亡隐言”的内容和第八到第二十九简的所有的满写简的内容。
根据上文的划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第1-7 简需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4、5、6 简,第二部分为2、7、3、1 简。 笔者这样划分的依据主要有两个:第一,除第1 简外其余6 枚简制皆相同,且所书皆为论《诗》的内容,但两部分简的衔接处逻辑不清晰,中间可能有缺简,故有必要将两部分内容分开。第二,两个部分内部各有不同的文例,且逻辑关系比较清晰。 第一部分有两种文例,分别是:“……何如? 曰《》是已”和“《》……,吾之。 ”第二部分有3 种文例。 分别是:“《》,德也,多言……。 ”、“《》……矣,……”和“孔子曰:……夫,……乎”。
所以,根据竹简上的墨节符“▌”所在的位置,可以将《孔子诗论》全文分为三个大的章节。
到目前为止,《孔子诗论》简序问题依旧众说纷纭,但真实情况只可能有一个。 虽然该问题目前很难达成一致,但我们可以不断接近真实,在批判中继承,这样才能不断地向前发展。 笔者认为,从形制和文义两个方面考虑, 第1-7 简的顺序当为4,5,6,2,7,3,1。 同时,根据竹简中三个墨节符“▌”的位置,把简文分成三个大的章节最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