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妇女权益保障中的角色

2022-03-17 12:11:56杨方方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保障法权益妇女

杨方方

(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

妇女全面发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越有可能为女性提供全面优越的保障;女性的素养和状态又决定了其价值的实现度和效用的多重性。其中,最直接的效用是女性充分发挥自身的韧性和智慧创造出的巨大物质和精神成果。被社会津津乐道和赞叹更多的效用则产生于女性因生理特点而承担的特定家庭角色。在我国,直接效用和间接效用叠加,妇女能够独当一面的时空一直在不断延展。显然,这得益于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我们党既注重方向引领、框架搭建等宏观把握,也不忽视组织实施、运行保障等资源对接细节。总体来说,中国共产党在妇女权益保障的发展进程中扮演了理念倡导者、法制推进者、问题提出者、资源整合者和过程监督者等多种角色。鉴于前三个角色对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具有更为宏观、深层的意义,本文主要围绕这三个角色展开讨论。

一、理念倡导者

先进的理念引领是一项事业取得持续发展的前提。百年来,中国妇女保障事业取得巨大成就,这与中国共产党在不同阶段审时度势地调整发展理念有着紧密的关联。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共四个阶段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征程。这四个阶段由三个时间节点分隔形成,我们分别以三个时间节点为界看一下中国共产党在妇女保障事业上的理念变迁。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节点:从谋解放到促发展

中国共产党成立早期就很关注妇女解放问题。在中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权利遭受了极大的漠视和侵害,长期被排斥于法律之外。政治上,妇女完全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经济上,其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社会上,她们无地位,恪守三从四德;其文化教育权被剥夺;婚姻上,妇女不自主还要从一而终[1]。新民主主义革命伊始,中国共产党就对深陷社会底层的妇女予以深切的关注,并认识到妇女解放与阶级、社会解放是相互促进的过程。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指出:“妇女解放是要伴着劳动解放进行的。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们才能得到真正的解放”。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对于妇女运动之议决案》强调:“我们深知现代妇女之所以置于被奴属的地位,完全是私有财产制度的罪恶。私有制度不废除,妇女解放永做不到彻底”。 党的最大任务是认定农民妇女乃最积极的革命的参加者,而尽量地吸收到一切农民的组织中来,尤其是农民协会及苏维埃[2]。1939年毛泽东在延安纪念“三八”妇女节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妇女解放与社会解放是密切地联系着的,妇女解放运动应成为社会解放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着。离开了社会解放运动,妇女解放是得不到的;同时,没有妇女运动,社会解放也是不可能的。”[3]同年7月20日,毛泽东在延安中国女子大学开学典礼上强调“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4]。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也试图把妇女解放纳入到阶级、社会解放的大目标之下,但收效并不显著,性别解放和社会解放之间的良性互动尚未形成[5]。1930年5月,邓颖超在《苏维埃区域的农妇工作》中就曾指出:“过去很多地方(湖北、江西等地),恐怕引起农民的反感而不提出农妇本身的要求,甚至放弃了农妇运动,这是极错误的。我们不但不应该怕农民的反对而不提出农妇的要求,且应宣传农民、说服农民,使他不但不反对,且更能同情赞助农妇的解放运动”[6]。可见,在婚姻、家庭等两性关系层面存在着相对隐蔽的紧张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妇女解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较大幅度的推进,妇女权益的发展快速且全面。妇女群体蕴含的巨大潜能在前所未有的开阔空间中得到空前释放。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不仅在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政治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而且在第四十八条中进一步要求“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男女权利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基本原则。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强调保障妇女在土地改革中应得的利益和妇女在社会上应有的权利。1954年,“男女平等”被写入宪法,明确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955年毛泽东在贵州民主妇女联合会刊物发表的《在合作社内实行男女同酬》一文中看到“男女同酬第一村”——贵州省息烽县养龙司镇堡子村的做法后亲批:“建议各乡各社普遍照办”。之后,毛泽东又提出“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并迅速响彻大江南北。邓小平曾指出:“党必须用很大的决心培养和提拔妇女干部,帮助和鼓励她们不断前进”。“妇女工作一定要管本行,议大事。管事要管本行,议事要议大事,要把眼界搞开阔些。……妇女群众也要关心政治。……妇女干部要看世界,农村妇女也要看世界。”[7]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解放运动中,女性政治地位的提高带动了女性劳动、教育、福利等权益的改善。妇女被期待和鼓励参加国家建设,实现了经济社会地位的空前提高。妇女以前所未有的精神面貌和蓬勃活力展现在世界舞台,妇女事业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中国妇女解放模式,曾一度被西方女性主义视为世界女权运动的范例[8]。

(二)以改革开放为节点:从“不另眼相看”到“另眼相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度重视妇女权益的中国共产党摒弃旧社会男尊女卑的思想,强调男女无差别,在经济、政治、教育、福利等各项权利上男女应该一视同仁。正如毛泽东所言:“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办到的事情,女同志也能办得到。”[9]可以说,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通过赋予妇女与男子近乎一样的权利内容和实现方式来诠释男女平等,在妇女保障事业上传达出“不另眼相看,不另眼相待”的理念。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公共托幼、教育体系也为这种淡化性别差异的权益理念实践提供了坚实的体制保障。

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妇女因为失去体制的庇护在劳动力市场中再趋弱势,“回家”“相夫教子”成为很多职业女性无奈的选择。而握紧拳头、咬紧牙关坚守职场的妈妈们,仍难逃纠结、矛盾。当体制的庇护渐行渐远之时,现代化进程加之独生子女政策催生了人们视若珍宝的孩子,优质教育资源竞争日趋激烈;同时消费主义来势汹汹,成为现代性标志的全知全能妈妈不自觉地成为妇女自我、家庭和社会的共同期待[10]。重压之下纵然有职业女性全力涅槃成为“超人妈妈”,但显然已偏离“解放”的初衷,是新型的、隐蔽的“剥削”。与此相对的一种趋势是,被挤出劳动力市场的女性的物化、异化现象一度令人侧目。同时,打工妹权益被侵犯,女童失学、拐卖妇女、嫖娼卖淫、对妇女的暴力等现象层出不穷,妇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问题大量出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得到比较充分保障的妇女地位快速下降[11]。可见,改革开放后“男女有别”不仅取代了计划经济时期“男女都一样”的主流话语地位,且成为一个被不断单向性强化的结果[12]。

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提出,从经济角度入手才能根本解决妇女发展问题:既要增加妇女发展所需要的物质投入,又要调动妇女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身发展。胡锦涛立足科学发展观,提出:“要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帮助妇女解决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尤其要加大为城市下岗失业妇女和农村贫困妇女排忧解难的工作力度”。胡锦涛强调:“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对任何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任何损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丑恶现象,都要坚决扫除、依法严惩,旗帜鲜明地为受害的妇女儿童伸张正义。要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风气。”[13]

由此,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正视男女之间的差别,向妇女提供倾斜性、针对性的保护,从“不另眼相看,不另眼相待”到“不另眼相看,但另眼相待”,从“男女一样”到新“男女有别”,从手段的“同”到手段的“异”,从注重形式到注重实质,从强调过程到强调结果。新“男女有别”是基于男女客观的生理差异和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强调保护、赋能方式、手段和过程的“合理差异”,而非旧社会在男尊女卑基础上压迫和奴役女性的“男女有别”。实践证明,我们党制度设计的精细化能力经受住了实践的挑战,并变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妇女权益保障事业走上了快车道。1980年签署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2年至今,中国代表九次当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一系列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陆续出台: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并经过2005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1986年颁布《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还有妇女生育、劳动保护方面的一系列规章,如1986年颁布的《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等。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江泽民同志在会议上宣布,“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这是中国第一个关于妇女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05年“男女平等”被写入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4],并在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2.2.1 料液比 随料液比增加,艾渣总黄酮提取率呈先升后降趋势。当料液比从1∶20增至1∶60时,总黄酮提取率显著增加;当料液比为1∶60时总黄酮提取率最高,为7.77%;继续增大溶剂用量后,总黄酮提取率反而下降。原因是溶剂过少,样品与溶剂不能充分接触,导致提取不完全;溶剂过多容易造成资源浪费且浓缩耗时较长从而导致总黄酮的流失。因此,选择料液比为1∶60 为最佳 。

(三)以党的十八大为节点:从“助融入”到“助梦圆”

中国妇女六大明确“在参与中实现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推进思路,即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融入”于促进生产力发展中,以维护妇女利益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相统一[15]。中国妇女六大报告指出,“妇女只有投身改革和建设,在经济建设中实现劳动权利,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实现参政权利,才能充分展现自身价值,赢得社会尊重,获得真正的男女平等。”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强调:“只有自觉融入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历史洪流,自觉把自己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结合起来,以实现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为己任,妇女运动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才能实现自身发展的伟大目标”[16]。

融入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以寻求中国妇女解放是中国妇女运动的特色之处。妇女运动“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之相契合的轨迹呈现出“目标、任务与过程融入”,“多维利益契合”与“核心融入”,“关切问题融入”主体行动过程等基本样态[15]。可见,妇女权益发展的内在主导逻辑是“被需要”,被社会需要,被孩子需要,被家庭需要。毛泽东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离了妇女没吃穿”即是对妇女群体巨大功效和利他价值的形象概括。但与此矛盾的是,女性在家里的付出和奉献不属于狭义的“发展”范畴,不是社会建设的一部分,这样一来,养育孩子和家务劳动就成了妇女难以推卸却又不被社会利益分配机制认可的负担。对现代社会中的妇女而言,家庭既是安全的港湾,也是限制其飞翔的枷锁。

多年来我国妇女事业发展的推动力主要来自外部,妇女的价值更多体现在利益共同体以及其与生活质量的紧密关联度上。与靠自驱力推动的西方女性运动不同,由于女性整体的自我意识和主体价值觉醒较晚,中国的妇女解放发展整体上比较温和。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发展视野的开阔和空间的扩展,中国女性开始从“为他人而活”迈向“过一点属于自己的生活”,再到“为自己而活”,越来越多的女性追求独立的主体价值,追求自我发展,自我意识在不断提高,但由于缺少认知和制度的社会支撑,妇女“为自己而活”的理想不得不遭遇结构性保障缺失的困境。同时,对社会发展意义重大的人口政策调整对职业女性未必是福音,很可能让她们在生育以前遭遇道德绑架,生育之后又进退两难。家庭攀比、性别偏好、夫妻关系、冲动短视等都可能降低职业女性在生育意愿上的自主性。即使生育二胎是基于“自主”选择,生育之后也难逃“进退两难”的境地。没有系统的女性就业促进政策的保驾护航和社会育儿托管的助力解忧,职业女性的“前进”之路将异常艰难;没有社保政策的支持和育儿成本的社会分担,“退”则会让自己陷入风险的漩涡。而且无论进退,都有可能是职业女性错误的选择。孩子养育不周,努力“进”的妈妈成了“坏”妈妈;无法实现经济独立,选择“退”的妈妈被认为是“懒”妈妈。在狭隘的发展观下,“家庭”并不属于“事业”和“社会”的范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愈加重视妇女保障事业的发展。“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和内容。习近平充分肯定妇女发展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17]他强调要为促进妇女发展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平台和更完善的制度保障,并于2020年10月1日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强调:“要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中国梦的发展目标,梦想是内心的追求,是心底美好的希冀。中国梦既是国家的富强复兴之梦,也是每个中国人实现自身价值的梦。2015年9月27日,习近平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并主持全球妇女峰会时发表的题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共建共享美好世界》的讲话令人振奋:“在中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每一位妇女都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中国妇女也将通过自身发展不断促进世界妇女运动发展。为全球男女平等事业作出更大贡献”。2020年,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强调“要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妇女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她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和帮助妇女享有出彩的人生”。可以说,女性自身独立的主体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从妇女听到自己内在的心声到让社会听到再到变成现实,这就是妇女事业的“中国梦”。从“被需要”的配角到“我要”的主角,从“成就他人”到“自身价值实现”,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妇女的发展弹性达到前所未有的韧度。中国妇女的自我意识觉醒不仅被看到,还得到了会被温柔以待的承诺。从理念认知上看,妇女权益保障事业无疑进入了新时代。

二、法制推进者

一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度的保驾护航。百年来,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为支撑。整体来看,法制建设稳步推进,立法效力层级不断提高,立法数量、质量和程序都明显提升。权益的内容和保障形式均愈加丰富。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制建设从分散、附带立法为主到集中、专门式立法为主;从封闭立法到开放立法、广泛吸收全社会的智慧;建立审查制度和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的性别意识。

(一)内容丰富:从分散立法到集中立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第一部集专门性、综合性、系统性为一体的基本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于2021年4月21日公布,即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可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动态性比较强,这既是对快速变化的经济社会文化新形势的及时适应,也是妇女权益备受重视的体现和证明。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仍存在概念模糊、可操作性有待提高等问题,但其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重要价值毋庸置疑。

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社会性别主流化”概念作为提高两性平等的一项全球性策略,我国自此更加重视社会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障。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经审议通过后,社会各界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认为该法律的修改是我国妇女立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推动了中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制进程[20]。其进步意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使该原则的实现从国家和政府层面扩大到了社会层面[21]。二是明确执法主体,强化妇联组织职责。总则部分的立法语句中,被评价者为立法者和执法主体的句子占据大多数,即集中资源评价执法主体。说明修订法非常重视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同时表现出立法者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积极姿态[22]。该法还进一步规范了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构建完整的社会共建妇女权益保障体系。三是妇女权益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如将“劳动权益”修订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等。总的来说,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政治、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六大权益领域的保护范围,充实和完善了保障内容[23]。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立足妇女的生理特点,强调对于妇女的特殊保护,给予其不同于男性的特殊待遇。四是首次提出禁止性骚扰与消除歧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首次被写入法律,且立法视野并不局限于工作场所性骚扰,还包括了公共场所性骚扰,涵盖全面[24]。此外,总则第二条增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规定,第一次使用了“消除性别歧视”的提法,其意义不言而喻[25]。另外,完善了妇女的政治权利,提高了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加大了对平等教育权的保护,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预防和制止家暴等。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次修订重在细节完善,整体内容变化不大。

(二)程序开阔:从封闭立法到开放立法

立法过程采取开放的程序,可最大限度地表达意愿、提升制度设计智慧,还能增进法制的社会认同度,有利于法制的贯彻和实施。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的过程中,不仅立法机关主动沟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学术界、妇女NGO和公众也在积极用自己擅长的方式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过程。

1980年代开始,致力于妇女研究的学术机构相继成立,如郑州大学妇女学研究中心(1986),北京大学中外妇女问题研究中心(1990),天津师范大学妇女研究中心(1993),南京大学性别与人文研究中心(2012)等。妇女研究相关的学术专著、期刊论文、科研课题、学术会议等也呈增长态势,值得一提的是期刊有《妇女研究论丛》、《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山东女子学院学报》、人大复印资料《妇女研究》等,报纸有《中国妇女报》。学术会议越来越多,近年有“新时代中国特色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中国妇女研究会年会暨研讨会、中国性别研究国际会议等。

妇女NGO组织也一直是妇女法制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如,华坤女性生活调查中心接受民盟妇女委员会委托进行了“知识女性期待什么样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万名妇女大调查;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根据电话个案的资料提出“不受性骚扰的侵犯”没有列入人身权利范围的问题;全国妇联于2002年正式向全国人大提出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列入立法计划的建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多次组织专家召开“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意见”的专题座谈会,最终形成实证研究报告,并通过有关渠道向国家立法机关及相关行政部门提交该报告,很多意见都被采纳。除此之外,妇女NGO组织还积极推动把“妇女土地权”写进了新的《物权法》,把“禁止家庭暴力”写进了修改后的《婚姻法》[11]。

另外,各省、市、自治区在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中,都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公众的关注度和参与热情都很高。

(三)系统评估:立法审查和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女性参与立法的情况并不乐观,一是与男性相比,占比仍然偏低;二是立法中的社会平等意识依旧缺失,我国立法中仍存在性别偏见、性别盲视、性别歧视的内容[26]。性别评估正是实现民主立法的内在要求。对立法进行性别评估,是设定性别平等的“安全阀”,以避免法律的制定、实施中对女性特殊利益和需求的忽视,甚或是对女性利益造成严重侵害。事实上,“女性参与立法是一种立法参与的权利获得,目的是平等分享立法意志的表达权,以确保女性的心声能真正体现到立法中,从而影响利益的性别平等分配”[27]。性别评估机制是性别平等理念转化为具体法规政策的催化剂,正如山东省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专家组组长张明敏介绍并指出的:“只有真正将性别平等意识和理念转为法规、政策中性别平等的具体规定,才能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28]。

2011年江苏省率先作出了尝试,建立了以“立法中参与、立法后评估、性别理念传播”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曾多次参与法规政策制定咨询评估并提出咨询建议,许多建议被采纳。2011—2018年,全国30个省(区、市)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29]。2020年6月,山东建立全国首个省级人大发文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2021年1月,深圳市妇联等七部门在全国率先联合出台《深圳市广告性别平等审视指南》,填补了我国广告性别平等审视空白。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实践逐渐形成,国家层面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也呼之欲出。

三、问题提出者

理念先行、制度护航当然为一项事业实现某一时点的理想图景提供了可能,但主观和客观之间存在距离和差距是绝对且持续的存在,即问题是相对永恒的。目标和问题是一体两面。目标是理想图景,即应然;问题是客观现状,乃实然。实现目标的过程就是导致问题产生的一个个因素被转化、化解或解构重组的过程。目标的设定是基于问题的提炼和提出,目标的实现意味着问题的化解和消除。强烈的问题意识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妇女事业的不二法宝。

(一)综观世界,妇女权益保障状况不容乐观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是国际妇女事业发展的一部分,与国际态势紧密相关。习近平在2015年全球妇女峰会上发表的《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共建共享美好世界》的讲话中提及:“环顾世界,各国各地区妇女发展水平仍然不平衡,男女权利、机会、资源分配仍然不平等,社会对妇女潜能、才干、贡献的认识仍然不充分。现在,全球8亿贫困人口中,一半以上是妇女。每当战乱和疾病来袭,妇女往往首当其冲,面对恐怖和暴力肆虐,妇女也深受其害。时至今日,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歧视依然存在,虐待甚至摧残妇女的事情时有发生。”的确,世界上妇女保障事业还有不少短板。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近日发布了2021年世界人口状况报告《我的身体是我的》,这份报告搜集了来自57个国家的数据,重点关注个人在没有恐惧、暴力或强迫的情况下,作出事关自己身体的决定时的能力和主观能动性。报告指出,全球只有55%的女性拥有身体自主权,能够在事关医疗保健、避孕以及是否要发生性关系等问题上自行作出决定。仅有71%的国家实现了妇幼保健全覆盖;仅有75%的国家通过立法确保全面和平等地获取避孕物品。与此同时,仅有大约80%的国家制定了支持性健康的法律,仅有约56%的国家颁布了支持全面性教育的法律和政策。报告显示,在实现人人享有身体自主权的道路上存在诸多法律、经济和社会障碍。比如,全球有20个国家和地区存在“与强奸犯结婚”的法律条款,即实施强奸的责任人可以通过与遭遇强奸的被害人结婚来逃避惩罚,事实上这是将对受害者身体自主权的剥夺写入了法律。此外,有43个国家没有针对婚内强奸行为的法律条款,超过30个国家限制女性搬离住所的权利。身体自主权不仅是一项人权,更是许多其他人权得以实现的基石[30]。如果这一基石都不安全牢固,其他权利又将焉附。

(二)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依然任重道远

2018年11月2日,习近平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长期以来,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同时针对妇女的歧视依然存在。……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对错误言论要及时予以批驳”。的确,我国妇女保障事业仍然存在不少软肋,而且在世界范围内横向比较的话,有些方面还比较落后。

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8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中国在149个国家中排名103。导致中国排名靠后的是教育(排名111)和健康与生存(排名149)。健康与生存的性别差距指数应用了两个指标,即出生性别比和健康预期寿命的女男比值。出生性别比一般出现在生育率较低的地区,这一点不难理解,毕竟在生育率高于更替水平的地区,即使存在性别偏好和生男需求,出生性别比也并不一定会升高,因此认为生育数量的挤压易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衡。正因为此,有学者认为这个综合指数的构建与两个指标选择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有效性均值得商榷[31]。其实,数量挤压效应给出的提示是: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比失衡的国家不一定不存在性别偏好,但性别比失衡严重的国家一定存在性别偏好。毕竟生育数量之所以被挤压也是生育认知和制度选择的结果,是“大生育观”的一部分。另外,女性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参与度亟待提高。联合国《2019年妇女参政地图》显示,全球范围内女性部长比例达到20.7%,中国女性部长比例为6.5%,在188个国家中排名第164位,比两年前下降了30位[32]。在我国,无论是国家级决策层还是基层自治组织中,女性的比例都低于1/3,女性群体的利益难以有效维护[33]。

改革开放之前,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制度与政策保障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权益,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和就业率相对较高,性别收入差距较低,男女平等化程度较高。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中国的社会不平等也在扩大,其中性别不平等尤其明显,无论是就业率还是收入获得均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34]。据统计,2003年女性平均劳动收入相当于男性的80.6%,2015年相当于男性的67.4%,比2003年下降了13.2个百分点[35]。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重新被强调[36]。国家不再统一调控劳动力的分配,而是给予各单位更多用人自主权[37]。在相关配套政策缺位的情况下,有学者认为全面二孩政策会导致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下降15%左右[38]。可以预见,随着“放开三孩”政策的实施,女性劳动参与率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三)整合资源,直面问题

面对妇女保障事业的一系列问题,在2015年全球妇女峰会上,习近平强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要增强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活动能力,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水平,使妇女成为政界、商界、学界的领军人物”。同时强调:“我们要保障妇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特别是要关注农村妇女、残疾妇女、流动妇女、中老年妇女、少数族裔妇女的健康需求。”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明确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习近平又提出四点主张:帮助妇女摆脱疫情影响;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加强全球妇女事业合作。

百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妇女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39]。无论妇女事业的整体构架还是运行细节都倾注了中国共产党的心血。从“在融入中成就自我”到“在追梦中造福社会”,让每一位女性都享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目标所向,是妇女保障事业的“中国梦”。

猜你喜欢
保障法权益妇女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粮食安全保障法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
今日农业(2022年1期)2022-11-16 21:20:05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公民与法治(2022年3期)2022-07-29 00:57:28
漫话权益
关于加快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建议
《粮食安全保障法》起草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
当代妇女的工作
视野(2017年4期)2017-02-15 19:33:28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体育科技(2016年2期)2016-02-28 17:06:09
你的权益被什么保证?
家用汽车(2016年4期)2016-02-28 02:23:29
《妇女法》也要治未病等9则
海峡姐妹(2015年3期)2015-02-27 15:09:57
当前我国公民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状况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