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强
插图/小宜
赵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时,徐某突然横穿马路。赵某发现后由于紧张刹车不及,向道路右侧紧急避让,导致车辆冲出马路撞上路边围栏,造成车辆损毁严重。
对于行人徐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此情况有明确规定,但本案中已经发生了现实危险,达成了紧急避险行为的前提条件,徐某突然横穿马路,其存在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主观过错,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故赵某的避让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人徐某作为受益人应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有利于规范非机动车一方遵守交通规则。无论人们多么强调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弱势地位,现实情况是行人和非机动车在违反交通规则方面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都远超机动车。机动车一方常常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避免非机动车一方受更大伤害采取一些紧急措施,而这些措施可能会伤害到自己,作为“伤害制造者”的非机动车一方却不用付出任何代价,法律的指引作用会让非机动车的规则意识更差,以至于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
综上,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