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乘电动自行车戴安全头盔的法律规制及完善建议

2022-03-17 22:26刘思雨
公关世界 2022年4期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

刘思雨

摘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对于保障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对于佩戴安全头盔的意义和重要性不甚了解,尽管随着“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深入推行,这样的状况有所改善,但缺乏法律屏障的保护,想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普及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本文重点研究现有政策,对比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规定,梳理我国在驾乘电动自行车过程中的治理现状及困境,拟从法律层面探析治理该问题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 一盔一带 道路交通安全

由于经济、便捷、绿色、低碳,越来越多的人钟情于驾乘电动自行车进行短距离的出行,電动自行车已经成为我国的“国民交通工具”。但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的广泛使用也逐渐衍生出一个巨大的道路安全问题。

公众乐意于将电动自行车驾乘生动地描述为“肉包铁”。这是因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与机动车驾乘人员不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缺乏安全带、安全气囊的保护,身体无其他遮挡,驾乘人将直接面对危险。在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整体稳步下降的大前提下,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伤亡人数却“迎难而上”。目前在我国,每小时就有1名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电动自行车成了名副其实的“马路杀手”。在交通死亡中有74.8%是因颅脑损伤致死,重伤人员里面80%是因颅脑损伤,而安全头盔能够减少63%的头部受伤和88%的颅脑损伤[ 1 ]。戴头盔最大的好处就是安全,专业术语是被动安全,也就说事故后将损失降到最低。因此,佩戴安全头盔在电动自行车的驾乘中可谓是“头等大事”。

一、活动背景

2020年4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其中,“盔”即是安全头盔的“盔”。在这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执法管理,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的危险行为,助推养成安全习惯。

随着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的导向以及经济发展导致的公众安全意识的提高,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头盔佩戴率明显上升。公安部数据显示,“一盔一带”行动开展以来,短短四个月时间,南京、深圳、上海、杭州、海口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达到了80%以上,宁波更是达到92%,而此前有些城市佩戴率还不足30%[ 2 ]。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处罚范围仅限定为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对于驾乘电动自行车戴安全头盔只是宣传、鼓励、引导等任意性规定,这样难以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起到真正的规范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3 ]。然而该法并未对归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在驾乘过程中是否需要佩戴安全头盔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对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通过法律进行规定有着迫切性和必要性。

二、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第16条规定:“国务大臣可制定条例,要求驾驶或骑乘条例指令任何种类摩托车的人员,须佩戴规定类别的防护安全帽。

比利时《道路交通法》第36条规定:“持有比利时颁发的身份证或替代证件的二轮B类轻便摩托车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客,应戴上与规定标准一致的标志的保护头盔。”

巴西《交通法典》第54条规定:“摩托车、小型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只能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在道路上通行:(a)佩戴带有面罩或护目镜的头盔;(b)双手把握车把;(c)穿着符合国家交通委员会的规格要求的保护服。”第55条规定:“摩托车,小型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只能在下列情况下搭载乘客:(a)佩戴安全头盔;(b)搭乘人员应坐在车辆旁边车位上或者在车辆后面的附加座位上;(c)穿着符合国家交通委员会的规格要求的保护服。”第244条规定:“摩托车所载乘客不戴安全头盔或者不按要求坐在驾驶人后面的座位上的,处以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71条—4规定:“大型摩托车或普通摩托车的驾驶人不得在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大型摩托车或者普通摩托车,或者让未戴安全头盔的人员乘坐并驾驶大型摩托车或者普通摩托车。”第119条—3规定:“违反第71条—4规定的,处以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韩国《道路交通法》第48条—2规定:二轮机动车(含助力自行车)驾驶人要使用按内务部令所规定的生命保护装置,且搭乘者也要使用。”

台湾《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39条规定:驾驶人及附载坐人均应戴安全帽。2014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乘骑机器脚踏车应戴安全帽机器脚踏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者,处驾驶人新台币五百元罚锾[ 4 ]。

根据上述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可知,包括我国大陆地区在内,目前世界各国相关立法并不完善,虽然韩国及台湾地区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戴安全头盔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但多数国家和地区一般仅对驾乘摩托车佩戴头盔与否以及相关处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却未涉及电动自行车,因此,如若我国针对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通过立法进行规制,不仅能够完善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促使其成为一部走在世界前列的理性创新的法律,同时也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添砖加瓦。

三、产生原因

1.传统习惯影响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产业化生产电动自行车以来,人们在最初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就没有形成戴安全头盔的良好习惯。尽管在“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开展后这样的现象有所改善,为响应其号召,全国多地公安局交警支队甚至与共享单车企业进行协商,为共享电动自行车“一车一盔”配备安全头盔。但是,要在电动自行车普遍使用的今天改变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其难度可见一斑。据笔者观察,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受众群体在扫码解锁骑行时,即使看到车筐内已经准备好的安全头盔,依然不会主动佩戴,遑论自己主动购买安全头盔并佩戴。

2.携带安全头盔不方便出行

一方面人们在驾乘电动自行车时戴安全头盔会让头部的舒适度变差,感觉非常的不舒服。冬天戴安全头盔可能还比较容易接受,能起到一定的挡风保暖作用,然而夏天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夏天本就十分闷热,戴安全头盔后甚至会让驾乘人员感到呼吸困难。另一方面,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于电动自行车美观的要求以及共享单车的普及等这样或那样的原因,现在有很多的电动车已经没有后备箱储物了,携带安全头盔对于人们来说非常不方便,加重出行负担。

3.存在侥幸心理

许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普遍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我的技术好,不会有事的”、“哪能那么倒霉会遇上事故”、“路程不远,一会儿就到了,用不着那东西”。正是基于这些侥幸心理,使得他们驾乘电动自行车经常不戴安全头盔。也有的驾乘人员虽然认识到这样的做法于己不利,但行车速度比较慢,是否佩戴安全头盔影响不大,这部分驾乘人员懂得不戴安全头盔的危险性,但是也是由于具有侥幸心理,为了图方便、省事而不愿意戴安全头盔。

许多驾乘人员只有在看到交警后才戴头盔,交警一离开就摘下,硬生生把“佩戴头盔”变成了“携带头盔”,但一起起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头盔不是戴给交警看的,也不是做做样子。公众应摒弃自以为驾车技术娴熟、不会出事、佩戴头盔既不方便又麻烦等错误观念和侥幸心理。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确保交通安全应该从细节做起,为了自身的安全任何的麻烦事都是小事,在驾乘过程中佩戴安全头盔,这样既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是对家人的负责,毕竟“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当然,这更是对社会的负责。

4.缺乏法律的有效规制

由上述内容可知,我国有关法律并不完善,未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缺乏法律的强制力保障而仅仅依靠政策性宣传、倡导以及人们的自我约束,改善这样的现象几乎是不可能的。

四、解决措施

1.强化宣传力度

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教育,将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的劝导整治纳入常态化治理工作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真正明白究竟为谁戴安全头盔的道理,使驾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頭盔,才是整治“症结”的根本所在。

第一,充分利用“双微”平台、公众号、广播、电视、电子荧屏和手机短信的传播作用,甚至通过制作“抖音”小视频的方式,构建全媒体、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矩阵,切实增强宣传的传播力、影响力、引导力、公信力,广泛宣传“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制作系列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

第二,加大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求取得“教育一个学生去影响一个家庭进而辐射整个社会”的效果。

第三,开展阵地宣传,营造宣传氛围,在主要街道路口、广场、客运站(点)等车流量大,人流量大的地点利用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直观、明了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第四,交警在日常的路面执法活动中,借助定点执勤和机动巡逻,强化路面管控,重点针对交通管理中的监管盲区,严格查纠各类交通不法行为,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进行持之以恒的劝导教育,使公众真正了解到“头部司令部,安全头盔保头部”这句话绝对不是空谈。

第五,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以及因该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伤亡案例予以曝光处理,并向其所在社区、单位、公司、企业进行抄告;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同步抄送市、县(市)区文明办,纳入文明校园、文明单位、文明城镇创建考核及动态管理范畴。这样不仅可以杜绝已经发生伤亡事故的这类人群因为同样的原因而再次受到伤害,同时也可以借此以警醒其他尚未发生事故、存在侥幸心理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从我做起,为安全加码,自觉加入戴头盔的行列。

2.建立联动机制

想要彻底地预防和减少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不当行为,仅仅依靠公安局交警支队等个别职能部门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在当地政委的领导下,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逐级负责的社会化、网络化、规范化的管理工作制度,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但也不能忽视城乡一体化共同发展,可以在加强农村“两站两员”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农村基层组织的感召力和向心力,形成县、乡、村、组四级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协助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农村道路交通进行管理。

3.做好年龄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然而就当前的状况来讲,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的16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在少数。这类群体容易感到兴奋、喜欢追求刺激,但其辨识能力、遵守规则等方面存在欠缺,他们未经允许上路本就存在极大风险,未佩戴安全头盔更是加大了伤亡事故的发生几率。针对这样的状况,一方面监护人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对其子女进行训诫,同时允许在监护人的陪同下适当的驾驶电动自行车;另一方面,交警应加强路面管控,对此类人群进行纠察,实名制不失为一种有效地预防手段。

4.推动多渠道配备

各地交管部门密切部门协作,主动加强与行业协会、企业沟通,逐步形成部门协同联动、重点行业示范、社会力量共同推进的多元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一方面积极联合重点行业,为安全头盔的普及起到示范作用。外卖、快递、运输等电动自行车使用量庞大的行业企业要落实监管责任,将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纳入日常管理,加强从业人员遵规守法教育,惩戒不文明交通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意识,确保从业人员人人佩戴安全头盔,使安全驾乘从“头”做起。

另一方面,确保安全头盔的质量。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以及公众安全意识的提高,公众对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然而,这样的重视绝不能流于形式。安全头盔的质量难以保证,那么,是否佩戴安全头盔对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来说,基本上是没有差别的。然而国家并没有出台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的统一生产标准,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而牺牲质量,降低了保护性能;一些企业重视外观设计和舒适度,却忽视了重要的结构设计。因此,需要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头盔生产企业进行更加严格的引导监督,落实产品安全质量主体责任,尽快出台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的统一生产标准。

5.完善相关立法

目前江苏、浙江等地通过制定地方行政法规的方式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进行强制性规定,如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安全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5 ]。但地方性法规在上位法中对有关事项的规定没有设置罚则的情况下,下位法进行创设时,会面临一定的合法性问题。然而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交警部门查处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有法可依,借此以地方立法推动全国立法工作的完善。

五、结语

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是对社会、家庭、个人都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问题,应将其坚定的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但现今我国对于是否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出现了立法空缺的现象。因此,借着“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开展,我国立法机关及学者应当在学习境外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及总结我国现行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让法律规制充分发挥对驾乘电动自行车而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不当行为的防治作用,减少交通事故,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切实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

【参 考 文 献】

[1]邓晓.【专家说】十年间伤亡加倍 专家提示关注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伤害[DB/OL].央视网.2020-12-10.

[2] 严慧芳.电动车事故颅脑损伤致死占比80% 专家呼吁国家立法 强制戴头盔[N].南方日报,2020-12-4.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4]赵司聪,王晓兴.国内外机动车驾乘人员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法律规定比较研究[J].道路交通管理,2021(3):36-37.

[5]《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安全条例》,2020年5月15日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姜秀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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