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洪辉
(上饶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近年来,党中央非常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每年的一号文件都有农民合作社的内容。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学界对农民合作社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通过分析历年国家社科和自科基金立项项目,有学者指出,合作社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制度和机制、法律和治理等方面,但是,合作社与乡村治理的关系、合作社规范化、合作社的文化和社会功能等方面的研究还有待深化。[1]实际上,蕴含于其中的道德意涵同样不能被忽视。合作社起源于西方,是底层人群的一种互助的组织方式,道德意涵是默认的前提,需要强调和揭示出来。作为舶来品的合作社,移植到中国以后发生了水土不服,现实中良莠不齐,理论上争论不休。这些都说明合作社的道德意涵在中国是需要着重强调的和明示的。实际上,在中国语境中,合作是各主体为了完成共同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可见,合作一词在我国的语境中本身就具有道德意涵。同理,合作社也应该具有道德意涵。这似乎是一个不需要争论的话题。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合作社异化现象突出;在理论上,学者对合作社本质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这都显示合作社的道德意涵没有得到重视。对合作社道德意涵的研究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道德价值、整体利益和公共福祉的增进角度去理解合作社;二是从信任对合作意识形成的作用角度去理解合作社。本文试图从道德意涵方面深化现有研究,从第一个方面去理解合作社的道德意涵,即从合作社的起源出发,指出合作社的道德关怀,阐释合作社的互助互惠的美德,再指出合作社对中国农村共同体的意义,以及对中国农民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启示,纠正对合作社的误识,为合作社的实践探索作出指导,为农民合作社的研究奠定基础。特别强调的是,考虑到我国的合作社主要是农民合作社,所以本文以农民合作社为研究对象进行论述。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主要形式,因此,国内学者主要探讨的是农民合作社,主要从法律制度、文化和个人层面入手,绝大多研究虽然不乏争论但背后都体现了道德关怀。
第一,法律制度层面的探讨。在宏观层面,学者探讨了合作社法的内容及其对实践发展的影响。有学者分析了2017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认为合作社应该坚持以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2],“成员出资的继承”问题也需要解决[3]。更多学者是分析农民合作社法对合作社实践的影响,认为很多人组建合作社是为了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和获得税收优惠。[4]甚至可以说,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社都背离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6],需要相关法律进行规范[7]。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即使套取资金和获得税收优惠,那也要满足政策规定的硬性条件,对农户农业生产还是有利的。[8]是尊重合作社的实践探索,还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发展,学界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9],并没有达成共识。除了对照合作社法对合作社进行应然的分析外,学界还对合作社进行了实然的分析。有学者认为,变异是农民合作社发展初级阶段的一个明显特征[10],对合作社绩效产生了不良影响[11]。但是,也有学者反驳,只要合作社发挥了正功能就不是假合作社[12],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形式[13],“变”是传统合作社谋求发展的唯一出路[14]。只要对农民的激励有效[15],争论真假合作社就没有意义。因此,在中国,合作社发展只能边发展边规范。[16]在微观层面,学者分析了农民合作内部治理的结构与制度。因为土地细碎化、农民分化、合作社企业家匮乏、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使农民合作社表现出欧美“新一代合作社”类似的制度安排及发展趋势。[17]但也有学者认为,小农农业是中国基本的现实,农民合作社应该模仿东亚模式。[18]有学者构建了成员作为投资者、惠顾者和控制者的治理结构[19],认为农民合作社是一种基于能力和关系的治理结构[20]。治理机制是农民合作社有效运营的基础[21],需要建立健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并约束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22]。这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23]。另外,与西方合作社成员的同质性不同,成员异质性是我国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现实[24],规范治理结构无法解决“大农吃小农”[25]等治理问题。
第二,合作文化与功能层面的探讨。一是从合作角度指出农民合作的价值取向。广义的农民合作的研究主要有,农民合作能力的探讨、农民合作组织及其治理的研究、对于农民组织难题的研究、博弈论对农民合作行为的分析。[26]这方面的研究体现在学者对农民个人微观层面的分析(见下文)。狭义的农民合作研究主要是探讨合作的本质。即合作的本质是自愿、平等与互惠,只有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合作,才能维护农民的权益。[27]真正的合作是追求社会效益,合作的价值目标是促进人的发展。[28]二是从文化角度揭示农民合作社的道德取向。解决中国农民合作难题必须推动农民合作文化建设,尤其是诚信建设。[29]农民合作系统是一个联系广泛的社会网络,需要充分的信息和信任,要在农民中普及合作社文化。[30]有学者界定了合作社文化概念,认为合作社文化的精髓是自主、自助的民主、互助。[31]因为农民合作社可以为小农提供技术服务,稳定且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市场信息服务,因此,小农更愿意加入农民合作社而不是龙头企业。[32]有学者认为,合作社和农村社区二者互动可以发挥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的协同治理作用[33],对内坚持“民主管理”和对外“提高竞争力”[34]。三是从扶贫角度说明农民合作社的道德取向。农民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激励了贫困户的主动性,提升了贫困户的资本存量。[35]以农民扶贫合作社为载体,可以实施扶贫项目,实现扶贫载体的统一性和可持续性。[36]贫困户加入合作社增强了自主发展意识和话语权,形成了资产收益的长效机制,转变了在产业链中的角色与分工,提高了自我发展能力。[37]因此,国家的政策制定应更加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多维度的益贫功能。[38]四是从合作社本质角度强调合作社的道德取向。200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合作社促进建议书》强调了合作社的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平与团结、诚信、开放、社会责任与关怀他人的伦理价值。[39]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是“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40]。考虑到农民合作能力与合作意识都不强,要允许现阶段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在符合合作社本质要求的前提下存在一些不完全规范的行为[41],但不能损害“劳动控制资本”[42]的底线。
第三,农民个人层面的探讨。一是从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角度探讨农民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微观基础。农民的合作行为主要取决于合作意愿与合作能力的统一程度,是外生力量与内生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合作意识为合作提供了可能,合作能力是将合作变为现实。[43]合作能力不是知识,而是联合行动的行为特征,仅通过外力引导和约束很难改变。合作能力必须在合作实践中习得与养成。农民只有加入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并进行合作实践,才能提高合作能力。[44]对合作的认知水平、合作收益及满足程度、对带头人的信任度、盈余返还分配制度和社员股金制度是否合理等,是影响农民合作意愿的主要因素。[45]农民合作意识与合作能力的提高与农民之间天然的信任、充分的信息和传统的惩罚机制有重要关系。[46]所以,除正向激励农民合作外,负向激励的惩罚也必不可少,且有助于提高合作的可能性。学者认为,农民合作社如果没有培育出自己的企业家,就会在市场竞争中淘汰。农民只有增强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才能保证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47]二是从微观的小农关系视角探讨合作社发展。这对农民合作具有较强的解释力。[48]就小农间关系而言,农民合作更需要情感和参与上的支持,外部服务功能强化、内部参与和情感共建可增强农民的主体地位[49],克服传统文化中不利于合作的某些情感因素。[50]就小农与其他农业主体关系而言,在农业现代化中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各自的功能不可替代[51],因为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承担风险能力弱,公司领办农民合作社有现实意义[52]。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大、共同价值观差异大[53]、市场化竞争激烈、“搭便车”[54]、普通成员获得的政策性资金要低于核心成员[55]等,使合作社发展面临困境。但是,只要在制度设计上保证农民参与度、尊重农民的自治权力,农民就能够实现自发的合作[56],并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互促共生关系,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57]。
从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视角看,无论在宏观还是微观,是应然还是实然的研究,背后实际上都在围绕现阶段我国合作社发展要不要道德关怀,只是没有言明道德意涵,也就使得难以消解争论并达成共识。而合作文化与功能的视角,是最能体现合作社道德意涵的研究视角,争论最少,对中国农民合作社道德意涵的讨论有助益,但是,这一视角与法律制度视角难以整合,仍然没有化解道德意涵的争论。在农民个人层面的研究视角方面,小农与大户、龙头企业的关系,是最易引起道德争论的问题。比如,在大户或企业领办的合作社里,是从效率出发,按风险和贡献分配,保证大户与龙头企业的利益,还是从道德出发,在任何时候利益都要向小农倾斜,或是不管大户与龙头企业损益如何,都要保证小农利益。当然,这不仅是效率问题,也是道德问题。
总的来看,目前对合作社的研究大多关注于利益分配、合作社异化、合作社内外部环境、内部治理机制、外部制度环境、大户和企业对合作社的控制、合作社经济学视角(即产权、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视角的内部合作技能),以及合作社的自生能力。无论学界、政界,还是农民合作社业界,主要关注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忽视了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注重经济目标的实现,忽视了道德价值的实现。特别重要的是,虽然这些研究都围绕合作社的道德意涵展开,但只是渗透在研究之中,并不是研究的主题。合作社的道德意涵在我国不是一个默认的前提,导致相关研究过少,还造成合作社理论上的困惑和实践上的困境。在我国合作社价值层面即道德意涵的研究是农民合作社的基础性研究。重申合作社的道德意涵对建立中国的合作理论和农民合作社理论体系尤为重要,对整合以上三个研究视角形成研究共识,对形成互助互惠和合作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对农民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尤为必要。
从合作社的产生看,合作社就是道德关怀的产物,道德意涵融内含于合作社之中,是合作社的灵魂,没有道德意涵就没有合作社。从合作社的发展过程看,无论是国外还是中国,不管合作社的模式发生怎样的改变,形式如何的丰富,其道德意涵始终没变。
19世纪中叶,英国的纺织工人生活困苦,为了降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质量,罗虚代尔将工人们组织起来,成立了罗虚代尔先锋社。因为主要是解决生活必需品的问题,所以,人们称为消费合作社。它主要为弱势群体服务,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因此,合作社自诞生之日起就具有道德意涵。到现在合作社发展了一百多年,虽然合作社的原则几经修改,但是合作社的根本原则没有发生改变,始终是服务社员,坚持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劳动控制资本(资本报酬有限)和按惠顾量返还等原则,即道德意涵一直内含于合作社原则之中。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其价值理念不断清晰且得到强化。1995年,在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百年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重申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即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平与团结。合作社的伦理价值是,继承创始人传统,信奉诚信、开放、社会责任与关怀他人。合作社的原则是,坚持集体主义,维护地位较低阶层的尊严,对同伴保持同情心,进而形成个人美德和群体美德。[58]也就是说,合作社既可以实现困难群体的互助互惠和保障弱势群体的福利增长,又能激发人们对组织的忠诚感,培育共同体文化,维持共同体的团结,促进了人们美德成长。毫无疑问,合作社是促成美德形成的载体,道德意涵内含于合作社之中。
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增加社会适应性,欧美的合作社延长了产业链,引入了股份制。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欧美“新一代合作社”。西方合作社组织模式随社会变迁发生了变化,从早期的消费合作社到生产合作社,再到现在合作社的企业化,主要原因是:第一,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福利国家兴起导致消费合作社的消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导致生产合作社的重要性降低。第二,市场竞争更激烈,合作社融资方面难以和现代企业抗衡,必须借鉴企业的组织模式和管理经验。这样,合作社的经营模式、组织模式发生变化是十分正常的,也是必要的。
在新形势下,西方农民合作社模式的变化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业发展。但通过健全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保证了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和原则不发生变化。换言之,互助互惠、劳动控制资本等根本原则,都没有发生改变。合作社仍然是以人为中心,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因为随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合作社引入了企业因素,所以,在欧美有人认为这种“新一代的合作社”是特殊的公司,把合作社称为合作社公司或公司。实践中,不少合作社名称也叫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公司+家庭农场”中的公司实际上是合作社,而不是真正的企业和公司。[59]但是,这种误解导致了人们的误读,并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导致了我国合作社的异化。事实上,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农协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得到快速发展后,有力地帮助了小农的发展,实现了小农从贫困到富裕的转变,以及社区和谐。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这些地区在不断地推进农业经营规模化,农协的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和西方的合作社一样,互助互惠的农协本质并没有改变。民主管理、资本报酬有限、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仍然是农民合作社的本质特征,或始终是人们发展农民合作社过程中坚持的原则,仍然得到政界、学界和社会的共识[60],其实,资本报酬有限等原则就是道德意涵的具体体现。
清朝末期,在西方的留学生最早向国内介绍合作社,并希望通过合作社救中国。比如,“中国合作之父”薛仙舟。梁漱溟和晏阳初开展的乡村建设运动也是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希望通过教育和经济救济帮助农民,并挽救中国。根据国际合作社原则组建与运作模式,梁漱溟在山东邹平建立了棉花运销合作社,晏阳初在河北定县建立了合作社,费孝通的姐姐费达生在江苏开弦弓村带领农村妇女组建蚕丝合作社。这些合作社解决了农民就业,增加了农户收入,提高了农民的文化水平,有的还改善了农村妇女的地位。1927年国民政府组织建立农民合作社在赈灾、农村金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61]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也直接组建了合作社帮助穷苦百姓,比如,在1922年组建了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帮助工人谋利益,防止受商人剥削。[6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虽然20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失败了,但不能否认,当时制定的合作社法律法规都较为规范,且符合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后,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与以前不可同日而语,表现出了更大的发展潜力,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富裕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十几年来,农民合作社成为了农户进入市场的重要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对农村社会治理起到了促进作用。农民合作社的类型日益多元,有农机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企业领办合作社等等[63],为农民全方位和全要素的合作奠定了基础,将为中国的乡村振兴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中国合作社的发展历程证明,道德意涵一直贯穿是合作社的发生发展过程之中,甚至在危难时期还被赋予了救国救民的神圣使命。只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合作社的道德意涵发生了偏移,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遮蔽合作社的道德意涵,导致实践上出现了异化,理论上出现了争论。因此,重申道德意涵也就十分必要。
重申合作社的道德意涵就是明确合作社的根基在社区,内核是信任,灵魂是道德意涵,方式是民主管理,基础是成员的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合作意识再上升为合作精神),本质是互惠互助基础上的个人利益、整体利益和公共福祉的增进。
道德意涵贯穿于合作社发展过程,把握合作社的道德意涵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合作社的本质及原则。我国学界对合作社本质的争论,实际上就是关于合作社是否应具有道德意涵的争论。揭示合作社的道德意涵可以厘清一些错误认识,在理论上使人们对合作社的本质达成共识,在实践中使农民合作社发展不偏离本质。这样,可保证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合作社的本质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互助互惠的社会经济组织。互助和互惠缺一不可,这与慈善组织、企业和股份制公司区别开来。有互助没有互惠,那就是慈善组织,有互惠没有互助,那是企业组织。合作社的根本原则是,民主管理、资本报酬有限(劳动控制资本)和按惠顾量返还。合作社的本质和根本原则在整个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中都没有发生改变。经济组织虽然也关心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人们福利有重要作用,但主要是关注个人利益或组织内少数人和利益。如果说企业和股份公司主要关注互惠,那合作社更加重视社会效益,相对偏向于互助。如果说慈善组织主要是互助,那合作社相对偏重互惠,实现经济社会效益。合作社必须谋求经济利益和关注经营绩效,否则无法在市场上生存,更实现不了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宗旨。因此,合作社是具有道德意涵的社会经济组织,这是区别于经济组织和慈善组织的本质特征。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理解,是劳动控制资本而不是相反,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一人一票、社员资格不能转让等实践做法的道义性和合理性。
合作社的发展经验证明,合作社先后实现了益贫功能和发展功能,使弱势群体从贫困变成了富裕,也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权益。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由不平等变成了合作共赢。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合作社的模式发生变化,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弱势群体和社区居民,并从组织内的互助互惠转变为与其他群体合作共赢。弱势群体通过成立合作社打破了贫穷的恶性循环,实现了自我成长和共同富裕。比如,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不但经济条件得到改善,而且文化素质得到提高,农业技能也不断提高。从传统农民变成了现代农民,农民合作社实现了纵向一体化,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产生了积极影响。[64]同时,农民合作社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通过整合财政资源和政策资源支持农民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发展权益。[65]这些都有利于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罗虚代尔成立先锋合作社主要是让贫穷的人合作,要求参与合作社的成员不但要关心自己的利益的实现,而且或更重要的是要关注集体利益和公共福祉的改善。因为参与合作社是为了实现共同利益,合作社大多建立在社区基础之上,因此,社区意识、社区精神和社区福利是合作社成员的共同追求。当然,按交易量返还盈余则起到了激励社员的作用。这样,合作社就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或社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了,实现了个人价值与社区精神、个人意义与合作精神的统一,提高了社区凝聚力,增强了社区信任,增加了社区社会资本。这就内在地要求参与合作社的成员要有公共意识、公共精神和合作精神,要为成员利益和福祉的增进作出贡献。如果社员没有这样的情怀,合作社就难以良性运转,就会失去其道德意义,缺少对整体利益关心的人也不是合格的合作社成员。如果建立合作社只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那就会产生大量投机行为,有利可图时也许会齐心协力,但无利可图时却难坚守到最后并与其他合作者共度难关。如果缺乏道德关怀,追求个人利益的价值观与合作社要求的道德价值观就会不一致,农民就会产生投机行为、矛盾行为和消极参与,导致合作社的凝聚力下降并难以发展壮大。可以说,正是因为合作社具有道德意涵,要求人们关注整体利益和公共福祉的增进,整体利益和公共福祉的增进又促进了成员间的相互信任,从而增加了社区社会资本。信任对合作社格外重要,是群体得以维持的纽带,是合作社与其他组织进行交易的重要基础。成员信任可减少合作问题的产生,对合作意识的产生和合作精神的形成都具有重要作用。无疑,这与合作社的道德意涵密不可分。
我国传统社会中村民守望相助,互助互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孕育了村庄共同体。合作社具有社区性和公益性,是弱者的自助互惠组织,与村社共同体有内在的亲和性。紧紧抓住合作社的道德意涵,对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村庄福利的提高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异化问题突出,合作社空壳化和企业化严重。为了保证合作社发展方向不走偏,我们必须始终坚守合作社的根本原则和本质特征,第一,农民现在享受的福利比较低,无论是国家福利,还是社区福利,需要合作社满足互惠互助需求。第二,农村社区凝聚力强,有互惠互助传统,农民之间具有社区意识,但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有待加强,合作精神还没有形成,社区公共性不足,人们的参与度低,决定合作社还不能企业化。否则,会进一步降低社区凝聚力。第三,农业企业还处于发展壮大之中,实力小履行社会责任动力小,离不开建立在社区基础上的农民合作社。第四,慈善组织不发达,限制了农民的救助渠道。现阶段要提高农民对共同利益的关注,对整体福祉改善的关怀,提高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合作精神。要保证我国农民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首先,健全法律法规,增加对合作社的补贴力度,加大对合作社的人才和资源的支持力度。适度区分合作社与农业企业或公司的补贴,充分体现合作社的社会经济组织性质。其次,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不能僵化地将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形式与国外合作社具体的形式进行对照,而是要关注合作社的道德意涵的一致性。只要合作社体现了道德关怀的取向,就要支持其发展。对一些有情怀的合作社带头人组建的合作社要采取适度宽容政策,不能因为运行不完全符合合作社法就一律视为异化并进行取缔,对一些龙头企业和公司成立的合作社也要区别对待,只要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得到农民认可就要给予支持。最后,对农民进行合作社教育,普及合作社知识,宣传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让农民认识到合作社经济效益之外的道德意涵,鼓励人们相互关怀,相互扶持,合作共赢。只有这样,我国农民合作才能从机械合作迈向有机合作。
2020年,通过精准扶贫,我国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2021年将正式进入乡村振兴阶段。乡村振兴包括产业振兴、文化振兴、人才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农民合作社作为社会经济组织与产业振兴、文化振兴和组织振兴有高度的亲和性以及内在的契合性。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如何实现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途径有哪些,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国家资源下乡的两种方式,即将资源到户甚至到人和通过项目制由各个“条条”来实施惠民工程,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没有提高农民的组织能力。[66]不过,笔者的调查发现,在精准扶贫中农民合作社发挥的组织功能,成为基层政府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有的地方通过村委会干部引领贫困农民组建农民扶贫合作社,有的将贫困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民合作社,也有的通过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民组建农民扶贫合作社,还有的地方将普通农户与贫困户一起组建合作社,实现了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农村社会发展,农民共同富裕。这方面的经验探索亟需总结。农民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发挥了杠杆作用,有力地撬动了原子化的农村,成为了新时代农村重要的经济社会组织。农民合作社可以激发农民发展的自生能力,使农民提高了合作能力,增强了合作意识,可以说,农民通过农民合作社组织起来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可以实现农村经济发展,也可以壮大村集体经济,还可以促进村庄和谐。事实上,农民合作社正在成为新时代党在农村促进农民、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组织载体之一。因此,农民合作社将成为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组织载体。这在本质上与合作社的道德意涵是一致的。农民合作社可以巩固脱贫成果,更加重视农民共享发展收益,从而实现乡村的产业振兴、组织振兴和文化振兴,又可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平衡,从而实现生态振兴。随着乡村振兴阶段的到来,农村不断现代化,农民不断富裕,人们对农产品质量要求不断提高,中国将会迎来合作社发展的新高潮。[67]所以,必须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使之更好地发挥经济社会组织功能,从而实现乡村振兴。
在我国农村,村庄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共同体,宗族是村庄共同体的纽带,村民互助互济是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毫无疑问,村庄既是道德共同体也是经济共同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背景下人口流动的加速,宗族衰落,村庄共同体原有的各种纽带很难再维系村庄团结,村民互助互济减少,宗族和地缘凝聚力下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合作社兼具经济与社会功能,既可以实现经济上的发展,又可以实现道德关怀。因此,建立在村庄基础上的农民合作社可以替代宗族成为维系村庄共同体的纽带,成为村庄团结的粘合剂,村民互助互济的新载体。
当然,现实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有效应对。现在人们大多关注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学界也多限于从结构主义或制度主义视角分析农民合作社,缺乏对合作社基于生活世界中人和人的行动的意义、人和人的实践关系、人的主体性以及道德关怀的研究。可以说,现在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与忽视其道德意涵有重要关系。因此,大户和企业领办合作社要有情怀,要有为整体利益和社会福祉的增进作贡献的情怀,合作社的其他成员也要有关注整体利益的情怀或信念,才能把合作社发展好。现阶段已有很多具有乡土情怀的企业家,通过组建合作社带动农民脱贫致富,村庄重新实现了组织化。这是中国特色合作社道路的重要特征。我们如果关注了道德意涵,对合作社坚持社员所有,为社员服务、社员自治的本质特征[68],就会有新的理解和正确的理解,也就能破解农民的合作难题。合作社只有既适应市场经济变化,又适应社会结构变化,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并成为担当壮大集体经济的载体,从而提高村民福利。总之,合作社发展具有阶段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在形式或组织模式会发生变化,但只要对其道德意涵进行抽象继承,合作社就可以成为乡村共同体的新粘合剂。
本文从价值意义角度重申了合作社的道德意涵,指出合作社的本质就在于道德意涵。合作社从诞生之日起就充满道德关怀,道德意涵成了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不言自明的或隐含的前提。但是,这个前提在我国合作社实践发展与理论研究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在实践上,合作社出现了异化,即企业化、空壳化、精英俘获和企业剥夺等现象;在理论上,学界有关合作社的本质争论至今未达成共识。实践的困境与理论的争论直接导致形成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道路还需时日。因此,对合作社的道德意涵进行阐释与重申就十分重要且必要,重申合作社道德意涵有利于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发挥农民合作社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经济社会组织作用,有利于使农民合作社成为新时代乡村共同体的新粘合剂。目前,虽然有不少研究强调了合作社的道德价值,但以道德价值为视角突显合作社道德意涵的文章极少。本文的创新之处是,将在实践发展与理论研究中被遮蔽的道德意涵揭示出来,重申合作社的道德意涵可以使理论研究达成最基本的共识,厘清研究的争论,可以深化农民合作社的研究,为农民合作社理论研究奠定基础。
实践经验证明,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和农民现代化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国外看,欧美的农民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已经发展成了现代化的规模农业和精品农业;东亚的日韩的农协发展良好,传统农业变成了精致农业。农民合作社降低了农民的市场风险,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农民掌握了市场的话语权。从我国看,农民合作社发展态势良好,种植养殖和农业服务类的合作社不断涌现,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势头迅猛,加入合作社的农民经济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因此,本文的实践意义是,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过程中,始终保持合作社的道德意涵的本质不变,为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探索指明方向,让农民合作社真正成为服务农民的经济社会组织,从而实现乡村振兴。
当然,本研究虽然揭示了合作社被遮蔽的道德意涵,但还没有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从提升农民合作能力和合作意识的角度去实现农民合作社的道德意涵,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内生动力,进而保证农民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这是今后农民合作社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