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文书俗语词考释六则

2022-03-17 21:46:07杨小平唐建芳
宜宾学院学报 2022年8期
关键词:辞源第三版大辞典

杨小平,唐建芳

(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四川南充 637009)

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共五辑,每辑分10册,汇编影印明清至民国契约合同。该文献按原貌保存徽州资料,至今仍是徽州研究的重要资料。徽州文书数量巨大,内容丰富,范围广泛,门类繁多,在我国民间契约文书的宝库中拥有一席之地。刘伯山《徽州文书》指出:“徽州文书是历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发展与交往过程中为各自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凭据、字据、记录,是徽州历史、文化、社会发展以及生产、劳动、商业、社会交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状况的最真实、具体的反映”[1]1册:1。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徽州文书类目》推测,流传至今的徽州文书当不会少于20 万件,但还有部分徽州文书尚待发现。

本文根据语境,结合传世文献,利用现存材料,结合《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等辞书,对“中见”“清白”“四至”“议墨”“追陪”“拘凭”六个俗语词进行考释,以期为徽州文书整理研究、辞书修订提供参考。

一、中见

《清乾隆五十七年七月邱阿查氏立典坦约》记载:“乾隆五十七年七月立典人:邱阿查氏,中见:侄世德,侄世海”[1]1册:42。

按:“中见”一词是俗语词,《中文大辞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均未收录该词。

该词在《徽州文书》中多见,如:

(1)《清康熙二十九年十一月卢继成立卖屋赤契》:“中见:兄卢继法、母舅胡大秀、妹夫胡元镜”[1]1册:355。

(2)《清光绪三年六月胡光流立典田约》:“中见:胡蒋氏,依口代笔:胡济川”[1]1册:372。

在《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中”的释义中,均含有“中间”之意。《汉语大词典》收录“中间”一词,解释为“介绍”,例证引《孔子家语·致思》:“由闻之,士不中间见,女嫁无媒,君子不以交,礼也。”王肃注:“中间谓绍介”[2]1卷:611。王肃注的“绍介”即介绍。《汉语大词典》“见”字义为“看见;看到”[2]10卷:311,《汉语大词典》“间”字义为“中间;内。亦指事物两者的关系”[2]12卷:74。由此可知,“见”字与“间”字从释义上看,并不相同。《中文大辞典》收录“中间”一词,解释为“中间谓绍介也”[3]429,《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未收录“中间”一词。

四本词典中关于“中”字,均有“中间”之意。《汉语大词典》收录“中见”一词,解释为“中见人”,例证引《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十、清李渔《慎鸾交·赠妓》、《儒林外史》第五十二回。《汉语大词典》收录“中见人”,解释为“居中为双方作见证的人”,例证引《金瓶梅词话》第四二回[2]1卷:591。

《汉语大词典》“中见人”释义更准确。据此,《徽州文书》“中见”一词就是居中为双方作见证的人。“中”即中间,“见”即见证,语素“中”“见”同义连用。在《徽州文书》中,契约文书正文之后,往往提行出现“中见”“见人”“中证人”“中人”“中见人”“见中人”等词,意思相同。如:

(3)《明宣德五年三月王有信立卖山赤契》:“见人:王敬升”[4]1册:3。

(4)《洪宪元年阳历一月汪门欧氏立典田契》:“中证人:胡余氏、项耕甫契”[1]1册:240。

(5)《民国六年阴历八月范厚桢立杜断卖田契》:“中人:潘李氏、项道五、项陈氏”[1]1册:244。

(6)《民国已未年八月胡光华立借字》:“中见人:□香、胡社元、周元”[1]1册:459。

(7)《清宣统元年九月韩长信立典田约》:“依口代笔:韩永金,见中人:胡方氏”[1]1册:405。

其下写上“中见”姓名,名字下方有类似于“十”字、“号”字、“契”字的画押符。《徽州文书》作为一种民间档案的遗存,其内容涉及大小买卖文约、各种日用类书等。由当事人签订,签订双方订立文约,恐日后口说无凭,产生纠纷,就需要处在现场的人,在中间进行见证。

传世文献的明清小说中,“中见”也有用例。

(8)他每众位多是地方中见。为是要写一纸休书,这村里人没一个通得文墨[5]236。

(9)既承老哥美意,只是这里边也要有一个人做个中见,写一张切切实实的借券,交与你执着,才有个凭据,你才放心[6]431。

二、清白

《明隆庆四年十月王景等立清白合同抄白》记载:“王景、王昊、王谭等共有各契买受……日后照此清白合同,管业再无异议”[4]7。

按:“清白”一词是俗语词,容易误解为“清清白白”的意思。在《徽州文书》中释为“清清白白”并不合适。

《中文大辞典》收录“清白”,释义为“谓事物处理清楚不误也”[3]8299。《辞源》(第三版)“清白”一词只收“纯洁,没有污点”“廉洁”“封建社会凡未从事倡优、皁隶、奴仆等所谓卑贱职业的,称为身家清白,始得应试当官”这三个意思[7]2406。《中文大辞典》《辞源》(第三版)所释均与《徽州文书》不合。换言之,《徽州文书》的含义两部辞书未收。

《汉语大词典》收录“清白”,解释为“清楚明白”,例证引《儒林外史》第四五回、《红楼梦》第四二回、王统照《春雨之夜·一栏之隔》[2]5卷:1297。《汉语方言大词典》“清白”条:“清白:清楚;明白。中原官话,陕西西安[tɕ‘iŋ21pei0]。西南官话,四川成都[tɕ‘in55pɛ21]克非《春潮急》第一回:‘你说~,谁是满塘蛤蟆?’湘语,湖南长沙[tɕ‘in33pə24]他讲不~∣他讲哒半天,也冇把问题讲~∣你硬是有点不~,何什放略多盐啰。你确实有点胡涂,怎么能放这么多的盐呢?赣语,湖南耒阳[tɕ‘iē55pei0]他心里~”[8]5745。“清白”的“清楚明白”义见于中原官话、西南官话、湘语、赣语等方言。

《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中清白的释义与徽州文书吻合。“清白”在《徽州文书》中多为“清楚明白”的意思。

清白一词,在清代小说中有较多的用例。如:

(10)余生员,你且下去,把这些情由具一张清白呈子来,我这里替你回复去[6]375。

(11)宝玉早已预备下笔砚了,原怕记不清白,要写了记着[9]424。

三、议墨

《清乾隆十二年七月嘉益等立议墨合同》记载:“立议墨合同嘉益、嘉盩等,窃为未頼水济,民以食为天,若缺水禾苗枯毙……今立议墨合同,一样五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1]1册:4。

按:“议墨”一词是俗语词,意思费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均未收录。

该词在《徽州文书》中多见。如:

(12)《清康熙二十年六月江应良立还议墨》:“立还议墨裔孙江应良,身系徃外称口,不幸家中妻余氏徃园锄业,幼女二岁,吹饭看火失手被火焚去…… 今恐无凭,立此还墨,一样二张,此照”[1]2册:3。

(13)《清康熙四十六年三月江神赐等立议墨合同分单之一》:“立议墨分单人神赐、春九、宗洪等,今因舍内子孙此欠资本累积渐多,贫不能还……立此议墨分单,一样三张,各股权执一张,永远存照”[1]2册:4。

“议”字,《说文·言部》:“议,语也。”段玉裁注:“上文云论难曰语。又云语、论也。是‘论’‘议’‘语’三字为与人言之称。按许说未尽。议者、谊也。谊者、人所宜也。言得其宜之谓议。至于《诗》言‘岀入风议’,《孟子》言‘处士横议而天下乱矣’”[10]92。《集韵》《经籍诂》皆收录“议”字,释为“谋”。《正字通》《中文大辞典》皆释为“谋也,评也,择也。”《汉语大词典》“议”字有“谋度;斟酌;商议”之意,引用例证为《易·节》《国语·周语中》《史记•白起王翦列传》、晋葛朴《抱朴子·博喻》、《红楼梦》第八二回[2]11卷:450。《辞源》(第三版)“议”字解释为“谋虑、商议”,例证举《书·周官》:“议事之制,政乃不迷”[7]3846。

“墨”字,《说文·土部》:“墨,书墨也。”段玉裁注:“聿下曰,所以书也。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燕谓之弗,秦谓之笔,此云墨、书墨也”[10]688。《集韵》《康熙字典》同。《经籍诂》释义为“黑也”[11]2195。《正字通·土部》“墨”字说:“上古无墨,以竹揵点桼而书。中古有爨石,可磨汁以书,或云即延安石液,一说此石烧之为烬,乃成墨,非磨汁即墨也”[12]231。《辞源》(第三版)、《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均收录“墨”字,释义皆有“用于书写、绘画的黑色颜料”之意。

《中文大辞典》《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四本词典均未收录“议墨”一词。《汉语大词典》收录“议论”一词,释义为“谓评论人或事物的是非、高低、好坏。亦指非议,批评”,引用例证《史记•货殖列传》《颜氏家训·勉学》、明薛瑄《薛子道论》卷上、魏巍《东方》第四部第二十五章[2]11卷:455。通过辞书中有关“议”字、“墨”字的释义进行分析比对,可推测“议墨”一词与“议论”一词有所相似,都需要对一件事谈论自己的看法。“议墨”一词和“议论”一词,区别在于“议墨”一词,是谈论之后用笔墨记录下来,而“议论”更侧重于口头表达上。因此,“议墨”一词,有“经众人共同商议后,通过书面形式用笔墨记录下来”之意。

清康熙三十五年(1696)五月,朱世德联合首村朱以治、朱希茂等十四人共同订立签署了《议墨合同》,详细订立了宗祠和宗祠资产运营管理的各项条规,《议墨合同》内容有四项。《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也有“议墨”一词,见《清乾隆四十二年五月立议墨合同》,编号261。“议墨”与账册、执照、签票、腰牌等并列,也是文书之一。

“议墨”一词多见于清代写本。

(14)《清康熙三十五年五月休宁县首村朱世德等立议墨合同》:“恐后人心不一,立此议墨合同一样三张,两社各执一张,存匣一张,永远遵守为照。康熙三十五年五月日立议墨合同人世德押”[13]292。

(15)《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卷》第三卷:“立此议墨纸,各执一纸,诚恐日后先易后难,有亏雅谊。从今议定章程之外,日后不得毫忽,加添事出。两相情愿,并无委曲;恐口无凭,永远存执。同治十年月吉日立议墨人”[14]58。

(16)《上海钱庄史料》:“以上诸议,永遵恪守,以图本固利厚,源远流长,各有裨益。立此合同议墨一样四纸,出资本者得三纸,存号一纸;永远顺利为照。光绪十二年十月吉日立合同议墨”[15]464。

例(14)年月清楚,但具体立写的日不详。例(15)月份不详,又被马勇虎著《近代徽州布商研究——以商业账簿为中心》一书收录和引用[16]129。

“议墨”一词,民国文献也有提及。

(17)《吴县县政府为准维持原协约效力指令吴县县商会》:“呈悉。查该项业规既系与茶馆书场业双方协定遵守历有成案,并据检陈历届布告拓本、议墨、协约等件前来,核情应准维持原协约效力”(1946年10月23日)[17]552。

(18)大概在2007 年,市场流出一批金号档案文书,主要是福泰亨金号的,内容包括交易手折、往来信函、标金账本、合同议墨及几个熔金模具,除少量分散流失外,大部分为上海一买家收藏[18]83。

四、买受

《明天顺三年七月王仕英等立卖山地契》记载:“□□□王仕英同弟仕安,有原买受父王有兴山地一号,坐落本□□庄前山,系经理吕宗六百五十号,计山三亩有岺”[4]1册:5。

按:“买受”一词是俗语词。《中文大辞典》《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均未收“买受”一词。

“买受”一词,多见于《徽州文书》。

(19)《明万历十五年四月十二都王珙等立卖山契等抄白》:“十二都王珙同弟王祚、玉瑛,侄廷机,共承父买受山一号,坐落三四都四保。”“三四都王昱、王贤、王荃、王一鹏,今将买受地三号,坐落本都四保,土名汪家叚下”[4]1册:9。

“买”字,《说文·贝部》:“买,市也。”段玉裁注:“市者,买物之所。因之买物亦言市。《论语》:‘沽酒市脯’”[10]282。《类篇》《集韵》《正字通》《康熙字典》同。《汉语大词典》收录“买”字,释义为“购进;以钱购物”[2]10卷:161。《辞源》(第三版)“买”字解释为“以钱易物;招惹,引起”[7]2342。

“受”字,《说文·□部》:“受,相付也。”段玉裁注:“□者自此言,受者自彼言。其为相付一也”[10]160。《集韵》《正字通》《康熙字典》收录“受”字,均含有“承也”之意。在《辞源》(第三版)《汉语方言大词典》以及《汉语大词典》中均含有“接受”之意。

由此,逐字分析,并不能推测“买受”一词的意思。“买受”有一个同义词“买主”,《中文大辞典》“买主”一词释义为“购物者”[3]13832。《汉语大词典》“买方”释义为:“买主,买进的一方。”例证孤引刘益善、徐世立《万元户大世界》第一章[2]10卷:162。从释义上看,“买受”一词,有“购进接受”之意。“买受”一词同义连用,即“买方”,“买方”也是“受方”,是接受方。“买受”与“卖方”“出让方”相对。

五、追陪

《明天顺二年十月谢宗善、吴周亲立合同文约》记载:“三四都谢宗善、吴周亲……如违,每根追陪一根,其山内除坟穴外,□余空闲树木,一听砍斫,本家不在言说”[4]1册:4。

按:“追陪”一词是俗语词,意思费解,《汉语方言大词典》未收录该词。

“追”字,《说文·辵部》:“追,逐也。”段玉裁注:“《诗》《礼》假为治金玉之锤”[10]74。《集韵》《类篇》《正字通》《康熙字典》同。《汉语大字典》(第二版)收录“追”字,当“追”字,读“zhuī”时,有三个义项。第一个义项为“赶,紧跟着”,第二个义项为“回溯过去,补做过去的事”,第三个义项为“竭力追求,寻求”[19]4083。《汉语大词典》收录“追”字,第二个义项为“跟随;追随”,例证引汉张衡《归田赋》、晋孙绰《游天台山赋》、唐韩愈《上巳日燕太学听弹琴诗序》[2]10卷:780。

“陪”字,《说文·□部》:“陪,重土也。”段玉裁注:“陪,增也。敦、厚也。诸侯之臣于天子曰‘陪臣’,取重土之义之引申也”[10]736。《集韵》《正字通》《类篇》同。《康熙字典》收录“陪”字,据《玉篇》释义为“加也”[20]1341。《汉语大词典》收录该字,释义同“赔”,含有“赔偿;偿还”之意。引用例证有四。唐处默《织妇》诗:“成缣犹自陪钱纳,未直青楼一曲歌。”元无名氏《杀狗劝夫》第二折:“我指望行些孝顺图些赏,他划的不见了东西倒要我陪。”《儿女英雄传》第五回:“无奈人家的词严义正,自己胆怯心虚,只得陪着笑脸儿。”邹韬奋《萍踪寄语》二八:“我的那个头发尽白的‘房东太太’,对着这朵红花就不知道要陪了多少眼泪”[2]11卷:1051。“赔”在《中文大辞典》《汉语大字典(第二版)》《辞源》(第三版)中,同样含有“赔偿、补偿”之意。

《辞源》(第三版)收录“追陪”一词,释义为“伴随”[7]4021。《中文大辞典》《汉语大词典》同样将“追陪”一词释义为“追随奉陪”。《汉语大词典》“追陪”一词也是“追随;伴随”[2]10卷:787,“追赔”则是“追还赔偿”义。引用例证有《元典章·户部七·仓库》《六部成语注解·户部》《儒林外史》第四三回。[2]10卷:792

《中文大辞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收录的“追陪”,多取“追随”之意。然《徽州文书》中出现的“追陪”并非“追随”之意。从“陪”同“赔”这一义中,《徽州文书》中的“追陪”应为“追赔”,取“索取赔偿”之意,含“催逼,索取”的意味。

六、拘凭

《明隆庆四年十月王景等立清白合同》记载:“王景、王昊、王谭等□□□买受……不以先年各买契为拘凭,中议作四股半”[4]1册:6。

按:“拘凭”一词是俗语词,意思费解,《中文大辞典》《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辞源》(第三版)均未收录“拘凭”一词。

“拘”字,《说文·句部》:“拘,止也。”段玉裁注:“手句者,以手止之也”[10]88。《正字通》《康熙字典》同。《集韵》《类篇》收录“拘”字,释义有“搂聚”。《汉语大字典》(第二版)“拘”字读“jū”时,有三个义项。第一个义项为“逮捕或扣押”,第二个义项为“限制”,第三个义项为“固执,不变通”[19]1962。《汉语大词典》“拘”字条第二个义项为“束缚;拘束”,例证引《孙子·九地》《史记·太史公自序》、宋王安石《寄王逢原》诗、《红楼梦》第七十回、《儒林外史》第十二回、清支机生《珠江名花小传•凤彩》[2]6卷:480。

“凭”字,《说文·几部》:“凭,依几也。”段玉裁注:“依者,倚也。‘凭几’亦作‘冯几’”[10]715。《集韵》《类篇》《正字通》《康熙字典》同。《汉语大词典》“凭”字第三个义项为“根据”,例证引唐韩愈《进顺宗皇帝实录表状》、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二本第二折、老舍《牺牲》[2]7卷:722。

《说文·手部》:“据,戟挶也。”段玉裁注:“鸱鸮,予手拮据。傳曰:‘拮据’,戟挶也。公羊注:叚据为‘據’”[10]:602。《说文·手部》:“據,杖持也。”段玉裁注:“谓倚杖而持之也”[10]597。《汉语大字典》(第二版)收录“据”字,第三个义项为“依据;根据”,例证引《论语·述而》、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二[19]2020。《汉语大词典》收录“据”字,义项中同样包含“证据”[2]6卷:908。“据”在《中文大辞典》《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的释义中均有“依据”之意。因此,可以发现,“拘”字释义与“据”字的释义并不一致。结合《徽州文书》的文献用例,“拘凭”一词,应为“保留的根据”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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