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学校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随意提高难度、加快进度,加重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办法》要求,学校应当将学生欺凌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不得隐瞒,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作者:尹晓军,摘自中国教育新闻网)
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 天,其配偶享受15 天护理假;3 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 天育儿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对子女照顾老人“护理假”作了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 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 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帮扶关怀、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作者:赵贝,摘自湖北人大网)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概念,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并且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条例还规范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并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且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此外,在维护道路安全方面,条例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终生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酒后教学或在教学期间离岗,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列入教练员失信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作者:颜若雯,摘自重庆人大网)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立法的方式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多法律保护和更均等的公共服务。
条例规定,政府等管理机关要将流动人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列入市域社会治理考核评价体系;同步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南京都市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区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建设。
根据条例,南京免除了探亲旅游等临时停留的个人申报义务,并积极推动居住证线上办理,拓展移动终端、互联网等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方式,逐步实现政务共享数据替代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减轻申报人的负担和不便。
条例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获得表彰和奖励、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7项权益。同时,还可以享受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贷款扶持、公共交通出行优惠、国有景区和公园门票减免等优惠待遇等9项便利。
(作者:丁国锋、罗莎莎,摘自2022年1月4日《法治日报》)