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嘉琪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推动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变革,同时也推动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数字劳动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劳动方式,并且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教授是西方著名的青年马克思主义学者,就任于英国伦敦威斯敏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Westminster),同时担任传播与媒体研究所(Communication and Media Research Institute)所长。他的主要研究方向是数字劳动、批判理论、政治经济学的媒体批判等,出版了《数字劳动和卡尔·马克思》《在信息时代阅读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的媒体与传播视角研究》《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重读马克思》《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马克思》等著作。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他对数字劳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数字劳动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福克斯就数字劳动的概念、数字劳动的范围、阶级的范围、数字劳动是否是生产性劳动、数字劳动的价值来源、数字劳动是否存在剥削以及“互联网产消者商品”等问题,结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分别做出阐释。国内外学者对福克斯的研究给予高度关注,并就其数字劳动理论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伴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大潮,梳理福克斯关于数字劳动的观点以及国内外学者对其观点的评价,总结并评述围绕数字劳动展开的若干前沿问题,无疑有助于回应时代议题,凸显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当代价值。
福克斯的数字劳动思想,起源于西方学者达拉斯·史迈兹提出的“受众商品”理论。该理论认为:“有一种产品,被人们称作电视台时间(station time),有时也被人们称为受众忠诚度(往往以收视率来衡量),电视台公司可以将此出售给广告商。业界将此称为时间市场。该市场出售的是面向受众的节目(电视台管理层对受众的持续忠诚度非常感兴趣),并以此培养观众对广告商忠诚度的可能性。”[1]1977年,史迈兹进一步指出:“尽管大众媒体在意识产业的生产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但与大众媒体相比,受众为获得其受众特权而直接支付的费用高得多。1975年在加拿大,受众直接承担的成本是广播公司和有线电视运营商的总成本的三倍。”[2]史迈兹指出,大众媒介通过把受众的忠诚度和注意力当作商品出售给广告商。这些理论成为数字劳动研究的起点。2000年,“数字劳动”一词由学者泰拉诺瓦提出,他通过研究数字经济的“免费劳动”对“数字劳动”展开了初步探索[3]。福克斯则通过剖析数字劳动,进一步对数字劳动的概念作出界定。他认为,数字劳动是广义的范畴,即数字媒体技术和数字产品生产中的所有活动都属于数字劳动[4]351。在福克斯看来,数字劳动涉及的很多相关问题,例如数字劳动的价值来源、数字劳动是否产生剥削等,都需进行探讨。
关于数字劳动的概念,国内外学界一直广泛存在争议。国外学者文莫斯克和麦可切尔从广义的角度对数字劳动进行了定义,认为数字劳动的范围包括“知识产品生产和传播链中的任何人”[5]。国内学者周延云、闫秀荣认为,数字劳动目前主要被描述为由社交媒体用户所达成的无薪劳动[6]。学者黄再胜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非物质劳动形态,这种劳动形态通过数字化与网络化进行协调[7]。而学者余斌认为“数字劳动”这一概念和政治经济学相关术语的运用规则并不符合,他综合了中外学者对“数字劳动”的论述,概括出了“数字劳动”的五种类型,发现其中只有运用数字化的生产资料进行的劳动(如快递员、外卖员等运用数字技术设施进行的劳动)最接近政治经济学规则,但称之为“数字劳动”仍不适宜,而应称之为数字化经营或数字化生产[8]。总之,关于数字劳动的概念,目前学界尚无定论,仍在争论之中。
福克斯对数字劳动的范畴和阶级范围做过详尽的研究,认为数字劳动的范畴包括关于数字媒体的存在、生产、传播和使用所需的所有形式的有酬劳动及无酬劳动。而无产阶级的范围,应该包括所有在互联网上进行生产劳动的人,既包括互联网上的用户,也包括互联网上的资本家。这一观点得到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和讨论。
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种“专门的、使特殊的自然物质适合于特殊的人类需要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9]56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凡是有主观目的的、能够让特定自然物质适合于人类需要的生产活动,都属于劳动。福克斯认为,数字劳动的范围包括了关于数字媒体的存在、生产、传播和使用所需的所有形式的有酬劳动及无酬劳动。数字劳动体现了双重意义上的联系:这是一种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数字劳动国际分工(IDDL)层面上的劳资关系,这种关系是由相互铰接的生产方式、生产力组织方式及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化所形成的[4]296。因此,在福克斯看来,数字劳动的范围既包括专门分析和整理信息的专职数字劳工所做的有酬劳动,也包括在网页上进行浏览和购买等行为所产生的无酬劳动。
国内外学者对福克斯数字劳动的范围提出了质疑。学者艾维蒂森和科莱尼否认无酬劳动是数字劳动的一部分。在他们看来,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和情感相关,某种意义上,这已经脱离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范畴[10]。针对这个问题,学者陆茸通过对用户的无酬劳动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用户在互联网上产生数据的各种活动,并不是一种‘以生产数据为目的’的劳动。”[11]所以在陆茸看来,用户通过互联网进行数据生产的行为,并不足以称为劳动。
我们可以看出,福克斯倾向于将数字劳动的范围扩大到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之中,然而一些学者认为无酬劳动并不算是数字劳动的一部分,数字劳动更多地和情感价值相关;另一些学者认为,无酬劳动也不是一种“有目的的劳动”,不符合马克思关于“劳动”的概念。所以,无酬劳动究竟是否在数字劳动的范围之内,如果是的话,相应的劳动时间、剥削程度、异化程度等一系列问题该如何解释,这是在理论上亟需解决的问题。
列宁曾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12]这说明在马克思和列宁时代,阶级划分相对容易,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是资产阶级,而居于从属地位的则为无产阶级。但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阶级”这一概念,却发生了新变化。
福克斯认为,在新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需要扩大无产阶级概念的范围。在他看来,在信息资本主义时代,无产阶级的概念需要扩展至创造和再创造共同经验和空间的每个人。这些空间和经验被私自占用,由此被资本剥削并实现资本积累。信息资本主义的崛起要求我们去重新思考无产阶级的概念,并且使无产阶级的概念和知识劳动相联系。他指出,知识是社会共同体的一部分,是一种由所有人生产和消费的社会产品。因为每个人都生产和再生产被资本占有的共同体的一部分,所以资本应该通过纳税的形式回报社会作为补偿。这些税收可以被用来进行再分配,以保证每个人都有基本收入[13]。总之,在福克斯看来,无产阶级的概念应该被扩大至每个从事生产的个体,这极大地扩大了被剥削者的数量和范围,是阶级划分领域的一个创新。
然而,国内外学者也指出了福克斯扩大无产阶级范围的缺陷。学者鲁滨逊认为,从阶级分析的角度来看,福克斯的方法将“群体”扩展到几乎每个人——或者至少是每个拥有互联网连接的人——并模糊了任何有意义的阶级区别。福克斯承认,这意味着“大众和资产阶级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而这一点肯定会导致对阶级分析目的的质疑[14]。学者谢芳芳和燕连福则认为,一方面,福克斯对奈格里和哈特所提出的“大众”概念表示了认同并进行了拓展。另一方面,福克斯在坚持马克思阶级观的同时,又改造了他对无产阶级的定义。在福克斯的理论中,互联网时代的无产阶级几乎包含了所有人——至少是包含每个与互联网相连接的个体,这一论断大大地拓宽了“无产阶级”的范围。因此,福克斯的这一理论扩大了阶级分析的范畴,从而削弱了阶级划分的意义[15]。学者陆茸则认为,福克斯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者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使所有互联网用户,甚至包括资本家,都作为生产数据商品的劳动者,这样并不利于进行阶级划分,反而消解了真正意义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根本对立[16]。
通过梳理以上争论,我们可以看出,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福克斯在努力地扩大阶级的概念,使得“网络无产阶级”的数量越来越多,可团结的力量也越来越强,这是其理论上的创新之处。然而,福克斯却把几乎所有的用户(包括资本家)都纳入了“网络无产阶级”行列,这一点无疑淡化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使得阶级斗争明显缺少了对象。马克思指出:“没有对抗就没有进步。这是文明直到今天所遵循的规律。”[17]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如何更进一步地区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阶级属性上的不同,给予马克思“阶级斗争”理论以更强的解释力,也是亟待进一步讨论并解决的问题。
数字劳动的关键问题,主要包括数字劳动是否是生产性劳动、数字劳动剩余价值来源、数字劳动是否存在剥削以及对“互联网产消者商品”的研究。
马克思指出:“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18]所以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一种劳动,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才能被称为“生产性劳动”。
在福克斯看来,数字劳动也属于生产性劳动。在分析了价值和劳动时间之间的矛盾后,他指出:“企业社交媒体资本试图将必要劳动成本(工资)压到最低限度;但与此同时,通过增加无酬的剩余劳动作为创造剩余价值的生产性劳动。”[4]108所以在福克斯看来,用户们的无酬劳动也创造剩余价值,属于马克思所强调的生产性劳动。
对于这个观点,国内外一些学者并不认同。学者博拉诺提出了自己对福克斯的反对意见。博拉诺认为,只有有薪劳动者的生产劳动才称得上是生产性劳动。同时,不应将金融或商业员工的劳动视为生产性劳动[19]。学者夏玉凡认为福克斯的理论有一定创新,但也存在明显的理论错误:一方面,福克斯对互联网中的生产性劳动理解有误。在互联网中,用户的个人数据必须通过相应的算法,经过处理后变为商品,才能够向广告商出售。而真正的生产性劳动则是互联网背后从事搜集、分析等工作的数字生产者。这些劳动者既对数据进行相应处理,又通过算法程序帮助互联网企业生产数据产品。另一方面,福克斯对数据产业生产方式的理解存在不妥之处。从大数据产业组成来看,数据商品的生产主要包括制定数据标准与规范、数据采集与预处理等七个不同环节,这些环节均包含了生产性劳动。在这七个部分中,每一个部分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七个部分环环相扣才能够生产出数据商品。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用户制造的数字信息只是“原材料”,真正被剥削的应该是那些算法工程师、数据整理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20]。
综上所述,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福克斯将用户们的无酬劳动创造的价值归纳为剩余价值,其劳动也就变成了生产性劳动。而一些学者并不认同福克斯的看法,他们认为只有有薪劳动者的生产劳动才称得上是生产性活动,或者只有从事数据收集、管理、分析等劳动的劳动,才能被称为生产性劳动。如此一来,问题的焦点就集中在: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行为究竟能不能称之为劳动?如果可以的话,这样的劳动有没有产生剩余价值?这是我们在理论上亟需探讨与澄清的问题。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对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来源问题进行研究。
马克思曾指出:“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资本家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而是相反地来源于资本家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剩余价值只是来源于资本的可变部分。”[9]468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剩余价值来源于可变资本,可变资本也就是马克思所称的“使用机器的劳动力”,他们利用剩余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才是剩余价值的来源[4]121。
然而,国内外一些学者就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来源这一问题,分别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学者鲁滨逊认为福克斯的理论有缺陷,他提出,数字劳动产生的价值来源于广告,而广告收入又来自非Web 2.0企业中的经济部门产生的价值。另外,鲁滨逊承认无偿劳动的积极作用,但他认为,无偿劳动与其他资本的关系以及用户的忠诚度才是资本积累的关键因素[14]。学者陆茸认为福克斯的理论有待商榷,因为对于用户来说,在互联网上留下数据的活动,并不是一种以生产数据为主观目的的劳动。另外,只有将这些数据经过分析和处理后,才能得到有用信息,成为可以出售的商品。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数据商品的价值来源于数据工程师处理用户留下的各项数据付出的劳动[16]。
可以看出,在福克斯看来,数字劳动剩余价值的来源是用户劳动,用户通过进行无酬劳动创造数据产品,而资本家则将这些数据产品转变为数据商品,通过出售这些数据商品来获得大量剩余价值。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数字劳动产生的价值的来源是广告,并不是用户创造的数据商品;或者,数字劳动产生的价值来源于数据工程师的处理,而不是用户创造的原始数据。因此,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该如何解释数字劳动剩余价值的来源问题,它究竟是来源于用户所进行的无酬劳动,还是数据工程师所进行的有酬劳动,还是来源于广告,又或是所有这些都包括,只是比例大小不同,这也是需要面对并解决的理论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数字劳动是否存在剥削进行讨论。
马克思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9]338这表明了劳动力是资本的剥削对象。马克思所处时代的劳动力,通常是在工厂工作的工人。而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数字劳动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劳动方式,那么资本的剥削对象,有没有进行相应的延伸呢?
福克斯认为:“资本剥削的生产性劳动时间,一方面包括有薪酬的员工的劳动时间,另一方面包括用户花费在网上的所有时间。数字媒体企业为第一种类型的知识劳动者支付薪水,但是用户生产的数据却被平台无偿使用和销售。”[4]103所以在福克斯看来,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对数字劳动的剥削包括两种,一种是有薪员工的劳动时间,而另一种则是用户无酬劳动花费的时间。对马克思和福克斯来说,有薪员工毫无疑问受到了资本家的剥削,那么无酬劳动是否真的受到了资本家的剥削?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看法。学者博拉诺和维埃拉在分析了福克斯的理论后指出,福克斯正在确定一个更独特的过程,这一过程通过搜索引擎实现。搜索引擎既可以使用用户个人自发生成的信息,还可以使用用户浏览痕迹中产生的信息。在这个过程结束时,经过数据处理,这些信息变成了受众商品。因此,福克斯的“产消者”并没有进行生产性劳动[21]。他们认为,在用户使用互联网平台生产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实际上起作用的应该是公司的搜索引擎。这个搜索引擎负责搜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生成的信息以及用户的浏览痕迹,而用户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受到剥削。学者周延云、闫秀荣认为,社交媒体产消合一和其他的数字劳动形式,一起构成了能够使数字媒体生存的全球生态剥削系统[6]。这里说的社交媒体产消合一,既包括用户作为生产者创造的内容,又包括用户作为消费者产生的用户数据。其中,用户作为产消者创造内容的过程,可以理解为数字劳动中的无酬劳动。在他们看来,无酬劳动是数字劳动的一种形式,和其他数字劳动形式一起,构成了一个全球生态剥削系统,即无酬劳动受到资本家的剥削。
可以看出,福克斯认为数字劳动既包括有酬劳动,又包括无酬劳动,并且认为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提供者都受到剥削。而一些学者认为无酬劳动的过程并没有受到资本家的剥削,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搜索引擎(或可理解为程序算法)起了重要作用;另一些学者认为用户的无酬劳动受到了资本家的剥削,其与数字劳动的其他形式一起,构成了全球的生态剥削系统。那么,用户的无酬劳动究竟是否算是数字劳动,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家究竟有没有对用户进行剥削,如果有的话,是如何实现剥削的,剥削的程度如何计算,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对“互联网产消者商品”进行研究。
马克思生活在机器大工业年代,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界限非常清楚,并不复杂。生产者即从事生产工作的人,他们不断地生产社会所需要的消费资料,以维持这个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即购买消费资料的人,他们购买这些消费资料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而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却出现了被称为“产消者”的另一个群体。
“产消者”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阿尔文·托勒夫提出,它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两个词汇的组合。托勒夫指出,在这个世界中,消费者更紧密地卷入生产过程之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传统的区别消失了,“外行人”变成了“内行人”[22]。福克斯在托勒夫“产消者”的基础上,提出了“互联网产消者商品”的概念。在这里,“产消者”的意思是,用户既作为生产者创造内容,又作为消费者产生用户数据。
针对“互联网产消者商品”这个问题,福克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阐释了“互联网产消者商品”的形成过程:“网络平台运营商将互联网产消者作为商品出售给广告商,运营商用金钱换取用户数据,从而实现对用户的监控。互联网产消商品的交换价值是货币价值,由运营者通过用户获得,其使用价值是大量的个人数据和用户行为,而这些个人数据和用户行为由商品和交换价值形式主导。运营者对产消者的监控会产生永久性的使用价值(如个人数据和互动信息),而这就允许了定向广告的存在,这些定向广告旨在吸引产消者进行消费,并为了运营者的利润去操纵产消者的欲望和需求。首先,互联网产消者被运营商平台商品化,运营商将其出售给广告商;其次,这导致了商品逻辑的加剧暴露。产消者是商品化的双重对象,即他们本身就是商品,通过这种商品化,产消者的意识永久地暴露在商品逻辑之下,同时也以广告的形式在线。”[23]可以看出,在某种意义上,产消者和用户的意义相同,通过对产消者的信息和轨迹进行监控和收集,运营商(资本家)和广告商相互得利,这使得互联网运营背后的商品逻辑进一步被暴露出来。
然而对于这个看法,国内外有一些学者表示并不认同。学者艾维蒂森和科莱尼对福克斯的思想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福克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提出的数字劳动理论很难对在线产消者进行解释,原因在于:第一,这种价值创造与时间没有太大的关系。第二,社交媒体公司的价值变现通常在金融市场实现,而不是在商品交易中实现[24]。学者周延云指出,福克斯对互联网产消者的揭示值得我们深思,如何自觉摆脱数字资本的控制,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25]。
可以看出,对于“互联网产消者商品”这个主题,福克斯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给出了自己的回答,他认为互联网产消者被当作商品出售出去,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家和广告商实现了双重获利;而一些学者认为这并不合理,因为这个框架本身就不成立,产消者在这个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很难用时间来衡量,而且商品交易的大头往往在金融市场;另一些学者对这个理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而是选择了继续思考,体现出了这个问题的可挖掘性。“互联网产消者商品”的形成过程能否成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能否作为“互联网产消者实践”的理论依据,这些是目前仍待解决的问题。
国内外学者对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的研究,既具有不少积极成果,同时也有其不足之处。一方面,其成果有助于促进更多学者对数字劳动进行研究,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另一方面,其成果仍然存在许多理论上的缺陷,缺乏从数字资本主义层面进行的整体分析,与马克思主义的结合深度不足。
第一,国内外学者对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的研究诞生了大量积极成果。
国内外学者对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的分析,有助于促进更多学者对数字劳动进行研究。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资本家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并没有消失,除了传统易见的剥削方式之外,越来越多的剥削方式往往被社会欣欣向荣的表象所遮蔽。基于这个背景,福克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出版了许多关于数字劳动的著作,在著作中详细谈到了关于数字劳动的使用价值、价值、资本积累、资本剥削、数字异化等概念与问题,这些著作是国内学者研究福克斯数字劳动不可缺少的文献。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福克斯的数字劳动思想,这也极大地促进了国内外对数字劳动问题的相关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的研究,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国内外的传播。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随着资本生产方式的新变化,一些学者开始对马克思主义产生了质疑,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不适合解释当今的世界。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马克思主义再次在西方盛行,一些地区的《资本论》甚至出现售罄情况。这一现象告诉我们,只要资本主义仍然存在,马克思的理论就永不过时。福克斯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探讨数字劳动的现状,引起了国内外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的关注与探讨,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与时俱进。
国内外学者对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正在弥补福克斯理论中的不足。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新理论,有其独特之处,但也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论证和澄清的问题,如对数字劳动本质的界定、阶级范畴的划分等等。国内外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不断对福克斯的理论提出质疑,也使得福克斯在回应质疑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其理论,从而在某种意义弥补其理论中的不足。
第二,国内外学者对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的研究,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首先,很多学者并没有基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去对数字劳动理论进行讨论,而是一味地诉诸于“情感”和“品牌”等因素,认为是它们创造了数字商品的价值,这是不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另外,目前福克斯的理论中仍有许多尚待讨论之处,如数字劳动究竟是否涉及到对用户的剥削,数字劳动究竟是否属于生产性劳动,不同学者对此持不同观点,且都未能给出有力的论据去说服彼此,这也证明了在这些问题上仍留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其次,国内外学者对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的研究,缺少从数字资本主义层面进行的整体分析。数字劳动是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层面的体现,而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层面、文化层面的内容和数字劳动紧密相关。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之间关系密切,国内外学者如果在分析数字劳动时,能够同时在数字资本主义层面(结合政治方面和文化方面)对数字劳动进行分析,将会大大深化对数字劳动的探讨。
最后,国内外学者对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的研究,与马克思主义的结合深度尚显不足。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去研究福克斯数字劳动思想,才能够正确地认识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数字劳动的真正本质。在研究福克斯思想的同时,应逐渐完善其中的不足,并将其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为数字技术在中国的持续推进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目前,我国将发展数字经济作为国家重点战略之一[26]。近年来,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数字经济模式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也加快了我国的数字共享脚步。同时,我国也在不断地对数字化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政策进行数字治理,如为了保护数据安全,我国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行《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我国国民产生的数据进行有效的保护。另外,我国也在不断出台相关法律,保护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总之,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重视对数字劳动的相关理论研究,扬长避短,推动以数字共享为核心的数字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