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护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社会融入研究
——以H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为例

2022-03-17 15:54刘明轩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监护无人儿童

李 娟,刘明轩

(内蒙古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一)研究背景

中国在近二十年来经济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国家有更多力量去关注儿童事业的发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是在儿童事业快速推进中逐步发现的一类儿童。他们名义上有自己的监护人,但监护人无能力或无办法履行监护义务,导致儿童事实处于一种无人监管的困境,对其自身发展造成较大影响。2019年,全国大约有50 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中包括父母双方均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22 万上下,占比近45%),这一规模已经比肩孤儿群体,急需利用国家公器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救助,以缓解其生存难题。2019年,民政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权威定义,以明确救助群体。政策出台后,发现有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为家长信息缺失出现认定困难,导致无法认定的情形。针对此种情况,民政部联合公安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优化认定流程,以更加务实的姿态去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和保障工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于整个社会的认同以及融入,仍是我们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社会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注发生自近些年来一些热点新闻,这些儿童并不是没有监护人,而是因为监护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尽到监护人义务,造成儿童事实生存困境。加之传统观念影响,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应属于家庭内部事宜,因此国家权力较少介入到家庭内部,从而无法关注到现实存在家庭要素但监护人无办法、无能力行使自身监护权并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这让我们意识到当家庭私权不足以处理儿童保护问题时,国家公权应及时跟进,补上儿童监护的漏洞与缺口,维护家庭幸福,促进社会进步。

(二)研究问题

此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国家监护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社会融入问题。从监护角度看,首先国家监护采用的是集体制监护,而非家庭的“多对一”监护,易出现对个体关注不足。其次,福利救助机构采取的是行政照顾方式,而非家庭情景,较少感知到孩子内心变化。与此相对,入住儿童也较少对其照顾人反映内心世界。再次,国家监护情境下,不允许管理儿童随意外出,造成儿童与同龄社会较为脱节,社会化进程较其他年龄段稍慢。从儿童自身视角看,进入到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儿童家庭问题较为突出,对其心理状态影响明显。在学校中,暴力冲突事件频繁发生,学习成绩较低,沟通协调能力与情绪管理能力普遍较差,也是这一群体的普遍现象。

二、社会融入研究回顾

(一)国内外研究重点

国外关于社会融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外族移民与弱势群体。戈登(Gordon,1964)提出应从文化接触、结构性同化、通婚、族群认同、偏见、歧视、价值和权力冲突等方面考察社会融合程度,并提出著名的“二维度”划分法。在结构性融合中主要表现为制度与组织层面的参与增加,在文化性融合中则体现为价值导向与社会认同的转变。①Milton M.Gordon,Assimilation in American lif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斯科特(Scott)认为社会融合应分为情感融合和行为融合。杨格·塔斯(1994)借鉴前人成果提出“三维度”模型,分别为结构性融入、社会文化融入以及政治合法性融入。②梁波、王海英:《国外移民社会融入研究综述》,《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18—27、126页。结构性融入是指教育、劳动力市场、收入、住房等方面,社会文化融入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的参与以及对外人际沟通等,政治合法性融入则是指是否获得同等政治权利与公民待遇。恩泽格尔(2003)把社会融入分为社会经济融入、政治融入、文化融入与主体社会对移民的接纳或拒斥。③Han Entzinger&Renske Biezeveld,Benchmarking in immigrant integration,Erasmus University Rotterdam,2003.贝利(2011)认为少数族裔流动儿童社会融入包括个体心理融入与群体文化融入。个体心理融入主要表现为心理过程融入、能力发展和行为表达,群体文化融入主要体现在文化多样性价值观的接纳以及所有群体平等参与社会,并指出教育、文化、心理是流动儿童社会融入的重要过程。④W.Berry,“Integration and multiculturalism:ways towards social solidarity”,Papers on social representations,2011.

国内的社会融入研究,相对于国外较为集中的国际移民群体,更加注重对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问题的探讨。针对流动人口社会融入问题,田凯(1995)提出经济、社会、心理或文化是社会融入的三个层面,具体表现为在城市中拥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形成接近当地人的生活方式,以及接受并形成当地人相同的价值观。⑤田凯:《关于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性的调查分析与思考》,《社会科学研究》1995年第5期,第90—95页。风笑天(2004)在三峡农村移民背景下提出社会融入包括家庭经济、日常生活、与当地居民关系、生产劳动与社区认同五个维度。⑥风笑天:《“落地生根”——三峡农村移民的社会适应》,《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5期,第19—27页。杨菊华(2009)提出融入应是经济整合、文化容纳、行为适应、身份认同四个维度。⑦杨菊华:《从隔离、选择融入到融合:流动人口社会融入问题的理论思考》,《人口研究》2009年第1 期,第17—29页。夏贵芳(2018)等人强调要综合经济、社会、心理、制度和公共服务五个方面去构建社会融入指标。⑧夏贵芳、朱宇、林李月等:《东部三大经济区城市流动人口的多维度社会融入及其地区差异》,《地理科学进展》2018年第3期,第373—384页。针对流动儿童群体,伏干(2016)从身份认同、文化认同、心理认同三个方面分析流动儿童的社会融入。⑨伏干:《流动儿童社会融入指标体系的建构——基于社会认同视角》,《广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11 期,第155—159页。杨茂庆(2020)等人将社会融入分为文化规则、社会交往、教育与心理融入。①杨茂庆、赵红艳、邓晓莉等:《少数民族流动儿童的社会融入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四川省的实证调查》,《民族教育研究》2020年第6期,第89—97页。

(二)社会融入概念界定

关于社会融入的定义,不同学者基于不同角度都给出过自己认可的定义。吉登斯(2000)认为“融入”意味着公民资格,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际权利与义务上也应有其存在。②〔英〕安东尼· 吉登斯著,郑戈译:《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帕森斯(1999)认为“融入”不是让人去适应已存在的各种制度安排,而是满足人们参与建设的愿望。③Carl Parsons,“Social Inclusion and School Improvement”,Support for Learning,1999,14(4),pp.179-183.柯林斯(2003)认为社会融入是一种社会如何整合的理论,其目的在于维护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团结。④徐丽敏:《“社会融入”概念辨析》,《学术界》2014年第7期,第84—91页。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首脑会议对社会融入的定义更加具有综合性,它把“社会融入”视为三大社会发展领域之一,把社会融入的目的界定为创造“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可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权利与责任。⑤丁元竹:《中国社会保护网的再造》,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177页。

本文倾向于认为,社会融入是指社会中的特定或弱势群体通过自身或外界因素影响实现心理层面、价值层面与社会层面的融入。其表现为努力去适应另一身份,提升自我认同,改变价值追求,进行观念塑造,趋向主流社会,积极参与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建设,体现自身价值,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团结的目的,并最终实现以人人平等、福祉提升为总目标的多方帮扶过程。

(三)社会融入分析维度

1.心理层面融入程度

国家监护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面临着居住环境、交往人群、生活方式的巨大改变,情绪变化以及心理落差尤为明显。因其初次体验国家监护环境并不能及时厘清与平衡自己与机构之间的关系,经常出现不服从管理规定、顶撞管理人员、破坏公共财产等现象。所以,让其接受客观环境,从内心意识到外部环境对自己的友善而非恶意,与此同时进行身份的再定位,是开展社会融入活动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2.价值层面融入程度

因其家庭变故导致父母事实缺位,儿童未有足够时间从父母教诲和引导中明晰本应了解或确定的价值观念与未来发展目标,造成国家监护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于传统优秀价值观念,如珍惜粮食、劳动光荣等行为实践甚少,未来生存道路渺茫观念普遍存在,社会认同弱化。所以,在使其接受当下客观环境前提下,应对其进行价值观念的塑造与社会期待的及时引导,最终实现其国家与社会的认同。

3.社会层面融入程度

国家监护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于之前生活家庭环境与当下生活的机构环境都缺乏有效鼓励儿童进行社会交往与社会参与的部分因素,因此没有足够机会接触除校园以外的其他社会组成部分,也就没有办法较好提高社交能力、完善社交技巧,间接形成与外部世界的隔离。加之此类儿童实际与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无法对生存环境内外要素造成任何实质的影响,社会参与感与自身重要性几乎无从谈起。所以,要通过教授社会交往技巧、提升社会参与度与生活满意度来提升其社会层面融入程度。

虽然国家监护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受影响因素众多,但主要是心理层面、价值层面与社会层面起到核心作用,假使此类儿童在这三个层面都实现了较好表现,则可以认为,国家监护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现了社会融入。

三、国家监护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社会融入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对儿童的福利保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2019年《中国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报告》显示,儿童福利已经逐渐转化为普惠型的福利保障模式。国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纳入了福利保障范围,享受着与孤儿同等的福利待遇。①付冉、董海涛:《社会工作介入福利院孤弃儿童的社会融入研究——以X 市Y 儿童福利院为例》,《社会与公益》2020年第6期,第28—30页。全国大多数城市都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并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指出,各地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这体现了服务模式从原先的“放养式”转换到“整全式”的方向,为孩子提供从生活学习到医疗卫生,再到心理辅导等各方面的帮助,以使其能感受到社会的关爱。2021年H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花费40万元购买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运营服务,花费10万元用于建设未成年人心理支持体系建设并提供日常的心理服务,并招标专业的物业公司为儿童提供健康的饮食与清洁的环境。国家增加相关投入,积极引导各方主体加入未成年人保护的事业,虽取得较为显著的成就,但也不能忽视国家监护下实施无人抚养儿童真实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社会适应能力不强

政府部门为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全方位保障儿童的安全生活,购买相关社会组织为中心中儿童进行服务。这就造成一种现象,儿童所穿衣物由中心内统一购买或由爱心组织统一捐赠,几乎无自由选择权利。儿童生活中的衣物也是由护理员进行清洗,动手能力变弱。当儿童出现生病现象需要就医时,会直接送往与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有合作协议的医院或门诊进行救治。儿童就学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统一安排,送往与之有合作关系的全日制寄宿学校进行学习,放假期间由中心派专车接回,不允许其外出,以防出现意外。这种方式虽保障了儿童的生命健康,但为其提供过多的生活照顾以及条件限制,不利于其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中心内儿童这种“流水线”一样的生活方式,必然弱化其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

(二)社会交往能力欠缺

社会交往能力是个人与社会互动状态的重要指标。正常情况下,家庭是儿童进行社会化教育、社交技巧学习的主要场域,家长是其社会化的首要责任人。对于国家监护下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来说,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内是其成长和社会化的主要场所,护理员以及管理者则是他们社会化技巧的教授者。不过,相比于由亲缘关系所形成的纽带关系,由客观现实组合而成的所谓“家庭要素”环境,实质上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在相处模式中有着较大区别。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心内儿童之间并没有较多的血缘关系以使其产生对其他儿童有过多的照顾或帮助思想观念。

(三)自我认同感较低

封闭的管理环境,不利于儿童健全人格的发展。②成海军:《儿童福利机构照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民政论坛》2001年第1期,第17—19页。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父母无法或无能力正常行使监护权,这就造成父母角色缺位,无法提供儿童内心中只有父母所能给予的安全感。4至12岁期间父母与儿童不在一起居住的时间长短对儿童成年后社会交往行为的影响不显著。在这一阶段,通过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儿童进行奖励和惩罚,使之理解荣誉、责任、自尊等更为重要。③朱灵艳:《个人成长期父母缺位与其成年后社会交往行为之间的关系》,《学前教育研究》2016年第10期,第29—37页。但中心内儿童在这一阶段,父母都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完成这一环节,有的父母更为其起到了反面作用,儿童开始质疑父母的教导是否正确,并对自己产生怀疑,找不到人生的意义与价值,拉低自我认同感。

(四)学习成绩普遍较差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内的儿童学习成绩普遍较差,这是一个普遍性问题。首先,中心内儿童缺少父母的叮嘱与教诲,无法在儿童心中形成重要认识。其次,中心内管理者与儿童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管理者即使强调学习的重要性,也会被儿童刻意忽略,以从内心彰显抵制情绪。再次,学校方面缺乏对此类儿童的重视。最后,此类儿童较多从内心已经否定自己的价值与未来,从而失去奋斗目标。

四、国家监护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社会融入影响因素

(一)个人因素

儿童从婴儿期开始自我意识出现萌芽,发展到青春期逐渐成熟,如果出现不良倾向,则会对儿童的行为、学习和社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致使儿童的人格发生偏异。①赵志民、程文红、钱昀等:《农民工单亲家庭子女的自我意识与父母养育方式》,《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14年第1期,第79—81页。中心内儿童多为幼儿期后进入中心进行救助的情况,这时他们的自我意识已经初步萌发,对中心内的事物都潜藏着一种抵抗情绪,无法达到内心的直接接纳,这种抵抗情绪在中心的儿童中随着年龄愈大体现得愈加明显。

通常来讲,一般拥有高自信的儿童能更好地开展社会融入这一过程,更容易接受新的文化和环境。当儿童能与新环境产生联结时,更容易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②陈晓宇:《对流动儿童社会融入问题的探究》,《智库时代》2017年第10期,第89—90页。对于敏感自卑的儿童,他们更倾向于给自己划定心理安全范围,进而通过有限范围建立有限认知,造成逐渐与社会脱节。机构内儿童全部因为家庭出现变故,进而只能利用社会力量维持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作为最重要的社会支持体系——父母,其功能与作用的消失使得儿童相较于其他正常家庭儿童产生更多的自卑倾向,并表现出自我认同降低、社会期待弱化等明显特征。久而久之,焦虑情绪会占用其大多数的精力或资源,以至儿童会刻意躲避社交活动以维护自己的安全。

(二)家庭因素

1.家庭支持体系

父母分居、离异或二者间的敌对等使得儿童需要耗费大量的身心能量来维持自身安全感③Barton J.Mann and Laura A.Gilliom,“Emotional Security and Cognitive Appraisals Medi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s’Marital Conflict and Adjustment in Older Adolescents”,The Journal of Genetic Psychology,2004,165(3),pp.250-271.,这就会导致儿童没有足够的思想空间去应对或处理来自社会交际、突发事件、未来发展等各种需要以父母支持为后盾的个人探索。这种情况在H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内的儿童(下文案例儿童均用字母加数字形式指代)可见一斑。A2的家庭情况为母亲伙同他人杀害其父,母亲入狱,自己因身份问题受到家人排挤,几乎没有感受到父母的呵护、家的温暖。其对他人的戒备与敌意、对社会的不屑与唾弃、对未来的抗拒与排斥,都是中心内儿童里表现最严重的。A1与B1是亲姐弟,他们的情况为母亲因病去世,父亲因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照顾姐弟二人。他们最初经历过近十年正常的家庭生活,虽然姐弟二人都表现出与父亲类似的情绪失控现象,但与他人接触较为正常。B2父母都因经济类犯罪被判入狱,虽现在没有能长期照顾她的亲属,但在12岁以前拥有正常的家庭环境与家庭结构,其交往方式与思考方式基本定型,加之其了解在五年后就能重回父母怀抱,因此,她在同年龄段中的表现除多疑外,与正常家庭儿童无异。

2.父母行为影响

研究发现,父母的积极教养方式与儿童自尊成正相关,消极的教养方式与自尊呈负相关。④彭莉、范兴华:《大学生自尊与父母教养方式的关系》,《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7年第1期,第58—60页。消极的教养态度是儿童问题行为发生的土壤,父母长期拒绝、强迫、非一致的教养态度可能导致儿童在情绪控制和表达方面存在困难,对外攻击性地表达不良情绪或者对内攻击性地压抑情绪会导致社会退缩、抑郁等问题行为。⑤倪丽梅:《父母的消极教养态度对儿童情绪性问题行为的影响:自尊的中介作用——以韩国小学四年级学生为例》,《丽水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第89—96页。因此,父母长期消极的教育方式使得儿童在处理社交问题时经常会自我否定,降低自我认同感,弱化自尊,强化自卑,导致儿童经常用不恰当的方式去解决与他人相处问题。如A2家庭中父母并未起到教育角色作用,其一直避讳谈及父母问题,并时常以战斗姿态回应他人的提问。B1在家庭期间每次犯错误都会被父亲怒吼指责,因此她在遇到问题时经常用高声争吵来对抗他人。B2虽没有大声争吵过,但其母亲向其表示“不要随意相信人”,因此她对中心任何环节的设置都报以怀疑态度。

(三)学校因素

除了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外,学校是国家监护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接受社会教育的主要场所,是其学习生存本领、锻炼社交能力、培养社交技巧的主战场。学校因其属性与管理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同学间的客观差距,以弱化因家庭背景而给儿童带来社交障碍。这也是促进儿童教育融入,实现社会接纳以至于最终社会融合的重要环节。在学校场域中,教师的授课态度与同学教育抱负是最主要影响儿童社会融入的因素。

1.教师授课态度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作为教师应把自己所经历与体悟的,经过时间沉淀且相对值得借鉴的经验传授给一届届学生,并严于律己,答疑解惑、身体力行,才能让学生加以仿效与提升。不过老师对待这类或出现问题的儿童,多数认为只要不惹出大事,就不必对其进行管束并降低成绩要求。此外,中心内儿童普遍反映他们所上的与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有合作协议的私立学校,老师上课质量有待提升,有些老师甚至表现出对学生的轻蔑态度,造成学生心中有问题但并不愿意与老师进行意见交换。

2.同学教育抱负

有学者对学校环境与儿童教育目标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学校环境确有影响。如果儿童进入高抱负的校园环境,其将有更高的教育抱负,其想进入更高学府的愿望更加强烈,反之则是同学抱负水平都较低,自己也会降低期望,以至不看好未来生活。另一种情况是儿童虽有强烈进步欲望,成绩排名靠前,但因学校生源限制,无更多优质生源与之竞争,造成自身学习成绩优异的假象。此外,同学间低教育抱负的现象使得儿童对自身实力定位以及努力目标均发生较大偏移。这就使得儿童想要通过较高水平的素质教育拉近与主流社会差距的尝试遭受较大冲击。

(四)机构因素

1.管理责任使然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监护责任的承担具体到某位单位领导个人,采取一对一负责制,并签订监护协议。但作为单位属性,不能要求员工全天候岗位待命,或抽出长时间陪同儿童外出。因此,最保守的措施是不允许机构内儿童除上学外以其他理由外出,尽可能安排时间采用集体方式到安全隐患较小的地点去与外界交流。这使得机构内儿童与同龄人或流动社会交流机会减少,较难实现正常的社会交际,以增强对世界的敏感度。

2.人员沟通方式

沟通方式使用的恰当与否影响着沟通效果的实现。这里的人员沟通主体主要是指负责服务实施的各承接方的工作人员。他们虽为正规的服务单位,但员工没有统一接受培训,只是根据自身经验与儿童进行沟通,沟通方式或语气口吻多体现为命令性,儿童虽有意愿主动进行交流,但常迫于其高冷的态度而选择三缄其口,并形成较大个人成见。

五、促进国家监护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社会融入的对策

(一)实行体验学习,提升适应能力

国家监护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较低,除因家庭因素使其心理受到某方面刺激而产生对环境或人的排斥,在某种意义上还是种“富贵病”的表现。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体现救助职能,但为提升照顾水平,反映社会对此群体的关爱,条件较好的地方为中心拨付更多预算以购买社会服务,提升儿童生活品质,财政吃紧的地方也会为儿童提供较为舒适的生存环境。如不对儿童进行必要“劳动教育”以及观点传达,久而久之,儿童会自然认为这种生活状态是社会对自己的补偿而不加以珍惜。

在儿童日常管理中应适当加入劳动教育的因素,引导确立劳动观点。对浪费粮食、恶意毁坏物品的行为要予以坚决制止,并通过劳动对自身行为进行反省。建立劳动日机制,固定选择某一时间段,由儿童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如条件允许,在确保儿童安全下机构可以使儿童真实参与到社会劳动中,体验劳动的艰辛并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二)注重示范效应,优化社交技巧

模仿是儿童学习最主要的方式。家庭作为儿童的第一课堂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儿童通过模仿家长的言行来展现自己对世界的理解。但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来说,家庭状态与家长情况都不足以支持其学习、模仿较为有效的社交技巧。他们已形成较为警惕的内心边界,社交实践逐渐变少,社交能力逐渐弱化。在机构中,虽有护理员与社工对儿童生活进行照料,但两者实质体现为“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基于此,管理者首先应规范自身行为,用自身言行对儿童加以引导。其次要建立与完善管理队伍培训制度,逐步丰富管理者的交往技巧、拓展心理方面知识以及提升危机处理能力,通过不断改进自身行为举止,向儿童起到表率示范作用,使得儿童在与管理主体进行交流中不断夯实、优化自身社交技巧。

(三)重视发展引导,增强自我认同

儿童在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后,容易产生对未来道路的迷茫以及对自己的否定。管理主体应及时交流所发现问题,随时掌握儿童心理状态,通过与之沟通缓解焦虑情绪,利用个案工作以及小组工作方式分别处理极端问题与一般问题,避免儿童形成偏激观念,发生意外行为。对社会工作者来讲,要利用优势视角挖掘儿童潜在能力,并不断与之具象化其未来目标,根据目标设计相应活动、链接所需资源,使其提升自身能力,最终增强自我认同观念,抛弃偏激价值观念,提升未来期待。

(四)加强主体联系,提高学习成绩

作为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发挥自身地位优势,经常性地与学校、教师进行沟通交流以及时获取儿童学习信息,更应提醒教师对待此类儿童要一视同仁,避免因其身份而对其学习状态不作过多要求。运营机构应与学校各科教师进行学习进度了解,合理设置中心内儿童课程表,并链接所需教师资源,购买教辅用具,重视利用中心内资源优势,为儿童学业提供更好的协助。此外,也应积极拓展获取教学信息的途径,多方面收集权威、准确信息,适时提醒儿童在学业方面与平均水平的差距,并根据薄弱学科分布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儿童课外学习生活予以合理安排,以实现提高学习成绩的目标。

六、结语

国家监护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一类较少受到关注的群体,其生活状态鲜为人们所了解。国家在解决其生存和教育问题的基础上,应加强对其引导,以减少其排斥社会现象的出现。引进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入驻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为其提供专业社工服务,可作为推进国家监护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社会融入方向的有益尝试,逐步解决此类儿童较其他同辈群体在特殊成长环境中所遇到的社会融入问题,以期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同时也为减少未来潜在社会不稳定因素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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